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CSR是指企业对其产品和形象进行设计在更广泛的支持社会利益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通常由( )组成?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正式定义虽经国内、外论坛多次讨论,却仍莫衷一是。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CSR理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并没有一个单一的定义,但从本质上,追求这一方法的公司,需要做三件重要事情:1)、公司认识到,其经营活动对其所处的社会将产生很大影响;而社会发展同样也会影响公司追求企业成功的能力;2)、作为响应,公司积极管理其世界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在经济、社会、环境和人权方面的影响,不仅使其为公司的业务运做和企业声誉带来好处,而且还使其造福于企业所在地区的社会团体;3)、公司通过与其他群体和组织、地方团体、社会和政府部门进行密切合作,来实现这些利益。根据企业社会责任,位于世界各地的公司,不管其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如何,都建议遵守这些高标准。相关:世界银行定义企业社会责任(CSR)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其它提法: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企业的社会责任并非是个创新概念。这一概念是在上世纪二十年代,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张而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诸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特别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而提起的。2、企业的社会责任如何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焦点和难点是如何落实,这也是现今大众普遍感到困惑不清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要落到实处,就必须落实到企业的治理环节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包含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实现机制,能够在企业面临决策时,综合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得决策行为符合企业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原则,这样,企业的行为就是可以预期和控制的。从整个社会来看,只有企业具备了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形成实现社会责任分担的微观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政府就可以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引导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下面我们就从公司治理的制度与机制着手,探讨如何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实现企业社会责任。1)、谁来承担?我们回到开篇提到的问题,在胡润慈善论坛上的某银行业嘉宾说,他们不敢动用储户的钱来做慈善——这句话直接指向一个重要却经常不清晰的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企业的经营者?董事会?还是股东?从公司治理的基本逻辑来看,公司的股东选出董事会,并委托他们掌管公司事务。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性事务的决策,同时挑选有能力的经理人,把日常的经营管理权利授予公司的最高管理层。此后,董事们对公司负责,在此过程中,他们可能会做出使某些或全部股东认为不能维护其最大利益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他们的力量选出他们认为能够最忠实地维护其利益的新董事会。从这个逻辑上说,股东对公司的事务没有直接的决策权利,而是把这种权利授权给了董事会。董事会拥有决策的权利,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公司责任。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应由董事会承担,而不是股东直接承担。2)、承担方式2005年,《财富》杂志评选出“最受尊敬的公司”排行榜。为了编纂本排行榜,《财富》杂志通过管理咨询公司Hay Group访问了全世界 357 家公司的 1 万多名董事、主管和经理,请求每位受访者根据九项标准对其所在行业的其他公司打分。在这九项标准中,有一项是“企业社会责任”,这项标准得分最高的十家公司分别是英国特易购公司(Tesco)、美国国际纸业公司、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Anheuser-Busch,简称A-B公司)、西夫韦连锁超市(Safeway)、联合包裹运输公司(UPS)、美国惠好林产品及建材公司(Weyerhaeuser)、迪斯尼公司、加拿大铝业公司、美国铝业公司和美国雪佛龙公司。在下一节,我们通过分析这十家公司的做法,讨论董事会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一般通过怎样的机构和制度来实现。3、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和社会的共赢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一些人对此很是漠然。他们认为,任何企业的第一要务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创造出经济效益,就实现了它的社会责任。至于说企业的其他社会责任,有能力就做,没能力就算了。某些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只要所有企业实现了利润最大化,就能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某些在海外上市的企业甚至说,我的股东是外国人,要承担社会责任,外国人能答应吗?随著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企业正在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正在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们不仅是经济活动中的经营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企业经营和发展必然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与社会发展、社区建设相适应已成为现代企业成功的重要因素。最近,污染、矿难、毒粉丝、毒奶粉、特氟龙、苏丹红、石蜡油……这些频频出现、触目惊心的字眼,使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公民”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今年5月份在北京召开的《财富》全球论坛上,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说,就中国的本地化公司而言,大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仍然处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层面。王志乐认为,一个企业大致会经历三个发展阶段:纯粹挣钱、追求规模与“企业公民”时期。今天中国的绝大部分企业仍停留在第一阶段,一部分企业进入第二阶段。