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1959年中央、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重发生变化的原因?

  一、1958年农业税条例及实施效果

  新中国成立后,各地区曾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一些地区性农业税条例,如《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东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西北老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等。虽然这些农业税条例在税制上并不统一,有的采用比例税制,有的采用累进税制,但它们在促进国民经济恢复、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和支援“一五”计划胜利实现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胜利完成和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各地区各行其是的农业税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农村经济情况,也不能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制定全国性的统一的农业税法成为一种必然。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全国性农业税税法,对农业税的纳税人和课税对象、农业收入的计算、农业税的税率、农业税的优待和减免、农业税的征收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关于纳税人和课税对象,《条例》规定: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农业收入是指: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以及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

  关于税率,《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不再实行累进税制,改行比例税制。全国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所属自治州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自治州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由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根据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所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如果县、自治县、市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悬殊,不宜按照一个税率征收的,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所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地区的税率。县以上人民委员会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地方附加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税额的15%;在种植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地方附加的比例可以超过15%,但不得超过30%。

  关于农业税的征收,《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以主粮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通过货币计算,以实物缴纳,鼓励农民缴纳好粮。[1]354-361

  为落实《条例》,1958年6月,国务院把1958年的全国常年产量定为2 704.2亿斤(比1957年定的常年产量2 397.2亿斤提高了12.8%,相当于1957年实际产量的78.4%),以此确定1958年农业税总量为419.15亿斤(不包括地方附加)。6月6日,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作出规定:黑龙江省为19%,吉林省为18.5%,辽宁省为18%,上海市为17%,内蒙古和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四川省为16%,江西和广东省为15.5%,北京市和河北、山西、山东、安徽、福建、河南省为15%,陕西、贵州、云南省和广西为14%,甘肃省和宁夏为13.5%,新疆为13%,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行规定。[2]610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为所属地区拟订了不同的税率。在同一地区之内,不同纳税人适用同一税率。有很多县、市按照不同经济类型又划分为若干种地区,分别规定税率;或者以乡为单位规定差别税率;也有许多县、市所属地区经济情况差别不大而通用一个税率。[3]175《条例》适应了中国农业从个体经济到集体经济的转变,适当简化了农业税征收环节,统一了全国农村税制,成为农业为国家工业化输送建设资金的重要保证之一。

  二、大跃进时农业税政策的错乱及后果

  1958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关于适应人民公社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认为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实现,使得“以商品流通为征税环节的工商税收制度,基本上不再适用了,税收和利润实行分别征收和提缴的办法不再必要了,国家的乡镇财政工作也必须同公社的财务工作合而为一”,决定对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不再由国家征收专门的农业税,实行公社财政包干,即将“国家在农村中的农业税、工商业税、下放企业事业的收入、地方附加和其他收入,统一计算,扣除原来由国家开支的行政费和事业费……由公社按收支差额包干上缴”。《决定》规定,在规定上缴数额和比例的时候,既要注意保证国家的收入,又要适当照顾公社的负担能力;在公社同公社之间,也要照顾各公社的不同经济情况,做到负担的大体平衡,原则上富区比穷区多负担一些,经济作物区比粮食作物区多负担一些,工商副业多的地区比工商副业少的地区多负担一些。[1]666-668这一改革并非要取消农业税,而是将征收农业税的权力下放给公社,它与1956年以来中央提出的改进体制、向地方分权的要求相一致,可以说是当时“权力下放”的表现之一。

  实践很快证明了这一改革尝试行不通。由于农业税是以实物(粮食)缴纳,是国家掌握粮食的重要手段,如果把农业税下放到公社,由公社实行财政包干,国家就可能失去对粮食的有效控制。随着1959年后中国粮食形势越来越紧张,1959年5月,不得不重新恢复由国家征收农业税。实际上,在整个大跃进时期,并没有真正实行农业税的下移。在整个人民公社时期,中国一直没有解决粮食问题,农业税也一直牢牢地控制在国家手中。

