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函件不属于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第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定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前款规定的除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一)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在相关信息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监管部门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并按照审核意见予以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法定披露标准,或者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公司网站及其他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传闻以及公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格式编制公告,无法定格式的,应按照相近格式或有利于者、监管部门理解的结构编制公告,完整、准确的选择公告类别,录入业务参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告的上传发布。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交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制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六)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第二十七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六)公司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 公司的重大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应当采取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十一) 公司涉嫌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二) 公司单笔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补助,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二)除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除委托理财外)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第(一)款第3项至第5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公司提供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对外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一)本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涉及前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 涉及前款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 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部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相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二)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2.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关联交易,应当采取累计计算的原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五十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大事件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如有需要,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申请停牌,直至做出公告为止。

  第五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透露。

  第五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公司证券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组织指导下,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报告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络股东,向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二)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或不便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应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认真负责的审议董事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重大提案,并应发表审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及时以正当的途径提出并予以披露;

  (三)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五)兼任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当职责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信息、对外、股权变化、重大合同、对外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等重大信息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监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监事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等; (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五)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或相关员工应参照履行以上责任。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报告其负责人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责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有权拒绝相关要求。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规范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者关系活动。证券部是公司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八十条 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公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证券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二)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负责,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以及编制定期报告,财务部门负责完成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四)证券部与财务部门经多轮、交叉、形式、实质复核,形成定期报告初稿,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提交经营管理层审核;

  (五)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将经营管理层审定的定期报告文稿送达董事会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并根据董事、监事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八)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由上述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以及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信息报告应遵循持续原则,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重大进展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相关人员对于有关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咨询。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获得报告信息后,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实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起草信息披露文稿。

  (三)信息披露文稿经审查无误后提交公司公告发布流程。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无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涉及《上市规则》关于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文稿起草完成后应当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临时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给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六)证券部对临时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并备置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涉及财务信息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核对;

  (四)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公告由董事长签发,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公告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九十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向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九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并应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前述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公司内部或外部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八)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券商等)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保证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

  其他情况下,必要时公司也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十五条 公司或子公司在进行对外或合作洽谈时,相关人员应向合作方声明,本公司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须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合作方不能先于公司董事会的公告对外披露相关的或合作事宜,必要时将以上要求作为特别提示条款写入协议。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七条 公司报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大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须经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九十九条 公司依法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由董事会秘书同意并报董事长核准。公司应告知对方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一百条 公司存在其他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告知对方保密义务,并及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一百零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提出赔偿要求;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

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

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

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在符合条件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公司公开

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

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

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

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公司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

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内

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组

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

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条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

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

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

意见,按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

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

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者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符合条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证券临时停牌,并在

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

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暂缓披

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十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具体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披露事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 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

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

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通知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证券事务部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五)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事务部起

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

第五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

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

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

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

市规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第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向

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

任。上述部门和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公司相关信

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第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可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信息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各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负责人对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

第七十一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

发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三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

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应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

司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

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

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证券事务部

供社会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

第七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

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6月12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证券法

(二)本次发行的证券是否符合本所相关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并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四条 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第五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本所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实行电子化审核,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

第六条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三)保荐人、保荐代表人

第七条 本所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不表明本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二章 审核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对发行条件具体审核标准等涉及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将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本所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十三条 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时,可以视情况在审核问询中对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下列要求:(一)说明或披露相关问题及原因;(二)补充核查相关事项;(三)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或材料;(四)修改或者更新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执业能力、诚信记录、市场形象等情况,审慎选择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审慎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前款规定的相关主体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影响能力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募集说明书、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与受理、审核机构审核、上市委员会会议、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会后事项、复审、审核中止与终止、审核相关事项,本规则已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下列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二)上市保荐书;(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第二十二条 本所受理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并在本所网站同步予以披露。

第二节 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按照规定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经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由本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按照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前,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存在疑问的,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预约。

第二十七条 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一)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二)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未能有针对性地回答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或者本所就其回复需要继续审核问询;(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未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要求;(四)本所认为需要继续审核问询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及时、逐项回复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相应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并在披露后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符合或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对上市公司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员会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本所结合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上市公司收到本所具有明确审核意见的函件或决定后,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对外披露。本所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审核问询、审核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披露要求,修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两个月。发行上市审核过程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本所按照规定对上市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三节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本节规定执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一)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三)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二)上市保荐书;(三)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不再适用简易程序。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齐备性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不符合齐备性要求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受理当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并在本所网站同步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审核意见和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如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发现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明显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本所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所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一)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限期改正;(四)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本所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实施下列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六个月至五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四)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五)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六)公开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上市公司给予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一)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拒绝、阻碍、逃避本所检查,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三)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四)重大事项未向本所报告或者未披露;(五)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上市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变造。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上市公司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一)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二)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四)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五)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本所对相关发行上市加强事后监管。本所在事后监管中发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主体存在违反《注册办法》和本规则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有关规定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理,并给予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相关上市公司和保荐人简易程序发行上市申请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保荐人报送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向本所报送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本所审核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上市公司方可再次向本所提交证券发行上市申请。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本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一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本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三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一年至二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注册会计师在对前两款规定的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本所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一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监管对象不服本所给予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至六项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第四十七条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十八条 依据《注册办法》及本规则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但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有关不得减持股份的规定除外。

第四十九条 已在创业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发行以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适用本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规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所关于存托凭证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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