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员拍照货物用来干什么用?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信用证条款的相关知识。

  •   核心内容:信用证软条款(SoftClause),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软条款的隐蔽性很大,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因而常常被不法商人用做诈欺、违约、拒付的有效法律手段和工具。

      (一)软条款的根本法律特征是将信用证变为附条件的法律文件

      在正常情况下,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是将信用证本身变为附条件的法律文件。在我们以上分析的各种类型的软条款中,第一类软条款将信用证变成为附“生效”条件的法律文件,所附条件不成就,信用证虽然已经开立,但不生效。这类软条款导致信用证法律关系无法建立,所以对开证行和申请人没有任何约束力;第二类软条款则将信用证变成附“实现”条件的法律文件,而且该实现的条件很难成就。

      含有第二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虽然一经开立即已经生效,但是如果信用证中所附的实现条件的主动权完全控制在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手中,则受益人完全是被动的。如果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不予配合,使得受益人无法获得议付所需的单证,就会导致受益人就无法议付,最终不能获得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本里所谓附条件的法律文件,是揭开证行对其承担付款责任特别设定一定的条件,而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限制受益人权利的根据,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信用证付款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那么如何解释信用证中的“条件”?含有附条件条款的信用证是否合法呢?“条件”一词在各国法律和法学着作中经常出现,但其含义有不同解释。

      英美法系的“先决条件”是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而大陆法上的“条件”是指将来不一定发生的某些法律效果。大陆法系中条件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两种。对于停止条件,一些学者认为“是限制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即只有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能发生效力,如条件不成就,法律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停止条件一般被解释为当事人约定的旨在决定或者限制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在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以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条件成就,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当事人方可行使条件或者必须履行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无论是国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还是我国的民事立法,均承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可见,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身的合法性不容置疑。因此,含有附条件条款的信用证,就总体而言其合法性也是不容置疑的。

      (二)信用证软条款所附条件的法律属性

      1.信用证软条款中所附的“条件”是当事人所议定的而非法定的。

      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而开立了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生效条件或者付款条件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订立,受益人没有表示异议而形成的信用证条款。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国际信用证惯例,受益人对软条款没有作出明示的反对,即表示默示接受该软条款。因此,软条款可以视为是开证行和受益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

      可见,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自己所选择约定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即开证行和受益人均受包括软条款在内的信用证条款内容的约束,应承担违反包括软条款在内的信用证条款约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2.信用证软条款中所附的“条件”不得与买卖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由于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是作为支持基础合同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产生的一种单证交易,所以,信用证的条款和内容应与买卖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能够相互承接。因此信用证中所附的条件,不得与信用证交易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受益人与开征申请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约定“货物必须分三批装运”,但是信用证条款却规定“分批装运提单不予接受”,信用证所附条件,即非分批装运提单,与货物买卖交易中当事人约定的分批装运是互相矛盾的,则将导致受益人无所适从。

      对于以与信用证交易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信用证付款条件,法律上如何处理,学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条件”与主要内容相矛盾,则该行为本身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该“条件”决定着民事行为效力的发生,则该行为无效;如果该“条件”决定着民事行为效力的消灭,则视为未附条件。

      (三)附条件的软条款对开证行的约束力

      以上分析的第一类软条款,将信用证变成为附“生效”条件的法律文件,如所附条件不成就,信用证虽然已经开立但不生效。这类软条款导致信用证法律关系无法建立,所以对开证行和申请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含有第二类软条款的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已经生效。那么在信用证生效之后,在付款条件成就以前,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开证行附条件的付款承诺行为一旦生效,则已经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受法律关系的约束。

      对于受益人来说,因条件的可能成就而可能使其享受权利,或者可能获得一定的利益,这种可能的或者有希望获得的权利或利益,称为“希望权”或者“期待权”。由于这种权利因条件的成就,将从不确定的权利变为确定的权利,并将给受益人带来利益,因此法律保护受益人的期待权,禁止他人侵害。开证行在付款承诺条件成就以前,侵害受益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期待权,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附条件的付款承诺行为的约束力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附条件的付款承诺行为对开证行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即使当事人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对标的物的处分权,该附条件的付款承诺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仍然因条件的成就而使付款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

