公司裁员前后 你应该怎么做?
不管公司是否裁员,你也要加一些仲裁群或者一些律师好友至少要要五六位。平时看看他们的朋友圈是否经常发一些官司案件,当真的急需律师的时候,让他们把律师证给你看下,直接付费咨询就行了,也不用再去找了,有备无患。
千万不要舍不得律师费,当你碰到一位好律师,他们的几句话可能会让你胜诉,人家也是靠本事吃饭的,该给的要给。
上有很多关于公司裁员的套路和反套路,你们可以去看看 你就大概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了。
以下是一些裁员方面的视频:
公司裁员一般都是有前期的征兆的:你的工作量下降,你的工作内容让其他同事顶替,公司要裁员或者已经裁员很多了,你就要咨询律师了,不到等到你被公司抓住一大堆把柄或者证据很难收集的时候在去咨询律师,那个时候就晚了。
如果人事突然找你谈话,让你当天辞职走人,那就说明你的工作已经和同事交接的差不多了,你要是之前没有咨询律师的话,你当天不要答应,说晚上回去好好想想,第二天上午给您明确答复(态度一定要诚恳),不要和人事说太多,说多错多,下班后就赶紧咨询律师,如果前期咨询过律师了,那就按照律师教你的去做。
(同时也要注意,要是公司人事或者领导用私人账户给你转钱你千万不能随便收,一定要问清除是什么钱?最好让公司通过公司账户给你转。如果是私人账户给你转钱,公司要是告你敲诈勒索 那就game over了。和人事谈补偿金什么的一定要录音,通过什么转账,转多少,如果不懂、不确定那就问律师)
- 公司没钱了,节衣缩食 ( 这个确实没办法 )
- 公司人招多了 ( 这段时间,你就要好好努力了加加班了 )
- 你能力确实有待提高 ( 平时要多学习,提升自己的软实力 )
- 律师会告诉你收集什么证据 ?
- 怎么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
- 和人事谈话要注意什么 ?
- 工作所有和同事的聊天记录、邮件
- oa后台上下班打卡记录
- 所有通知 加班的记录、邮件
- 不能承认自己什么做的不好,可以说忘记了或者是没有。不能承认自己的不足,因为他们可能会录音。
- 自己一定要录音 和人事说下自己在公司工作了多久,工作怎么认真,怎么努力的。 晚上最好和律师咨询一下
-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不管是谁口头通知你休假或者不来上班都不要听,如果确实要你休假,你一定要走正常的休假流程,如果他们不走流程那继续去公司工位继打卡上班。
(尽量和人事、领导关系不要弄僵,没有正常休假流程的话,要找理由去上班:我在家也没事儿就来上班了,休假流程还没下来 我还是继续来上班… )
( 没有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一定要来公司上班,不然公司可能会说你3天无故旷工自动离职 )
要是有公司人事或者直接领导 邮件、聊天具体通知你休假,你才能休假
( 如果公司让你第二天休假,当天下班后 最好和律师沟通一下 问律师 你应该怎么做 )
- 当天下班后赶紧 咨询律师
- 律师会告诉你 收集证据、整理证据:
- 律师会告诉你 仲裁流程 ?
- 律师会告诉你 怎么仲裁 ?
- 律师会告诉你 怎么说 对自己有利 ?
- 把自己担心的问题写下来然后和律师说,让律师教你怎么反驳
- 把 有利证据收集好,然后去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
- 没有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者离职证明 不给你赔偿
- 公司给你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后 不给你赔偿
- 前期咨询好了律师,你也收集好了有利证据,然后去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
仅供参考,具体和律师咨询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