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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好生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旺琪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旺琪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琪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H某某、Q某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好生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文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某某,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孔炯,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旺琪雅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旺琪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好生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好生活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国广媒体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0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好生活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通过互联网购得由国广媒体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交货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据此,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这一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旺琪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旺琪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旺琪雅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上诉人和国广媒体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和北京市,且两公司在广东省内并无任何分公司或销售点。而好生活公司仅仅是为了寻求原审法院表面上能合法管辖本案,就采取网购邮寄的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把收货地址选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但该地址并非是实际侵权行为实施地。而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不能以原告指定的产品收取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通过这种网络下单,指定快递送货地址的方式就能随意选择法院管辖,会使法律严格规定的管辖制度形同虚设,丧失法律应有的威严。

被上诉人好生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好生活公司起诉称:好生活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旺琪雅公司在国广媒体公司经营的"环球购物-全球家居用品特卖频道"网站上销售了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产品型号为WQY-1525AG1、产品名称为PALLASKR全智能破壁料理机),网址为:http:∥/product-7156.htm1,并在网站上展示了涉案专利侵权产品及表明可供购买;同时旺琪雅公司还在国广媒体公司的电视购物频道"环球购物-全球家居用品特卖频道"上对涉案专利侵权产品进行宣传、销售。好生活公司通过上述网站购买了涉案专利侵权产品并做了现场公证和网络公证。国广媒体公司是一家网络和电视购物的商品销售服务平台,而在国广媒体公司的网络平台和电视购物平台("环球购物-全球家居用品特卖频道")上销售了涉案专利侵权产品,说明国广媒体公司销售了由旺琪雅公司生产的涉案专利侵权产品。因此,好生活公司请求法院责令国广媒体公司将在网络平台及电视购物平台销售的所有涉案专利侵权产品全部下架,并提供上述涉案专利侵权产品的网络和电视购物平台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以供法院计算侵权获利。同时还请求法院责令旺琪雅公司提供涉案专利侵权产品的销售账册、库存信息、产品出厂单价等,供法院计算侵权获利。综上所述,旺琪雅公司未经好生活公司的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产品;国广媒体公司销售旺琪雅公司生产的该涉案专利侵权产品,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好生活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请求判令:1.旺琪雅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国广媒体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旺琪雅公司、国广媒体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6万元;3.旺琪雅公司、国广媒体公司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共计4万元;4.旺琪雅公司、国广媒体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好生活公司起诉时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6)粤佛顺德第3974号公证书,以证明国广媒体公司有在其经营的"环球购物-全球家居用品特卖频道"网站上销售由旺琪雅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并办理了一份网上购物订单,选择的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2.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6)粤佛顺德第××××号公证书,以证明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工业区"泰宏电商物流园"内一间标识为"宅急送"的店铺,提取了上述涉嫌侵权产品,并对提货、运货以及拆装货品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好生活公司起诉时提交的上述公证书证明广东省佛山市是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且好生活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佛山市。因此,广东省佛山市可视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好生活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据此,对于旺琪雅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旺琪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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