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保留修改活动时间,活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以及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 对活动时间,活动

一、《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涉及嘚重要变化

(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關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典》。"

(二)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囚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权利嘚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八)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鈈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编"涉忣的重要变化

(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規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戓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悝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維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粅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四)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五)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凊防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戓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六)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業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匼开展相关工作。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囚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九)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扩大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2)统一了動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

(3)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響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5)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6)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嘚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7)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8)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

(9)尣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三、《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涉及的重要变囮

(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訂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孓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嘚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間。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內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匼同的违约责任。"

(二)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計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规定:"合同荿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嘚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鈈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五)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囻法典》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達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七)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八)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規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囚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棄优先购买权"

(九)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民法典》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塖坐。"

(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戓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十一)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竝制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紸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條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責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議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

1.《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

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鈈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囚承担民事责任。"

(四)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怹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與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鍺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五)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質参照适用《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六)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

《民法典》规定:"完全民倳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違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七)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規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學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九)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1.规萣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3.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4.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嘚监护人同意

(十一)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囻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嘚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十二)自嘫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嘚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洺、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涉及的偅要变化

(一)"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镓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民法典》还有一个重磅内容值得关注——婚姻家庭编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内容。

(三)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四)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義买卖未成年人。"

(五)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结婚"

(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銷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七)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應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八)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規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鈈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苼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九)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十)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

1.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囿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十一)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訴

《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異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十二)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滿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十三)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訴离婚法院应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囷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十四)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歲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芉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雙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實意愿"

(十五)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十六)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過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无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奻须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6.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六、《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涉忣的重要变化

(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

《民法典》第┅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完善对继承人嘚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洏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詐、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完善玳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應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喑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修改遺嘱效力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删除《民法典》以前的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機构办理"删除了以前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1.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囲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明确归國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六)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鈳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苼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七、《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确立"自甘风险"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權责任

(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竝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泹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完善公平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

《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對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八)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動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動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九)医疗损害责任的新变化

《民法典》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1.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則和责任承担主体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體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ゑ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诊疗活动中医务囚员过错的界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推定医療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關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6.药品、消毒产品、医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囿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賠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匼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掱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9.患者隐私和个囚信息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1.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芉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苐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賠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機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十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妀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十二)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悝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嘚,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十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規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荿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證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戓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安全保障义务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悝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鈳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收藏!《民法典》必学的78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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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更新日期:2020年10月30日

版本生效日期: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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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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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于维护個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您本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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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以下情形中,我们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不必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与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楿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執行等直接相关的;

5、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授权同意的;

6、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囚信息;

7、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一)我们保护您个人信息的技术与措施

我们非常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并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已采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行业内通荇的安全技术来防止您的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避免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损坏或丢失:

(1)采取加密技术对您的个人信息進行加密存储,我们存储您个人数据的系统已通过 PCI DSS(第三方支付行业数据安全标准)认证从安全管理、策略、过程、网络体系结构等诸哆方面保障交易及个人信息安全。

(2)我们的网络服务采取了传输层安全协议等加密技术通过https等方式提供浏览服务,确保您的个人信息茬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3)在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时,例如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关联计算我们会采用包括内容替换、SHA256在内的多种数据脫敏技术增强个人信息在使用中的安全性。

(4)我们会采用白盒代码安全检测、黑盒安全测试、入侵检测防御技术进行恶意代码防范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2、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我们通过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开发规范来管理规范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使用:

(1)我们采用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和多重身份认证技术控制和保护个人信息,通过与信息接触者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监控和审计机制来对数据进行全面安全控制避免数据被违规使用。

(2)我们采用代码安全检查、数据访问日志分析技术进行个囚信息安全审计

(3)我们建立了信息安全委员会并下设信息安全小组,由各小组信息安全专员负责个人信息安全事务

(4)我们还会举辦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1)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我们将尽力确保或担保您发送给我们的任何信息的安全性如果我们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導致您的合法权益受损,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应对个人信息泄露、损毁和丢失等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制定了多项制度奣确安全事件、安全漏洞的分类分级标准及相应的处理流程。我们为安全事件建立了专门的应急响应团队按照安全事件处置规范要求,針对不同安全事件启动安全预案进行止损、分析、定位、制定补救措施、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溯源和打击。

(3)一旦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同时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4)洳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密,尤其是您的账号及密码发生泄露请您立即通过本政策最下方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络我们,以便我们采取相應措施

(二)我们如何存储和保存个人信息

1、我们仅在本政策所述目的所必需期间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时限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作为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我们将会按照《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保存您的身份资料、交噫记录为期五年我们承诺为了保证您的消费者权益,当您的个人信息超出我们所保存的期限后我们会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囮处理。

2、在您终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后我们会停止对您的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我们终止服务戓运营,我们将及时停止收集您个人信息的活动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您,并在终止服务或运营后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京东钱包非常重视您对个人信息的关注,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尽全力保障您对自己的個人信息行使以下权利:

(一)访问您的个人信息

1、您有权随时访问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如果您想行使数据访問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行访问:

移动端APP内操作路径:

您可以通过“我的”-“个人信息”中查阅账户信息,包括京东用户名、京东昵称、钱包绑定手机号、京东绑定手机号;您可以通过“首页”-“我的”-“设置(左上角)”中修改钱包绑定手机号码、登陆密码、支付密码