  大跃进时期,中国农业税征收工作较为混乱。主要表现在:第一,农业税纳税人不统一。有的规定为人民公社,有的规定为管理区或生产大队,有的规定为生产队,还有的笼统规定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第二,不依率计征。有的地区采取逐级分配任务的办法,不按规定的税率征税。有的地区认为吃饭不要钱,该减免的没有减免,该照顾的没照顾,特别是对灾歉减免掌握偏紧,对重灾地区减免照顾不够。如湖南常德县1952年查田时有耕地163万亩,由于兴修水利、修公路、建工厂使耕地减为134.6万亩,另有3 830亩低洼田7年来未收获过粮食,1958年却依然按照1952年田亩数计征农业税。[4]333有的地区不该减免的却减免了,如规定对于国家兴办的项目占地免税,公社、生产队自办的项目占地不免;对于大、中型项目占地免税,而小型项目占地不免;对于工矿、交通、大兴水利工程占地免税,而一般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不免;还有的地方对基建占地一律免税。第三,计税面积变化大,造成征税漏洞多。由于公社内部体制变化频繁,先由小社并大社,后又将大社化小社,基本核算单位也由最初的公社下放到生产大队,导致农村土地归属变动频繁,计算农业税计税面积成为农业税征收的难题,重复计税和漏税的发生难以避免。第四,地区之间负担不平衡。一般地区的负担重了,粮食高产地区的负担更重一些,比如黑龙江省,按照1958年农业税条例规定,全省平均税率为19%,加上地方附加在内平均税率高达22.3%。浙江的杭嘉湖地区、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四川的成都坝子以及湖南的滨湖地区等都有类似情况。[5]492湖南全省1958年的农业税率平均为16%,而常德滨湖8个县的农业税率平均高达20.76%,其中南县、华容、沅江3县更是达到了26%以上。[4]333

  大跃进时期实行高税率,农民负担明显加重。由于“浮夸风”导致高估产,高估产导致高税率。1958年中国粮食实际产量仅比1957年增产2.5%,而农业税的计划征收额高达428亿斤(包括地方附加,下同),比1957年的实际征收额增加了7%,比1956年增加了16.7%,与1958年的农业实际产量比较,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达到了12.5%,人均负担比1957年增加12.5%,亩均负担比1957年增加16.3%。1959年中国农业实际产量比1958年下降13.3%,而农业税实征额只减少了0.8%,农业税实际负担上升到了14.3%。1960年中国农业进一步减产,实际产量仅相当于1959年的81%,农业税实征额降到347亿斤,比1958年减少22%,但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仍然高达13.8%。[6]229-230

  三、调整时期农业税政策的调适及成效

  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中国出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严重的农业形势:农村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农业总产值特别是粮食产量连年下降;农民生活水平下降,饥荒蔓延。从1960年11月开始,党和国家不得不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为了适应农业连年受灾产量下降的情况,大力支援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农业税负担进行调整。1961年6月17日,财政部党组向中央提出了《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决定:

  (1)调低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规定,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其中地方附加相当正税的比例由过去的15%~30%,一律降为不超过10%。据此,1961年农业税的征收额安排为细粮240亿斤左右,约占全年包产产量2 620亿斤的9.14%,其中正税217.6亿斤,地方附加21.8亿斤。这一征收额比1952年减少148亿斤,比1957年减少153亿斤,比“一五”期间年平均征收额373亿斤减少137亿斤,比1960年减少98亿斤。中央还规定,“全国按照这一征收水平,稳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

  (2)仍然实行差别税率。规定:在人均耕地多、收入多的地方,负担可以略高一些;反之,就略低一些。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最高负担率(包括地方附加在内)不得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13%。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经中央批准,可适当核减征收任务。

  (3)将减免落到实处。各种基本建设占地,凡是确实不能再耕种的,经县人民委员会核准,应当从计税产量中扣除。社员自留地一律免征农业税。农业税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因地制宜地加以解决。[5]493-494

  中共中央完全同意财政部党组的意见,并于6月23日批转了这一报告,指出:“调整农业税负担,是当前正确处理国家同农民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农业税的征收额已经减下来了,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有利于鼓励农民增产的积极性,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报告中所提的各项原则,切实把粮食高产区负担偏重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逐县逐社逐队地解决好”。[5]491

  1962年3月中央决定农业税征收任务增加7%的机动数作为对少数特大灾歉地区的减免之用,并且把实际负担率从最高不超过13%提高到15%。[7]131按照当年农业税正税计算,机动数增加了约15亿斤。虽然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最高达到了15%,但由于国家所定常年产量和大跃进时期相比已经大幅度降低,所定农业税总额也随之大幅度降低,加之只有少数收入水平高的丰收队才能达到15%的征收标准,所以农村的实际税负水平仍远低于大跃进时期。随后中央又对一些省、区核减征收指标共计8亿斤。1962年正税指标定为222亿斤,地方附加为14亿斤,共236亿斤。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明确规定:“除了国家正式规定的税收任务(包概正税和附加税)以外,不准各级机构自行加税,自行摊派。”[8]606