      2.在附条件的付款承诺行为对开证行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开证行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的成就。如果开证行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当然,这里开证行对条件成就的阻止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必须与受益人条件不成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开证行实施不正当行为并不影响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则不适用法律的这种制裁措施。

  •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因为距离较远,往往没有国内贸易的那种熟悉度,这时,为了防范风险,在结算方式上,双方可以通过银行信用证完成。目前这种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那么使用银行信用证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做个具体了解吧。

      一、银行信用证有哪些特点?

      1、银行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银行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保证书。

      二、开立银行信用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请开立银行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 开证银行信用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银行信用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因银行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由于银行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 商检 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5、银行信用证内容明白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6、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银行信用证条件里,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 信用证条款 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7、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8、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 进出口 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三、使用银行信用证结算的流程是怎样的?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综上所述,买方开立银行信用证,应该携带买卖合同,并向银行缴纳货款相同的款项。然后买方银行会告知卖方银行,让其通知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发货。在买方收到货后,经确认无误后,就可以通知卖方拿着信用证到银行提取货款了。以上就是小编总结归纳的使用银行信用证流程的相关知识。

  •   现在我国很多企业都有和国外的企业发生买卖关系,很多情况下双方并不熟悉,这时如果采用现金、汇票或者本票的形式付款就存在风险。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企业通常采用开立银行信用证的方式完成结算。那么银行信用证是什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信用证方面的知识。

      一、银行信用证是什么?

    credit,L/C)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要求及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这种承诺是有条件的,要求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单证必须相符。当买卖双方首次接触,不了解对方商业信誉,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商人做生意,无法承担发展中国家的商业/国家风险时,常在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

      二、银行信用证的特点包括哪些?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三、如何使用银行信用证?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通过小编的简单讲解,很多人对银行信用证是什么应该有了初步了解。简单来说,银行信用证就是银行应买方需求开具的有条件的付款凭证。买方将货款交给银行,银行开具信用证,等卖方按照合同条款发货后,卖方就可以凭借信用证到银行兑换货款。采用这种方式结算,对双方而言,都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   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买卖合同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和数量和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又如:我国对国外出口的陶瓷、散装矿石等,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一条规定列入信用证内,因为:(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五、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如,国外开来的远期信用证中,规定利息或最终贴现费由买方负担,但到期付款,开证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为根据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对利息收入均课征所得税。例如,巴黎国民银行根据法国税法第125条,擅自从付给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据法国政府征收所得税的对象应是法国的企业和公民,而远期汇票是由我国出口公司融资,利息规定由买方负担利息,所以不应扣除利息所得税。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类似规定,作为出口商应予充分考虑,电洽国外买方修改信用证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税的条款。又如: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保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信用证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一切险(allrisks)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战争(warrisks)条款,虽然这两种险别可以同时投保,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个保险机构,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应及时联系客户,删除其中一个机构,然后再投保。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社,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了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取我方出口货物。

      八、规定必须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九、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如果信用证

      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   在经济高度发展、全球一体化的当代,信用证,包括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当代经济贸易中最常用的凭证之一,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更为广泛。许多刚刚接触相关业务,或者刚刚学到相关知识的朋友,并不清楚这种信用证的知识,包括不可撤销信用证如何使用的问题。不要急,小编将为大家答疑解惑。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

      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2、具有不可撤销性。

      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1)盖好印鉴,公章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表(带上电子档)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并带上盖了公章的复印件)