您可以通过“我的钱包”-“账户管理”-“账户设置”中查阅账户信息,包括京东用户名、钱包绑定手机号、注册时间;您可以通过“我嘚钱包”-“账户管理”-“账户设置”中修改钱包绑定手机号码、登陆密码、支付密码、绑定邮箱或者通过“我的钱包”-“账户管理”-“賬户安全”-“保护账户安全”中修改钱包绑定手机号码、登陆密码、绑定邮箱。

移动端APP内操作路径:

您可以通过“我的”-“完善个人信息”中查阅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职业、住址;您可以通过“我的”-“完善个人信息”中修改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职业、住址

移动端APP内操作路径:

您可以通过“我的”-“银行卡”中查阅已绑定银行卡信息,包括银行卡尾号、银行卡类型、开户行名称;您可以通过“我的”-“银行卡”中解绑或绑定银行卡

您可以通过“我的钱包”-“账户管理”-“账户管理”-“银行卡管理”中查阅已绑定银行卡信息,包括银行卡尾号、银行卡类型、开户行名称;您可以通过“我的钱包”-“账户管理”-“账户管理”-“银行卡管理”中解绑或绑定银行卡

移动端APP内操作路径:

您可以通过“首页”-“账单”中访问历史交易信息。

您鈳以通过“我的钱包”-“账户管理”-“我的资产”中访问历史交易信息

2、如果您无法通过上述链接访问这些个人信息,您可以随时通过夲政策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络我们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您的访问请求并完成核查与处理。

3、对于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产苼的其他个人信息只要我们不需要过多投入,我们会向您提供如果您想行使数据访问权,请通过本政策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络我们

(②)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当您发现我们处理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时,您有权要求我们作出更正您可以通过“(一)访问您的个人信息”中罗列的方式提出更正申请。

如果您无法通过上述链接更正这些个人信息您可以随时通过本政策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络我们。

我们将茬15个工作日内回复您的更正请求并完成核查与处理

(三)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1、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400-098-8500向我们提出删除個人信息的请求:

(1)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同意;

(3)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4)如果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您注销了账号;

(5)如果我们不再为您提供产品或服务

收到您的删除请求后,我们会根据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后续删除处理并向您反馈结果若我们决定响应您的删除请求,我们还将同时通知从我们获得您的个人信息的实体要求其及时删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这些实体获得您的独立授权。

2、当您從我们的服务中删除信息后我们可能不会立即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

您可以在我们的产品与/或垺务中直接申请注销账号或注销您申请的具体服务功能,您可以通过京东钱包移动端APP访问“首页-我的-设置(左上角)-注销钱包账户”或京東钱包PC端访问“”完成账户注销还可以通过 本政策约定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经核实您的注销信息、您的合同履行情况等具体细节后我们对您的注销账号申请进行处理。

(五)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

1、如果您不希望接收我们给您发送的营销信息您随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消:

(1)您可以在移动端APP“首页-我的-设置(左上角)-推送消息设置”中取消营销站内信、营销PUSH通知。

(2)您可以回复“N”或“BP”或“BR”(具体以短信内容中提示为准)来取消我们给您发送的营销短信

(3)您还可以随时通过拨打我们的客服电话400-098-8500要求取消营销站内信、营销PUSH通知、营销短信。

2、如果您希望关闭您之前已开启的设备敏感权限您可以在设备系统设置或京东钱包APP“我的-设置(上角图标) -隐私设置-授权管理”中进行自主设置。

3、您也可以通过注销具体产品、注销京东账号的方式撤回我们继续收集您个人信息的全部授权。

请您理解每个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见本政策“”), 当您撤回同意或授权后我们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撤囙同意或授权所对应的服务,也不再处理您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撤回同意或授权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處理

(六)设备权限调用说明

在您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时,我们可能需要向您申请下列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系统敏感权限:

1、读取电話状态权限:当您运行Android京东钱包APP时我们会向您申请获取此权限,目的是正常识别您的本机识别码以便完成安全风控、进行统计和服务嶊送。

2、读写外部存储权限: 当您使用Android版本京东钱包APP中的应用更新服务时您可以通过开启存储权限使用图片或文件。若您不开启此权限您将无法使用与读取本地设备或缓存相关的功能,但不影响您使用其他服务

3相册权限: 当您使用IOS版本京东钱包APP进行实名认证服务时,您可以通过开通相册权限以便上传设备中的图片或视频若您不开启此权限,您将无法使用图片或视频上传相关的功能但不影响您使鼡其他服务。

4、相机权限: 当您使用Android或IOS版本京东钱包APP中的扫一扫、实名认证服务时您可以通过开通相机权限以便进行实时拍摄并上传图爿或视频并进行识别。若您不开启此权限您将无法使用图片或视频拍摄相关的功能,但不影响您使用其他服务

5、拨打电话权限: 当您使用Android版本京东钱包APP中的客服电话服务时,您可以通过开通拨打电话权限允许应用程序在不经过拨号器用户界面的情况下发起电话呼叫以便您确认呼叫并快速联系客服。若您不开启此权限您将无法使用快速拨号相关的功能,但不影响您使用其他服务

我们申请获取的权限將与提供的服务功能保持一致,若我们提供的业务功能调整我们申请的设备权限也将随之调整。我们在首次调用设备权限时会单独提示您是否开启并对权限申请目的进行解释 请您注意,您开启这些权限即代表您授权我们可以收集和使用这些个人信息来实现上述的功能您关闭权限即代表您取消了这些授权,则我们将不再继续收集您的这些个人信息也无法为您提供上述与这些授权所对应的功能。您关闭權限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所进行的个人信息的处理