  年,中国农业税在实际征收中,均比原定的指标又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在扣除了因灾减免的税额后,1961年实际征收210亿斤,比原定的240亿斤减少30亿斤,降幅为12.5%;1962年实际征收222亿斤,比原定的236亿斤减少14亿斤,降幅为5.9%。[9]200具体到各省、区,虽然减税的比例并不一致,但都明显减少了农业税的征收额。江西省1961年全省农业税比1960年减少了40%;[10]211河南省根据中央的规定,将农业税从1959年的11.6%降为1961年的10%,地方附加由15%~30%降为10%,降幅在17.5%以上。[11]142江苏省由大跃进时期(三年平均)的15.82%降至1961年的10.28%,年虽略有上升,但也控制在10.95%的水平(《江苏省志·财政志》,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99-100页)。整个60年代初期,中国农民农业税负担大体上只相当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水平。

  据统计(表1)[2]1006,1961年全国生产队共负担税收26.4亿元,不仅比大跃进时期要低得多,也比1957年的36.2亿元要低27.07%;生产队的税收负担占可分配总收入的比重由1957年的9.8%减为1961年的6.4%;平均每个农村人口负担的税金由1957年的6.7元减为1961年的4.9元。1963年,农村税负也只有7.1%。

  1964年6月,为增加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所需经费,国务院决定提高农业税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10%,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5%。原来附加比例不到10%的地区,一律加5%,原来附加比例高于10%的地区,应当少加。[7]137但由于农业生产的逐渐恢复,所以农民的实际负担率并没有较大的增加。这一年,农民的农业税实际负担率为7.7%,仍低于1957年的水平,远低于大跃进时期的水平。

  1965年,鉴于农业生产已经基本恢复,当时有人提出适当提高农业税,周恩来总理坚决不同意增加农业税,他说:“我活着的时候,你们不能增加农业税负担,将来我死了以后,你们也不能随意打农民的主意。”[12]这样,在整个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以至“文革”时期,中国的农业税总体上一直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降低农业税是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家对农民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减少粮食征购量一起,一定程度地减轻了生产队和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1]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

  [2]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3]许建文.当代中国农业政策史稿[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5]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

  [6]财政部本书编写组.中国农民负担史:第4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

  [7]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文件汇编[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

  [8]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

  [9]陈如龙.当代中国财政:上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0]危仁晸.当代江西简史[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11]胡悌云,侯志英.当代河南简史[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

  [12]财政部.伟大转折时刻忆总理——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八十一周年[J].红旗,1979(3):19.

关于中国土地政策改革的思考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三中全会都作出了关乎国家发展的重要决定。但十八届三中全会不同于以往,党中央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6个方面。

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的很大一个部分为要素市场,而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要素市场尚未完全建立。要素市场中的土地市场由政府独家垄断土地的供给,矿产资源领域,尤其是石油等战略能源也尚未向民间开放。

消除“二律背反”是理顺土地相关法规的关键

目前的土地制度和政策,不是限制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转让,就是规定无偿退出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和退出机制,两亿多进城务工的农民大都在农村保留着宅基地和承包地,农村土地的流转额不足10%。这不仅使农民工难以获得在城里安家落户和创业发展的资金,而且难以斩断与农地千丝万缕的联系,阻碍了农地向种粮大户的集中,使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难以推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383改革方案”中提到:以权利平等、放开准入、公平分享为重点,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存在权利二元、市场进入不平等、价格扭曲和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等弊端。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市场统一的土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意味着我们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而5年前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该提法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5年间,该项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在于土地的征收条例、补偿条例要以《土地管理法》作为依据,直到去年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会讨论的修改意见只有一条,即“取消对征地农民补偿最高为30年农业收入”的上限。《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之所以如此艰难,在于上位法《宪法》的约束。 我国的《宪法》中有两条相互矛盾的规定:一方面,《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意味着凡是城市化和工业化新增的土地需求,无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必须通过国家的征地行为(即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来满足;另一方面,《宪法》又强调,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农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中国农村土地的新时期改革思考