      (3)买卖双方已签署的购货合同(需标有付款方式,并带上电子档)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经过上文的讲解,相信大家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怎么用已经了然于胸了。在一般的贸易活动中,尤其是国际贸易,时间、空间的矛盾较为突出,贸易双方缺乏实时了解,风险较难控制、客观存在,而大家对于银行的信任则是普遍的,于是由银行出面评估、开具信用证明的客观需求就诞生了,信用证为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   银行承兑汇票与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格式和记载的内容不同,两者所体现的内在结算方式不同,两者对各自项下商品交易的要求和约束不同,两者的流转方式不同等。

      银行承兑汇票与信用证的区别

      银行承兑汇票与国内信用证同属于支付结算工具,都有融资性质,本文讲述两者的区别。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我国《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三票一卡三方式”中的一种,在经济活动中有很强的支付和结算功能,是企业客户经常使用的一种结算工具。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国内信用证条款单据支付的书面承诺,是人民银行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于1997年正式推出,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又一项支付结算工具,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商业银行正在其客户群体中推广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差异

      (一)两者格式和记载的内容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国内信用证是《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明确的结算方式,两者的格式都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但具体内容大不相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有“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而信用证上的要素相对较多,除了相应的当事人名称、账号、金额等要素外,还有对货物的详细描述,以及对卖方提供单据的具体要求等。

      (二)两者所体现的内在结算方式不同

      国内信用证体现的是单款对流的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体现的是货款对流的方式。在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商品交易,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卖方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后获得运输单据(凭单交货),再将全套单据(包括代表物权的单据如货物提单、商业发票等)交给银行,由银行办理托收(或向银行办理议付),买方向通知行付款赎单(凭单付款)。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通常采用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即买方向卖方交付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卖方验票后交货。

      (三)两者对各自项下商品交易的要求和约束不同

      虽然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双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证申请人在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后,真正用这张票去履行该笔合同。通常,银行在作出承兑后,不再去管汇票的流向和其实际的用途,只是到期负责支付汇票款项。目前,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炒作股票,已成为不法企业申请办理银票的用途之一。而国内信用证中的很多条款都是根据合同条,款来缮制(开立)的,如对货物品质、数量,包装、装运期限等的要求,对代表物权单据的要求等,都要求卖方必须履行合同,生产出合同要求的产品,按规定的时间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后,才可以办理托收,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同时,买方必须持有卖方提供的履行合同后所获得并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才能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议付,议付银行也必须将信用证连同全套单据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办理托收,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受理银行虽然要求提供能够证明该银票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货运单据),但贴现银行到期办理委托收款时不再需要附这些证明单据。实际上,只要保证汇票本身的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承兑银行就必须付款。实际工作中,大多数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增值税发票、运输单据的审查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因此,两者虽然都要求有贸易背景,相比之下国内信用证更加强调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实性。

      (四)两者的流转方式不同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流通。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后便可交给承兑申请人,由其自由转让。在承兑行向对方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过程中,票据是脱离银行在外部运作的,这样就很容易被伪造、变造、克隆,给正当的持票人正常收款带来困难,同时使银行资金安全受到威胁,同时,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社会信用的普遍低下,经济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贫乏都会直接影响到票据流通的质量,现实生活中由于背书中的某一手章盖错了、盖的位置不对,最终影响最后持票人到期收不到款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银行误收克隆汇票,导致资金损失的也是屡见不鲜。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无论是电开还是信开)由开证行开出后就直接交给对方银行(通知行),信用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没有流出银行系统,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信用证及相关单据被篡改变造的风险,保证收款的安全。

      (五)两者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银行见到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只要审核汇票背书连续及汇票的真实性后即可付款:而国内信用证开证(议付)行必须审核信用证及其所附单据,保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后方可付款。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在汇票到期日由承兑银行支付款项,而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两者都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项(一般是在五个工作日内),延期付款是指在货物发运日后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它没有到期日的概念,随到随付。

      另外,国内信用证可以根据买方,或者卖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往往是贸易双方对合同上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相应地对信用证上的条款也进行修改,甚至修改信用证金额,这就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方便。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金额不能进行修改,也不能对部分金额进行背书转让,只能以此金额最终办理结算。这也是一些客户将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重新签开若干小额承兑汇票用于不同用途支付的主要原因。

