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下都代理哪家货币交易所的货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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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正规交易平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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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币安不能注册了吗?

2021年10月13日,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币安发布公告称,为响应当地政府监管政策要求,币安C2C将于2021年12月31日24:00(东八区时间)下架CNY交易区。同时,币安将对平台用户进行清查,若发现中国大陆地区用户,则其对应账户将切换至“只允许提现”模式,用户将只能进行提现、撤单、赎回、平仓操作,虽然币安发了以上公告但据币圈子小编观察,币安虽然暂不支持大陆手机号注册,但是大家可以使用国外邮箱+vpn注册,注册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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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安作为一家在区块链行业拥有丰硕成果的头部企业,在国际上也享有良好声誉,三年内在迅速扩张的同时也不忘回馈社会助力社会公益事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亲善大使,在加密领域,每一次的热点都离不开币安,从平台币,到矿池、合约,再到公链和DeFi,币安似乎每次都能踩在大趋势的关键点上,或许币安本身就是趋势的营造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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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就是小编对于国内币安不能注册了吗这一问题的具体阐述。伴随着交易所的清退,很多投资者非常担心的就是出入金的问题,但是币圈的出入金是很难完全禁止的,交易所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赛道,就算有的交易所真正意义上完全禁止掉出入金,也会有很多其他的交易所取而代之,据了解币安交易所出入金的方式也只是稍微的调整一下,但是从用户体验上来看几乎不受太大影响。

一、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问答

1.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涵义是什么?

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业务,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

2.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有利于加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促进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三是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和发展。四是有利于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多极化发展。

3.  跨境人民币结算为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一是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二是节省了货币转换的汇兑成本。三是节省了企业外币衍生品交易等套期保值费用。

4.  企业采取人民币结算可以享受到哪些政策便利?

一是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二是企业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且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其他地区(异地)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三是可以按规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

5.  河南省企业是否都可以采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能否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河南省内的所有企业均可采用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及部分资本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确定。选择试点企业的总体原则是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信用良好,国际经验丰富的,同时遵守国家财税、海关等相关规定的企业参加试点。 

一是《企业信息情况表》;二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五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六是《税务登记证》;七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也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1. 试点企业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和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对账单,并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13. 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的使用是否有额度限制?

对于跨境人民币业务项下的收入,在入账的同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人民银行事后进行监督检查,不实行贸易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也就没有资金使用的额度限制。

企业可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多个人民币账户,也可在不同的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15. 企业如何选择主报告行?

所谓主报告银行,是指负责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原则上为试点企业首次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为该企业的主报告银行。

16. 服务贸易项下人民币支付是否需要审查税务凭证?

在明确的规定出台以前,银行可参照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中要求提报税务凭证的,银行应要求提报并审查。

对于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办理;对于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办理。对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第255号)。

18. 外币报关能否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可以。处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外币报关出口、人民币收款业务处理流程。企业在银行办理人民币收款手续,应如实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出口报关单号。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企业申报的信息报送管理系统。第二,外币报关进口、人民币付款业务处理流程。企业在银行办理人民币付款手续,应如实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进口报关单号。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企业申报的信息报送管理系统。

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预收预付最高比例以合同金额为限。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原件及主要条款复印件。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试点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向人民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情况,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

21. 试点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应当通过其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22. 试点企业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款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1)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2)出口报关单;(3)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试点企业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试点企业在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应在原付(收)款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企业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情况说明、进(出)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收)款凭证等材料。

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28. 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可否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

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不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属于跨境贸易,可办理相关业务。

29. 为确保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真实性,试点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试点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二是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跨境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三是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上述情况均可采用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商业合同,以便与银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办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收付。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货物流不进入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可凭海运提单等单证办理贸易真实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

境内结算银行能否为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保函?

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

境外企业可否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人民币NRA)?

境内银行可以在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业务项下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但必须在系统中进行明确的标识并向人民银行的RCPMIS报送相关信息。银行在编制人民币NRA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32. 在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NRA账户)存储的资金可否用于跨境人民币支付?

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跨境人民币支付。

1、进出口基本通关流程有哪些?

(一)预录入申报:申报人填制预录入凭单,自行录入或委托预录入企业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
    (二)海关审单:海关收到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对报关单进行电子/人工审单,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申报人发送“不受理申报”、“现场交单”、“放行交单”等回执。

申报人接收到“现场交单”回执后,打印出纸质的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并签章后,到海关现场接单岗位办理接单手续。现场接单人员办理接单手续后,对涉税费报关单打印、签发各类税费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交由申报人缴纳各项税费。