中国农村土地从解放初期的改革一直到今天,经过了几次重大的制度变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停止改革的步伐。新中国成立后,顺应不同历史时期的现实需要,进行了一系列农地制度重大改革和创新。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带来了建国初期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从互助组逐步发展成立初级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集体土地所有制得以确立。人民公社制度对农村经济产生了严重破坏。家庭承包责任制重新确立了家庭自主经营的基础地位,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固有的农民土地产权残缺现象,导致农业生产在经历短期快速增长之后逐渐放缓。而时至今日,以家庭为单位的自主经营已经跟不上经济的发展。

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一)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1949~1953年,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这是本阶段的标志性法规,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3年初,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二)初级社阶段(1953~1956年)

这期间因为考虑到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中央没有过早地取消土地报酬,而是允许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1956年3月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全国基本实现了初级合作化,农民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作股入社,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因此经营权已离开农民家庭,与农户初步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三)高级社阶段(1956~1958年)

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以及土地上附属的私塘 等都 被 征 为 集 体 使 用 。至此,农村土地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四)人民公社时期(1959~1978年)

在从1959年开始的人民公社阶段,中国农村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确定了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

(五)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1978~现在)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经济开始发生转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经济改革始于农村,核心就是土地政策。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确立。20多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变迁主要围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展开。

二、中国农村土地使用现状及相关问题

首先,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集体所有权虚化。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然而实际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权利和宅基地使用上的不动产进入市场的权利。2、法律没有因时更新修改。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是极度迅猛的,而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农村土地。可是,关于农村土地的相关制度除了一些相关政策进行说明以外,没有正规的法律来规制。

其次,因为社会经济带来的城市劳动力缺少和农村劳动力的流失,致使很多耕地荒废。还有就是农作物粮食的价格由市场和国家严格调控,利润极低,使很多务农人员不能从中得到合理足够的收益来维持生活。一方面农民的收入得不到保障而进城务工荒废耕地,另一方面,耕地的荒废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

最后,小产权房的兴起,已是不能遏制的趋势。小产权房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无疑是满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可同时有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如何从整体利益来考虑这个问题,从个人利益来调解这个问题,是法律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能避免的问题。

三、中国农村土地的新时期改革及思考

根据三中全会的相关要求:“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业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那么,把农村土地纳入到市场体系来,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了。那么,农村土地该如何进入市场呢?

(一)土地制度变迁必须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顺了集体与农户双层经营关系,调动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两个积极性,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从建国以来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可以发现;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来决定完善生产关系,改革不相适应的土地制度。那么 ,现在的土地要进行变革当然要顺应如今的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这样才能有效率合理的运用土地。

(二)增强农民对土地的稳定感和权属感,克服农民对土地的短期经营行为 增加农民对土地的权属感和稳定感,推动农民对土地有计划长期投入, 这是土地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国家合理适当的调整粮食等农作物的价格和市场流转价格,合理合法的保障农民的相关利益。

(三)“尊重农民选择”和坚守耕地不变、土地所有权不变原则

土地制度变迁的历程明确表明,改革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农民因之具有的勇气和活力,能够焕发出无穷无尽的智慧。为此,土地制度要始终尊重农民的选择去发展我国农村的生产力。但同时,农民也可能因为一时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长远的利益,所以国家应当有相关强制行的规定,比如保持耕地最低面积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坚持不转让等原则来保障国家大局利益和农民的长久利益。

(四)将“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将“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即是将土地用益权进入市场,而土地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农民集体。那么首先要规范土地制度,明晰产权边界。其次,要加强农业立法工作,保障社会利益和农民利益。还有就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的前提下,根据多数农民的要求,本着等值等量、有利于生产的原则,调整零散地块,使每个农户的承包地块相对集中;在人地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方,根据协商一致、有偿互利的原则解决人地矛盾;在 普 遍 实 行 有 偿 承 包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自 愿、有 偿 的 原 则,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引导有其他就业门路的农户放弃承包耕地;在集体组织内部建立内部转包、转让的初级土地流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地小规模经营的负面影响,普遍建立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为发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推进农地市场化进程。或是进行规模化经营模式,农民以土地进行入股,由国家或是和社会企业投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农业生产活动,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时,保障农民的利益。最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农民外出务工,也不愿放弃家里的田地,原因就在于农民把土地当作是他的保险金。我国向来倾向于以农补工,现在应该到了工业返哺农业的时候了。国家应该有步骤、有重点地将在城市已经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广到农村去。

当今经济发展迅速,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变迁,农村土地制度也必将进行改革。而对于其改革的方向和相关考虑,既要兼顾农民的利益,又要考虑国家长久治理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方面,所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急迫、严峻的问题,值得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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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到1978年是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期的一个发展阶段,也是中国各方面飞速发展的阶段。那么具体在哪些方面有什么样的成就呢,一起来看看吧。