      (六)客户负担的费用不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只要交纳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办理贴现时不须再交纳手续费,而国内信用证由于手续比较复杂,在整个业务环节,客户要交纳相对较多的费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要求,客户在申请开证时,要交纳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0.15%收取,最低100元);申请修改信用证时,按每笔100元交纳修改手续费,增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不另收修改手续费;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时,受益人交纳通知手续费每笔50元;受益人办理议付时,按议付金额0.1%交纳议付手续费。

      以上通过对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比较可以看出,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两者都是支付结算工具,都有短期融资功能,又各有特点。银行承兑汇票从转让流通、最终付款方面显得比较灵活,而国内信用证将买卖双方合同中的彼此约束和货款支付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有效避免双方收款不发货、收货不付款的现象,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两种结算方式的特点,扬长避短,灵活选择,满足结算需要。

      (责任编辑:汤先森)

  •   信用证怎么开立?开立信用证首先应该提出申请,然后还有明确开证的要求和安全性,以及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责任等等。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

  •   在机电产品出口中,双方约定部分款项在货物交付后支付,剩余部分款项在货物安装或检验合格后再予以支付,这是一种正常的做法。至于先付多少、留下多少后付,每批款项支付的时间是交货前还是交货后、支付的方式如何,则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实际上也是取决于当事人在该交易种的谈判实力。

      对于分期付款的方式和时间,可以是全部采用信用证结算,但付款时间分为两次,如本案您所介绍的情形;也可以是部分信用证结算部分采用其他方式结算。

      在全部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尽管出口商交付了全部的单据,但是对开证行来说,仍然是需要支付全部款项的,只是支付款项的时间有所不同。在全部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应当注意每次支付条件的差异:

      1、有的信用证规定银行在收到单据后首先付一部分,在该次付款后再付一部分,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收款没有影响,也不受产品安装或验收结果的影响;

      2、有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提交全部单据后支付大部分,剩余款项是需要再次提交单据的,如检验合格证等,这种信用证实际上将尾款的支付建立在第三人(如检验机构、申请人)出具的单据上,对此,出口商应当要求在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该检验证书提供给出口商的时间,以及未提供该证书时,仅凭出口商的汇票即可付款的规定。

      对于部分信用证、部分其他支付方式之结算,当然最好是进口商通过其他方式先支付部分款项,余款再通过信用证支付,这对出口商收取货款更有保障。

      除此以外,交易中还会出现信用证支付大部分、余款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但信用证项下需提交全部单证,就如同本问题所提出的情形。这种情形下,银行仅对买卖合同全部款项之部分负责,对于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的部分,银行不承担付款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出口商收取尾款的保障就是买卖合同之法律拘束力了,即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

      如果进口商不支付尾款,出口商需要基于买卖合同向进口商主张权利。如果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誉不是特别放心,则应当要求进口商对尾款的支付提供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或者设定其他担保方式以担保进口商履行合同。

      (责任编辑:六六)

  •   核心内容:信用证的支付流程是怎样的?信用证付款的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一、信用证的支付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2)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

      3)出口商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保证进口商可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进口商可凭自己的资信及开证行对自己的信任,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从而取得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

      1)可利用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交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2)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二、信用证的支付流程

      凡是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公司,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若为首次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国银行提供如下文件的副本各一份:营业执照,经贸部(委)批准证书。如申请人是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证。

      1.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和开证备查表,并加盖公章。

      2.按所开信用证的金额交纳等值的保证金或等值的有价证券,包括银行存款单汇票等。如采用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时,担保函需经中国银行确认后,方可生效。如使用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开证时,在交足人民币的同时还需提供一份有外汇管理局盖章的额度支付书。同时在提交银行的开证申请书背面加盖外汇管理局的额度核销章。

      3.如申请人需要对已开出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可向银行提交一份有申请人印章的修改申请书。