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其“经济人”的角色决定了它必须追求利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并不等同于利润最大化,而是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取得企业品牌、美誉度、社会形象等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企业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即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所以,企业所扮演的角色既是一个“经济人”,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人”。企业来自社会,也必须回馈社会,这是一种新形势下的社企关系。企业效益不等于社会效益,局部利益不等于全局利益。而企业的生生死死,发展壮大或被淘汰出局,都要由社会来承接。更主要的是,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离开社会资源,企业的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一个好的环境,企业也难以生存。因此,企业与社会是共荣的关系,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与社会甚至有着更密切的关系,而不是变得相对疏远。此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也关系到整体社会经济运行成本的高低。试想,如果公交企业只愿意在最好的时段、最好的地段开设公交线路,那整个城市的交通非瘫痪不可;如果邮政企业只愿意干最挣钱的城市快递,那些寄到边远山区的信件、包裹可能就无人理会了;如果石油企业只愿意为奔驰汽车供应高档汽油,而对为广大农民供应平价柴油毫无兴趣,那么社会将会变成怎样?这么说下去,还会有很多的如果,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些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到自身的盈利,但它的服务却降低了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成本,服务了人民大众。从这一点上来说,它的社会效益又是非常巨大的。何况企业承担这些社会责任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补尝。他们或者获得了行业垄断的利益,或者垄断占用了属于全社会所有的资源。由此可见,社会责任的承担,对企业而言并非是无利可图的,而是“一本万利”。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尽管企业会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又会向社会证明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证明自己能够在经营活动中把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从而带来社会公众的认同。而且,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展示自身实力、产生广告效应的绝佳手段,能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氛围。因此,企业不仅要学会怎样挣钱,还要学习如何花钱,即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相应责任,是其进步、文明的标志,借此可以赢得公众信赖,不断做大做强。因此,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既是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细细品味这些理念,其实它也不是国际社会责任运动的全新创造。因为,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提倡的“与人为善”、“天人合一”等,实际上也蕴含着深厚的社会责任思想。因此,面对国际社会责任运动的浪潮,我们应该发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学习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把有益的经营管理理念逐步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现在政府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方针,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应当把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起来。
如何指导和具体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是理论界、政府和企业共同关注的命题。当前学术界对“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议题研究较多,且已基本达成共识,而对“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这一核心问题的研究却未能取得进展,基于此,本文先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涵分析入手,继而通过借鉴组织合法性研究的思想,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构建思路,并提出了具体实施建议。[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履行机制;企业社会责任[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5-0214-04李卫斌(1968-),男,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生,九江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内部控制。(江西九江 332005)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借鉴西方市场经济模式的过程中,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伴随社会财富急剧聚集的过程中,效率与平等、发展与代价、经济与道德、自由与公正之间出现了顾此失彼的现象。我国政府和企业界在达成“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识之后,如何通过创新制度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机制,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深思。一、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理论基础与构建思路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Sheldon)于19世纪20年代提出。对此概念当前有三种提法较为普遍,第一种是广义的提法,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第二种是狭义的提法,仅包括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第三种是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内部责任(指对雇员、股东的责任)和外部责任(指对消费者、社会环境等的责任)。虽然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和范围表述不一,但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的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理念已基本形成。(一)理论基础“组织合法性研究”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构建思路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合法性最早来源于政治学科和社会学科,韦伯、帕森斯和哈贝马斯皆讨论了社会权威、政治制度和国家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他们关于合法性的概念和逻辑分析对社会组织仍不失指导意义,因为组织内部也有政治系统,也有合法性的问题。