最近在梳理年中国经济发展成就,对这段历史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今天介绍一下在这一时期我国经济上取得的成就。

我们在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我国钢铁、电力、石油、煤炭、化工、机械、轻纺等工业部门大大加强,许多新的工业部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发展起来。

——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的讲话

在年间,除了“三年困难时期”等几个特殊的年份外,我国经济保持了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gdp的年平均增速为6.7%。

1952年我国人均gdp为119元,1978年我国人均gdp增长到385元,年人均gdp的年平均增速为4.6%。

1952年,我国gdp中,第一产业占比50.49%,第二产业占比20.78%,第三产业占比28.73%;

1978年,我国gdp中,第一产业占比27.69%,第二产业占比47.71%,第三产业占比24.60%。

在近30年的时间里,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体上呈不断增加的趋势, 由1952年的约8.6亿元上涨到了1978年的约210.6亿元 ,增长了约23.5倍。

上面大概介绍了这一时期的主要经济指标变化情况,以下分四个时期分别介绍这段时期的经济方面的工作:

恢复国民经济时期(年)

1950年3月,人民政府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壮大国营经济;引导成立合作社,发展合作经济;推动土地改革,废除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私有土地所有制;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形成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公私合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五种经济成分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

建立计划经济体制与启动工业化时期(年)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1953年9月,中央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决定对农业、手工业、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改造,实现国家工业化。1956年底,“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发生根本性变革,中国建立起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资金、技术、人才紧缺的情况下,中国在苏联的援助下,集中建设“156项”工程及900余个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初步奠定了工业化的雏形,在短期内促进了工业化的突飞猛进。

调整国民经济时期(年)

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此时期主要是调整和完善国民经济体系。

三线建设是在云、贵、川等中西部地区的13个省、自治区进行的一场以战备为指导思想的大规模国防、科技、工业和交通基本设施建设。

年间先后开始修筑贯通西南的川黔、贵昆、湘黔等几条重要铁路;新建、扩建了攀枝花、包头、酒泉等大型钢铁基地和为国防服务的10个迁建、续建项目;在四川、贵州、甘肃等地建设了一批国防服务的石油、机械、电力项目。这一时期,要求各地区建立起自成体系、自给自足的工农业和军事工业,提出大办五小(小煤矿、小钢铁厂、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和小机械厂)工业,解决自给自足。实施“三线建设”,增强了国防力量,改善了工业和城市布局,对国民经济结构和产业区域布局调整产生深远影响。

张玉瑜.为了新中国的繁荣富强——1949年至1978年重大成就回顾[j].党史文汇,-16.

下面介绍在农业方面取得的一些成就。

1949年,中国人口为5.4亿,乡村人口为4.8亿,粮食产量仅为11 318万吨,人均产量209公斤;

1978年,中国人口为9.6亿,乡村人口为7.9亿,粮食产量增长到30 476.5万吨,人均产量增加到317公斤,比1949年增加了108公斤。

以上是一些农产品的产量变化情况。

在农业设施建设中,化肥的大幅度增加表示出我国在该阶段不断重视将现代科技成果融入农业生产,以稳产增产。

值得自豪的是,现在,中国是全球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目录中所有工业门类的国家。下面介绍在那一时期新中国在工业方面取得的一些成就。

1949年以前,中国年产原油只有12万吨,国内消费基本靠进口,1959年,随着大庆油田的建成和胜利油田、大港油田的开发,1965年原油产量达到1131.5吨,实现石油全部自给;钢铁工业,解放初期只能生产400多种钢材,到70年代末能生产两万种以上,钢材自给率达80%左右;汽车制造业、电子工业、冶金设备制造业、飞机工业等工业部门也都逐步发展起来。

张玉瑜.为了新中国的繁荣富强——1949年至1978年重大成就回顾[j].党史文汇,-16.

