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反洗钱信息补录系统中二次交易补录模块由谁负责

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频发。为进一步提高对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成效,切实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东方支付现就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

公司根据和海关总署、商业银行总行、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署的四方合作协议,对申请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以下特指企业客户),采取接纳审查备案的业务流程。

下列情形,公司客服部门应拒绝为客户办理备案和开通网上支付业务:
  1. 客户提供虚假或不一致的备案资料的;
  2. 客户未经开展此项业务的开户银行机构审核并绑定有效支付账户的;
  3. 客户未经中国电子口岸签署服务协议,并持有有效法人IC卡的;
  4. 客户未经通关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并审查通过的;
  5. 客户未持有开户银行担保文书并经海关审批通过而提出开通担保支付的;
  6. 客户未持有代理支付授权协议并经海关审批通过而提出开通代为支付的;
  7. 客户未同意和公司就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的。
对于东方付的客户,采用企业接纳备案的业务流程。对于商户准入,主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商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商户网站可以正常访问、网站信息定时更新;
  3. 商户应取得ICP证或有ICP备案;
  4. 网站内容应该和业务相关,没有非法链接;
  5. 必要的时候,公司可以要求商户提供包含但不限于以上材料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东方支付有权拒绝开户。

下列情形,公司将拒绝为客户办理备案和开通网上支付业务:
  1. 客户提供虚假或不一致的备案资料的;
  2. 客户未经开展此项业务的开户银行机构审核并绑定有效支付账户的;
  3. 客户进入反洗钱黑名单的;
  4. 客户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异常经营记录的;
  5. 客户的营业场所现场不真实、工商局网站基本信息与提交材料信息不匹配等。
  6. 客户不配合公司关于客户信息尽职调查。
  7.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的诸多条件。
(三)注重人工分析、识别,合理确认可疑交易。
对于通过可疑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东方支付注重挖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价值,发挥客户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查阅商户在我公司备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 历史交易数据分析:针对上述异常交易,通过对相关商户过往交易的时间、对象、金额及频率进行合理性分析,同时达到上述异常交易中的三条以上的,不能排除其为可疑交易;只达到一条的还需结合其交易对象所提供的服务类型进行排除;
  3. 异常交易背景分析:要求商户提供异常交易的背景信息及可疑交易排除的证明材料;结合公开渠道(互联网、工商、公安等信息网络)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必要时还可采取向其他金融机构核查等手段;走访商户,对商户提供的异常交易背景信息及可疑交易排除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实。
  4. 如果上述异常交易确定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或者不能排除交易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列为可疑交易。对于人工确认为可疑交易的信息,可由风控人员人工补录进可疑交易数据。
  5. 当风控人员主动发现可疑交易预警报告系统中的可疑交易信息存在错误或需要进行更正时,由风控人员自行将该信息补正。
  6. 业务部门应配合风险管理部,采取上述手段对收到的异常交易信息进行人工分析。
(四)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东方支付将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这些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若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则定期(如每3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
  2. 提升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印发)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 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4. 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5. 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公司已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不同情形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采取的后续控制措施,并将其有机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报告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
一、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风控人员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控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1. 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3. 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三、风控人员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控,有合理理由怀疑商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控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上海分行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1. 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2.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3.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风控人员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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