      4.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将交给申请人一份信用证的副本,同时收取开证金额1.5‰的开证费。

      5.当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银行将通知开证申请人取单。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取单并在五天内通知中行是否需要拒付,逾期不回复,银行将视为接受单拒并同意付款办理。若要办理拒付,申请人需将全套单据退交银行,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拒付理由。

      6.信用证失效后,申请人须填写书面申请索回证下所余保证金余额。申请书中须注明收款行名称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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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经常用到的结算工具。本文结合信用证的特点,谈谈信用证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的运用领域、应用优势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信用证;国际工程;运用;注意事项

信用证(L/C),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经常用到的结算工具,是由银行出具、监督交货和担保付款的法律文件。本文拟从海外工程项目中信用证运作的实际经验,谈谈信用证在国际

工程项目中的使用领域、运用优势和注意事项,希冀能给“走出去”的中国建筑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信用证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的运用领域

一是信用证可用于工程项目中主要材料的国际采购。工程主材占国际工程项目总价比例最高,一般占合同金额的45%~65%。

二是信用证可用于工程项目中机械设备的国际采购。国际工程项目中机械设备金额较大,一般占合同总金额的15%~40%。机械设备来自五湖四海,这些采购就是国际贸易。

二、信用证在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使用上的优势

1.信用证能增进双方诚信,促使合同按期履约。如国际工程中很多材料供应商都坚持要求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不愿意接受银行支票,这是出于按时收款和减少风险的需要。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只需按信用证条件交单,银行即可保证供应商按时收到货款,减少可能存在的请款风险。在国际工程合同中,交易双方第一次打交道,又是和外国人做生意,双方不了解。若以传统银行支票支付方式,每月底供应商核对完账目后,还得派人去请款,请款过程会产生各种风险,迟收款还可能造成供应商的资金紧张,从而影响工程材料供应,要么是供应困难,要么是提价。而采用信用证付款就能解决这些问题。供应商只需专心生产及时供货,提交单据给银行,银行就会按期支付货款到供应商账户里。

2.信用证能锁定工程款支付风险。如在FOB国际工程项目中,工程款支付可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在工程供货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时提交单据,银行审核单据,通过信用证支付工程款项,避免了工程款支付风险。

3.信用证采购能起到短期融资作用。如通过远期信用证,能先收到货物进行施工,供货合同约定提交单据后若干天,或几个月后付款。信用证较少占用资金,较大程度减轻工程承包商的资金压力,且促使一系列工程事项有序进行。

5.信用证的融资成本较低。信用证结算工具主要货币是美元,美元贷款利率较人民币低很多。信用证押汇贷款就能轻松获得美元低利率优惠待遇,融资成本降低一半。有些紧俏商品可采取假远期信用证方式采购。交货前有信用证保证,交单后即可收到现款,是开证银行代申请人先付款,到约定时间(一般有3个月、6个月和9个月),申请人将信用证金額及相应融资费还给银行,假远期信用证起到融资功效,可降低财务费用。

三、信用证在国际工程中的具体运用及注意事项

1.调查评估信用证受益人的信誉和履约能力。考察供应商履约能力,以减少信用证诈骗和履约风险。

2.明确信用证中的主要条款。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采购合同,一般都有形式发票,或以其他方式列明信用证的主要条款,这些是开具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明确这些条款。

(1)开证行的选择:在具有足够授信条件下,工程承包方可以选择服务质量好的银行开证。首先选择国际知名的银行,地方区域银行可能会要求加具保兑才被接受;其次是开证保证金比例,银行一般收取信用证金额的 10%作为开证保证金,也有7.5%或5%,甚至全信用免保证金的。信用证开证手续费、修改费、电报费、通知费等也有高低,押汇贷款融资费在同期LIBOR基础上加收BPS点数,这些都可以跟银行进一步商谈。

(2)信用证费用的划分:一般开证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通知行费用由受益方承担。但若有其他规定,则要认真考虑。如供应商要求通知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情况,此时就须认真考虑。因为外国银行费用收取差别比较大,且我方银行在收到电文费后不好查询,难以拒付,从而增加开证方财务费用。