申报人持海关打印的税费缴款书或专用票据到银行缴纳税费;税费缴纳完毕后,将银行回执带回现场接单岗位,现场接单人员登陆系统核注税费。

对海关布控查验货物,申报人带齐单证到现场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海关查验关员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查验结束后,申报人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六)货物放行: 
     对不涉及税费、无查验布控指令的报关单,由现场接单关员接单后直接予以放行,并在提货单或运单上盖章、签字(对于场站、港区与海关联网的口岸现场,出口报关单实现电子放行,取消纸质装货单的流转)。 
     对涉及税费和布控查验的报关单,在税费缴纳、查验完毕后,现场放行关员予以放行,并在提货单或运单上盖章、签字。
  (七)结关:出口货物离境后,船代/航空公司向海关传输出口清洁舱单,海关在核对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清洁舱单数据一致后,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八)证明联的签发、补签:进出口报关单结关后,企业即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海关现场关员签发后,企业可以到证明联打印窗口领取证明联。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申报人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由国税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

l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装箱单;

l 涉及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需提供进出口许可证件;

l 加工贸易货物,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l 减免税货物,需提供《征免税证明》;

3、海关工作时限有何规定?

进口付汇证明在进口货物放行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退税、收汇证明,海关在收到清洁舱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关单正常结关后签发。

4、对企业海关交单有何时间规定?

企业应于收到“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手续。

1、哪些企业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

(1)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

(3)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无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哪些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享受退(免)税政策: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且出口退税率不为零;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程序是什么?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程序主要包括预申报、数据调整和正式申报等三部分。预申报是指外贸企业在收齐退(免)税有关原始单证资料后,在审核无误的前提下将申报资料转变成电子数据的格式,生成预申报电子数据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电子信息预审;数据调整是指外贸企业按照退税部门的预审反馈信息,对申报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正式申报是指外贸企业将调整后的数据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连同装订齐全的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到退税部门申请退(免)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需提供哪些资料?

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对申报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如下: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6)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准予在210日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8)《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9)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作价加工的提供);

(3)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的提供);

(4)《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5)《进料加工结案通知书》;

(6)《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进口的提供)。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程序是什么?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以后,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人民币牌价中间价。

(2)核算“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

生产企业财务核算外销收入后,按照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及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并在财务上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生产企业应在每月结束后,对本企业上月的出口情况和出口单证进行整理,并将上月发生的有关出口业务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数据,上报县(区)级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预审。

(4)调整申报数据:生产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预审反馈的疑点调整申报数据。

(5)生成正式申报明细数据

企业根据税务机关预审反馈的疑点调整申报数据并确认申报数据准确无误以后,在申报系统中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并打印出有关报表。

生产企业在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特别注意必须将退税机关上期审批的退税额,填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次,避免将已退税款继续结转下期抵扣。

(7)生成正式申报汇总数据

生产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结束以后,将有关纳税申报的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正式申报的汇总数据,并打印出有关申报报表。

生产企业应在每月的15日前将有关申报报表连同装订成册的出口单证上报县(区)级税务机关。

生产企业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核确认信息后,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做“反馈信息处理”。

生产企业应在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应在当月做相应的帐务调整。

6、生产企业申报退税须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② 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7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在申报退税时的不同有哪些?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相比,试点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8、税务机关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有哪些后续管理措施?

一是税务机关必要时可要求试点企业和银行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提供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二是要加强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税发生。三是税务机关可通过查询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数据,做好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

四、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法规目录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09年第10号)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79号)

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号)

6.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

9. 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

10.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号)

12. 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郑银发〔2011〕225号)

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当前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并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问: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办法》,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实行总量控制,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3、问:试点企业是如何选取的?    答:根据《办法》要求,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
    4、问: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能享受出口退税吗?企业在办理海关报关和出口退税方面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试点企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并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将录入有关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5、问:试点企业在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还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答: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6、问:符合什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初期,由于准备情况存在差异,会出现部分银行不能马上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
    7、问:什么是境内结算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什么业务?履行什么职责?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的银行称为“境内结算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应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主要规定包括:
    (1)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2)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3)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8、问:什么是境内代理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办理什么业务?履行什么职责?   答: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为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行的购售限额由人民银行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代理行的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人民银行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需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主要规定包括:
    (1)应按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2)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3)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4)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同时,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5)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答: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二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经人民银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办理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目前,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