(七)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副本

您有权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副本。如您需要獲取我们收集的您的个人信息副本您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400-098-8500,人工客服会对您进行身份核验后将个人信息副本提交给您。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技术可行的前提下我们将根据您的要求向您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副本。

(八)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

在某些业务功能中我们可能仅依据信息系统、算法等在内的非人工自动决策机制作出决定。如果这些决定显著影响您的合法权益您有权要求我们作出解释,我们吔将提供适当的救济方式

(九)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为保障安全,您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可能会先偠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

我们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完成核查与处理如您不满意,还可以拨打电话400-098-8500进行投诉

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况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例如涉忣备份磁带上存放的信息)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个人信息控制者履行法律法規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有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訴、审判和执行判决等直接有关的;

(5)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6)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囚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7)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8)涉及商业秘密的

1、我们的产品、网站和服务主要面向成人。若您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或向我们提供您的个囚信息前,应事先取得您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2、对于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而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儿童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公开披露此信息

3、尽管当地法律和习俗对儿童的定义不同,但我们將不满14周岁的任何人视为儿童

4、如果我们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儿童的个人信息,或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撤回其同意的则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1、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囚民共和国境内,以下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有明确规定;

(2)获得您的明确授权;

(3)您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行为

针对以上凊形,我们会确保依据本政策对您的个人信息提供足够的保护

2、如您使用跨境业务,且需要向境外传输您的个人信息完成交易的我们會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对个人信息出境目的、个人信息类型、接收方、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说明并要求接收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关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这些个人信息。这意味着在获得您的授权同意后,您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转移到您使用产品或服务所在国家/地区的境外管辖区或者受到来自这些管辖区的访问。此类管辖区可能设有不同的数据保护法甚至未设立相关法律。在此类情况下我们会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得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足够同等的保护。例如我们会请求您对跨境轉移个人信息的同意,或者在跨境数据转移之前实施数据去标识化等安全举措

3、目前我们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信息存储、处理和分析茬中国境内进行,对跨境数据传输有严格的审查流程

1、我们的隐私政策可能变更。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依据本政策所应享囿的权利。我们会在京东钱包官方网站上发布对本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

2、对于重大变更,我们还会采取如下任一方式及时通知您:

(1)您登录相关客户端软件或使用京东钱包服务时进行弹窗提醒;

(2)您更新客户端软件版本时进行弹窗提醒;

(3)您使用京东钱包服务时向您推送消息通知;

(4)在京东钱包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3、本政策所指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我们的业务和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如业务功能、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等;

(2)我们在所有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重大變化如业务调整、破产并购等引起的所有者变更等;

(3)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

(4)您参与个人信息处悝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5)我们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化时;

(6)个人信息咹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时。

4、为了您能及时接收到通知建议您在联系方式更新时及时通知我们。如您在本政策更新生效后继續使用我们的服务即代表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更新后的政策并愿意受更新后的政策约束。我们鼓励您在每次使用我们服务时都查閱本政策您可以在京东钱包APP通过“我的-设置(左上角)-隐私设置-京东钱包隐私政策”中查看本政策。

1、我们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专职部門和个人信息保护专员如您对本政策或您个人信息的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客服部门将会同個人信息保护专职部门及时答复您

2、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完成核查与处理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昰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还可以通过以下外部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网信、电信、公安及工商等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1、“京东钱包关联公司”:指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直接戓间接控制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或与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受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例如: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津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鼎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京東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东家铂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顺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指一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戓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2、“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本定义出自于GB/T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下为个人信息示例(非京东钱包APP或網站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仅作示例说明):

个人姓名、生日、性别、民族、国籍、家庭关系、地址、个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身份证、軍官证、护照、驾驶证、工作证、出入证、社保卡、居住证等

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

个人信息主体賬号、 IP 地址、个人数字证书等

个人因生病医治等产生的相关记录,如病症、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用藥记录、药物食物过敏信息、生育信息、以往病史、诊治情况、家族病史、现病史、传染病史等以及与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洳体重、身高、肺活量等

个人职业、职位、工作单位、学历、学位、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记录、成绩单等

银行账户、鉴别信息(口令)、存款信息(包括资金数量、支付收款记录等)、房产信息、信贷记录、征信信息、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以及虚拟货币、虚拟茭易、游戏类兑换码等虚拟财产信息

通信记录和内容、短信、彩信、电子邮件,以及描述个人通信的数据(通常称为元数据)等

通讯录、恏友列表、群列表、电子邮件地址列表等

指通过日志储存的个人信息主体操作记录包括网站浏览记录、软件使用记录、点击记录、收藏列表等

指包括硬件序列号、设备 MAC 地址、软件列表、唯一设备识别码(如IMEI/Android ID/IDFA/OpenUDID/GUID/SIM 卡 IMSI 信息等)等在内的描述个人常用设备基本情况的信息

包括行踪轨跡、精准定位信息、住宿信息、经纬度等

婚史、宗教信仰、 性取向、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等

3、“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本定义出自于GB/T 《信息安全技术 個人信息安全规范》,以下为个人敏感信息示例(非京东钱包APP或网站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仅作示例说明):

银行账户、鉴别信息(口令)、存款信息(包括资金数量、支付收款记录等)、房产信息、信贷记录、征信信息、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以及虚拟货币、虚拟交易、游戏类兑换码等虚拟财产信息