(3)信用证货物及服务描述: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其内容应与合同中的条款相一致。信用证是通过SWIFT 电文发送的。银行只根据单证来办理货物交割和支付。单证对,就付款。因此对信用证货物及服务内容一定要写仔细,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材料品质等,交收货方式、地点等要具体。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凭证”是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外贸中单证就代表货物,就代表钱。信用证为单证交易,银行只依据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全套单据是否齐全有效,而不问货物如何。

(4)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软条款的特点是让信用证在不同程度上丧失执行的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

3.信用证修改。信用证开出后,有些条款受益方可能提出修改要求。此时可咨询开证行对修改内容给予分析,做出修改或拒绝修改决定。信用证表达不清需要注明的,则可填写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开证行发电文进行修改。若是软条款,存有较大风险,应及时沟通,尽量降低信用证兑付风险。

4.信用证注销。合同履约完毕或合同终止履行,应及时注销信用证。

注销流程:供应商确认→接收行发报文给开证行→开证行据此办理注销手续。财务部应建立信用证登台账,并定期更新,控制信用证风险,确保企业财务安全。

5.信用证结算货币。信用证结算货币主要是美元,应国际供应商要求,也会以某种货币为结算币。若双方银行均有此种货币结算业务,可直接开出同种货币的信用证。若开证银行无相应币种结算业务,可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来解决。补充合同中须约定货币兑换固定汇率,最终以约定日银行价格换汇金额,实行多退少补。国际工程走向属地化,信用证也应向属地化发展。凭借工程所在国的开户银行授信,或是借助业主和总包方公司信誉,从当地银行开证,即能满足供应商结算信用证,也能减少信用证风险和换汇损失。

综上所述,信用证在当今国际工程中大有用武之地。信用证工具的合理使用能促进工程管理有序进行,解决国际工程项目中资金短缺问题,提供国际化融资服务,锁定材料价格控制采购风险,促进项目管理现代化。由于国际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工程时间长,内容涉及多个学科(如技术、商贸、法律、合同等),所以国际工程企业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信用证及其相关知识,充分运用信用证这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做到灵活性、多样化、国际化,为企业进一步防范风险,趋利避害,更好服务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助一臂之力。

[1]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审核浅析——以(金属)包装机械出口信用证为例[J].李辉,沈靓.知识经济.2014(23)

[3]浅谈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J].郁海杰.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4(13)

原标题:什么是信用证付款方式(通俗理解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企业财务人员和采购部门在支付货款时,通常用得最多的是支票、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很少使用到国内信用证。然而

原标题:什么是信用证付款方式(通俗理解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企业财务人员和采购部门在支付货款时,通常用得最多的是支票、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很少使用到国内信用证。然而,在银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采用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一样可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企业的支付风险。

那么什么是信用证?它和银行承兑汇票又有什么区别?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国内信用证条款单据支付的书面承诺,是人民银行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于1997年正式推出,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一项支付结算工具。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是企业经常使用的一种结算工具。

一、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相同点

(一)从两者的作用看,既是支付工具,又是短期融资工具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都可以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时可以代替现金完成货币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结算功能外,和银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结算产品相比,两者还有较强的融资功能。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申请人与银行建立委托付款关系,并由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国内信用证的使用者,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时间装运发货,而不需买方当场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也一样,卖方收到银票后即可发货,买方当时也不需要支付货款。

(二)从使用的要求看,两者都要求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由于可以融通资金,银行要求使用双方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要出具商品交易合同,连续申请承兑的批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国内信用证也要开证申请人出具双方购销合同。银行将两者都纳入对客户单位的授信范围,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除了上述两点外,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还有其他诸多相似之处。如,从最终收取款项的方式看,两者都是收款人(受益人)开户行通过“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货款;从资金的灵活方式看,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和国内信用证受益人都能通过贴现或议付的方式,提前取得款项;从银行核算方式看,两者都属于表内信贷业务,等等。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这两种票据申请人在向开户行开具票据的时候,开户银行从申请人账户上冻结并划出同等金额,做为收款方收到这两种票据的时候,因承兑方为银行故承兑风险很低。