10、问: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的作用有什么变化?
    答:港澳人民币业务开办以来,业务涉及存款、兑换、汇款、银行卡、人民币支票、人民币债券等方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出,将扩大清算行的清算业务范围。清算行还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如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人民银行将根据《办法》,与清算行重新签署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
    11、问: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能方便地获得人民币贸易融资吗?    答: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12、问:试点企业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答: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由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13、问:为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人民银行与港、澳金融管理局建立了何种合作机制?   答:为做好内地与港澳之间通过清算渠道进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人民银行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范围,对港澳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进行监管并相互配合。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已于2009年6月29 日签署了补充合作备忘录。与澳门金管局的相关备忘录将视澳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进程择机签订。
答:试点期间,由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 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九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第十一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三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四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六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第二十一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三条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上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 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四条 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条 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第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应以国际通行的方式确认账户融资交易。
    第九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文件:
(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
(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
(五)同业拆借内控制度;
(六)负责同业拆借的人员情况;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近两年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照《》依法审核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即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十一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联网、询价交易等服务工作,并做好对其交易的监测、统计和查询等工作。
     第十三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试点企业应当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试点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和进口付款说明(见附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
    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第十五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
对试点企业的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境内结算银行在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试点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试点企业通知商业银行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开放,帮助境内结算银行进行一致性审核。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十九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二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应于每日日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等情况。
  境内代理银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应于每日日终将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情况如实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申报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按照《办法》第十一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平盘。
    第二十三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由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登录现有系统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贸易资金收付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境内代理银行、境外参加银行在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违反《办法》、本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人民币贸易结算有关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试点企业违反《办法》及本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试点,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一、境内银行如何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具体流程是什么?
全国性银行在人民银行总行一点接入;地方性及区域性银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
银行在完成相关的业务及内部系统准备后,应通过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将准备情况书面报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受理后,书面告知银行及人民银行科技司。人民银行科技司或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技部门通知银行领取RCPMIS的接口报文规范,并办理系统接入工作。银行持本单位介绍信向上海总部或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部门领取RCPMIS的测试用户及口令,并填写银行用户系统管理员身份信息登记表。银行在完成联调测试并通过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的业务验收后,可领取RCPMIS生产系统身份文件(包括用户标识和口令)。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其中,日终累计净额如何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向境外参加银行出售人民币资金,也可以从境外参加银行买回人民币资金,人民币购售日终净额是境内代理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当日向所有境外参加银行售出人民币资金和从所有境外参加银行买回人民币资金轧差后的金额,该金额按年度累计后双向不得超出人民银行所确定的人民币购售规模。
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境内代理银行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如何确定?
《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是指该境内代理银行全行的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  
四、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如何进行平盘?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的人民币购售交易不纳入外汇局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相应的人民币头寸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五、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不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
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在不同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汇划。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可以因贸易结算需要进行资金汇划。  
六、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之间在办理跨境贸易资金划转时,使用何种报文?
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之间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资金划转时,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进行跨境贸易资金划转。
七、境内代理银行在办理跨境贸易资金境内划转时,使用何种报文?如果是同一家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资金划转,能否通过行内系统办理?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它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进行跨境贸易资金划转。涉及到同一家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资金划转,可以通过行内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八、如何理解《实施细则》关于“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在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相应的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但试点企业贸易结算项下人民币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结算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贸易真实性、一致性审核)。
九、为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试点企业应当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第一,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三,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十、试点企业能否到异地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试点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一、试点企业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分支机构可否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试点企业在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可以依法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十二、试点企业可否在异地报关?
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十三、试点企业超过出口报关日期210天仍未收到人民币货款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试点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由银行提供),向人民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情况,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
十四、试点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应当通过其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十五、试点企业如何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业务?
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对于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试点企业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2)

十六、试点企业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款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1)出口报关单;(2)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十七、跨境贸易出口使用人民币结算能否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如何办理相关退(免)税申报手续?
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十八、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否需要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十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出口报关是否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也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结算银行首先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7号)及相关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应将其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填报在《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将人民币账户数据填报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二十一、在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存储的资金可否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二十二、保函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品种?
境内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保函等对外担保服务,试点企业也可以开展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
二十三、东盟国家的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在云南或广西的银行开立边贸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内地试点地区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如果属于,其业务信息如何报送RCPMIS?
此类业务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人民银行会将现存的边贸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统一导入RCPMIS,境内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所有为境外企业和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信息及人民币资金收付情况。
二十四、境内企业收到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或向境外汇出人民币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大额交易标准还是外币大额交易标准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大额交易标准向人民银行反洗钱交易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二十五、可否办理佣金、折扣等与贸易相关但无货物流发生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在贸易从属费用范围内为试点企业办理与贸易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二十六、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时经常既包括货物又包括服务,服务部分能否以人民币结算?境外承包工程时境外采购用于境外时,货物流不进入境内,可否以人民币结算?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办理上述人民币结算业务,并负责贸易真实性审核。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商业合同,以便与银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办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收付。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货物流不进入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可凭海运提单等单证办理贸易真实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
二十七、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人民币存款、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的利率如何确定?
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十八、已与我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的东盟国家企业能否使用互换协议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结算?
可以,具体操作流程需要人民银行与东盟国家央行协商确定。
二十九、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不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属于跨境贸易。在将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时,区内企业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十、境内银行可否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
境内银行可以在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业务项下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但必须在系统中进行明确的标识并向人民银行的RCPMIS报送相关信息。
三十一、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3)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5)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活动统一标语

1.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  促进涉外经济稳步增长

2.跨境使用人民币  贸易投资更便利

3.出口使用人民币  照常退税免核销  省时省心又省力

4.跨境人民币结算  服务企业进出口  支持企业走出去

5.跨境人民币业务,发挥本币结算优势,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降低交易费用

6.结汇成本省一点,汇率风险降一点,跨境人民币结算助力外贸企业点滴之中

7.外贸使用人民币,方便、快捷、更有利

8.跨境人民币结算,减少结算环节,节约汇兑成本,增加贸易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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