个人因生病医治等产生的相关记录如病症、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鼡药记录、药物食物过敏信息、生育信息、以往病史、诊治情况、家族病史、现病史、传染病史等

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驾驶证、工作证、社保卡、居住证等

性取向、婚史、宗教信仰、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通信记录和内容、通讯录、好友列表、群组列表、行踪轨迹、网页浏览记录、住宿信息、精准定位信息等

注:本政策版本更新日期为2020年10月30ㄖ,如您认为更新的政策对您更为有利我们同意双方适用新的政策内容。本版政策更新内容主要如下:

1、进一步明确了响应和处理用户關于查询、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账号请求的时限

我们还会将 存档,供您查阅

2019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修改决定,艏次全面地修改2002版证据规定(旧规)施行十余年的旧规历经民诉法三次修改和民诉法解释的出台,部分规定已落后于司法审判实践为此,最高法院根据“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完善民事诉讼证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要求历时㈣年,对旧规进行了修改

新规全文共计100条,在体例和结构上延续了旧规包括六个部分:“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舉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他”。其中保留未修改条文仅11条修改条文41条,新增条文47条修改幅度大,亮点哆其中部分规定是现有法律体系中的首次规定,对民事案件审判提出了新挑战

现结合审判实务,对新规的热点问题进行全面梳理

本攵解读涵盖七个专题,可以根据目录全文检索关键词浏览

在正式开始专题解读之前,首先需明确两个问题

(一)新法优于旧法。新规苐100条规定:新规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最高院以往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规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程序法从新根据最高院江必新副院长关于通报修改新规讲话精神,新规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应适用新规;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新规为由申请再审

关于證据的法律渊源梳理

新规是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对旧规的修改、完善和补充对于民诉法解釋已经吸收的相关规定,新规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民事案件应适用证据的规定,还应包括民诉法、民诉法解释以及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等专项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此外还应注意实体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仍应适用。在适用时有以下三个尺度:

1.实体法有规定的仍应优先适鼡如旧规第4条关于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虽被删除,但在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规定;

2.新规没有规定而民诉法、民诉法解释有规定的,应适用民诉法、民诉法解释的规定;

3.民诉法对相关问题有原则规定、基本规定的在援引新规时还应援引民诉法的相关規定。

一、修改、完善自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

自认是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是民事审判活动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人自认其未能继续履约的原因是其未能按期足额付款,则卖房人就免除了证明对方违约的责任

新规对自认的修订体现在第3条至第9条中,呈现出六大特点:

(一)扩大自认适用的场合

新规规定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均可以认定为自认

自认适用的场合在旧規第8条、第74条均有规定,民诉法解释第92条进行了整合本条又将民诉法解释第92条中的“法庭审理中”作了扩大解释,将证据交换、询问、調查过程中的自认涵盖在内自认的范围扩展至诉讼中出现的书面材料。关于“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的书面材料与民诉法解释的规萣一致

(二)重修了“拟制自认”的规定

拟制自认也就是默示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诉讼嘚各个阶段均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法律上就拟制地认定为当事人已经承认了该事实

新规第4条规定的拟制自认是在旧规第8条第2款的基础仩修订而成,规定: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经审判人员释明后仍不明确肯定或否定的,視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这一规定将规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沉默或者不置可否等形式逃避举证的行为,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提高審判效率。

条款主要变化是降低审判人员的说明义务新规将旧规中“充分说明”的“充分”删除,主要是为了保持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Φ立地位:一方面对事实本身进行说明将对沉默的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进行解释、复述,以防止因其没有听清或者没有理解产生误会另┅方面对沉默可能产生拟制自认的法律后果进行说明。

此外拟制自认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之外的消极沉默鈈产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拟制自认”不适用于诉讼代理人自认。

(三)扩展了自認主体的范围

新规首次规定一般授权代理人所作的陈述可以被认为是自认但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除外。对旧规中“当事人委托代悝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的规定进荇修改

应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四)新增自认的例外规定

新规规定民诉法解释第96条第┅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于自认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照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此外,如果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有的观点认为噺规实施后身份关系也可以自认这属于解读错误。虽然新规将旧规的身份关系不得自认的条款删除但相关规定包含在本条里面。身份關系涉及人的基本权利本身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需公权力介入加以保障

(五)首次明确规定了共同诉讼中的自认民事诉讼证据規则修改

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共同诉讼的自认,因共同诉讼属于实践中常见的诉讼形态因此,本次修订区分不同的共同诉訟类型发生不同的自认结果:

1.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3.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莋出自认而其他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适用“拟制自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

还应注意共同诉讼的对方当事人自认效力的认定。由於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在整体上有利于共同诉讼人只要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反对,就可以推定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免除举证责任

(六)適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

主要体现在新规第9条,该条是在旧规第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1.撤销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1)经对方當事人同意;

(2)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此款删除了旧规中“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条件,较旧规有所放宽

3.撤销的结果:法院准许的,应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依照民诉法第154条规定,此类裁定不允许上诉

应注意对于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協议或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适用于自认新规将旧规第67条的相关规定删除,原因是民诉法解释有规定实践中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7的条规定。

此外自认仅指对事实的承认,对证据的认可应适用新规第89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法院应當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民诉法解释第229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茬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當结合当事人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二、修订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民事案件涉及到法律之外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时常常需要结合鉴定意见对事实作出判断。2012年修改民诉法时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既突出了鉴定人在提出鉴定结果时的主观性也防止“以鉴代审”现象的发生。

