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节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本统筹区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本统筹区养老保险认定的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应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核准表和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及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符合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标准的,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参保人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按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延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其他统筹区转入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在原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须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