图表显示这一时期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

1952年,新中国自行修建的第一条铁路成渝铁路建成通车。

1956年,长春一汽生产的中国第一辆解放牌载重汽车。

1968年,中国自行设计和施工的南京长江大桥建成通车。

新修的水库在防洪减灾、灌溉、水利发电、水产养殖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1954年,新中国成立后建设的第一座大型水库官厅水库竣工。

1960年,中国第一座自行设计、自制设备、自己施工建造的大型水利发电站新安江水电站建成开始发电。

1960年11月5日,我国自主制造的第一枚近程导弹“东风一号”发射成功。

1964年10月16日,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中国成为继美、苏、英、法之后第五个拥有原子弹的国家。

1967年6月17日,中国第一颗氢弹空爆试验成功。

1970年4月24日,中国第一颗人造卫星“东方红一号”发射成功,中国成为继美、苏、法、日四国之后第五个能制造和发射人造卫星的国家。

1970年12月,中国第一艘核潜艇“长征一号”下水,1974年8月服役,中国成为继美、苏、英、法之后第五个拥有核潜艇的国家。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在计划经济时期,尽管新中国在没有资金,人才紧缺的情况下,依然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改革开放后的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关键的人才、制度、经济等基础。可以说,没有新中国前30年的发展奠基,就没有改革开放。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土地改革、抗美援朝、昌都战役、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1952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1953年~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1955年万隆会议、1956年中共八大召开、1958年“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

1959年我国独立研制原子弹、导弹、1961年国民经济调整八字方针、1962年中共中央举办“七千人”大会、1964年我国成功试爆第一颗原子弹、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我国成功试爆第一颗氢弹、1969年中苏珍宝岛事件。

1970年我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一号”发射成功、1971年我国成功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联合公报》签署。

1973年袁隆平成功培育出我国第一代籼型杂交水稻、1975年我国成功发射了第一颗返回式人造卫星、美国总统福特访华、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1977年邓小平重新恢复工作、1978年中美双方发表《建交公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

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949年10月1日下午2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以及周恩来等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宣布就职。

会议一致决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施政方针,向各国政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愿与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

会议结束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及各位委员集体出发,乘车出中南海东门,前往天安门城楼出席开国大典。

下午3时,北京30万群众齐集天安门广场,举行隆重的开国大典。

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向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2、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

1951年的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的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北京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宣告了西藏的和平解放。

西藏和平解放是中国现代史和中国革命史上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也是西藏地方历史上一个划时代的转折点。

西藏民族从此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和羁绊,西藏人民从此更加深切地体验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温暖,西藏地方的历史画卷从此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3、1955年万隆会议

万隆会议,即1955年4月18日至24日,29个亚非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代表团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

这是亚非国家和地区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的情况下讨论亚非人民切身利益的大型国际会议。

这次会议由于在万隆召开,所以也称万隆会议。

万隆会议主要讨论了保卫和平,争取民族独立和发展民族经济等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

主要目的是促进亚非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并共同抵制美国与苏联的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活动。

万隆会议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涵盖了与会国在经济合作、文化合作、人权和自决、附属地人民问题、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等多个方面所达成的共识。

公报中“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提出了载入史册的十项原则,是亚非国家对国际关系准则的重要贡献,是世界历史进程中划时代的里程碑。

4、1973年袁隆平成功培育出我国第一代籼型杂交水稻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农业科技上的一项举世瞩目的成就是籼型杂交水稻的育成。

这项技术自1976年在全国大面积推广以后,仅至1994年,就已使中国的稻谷累计增产达2400亿公斤。

此外,该技术还被出口到美国等国家和地区。

杂交水稻的研究始于1964年。

当时任职于湖南省安江农校的袁隆平最先发现了水稻天然雄性不育株,便带领助手们开展了有关研究。

他们利用野生不育株在中国首先实现了杂交水稻三系(不育系、保持系和恢复系)配套的重大突破(1973年),并解决了杂交水稻"优而不早"、"早而不优"等许多技术难题。

杂交水稻技术在全国的推广应用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水稻生产上利用杂种优势的国家。

5、1970年我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一号”发射成功

1957年10月4日,世界上第一个人造地球卫星由苏联发射成功 [2] 。

随后美国、法国、日本相继发射人造卫星。

1958年5月17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苏联人造卫星上天,我们也要搞人造卫星,我们也要搞一点,要搞就搞得大一点。”

1964年,中国相继成功发射了第一枚弹道式导弹、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

一系列进展为发展人造卫星奠定了基础,卫星计划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1965年1月8日,钱学森建议中国暂停研制的人造地球卫星应该重新上马并列入国家任务,并得到了聂荣臻副总理的赞同。

同年5月,周恩来总理指示中国科学院拿出第 一颗人造卫星的具体方案。

负责卫星总体组的钱骥带领年轻的科技工作者很快便拿出了初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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