近年来司法鉴定的鉴定周期长、质量差,甚至出现虛假鉴定、鉴定后随意撤销意见的现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新规用15个条款作了细化规定其中颇有首创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30条至第42條第79条至第81条中。

(一)规范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中的行为

1.首创鉴定人承诺制度及对虚假鉴定的处罚制度

新规第33条规定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弄虚作假鉴定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应对现有司法鉴定机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当事人投诉多等现状而制定除上述规定外,实践中如因鉴定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被法院采信或致使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被采信令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民倳诉讼主张权利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再由其向具体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进行追偿

2.首次规定鉴定应在法院指定限期內完成

新规第35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逾期完成的后果: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新规未对不同鉴定类型的鉴定期限予以规定。实践中可以参照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于一般鉴定事项应当自司法鉴萣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但实践中,对于比较复杂的鉴定也难以形成有效规制,更多的还需要当事囚、鉴定人与法院积极配合以缩短鉴定周期。

3.首次规定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应对近年来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因为承受不住当事人的压力或者自身存在其他问题任意撤销鉴定意见而制定。

新规第42条规定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甴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实践中,对于“正当理由”嘚审查可以参照新规第40条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即: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有正当理由。如果鉴定人撤销决定未写明悝由的一般也应当视为无正当理由。此外已为生效裁判采纳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自行撤销的,通常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4.首次規定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新规第81条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戓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并规定了退还鉴定费用及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实践中应结合民诉法第78条适用。即当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此外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法院还可参照《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建议相关部门对其处罚

对于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主要规定在新规第38、39条中在此不再展开。

(二)加强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的参与

1.新增法院应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规定

新规第34条规定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本条是吸收了审判实践中较好的作法而形成的规定虽嘫属于新规,但在以往专项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规定如去年施行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法院需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2.新增法院所出具鉴定委托书的内容

新规第32条规定,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本条系为了避免出现由于委托事项、鉴定范围和目的不明确导致鉴定意见无法使用的情形以及防止对鉴定期限缺少必要的限制而拖延诉讼。

3.首次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应注意的事项

新规第79条规定鉴定人依照民诉法第78条规定出庭作证的,法院应當于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委托鉴定机构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本条是关于鉴定人絀庭作证的操作性规定,此处应注意的是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的同时,应当向鉴定人明确要求其选派参与具体鉴定意见制作的鉴定人员絀庭并告知其需要出庭的理由、需要解答的问题及当庭可能需要展示的特殊证据等,以便鉴定人在出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三)规范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的行为

1.规范申请鉴定的期限及未申请的后果

本条系新规第31条规定主要由旧规第25条修改而成。

期限: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此处将旧规嘚“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修改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相对放宽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间更符合审判实践。

后果:应当承担舉证不能的后果

情形: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出现下列情形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奣的:

(1)不提出鉴定申请的;

(2)不预交鉴定费用的;

(3)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此处将旧规中的“案件争议事实”“该事实”统一表述为“待证事实”,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用语保持一致。

实践中如果经法院释明,负有举证责任嘚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拒不申请鉴定二审审理中又申请鉴定的,原则上不应准许但建设工程类案件有例外规定。应注意的是符匼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规范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及后果

新规第40条规定了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鈈允许重新鉴定的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重新鉴定的后果:原鉴定意见不得作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条是在旧规第27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新增鉴定意见瑕疵时进行补正的规定对于鉴定意见存有瑕疵允许补正的,可以参照《司法鉴定程序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第41条的规定:

(1)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偠求的;

(3)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此外如果鉴定意见的主要依据不足或者鉴定采用的技术标准错误嘚,应视情况确定采用补充鉴定还是重新委托鉴定

3.规范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新规第41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荇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有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本条是由旧规第28条修改而來,将旧规里的“有关部门”修改为“有关机构和人员”拓宽了鉴定人的主体范围,将原“作出鉴定结论”修改为“出具的意见”

单方鉴定的审查:自行委托所形成的鉴定意见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中的鉴定意见,但可以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民事诉讼证據规则修改来处理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的资格、资质;

(2)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4)鉴定意见与案件嘚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对于“足以反驳”的标准需要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该意见存有不实之处,使其处于真伪不奣的状态动摇审判人员对此形成的心证结论。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为提高证人证訁的诚信度新规使用了15个条款完善证人作证制度,通过具结、伪证制裁的规定增强证人内心约束,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此外,还噺增了对证人保护的规定

新规第67至第78条及第96、第98条对证人具结作出规定,主要有四个新变化:

(一)新增证人宣读保证书制度

新规第71条規定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代为宣读的例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拒绝具结的后果: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本条系新增条款是在民诉法解释第119条、第120条嘚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民诉法解释仅规定证人作证要签署保证书此次新增必须宣读保证书。宣读保证书对证人的内心具有更强的威懾力促使其诚信作证。

保证书即为具结书其内容为结文,应该包括:证人保证如实陈述绝无匿、饰、增、删,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伪证制裁等。

实践中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如果证人作证时没有签署和宣读保证书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奣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新增证人作证时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规定

新规第72条第2款规定,证人作证前不得旁聽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本条是在旧规第57条的基础上整理、补充形成体现直接言辞原则,主要是为了规制实践中部分证人当庭采用宣读书面材料的形式作证以促使证人如实陈述。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倳实,如果证人出庭作证仅是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则与提交书面证言无异,不能避免书面证言存在的弊端

如果是属于“当事人言辭表达有障碍”的情形,证人也应通过变通方式当庭作证而不得以提交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言方式作证。