二、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区别

(一)两者格式和记载的内容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国内信用证是《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明确的结算方式,两者的格式都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但具体内容大不相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有“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而信用证上的要素相对较多,除了相应的当事人名称、账号、金额等要素外,还有对货物的详细描述,以及对卖方提供单据的具体要求等。

(二)两者所体现的内在结算方式不同

国内信用证体现的是单款对流的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体现的是货款对流的方式。在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商品交易,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卖方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后获得运输单据(凭单交货),再将全套单据(包括代表物权的单据如货物提单、商业发票等)交给银行,由银行办理托收(或向银行办理议付),买方向通知行付款赎单(凭单付款)。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通常采用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即买方向卖方交付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卖方验票后交货。

(三)两者对各自项下商品交易的要求和约束不同

虽然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双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证申请人在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后,真正用这张票去履行该笔合同。通常,银行在作出承兑后,不再去管汇票的流向和其实际的用途,只是到期负责支付汇票款项。

国内信用证中的很多条款都是根据合同条款来缮制(开立)的,如对货物品质、数量,包装、装运期限等的要求,对代表物权单据的要求等,都要求卖方必须履行合同,生产出合同要求的产品,按规定的时间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后,才可以办理托收,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同时,买方必须持有卖方提供的履行合同后所获得并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才能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议付,议付银行也必须将信用证连同全套单据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办理托收。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受理银行虽然要求提供能够证明该银票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货运单据),但贴现银行到期办理委托收款时不再需要附这些证明单据。实际上,只要保证汇票本身的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承兑银行就必须付款。实际工作中,大多数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增值税发票、运输单据的审查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因此,两者虽然都要求有贸易背景,相比之下国内信用证更加强调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实性。

在实际操作上银行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对其他票据的审核流于形式或根本就无需提供,银行在开具相关金额的汇票时会从申请人的账户上先行扣除票面金额,如账户金额不足的话是不给予开具的,即银行只审核资金是否充足。

而申请国内信用证,在银行的审核上如同贷款的审核流程。更多审核的是合同内容与事实相符。

(四)两者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银行见到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只要审核汇票背书连续及汇票的真实性后即可付款:而国内信用证开证(议付)行必须审核信用证及其所附单据,保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后方可付款。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在汇票到期日由承兑银行支付款项,而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两者都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项(一般是在五个工作日内),延期付款是指在货物发运日后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它没有到期日的概念,随到随付。

另外,国内信用证可以根据买方,或者卖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往往是贸易双方对合同上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相应地对信用证上的条款也进行修改,甚至修改信用证金额,这就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方便。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金额不能进行修改,也不能对部分金额进行背书转让,只能以此金额最终办理结算。这也是一些客户将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重新签开若干小额承兑汇票用于不同用途支付的主要原因。

(五)企业负担的费用不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只要交纳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办理贴现时不须再交纳手续费,而国内信用证由于手续比较复杂,在整个业务环节,企业要交纳相对较多的费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要求,企业在申请开证时,要交纳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0.15%收取,最低100元);申请修改信用证时,按每笔100元交纳修改手续费,增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不另收修改手续费;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时,受益人交纳通知手续费每笔50元;受益人办理议付时,按议付金额0.1%交纳议付手续费。

以上通过对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比较可以看出,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两者都是支付结算工具,都有短期融资功能,又各有特点。银行承兑汇票从转让流通、最终付款方面显得比较灵活,而国内信用证将买卖双方合同中的彼此约束和货款支付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有效避免双方收款不发货、收货不付款的现象,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

简而言之,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国内信用证:可选兑付时间,一般不转,兑付条件在开证时约定。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到期刚性兑付,中途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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