后来,以Meyer、Rowan、seott和zueke等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将制度主义分析引入了社会组织分析的殿堂。新制度学派关于“合法性机制”的理论正是从制度视角研究组织合法性的,其基本思想是: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41IS]组织社会学最著名的学者Scott提出的组织合法性分类具有一定影响,他将组织合法性定义为规制合法性(Regulative Legitimacy)、规范合法性(Normafive Legitimacy)和认知合法性(Cognitive Legitimacy)。scott认为规制合法性源自政府、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制定的各种法律和规范,反映的是社会对组织“正确地做事”的期望;规范合法性来源于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也被学者称为道德合法性,反映了公众对组织“做正确的事”的预期;认知合法性则更多地体现了组织从事活动与“普遍接受”(Takenfor granted)规则之间的重合度,其来源于有关特定事物或活动的知识的扩散,当一项活动被人们所熟悉时,它就具备了认知合法性。新制度学派的合法性机制理论在战略管理学派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战略管理学派将合法性概念与战略管理结合起来,将合法性视为资源,并且是一种“能够帮助组织获得其他资源的重要资源”。战略管理学派同时指出,组织管理者必须制定有效的战略来获取组织合法性,其获取合法性的途径包括改变自己和改变外部环境;获取合法性的战略包括适应环境、选择环境和控制环境。(二)构建思路从上述分析可知,组织合法性研究融合了组织社会学理论、新制度学理论和战略管理理论。该研究使我们认识到制度压力、组织社会战略反应、组织文化导向是驱动企业履行企业公民义务的重要力量,它将人或组织的行为更多地归结为谋求合法性或认知方面的原因,而非纯粹功利主义的驱动。因此,组织合法性作用机制为我们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而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绩效方面,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文明程度、政府重视程度、法律执行效率等都会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实施。…我国目前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动力不足、压力不够。具体来说,一是政府重视不够,尤其是地方政府更加关注GDP的增长而非企业的品行,这或许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问题;二是我国企业经营者与员工对社会责任的文化认知低水平(如道德水平滑坡与功利主义盛行等)和我国尚不成熟的公民社会两方面制约了文化传导力量的发挥;三是我国当前薄弱的法治基础(如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缺乏执行力、行政干预司法等)严重制约了政府规制的效率。基于上述组织合法性理论和影响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因素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将政府规制、市民社会推动(包含文化导向)和市场驱动三种力量有效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政府、市场与市民社会三股力量共同作用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可行性分析任何一项完整的制度均应涵盖正式及非正式制度及其实施机制。正式制度更多地强调外在的监督与控制,而非正式制度(主要体现为文化)则强调内在的自律与自觉。制度再完备也不可能事事都规定到,而文化却时时处处都能影响人们的行为。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理论上的逻辑性、科学性以及实务上的可行性是其关键,否则,其永远停留在理想王国之上。(一)理论上的可行性对于管理大师德鲁克所称的集“经济性、政治性、社会性”三位一体的现代企业而言,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股力量相结合是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有效执行的根本保证。首先,单独依靠市场一种力量难以使企业达到社会责任标准。基于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理性”,企业往往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它的主要目标,从而使利益导向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首要准则,那么这种利益导向的经济活动规则是否一定会带来资源的有效配置呢?就连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自己也承认,由于社会的原因,这一标准肯定会有无数的例外,甚至会引发社会问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市场均衡的结果会导致资源的帕累托有效配置,可是在多数情况下,某些社会原因使市场均衡的结果不能导致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这就是“无形的手”失灵。典型的市场失灵有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公共产品4种情况。因此,企业的“逐利行径”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机制和约束力量,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一定会接踵而至。其次,“无形的手”失灵,“有形的手”也就不能袖手旁观,在税收、产品安全、环保、企业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政府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要求企业强制执行。但是,企业毕竟不是慈善组织,不能要求其牺牲生存和发展的利益来履行除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更高层面的社会责任则应当通过激励、引导机制来激发企业自愿承担。也就是说,市场力量结合政府的强制力量只能解决企业部分社会责任履行问题,为了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达到更高的标准,人们还必须借助市民社会这种力量。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无疑是一种制度安排。而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就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地形成的行为规则,具体包括价值信念、道德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性和意识形态等形式,市民社会的推动力量正是通过这种非正式制度来约束企业行为。市民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社会团体的推动,而政府倡导和社会期望的这些行为规则只有体现在企业文化当中,才会逐渐形成一种“自然约束”(即规范压力和认知压力),并体现在企业管理者的决策理念之中,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增强企业的社会绩效。总之,通过政府的强制约束和引导行为,并结合市场行为的调节和民间运动及舆论导向对于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显得非常必要,三种力量缺一不可,因此,为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我们应发挥政府、社会与市场相结合的合力,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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