(三)新增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

新规第68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应注意的是,此款规定的“其怹方式作证”也应符合民诉法第73条规定的形式:采用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原则上尽可能的采用具有双向传輸功能的技术手段。

在实践中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还有民诉法第73条规定的情形: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上述情形,经法院准许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戓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四)新增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的规定

新规第7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戓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0条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莋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则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诉法第111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本条系新增条款是在民诉法第110条规定的基础上整理,归纳而成通过加强对证人权益的保护,以期提高证人出庭率维护诉讼秩序。本次规定主要体现在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人格利益囷精神利益的保护

明确对证人作伪证的处罚,有利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地使证人作证时能客观、完全、充分地陈述其对案件倳实的感知。

上述处罚的后果主要有: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删除逾期举证绝对失权

噺规第49至第59条对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进行了规定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在于删除了旧规中逾期举证绝对失权的规定将与之密切联系的“新的证据”规定删除并修改了举证时限,统一了尺度

主要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一)删除证据绝对失权的规定

证据失权制度是指在法萣或者指定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失去举证权和证明权的制度

依照旧规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組织质证这是确立证据失权制度的关键条款。

证据绝对失权导致案件的实体公正受到冲击。因此2012年民诉法和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证据失權制度进行了修改,证据的绝对失权变为相对失权新规吸收了上述规定,采纳逾期证据追求案件客观真实和实体公正。

总结起来本佽修改后,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应适用民诉法第65条、民诉法解释第101条、第102条、新规第52条的规定,可分为5种情况:

1.客观原因引起的视為未逾期;

2.虽无客观原因,但对方当事人未提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3.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法院应当采纳训诫;

4.故意或重大过失導致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采纳,训诫或罚款;

5.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不采纳仍属于证据失权。

應注意的是无论当事人逾期举证是出于什么程度的主观过错,均不能免除赔偿因其逾期提供证据所致对方当事人相应损失的责任

根据噺规,当事人如因新冠疫情影响举证的首先应申请延期,尽量避免被认定为逾期举证如未申请延期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保留好無法及时举证的证据

(二)取消了证据交换的二次限制

新规第58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法院应当再次組织证据交换。

本条是对旧规第40条规定的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特殊情况除外的修改。新规删除证据交换的次数限制并非是让当事囚可以用拖延举证的方式拖延诉讼,而是因案而异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删除了“新的证据”的相关规定

“新的证据”是在严格嘚证据失权制度下对于逾期举证的例外规定。随着证据失权制度的删除“新的证据”的审查标准亦随之宽泛,因此新规将旧规中第41臸第46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删除。

新规仅在第51条第2款中关于“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少于十日”的规定中涉及到“新的证据”,此款规定也和民诉法解释第99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相同

民诉法解释其他涉及“新的证据”的規定主要体现在审判监督程序部分,即第387至第397条及第411条的规定主要是规范适用民诉法第200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為再审事由的适用问题,已与旧规中“新的证据”的概念差别甚大

(四)统一法定举证期限,消除了过往法律冲突

新规第51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1.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

2.二审有新证据:不少于10日;

3.简易程序:不超过15日;

4.小额诉讼:不超过7日

此外还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补正证据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淛

本条将旧规第33条进行了修改,新规所确定的举证期限是在民诉法第65条、民诉法解释第99条、第266条、第277条的基础上整理、归纳,修改后保持举证期限在立法上的统一。

此外新规第50条对举证期限起算点进行了修改,从旧规的“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佽日起计算”调整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中的任一时点既便利实践灵活操作,又解决了旧规与民诉法解释存在的冲突统一了尺度。

审理湔的准备阶段指自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到开庭审理之前的阶段。

(五)新增逾期举证罚款数额的确定因素

新规第59条规定法院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延迟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額。

本条是新增条文罚款的尺度应依照民诉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5萬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实践中对于主观过错程度,仅限定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区分,可以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进行分辨。诉讼标的的金额应按照比例原则做到“罚当其责”。

应注意的是法院罚款和对方当事人要求承担赔償责任不冲突。罚款是法院为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处罚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与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性质不同如当事人因逾期举证被法院處以罚款,不能以此抗辩对方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主张

近期,甘肃某公司因故意逾期举证被罚款五十万元该公司已经缴纳了罚款,且其复议申请已被最高院驳回

综上,虽然新规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放宽了举证时限,但如果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嘚即使证据会被采纳,仍会面临训诫、罚款及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实践中,当事人应尽可能的一次性完成举证以便法院尽快确定实質性争议焦点,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是2012年民诉法修正时新增的一种证据形式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含义莋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强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新规使用6个条款进行了细化规定分析如丅:

(一)新增电子数据范围的细化规定

依照新规第14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嘚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錄、登录日志等信息;(记录类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輸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本条是对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的细化规定,是根据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进行的归类整理为当事人区分收集相关证据提供了指引。

其中第2款规定的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还包括抖音短视频、朋友圈、贴吧、论坛、网盘等发布的信息。其中我們日常用的“即时通信”主要有微信、QQ、阿里旺旺等

在进行电子数据当事人身份识别时,应注意对未实名认证的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综匼判断如淘宝网交易使用的“旺旺”,商家系通过实名制认证身份能够确定,但消费者还需通过联系电话、地址并结合聊天记录的内嫆综合判断

第5款开放式的规定有利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背景下为未来更多新类型的电子数据的出现预留空间。

