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有异议如何处理

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 李强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与山东省各地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接待案件当事人的咨询

对咨询案件的当事人,接待律师应当制作接待谈话笔录(见附件一)。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接待谈话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事宜,作如下笔录:

问: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方式与地位、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

问:是否报警、是否出警?

问:是否扣留车辆进行相关鉴定、交警大队是否送达法律文书(具体扣留、送达时间)?

问:当事人对交警大队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意见?

问:是否有伤、死者? 

问: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

问:是否进行法医鉴定或其他法医检验(包括尸检、毒物检验、亲子鉴定等),结论如何及对其意见?

问:是否有财物与相关经济损失、是否对物品损失进行物价评估?

问:事故车辆车主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

问:事故车辆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车辆损失险、商业车上人员险、商业车辆盗抢险及相关附加险及保险人的情况?

问:伤、死者是否获得事故车辆强制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预赔付)?

问: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道路救助基金或其他救助基金(包括官方及非官方的)的给付或资助?

问:伤、死者有无投保社会保险与人身(人寿)险、在本次事故中是否使用相关保险金或获得保险理赔?

问: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所在单位任何形式的福利、补助、资助?

问: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机动车一方的垫款?

问:伤、死者户籍状况及实际生活、工作、学习、居住状况?

问:目前本次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是否处于事故认定阶段、交警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

问:您咨询目的及拟委托律师的具体要求?

针对您的目的和要求我们作以下答复: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相关风险问题:

1、我们就本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结果,不能向委托人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与保证;

2、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故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

3、我们的咨询回答是建立在你们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因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诉讼风险。

(以下简称甲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委托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议定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负责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如实反映全部案情,提供可靠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私自撤诉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因甲方过错或甲方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扣除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后余额退还甲方。

甲方应如期向乙方交纳律师服务费。如逾期交纳,甲方每日按应缴费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律师有权拒绝出庭等中止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律师服务费、办案费,逾期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已向甲方告知其民事案件审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承办法官依法之自由裁量权、证据之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间的差异等因素,故乙方指派之律师应勤勉的依法办理案件,甲方须自行承担可能的诉讼风险。

六、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乙方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办案费(含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文印费、电话费、邮寄费、档案查询费以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八、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   审终结(判决、调解、撤诉及案外和解等)止。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帮助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法律文书,保证诉讼(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仲裁)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3、诉讼(仲裁)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5、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准确的、有效的。

注: 1、本样式供所有民事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仔细阅读表中第三栏内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其他经济组织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1、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或证明)

2、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

3、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

4、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6、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

1、门诊、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2、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票据

3、复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5、死亡记录、死亡证明、法医尸检报告

6、伤残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

7、陪护证明、休息证明、后续治疗费诊断证明等

四、事故当事人家庭关系资料

2、暂住证、当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住证明、失地农民证明

5、家庭关系证明、被扶养人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及继承关系证明等

五、事故当事人间相关关系证明

7、车辆挂靠、承包、合作、出租关系证明等

六、涉案事故车辆保险资料

1、保险单、保险卡、商业保险条款

1、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

2、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单、纳税证明

3、财产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明细表、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看车费等票据

八、各事故当事人间垫款资料

(证据瑕疵/法律法规变化/审判实践原则变化等)原因,我们告知贵方该案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贵方对该问题的抉择与意见: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一、医疗费用赔偿项下:

5、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二、死亡伤残赔偿项下: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财产损失赔偿项下:

2、其他直接财产损失:

1、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

为将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您的监督之下,为您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请您配合我们填写如下表格,并于案件代理结束时寄回或交回我所:

1、您认为本所承办律师的服务态度:

2、您认为本所承办律师的办事效率:

3、您认为本所承办律师的服务质量:

5、您认为需要向我们反映的情况: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以上就是我对“被保险人做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吗?”作出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有其他保险问题可以加我微信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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