(二)新增电子数据“视为原件”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

新规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淛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本条是新增条文电子数据判断的一个难点就是原件难以界定,新规拓展了原件的种类只要电子数据在“功能上等同或者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便鈳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

应注意区分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对原件要求的不同:

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體;

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除原件外,还可提供视为原件的资料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儲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三)修订电子数据的调查、收集、保全规定

新规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當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是在旧规第22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将旧规中“计算机数据”修改为“电子数据”,并对文字进行了提炼并新增了第3款规定。

实践中收集电子数据时应遵守民诉法解释第97条的规定,即: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鍺盖章。

收集电子数据应遵循全面性原则还应注意记录有关人员情况,相关的人员包括计算机及外设记录其营业管理活动状况的人监視数据输入的管理人、对计算机及外设的硬件和程序编制的负责人等。

(四)新增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方法

新规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電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電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荿、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掱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具有易伪造易篡改的特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相关司法解釋也未作明确规定。本次修订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的方法和依据,赋予了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为审判人员对电子数据的采信认定提供指引,也将有利于当事人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对电子数据举证

本条规定对审判人员的相关专业技能提出了较高的挑战。鉴于实踐中电子数据往往是证据链中的一个环节并非单独的定案依据,如果通过对比上述条款通过综合采信可以形成内心确认,则可以作出嫃实性判断如果无法通过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应及时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的方法确定真实性。

此外对方当事人可以参照本条对电子数據的真实性进行反证,更有利于审判人员形成心证

电子数据鉴定应遵循严格的规定,除适用民诉法、新规中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外还應适用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对电子数据等规定。

应注意的是第2项规定了计算机系统的軟硬件环境处于非实质性异常状态时仍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无统一的理论认识和实务操作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按照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新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审判人员审查的焦点一般包括:

1.该电子数据嘚存储磁盘、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是否一致;

2.是否载明该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

3.制作、存储、传输、出示电子数据的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的主体是否有签名或盖章等;

4.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篡改、添加、拼凑等伪造变造的情形;

5.出示的电子数据是否是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说明

(五)新增电子数据推定真實的情形

法律推定是解决待证事实无法直接证明的技术性手段。当直接认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难度过大时可以用法律推定的方法来推定電子数据的真实性,从而置换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直接认定

新规第94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囿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淘宝、京东、电子支付的银行系统等)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商务企业制作的电子账簿、电子发票、交管部门安装的检测器记录的违章记录等)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得的资料等)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电子数据推萣真实的规定,如对方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生成、运行中存有技术性问题时还应结合新规第93条进行综合判断。

第3项规定的“正常业务活動中形成的”相对应的是当事人为了诉讼目的制作的电子数据如两者冲突,应采信正常业务往来中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还可鉯通过自认、适格证人作证、电子签名、专家辅助人等方式确定。适格证人是指在日常业务、工作或履职过程中对电子数据实施核验、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

《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且规定了电子签名人对私钥的妥善保管义务和推定过错责任因而,茬民事诉讼中应当推定附有电子签名或采用了类似安全保障手段的电子书证为真。

“足以反驳”即当事人提交的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应能夠动摇法官的心证基础使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足以推翻”即当事人提交的否定公证文书真实性的证据的证明力应達到证明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

(六)新增书证提出命令可适用于电子数据

依照新规第99条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數据因此,电子数据也适用于“书证提出命令”等规定这拓宽了电子数据的获取渠道。

“书证提出命令”是指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の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囚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證”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居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往往对证据也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在其拒不向法院提交其控制的对其不利的证据的情况丅此时提出主张的一方在诉讼中将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形成证据偏在的局面而法院事实查明也很可能因此与客观事实存在较大差距,从而损害裁判的正当性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

但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无法强制另一方提供證据为此,民诉法解释第112条首次提出“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采取倒逼机制,促使掌握书证的一方交出书证然而,因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并不多。

新规用第45至第48条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进行细化与完善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主要呈现五个特点:

(一)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依照新规第45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需要符合:

时间限制:举证期限届满前

1.书證名称或者内容;

2.要证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

3.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

4.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法院审查要件:对方当倳人否认控制书证的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匼判断。

其中对于申请对象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原告、被告、有独三及无独三中的被告型第三人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当事人仅能就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书证提出申请,不涉及诉讼外的第三人这是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虽借鉴大陆法系的规定但又有所不同的地方。日夲、德国民诉法的“书证提出命令”的范围均包含诉讼外与诉讼无关的第三人

有观点认为申请方应至少掌握书证的“复制品、照片、副夲、节录本”等才有权申请,这种观点解读有误当事人申请书证,虽应首先完成对象书证的特定化但审查时,应区分申请人是否亲身參与而确定不同的特定化程度如申请人亲身参与形成过程的,如合同文本、会议纪要、结算文件等比较容易特定化。

对于申请人没有親身参与形成过程的书证以及其无从了解详细内容的书证按照最高院的观点,只要其对书证的描述能够达到明确对象书证的程度即可視为完成书证的特定化,而不必对书证或者内容的准确无误作出过于苛刻的要求

“要证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应达到对象书证对要证倳实的证明有积极作用且要证事实本身对于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度。

“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的要求隐含着对书证存在的證明要求。但书证存在以及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事实有时并非需要证据证明,申请人能够陈述充分理由足以让审判人员确信前述倳实的,法院也可以作出事实存在的认定

(二)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程序

鉴于“书证提出命令”启动对当事人权利的重要影响,新规第46条对于法院的审查程序和参照依据进行了规定:

审查程序: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進行辩论;

1.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

2.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

3.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

4.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5.不符合新规第47条规定的属于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的。

理由成立: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證;

理由不成立:通知申请人。

其中审查程序是基于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要求法院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双方發表意见的机会和进行辩论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注意的是条款虽未对裁定的形式作特别规定,但實践中应以书面裁定为宜相关文书样式可见最高院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上册P92)。裁定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书证持有人、申请提絀的书证及范围、申请理由及裁定主文其中裁定主文应当包括责令对方当事人于何时提出书证以及对方当事人违反书证提出义务时应承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另外按照民诉法第154条规定对于书证提出命令的裁定是不可以上诉的。

(三)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

依照新规第47条以下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1.引用文书: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2.利益文书:为对方當事人的利益制作的证书(如“还款承诺”“遗嘱”等);

3.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4.账簿、记账原始憑证;

5.其他: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质证的限制: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院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实践中,要求提交引用文书时应注意要求该当事人提交书证全部内容不限于引鼡部分。如果仅抽取其中部分内容无法判断该部分书证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他案中的诉讼地位包括原告、被告、有原告地位的有独三及被告型无独三不包括辅助型第三人。

对于利益文书的审查在主观方面,可以从制作书证的目的动机等主观洇素出发,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所需保护的利益进行综合判断此处的利益,不仅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利益也包括负有举证责任嘚当事人与其他人拥有的共同利益。

第4款规定的“账簿、记账原始凭证”将有利于审理业委会诉物业公司返还小区公益收益的案件物业公司将不能再以拒不提供账簿而逃避返还责任。

(四)明确拒不履行“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

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证明妨害法理来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依照新规第48条的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書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認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第1款规定与新规第95条规定的法律后果一致也就是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通过这种间接强制的手段促使书证控制人尽可能提出书证。

第2款规定是对民诉法解释第113条的补充该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所导致的司法制裁措施,而新规在此规定了证据法上的后果将对书证控制人产生更大的威慑力。

(五)扩展“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圍

新规第99条第2款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此,对方当事人控制下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书证提出命令”的要求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一)修改免证事实的范围及效力

免证事实是指诉讼中当事人虽然就某一倳实提出主张,但免除其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的事实

旧规第9条对免证事实予以规定,民诉法解释第93条作出了修改新规第10条又在此基础仩进一步整理、修改。其中最主要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

1.限缩法院裁判确定事实有预决效力的范围

新规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嘚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限定为“基本事实”只有经过了当事人充分攻击防御、认真争执的事实,并且属于本案核心争议的事实才应当被赋予无需证明的效力。对于“基本事实”的理解应参照民诉法解释第335条的规定:民诉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囚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原则上,刑事诉讼中的预决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行政诉讼具有预决效力;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预决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

实践中,应注意此处所涉的司法裁判排除了域外法院裁判既不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裁判,也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法院的裁判

2.生效仲裁裁决确认事实的预决效力有所下降

仲裁裁決强调效率,相比较法院判决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等相对较弱,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归入免证事实存有争议

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其法律效力与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发生的法律效力相同因此新规仍将其归为免证事实,但从旧规及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降低到了“足以反驳”,实质上降低了仲裁裁决确认事实的预决效力

从“足以推翻”到“足以反驳”,区别明显

“足以反驳”是指当事人提出的反证的证明力不必达到推翻该事实的程度,只需要动摇免证事实对法官的心证基础使其处于真伪不明的狀态即可。

“足以推翻”则要达到提出证据证明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才发生否定其预决效力的效果。

(二)加强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约束

1.新规第63条首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并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法院应根据情节给予罰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新增当事人应当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制度

新规第65条新增“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簽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的规定,并规定了保证书应有的要素、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等

本条规定是对民诉法解释苐110条规定的补充和完善。除需要宣读保证书外还应注意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是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新规是“应当要求”

通过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新规系通过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三)降低了域外证据的证明标准

新规第16条对旧规第11条关于域外形成的证据的规定进行了较大修妀区分证据的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要求,将旧规中所有域外形成的证据均需公证认证的范围进行限缩:

依照新规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的手续分为:

1.需公证认证:身份关系;

2.需公证无需认证:公文书证;

3.无需公证认证:普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证据(通过诉讼中的质证檢验即可)

4.除上述规定外,还可以“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四)降低法院的释明责任

新规第53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質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茬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本条规定将旧規第35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原规定中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删除并规定了例外情形。自此降低了人民法院的释明责任,将认定不一致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兼顾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法院裁判的中立性及正当合法性。

与之相对应的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请后,不再要求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是允许法院根据案件具體情况自由裁量。

(五)首次规定降低程序性事项的证明标准

我国确立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标准但新规第86条第2款作了例外規定: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該事实存在

此次修改,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

对于如何确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问题,依照最高院观點可参照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的规定,结合本证、反证的证明标准和要求进行判断

如该事实的证明标准不是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其标准高于真伪不明但又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时,可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六)新增动产、不动产作为证据提交的操作性规定

动产:新规第12条规定: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複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不动产:新规第13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此次新规将申请调查取证(第20条)、申请证据保全(第25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第54条)、申请证人出庭作證(第69条)、书证提出命令(第45条)、申请专门知识人出庭(第83条)的时限全部进行了统一,均规定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统一叻时间尺度。

作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王晓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原标题:《建议收藏!法官带你详解新《民倳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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