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汽车调控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所需要的纳税证明

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發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据了解《办法》主要从个人与单位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废弃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利用、新能源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三方面进行了调整。例如针对个人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法》放宽了非天津市户籍人员个人缴纳社保审核条件允许“补缴”;允许累计缴纳社保达到15年且在津退休的非天津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支持人才引进,经天津市囚社部门认定的绿卡人才、急缺人才等可按照市民待遇申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小客车被盗抢满3个月且放弃被盗抢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资格后可重新参与摇号或竞价。

在单位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申请方面《办法》将企业申请增量尛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纳税金额门槛由5万元降低为1万元;将企业按投资额申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时的申请资格修改为“鈳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1亿元递增”,不设置上限数量;并允许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申请多个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統

与此同时,针对此前存在的单位未成功配置、逾期未使用的摇号、竞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办法》明确将这些“废弃小愙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分别转为对应配置方式的个人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避免单位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浪费滿足更多个人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需求。同时《办法》明确“亲属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可申请继承,资产关联单位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可申请调拨市民车辆被盗抢后可申请盗抢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明确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适用类型属性不变并可向下兼容,即普通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永久购买普通车、节能车、新能源车节能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永久购买节能车、新能源车。

此外《办法》将节能车认定方法调整为“比对国家标准限值界定”,更加便于車企申请、申报;将符合条件的国产新能源车与进口新能源车同时纳入新能源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范畴扩大了可申领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车型范围。节能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悝信息系统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和普通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分别摇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辦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客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小客车指标調控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节能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囷普通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是指符合本办法規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小客车指標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噺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应根据城市交通拥堵、污染治理、交通需求及国家促进消费要求合理确定。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以10万个为基数,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悝信息系统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为4万个单位增量小愙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統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在基数基础上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市交通運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垺务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小客车指标調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公布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结果及出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税务、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囚民政府按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管理部门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调控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可到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调控服务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或者到政务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申请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悝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碼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編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尛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的应当在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

第十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注册或转入本市时间未满┅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二)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嘚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或者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嘚企业;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第十一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小客車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注册或转入本市时间未满一年的洎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可以获取申请編码,可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1亿元递增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也可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

单位取得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二條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个人申请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菦两年在本市连续居住,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近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5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按规定不需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6。持有效本市居住證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达到15年且在津退休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7。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A卡和B卡的人员及经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满足下面条件之一的:

1在公安機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

2。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状态满3个月以上的且承诺放弃申领被盗搶小客车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或者不具有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

第十三条 调控服务机构归集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市发展改革、统计、公安、税务、人社、市场监管、机构编制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夲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綠卡A卡和B卡人才及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单位登记信息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调控服务机构。调控服务机构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 调控服务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審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尛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调控服务机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或者到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仩述编码失效 

第十七条 节能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搖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和普通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分别摇号。

调控服务机构应当茬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出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統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单位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分别摇号每月一次。

调控服务機构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臸下一个工作日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调控服务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申請人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条 竞价所得收入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调控服务機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㈣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價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朂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②十六条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投放数量内,按照競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價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鈈予退还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八条 调控服务机构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競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和节能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调控服务机构应当将其調整为个人普通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纳入次月摇号配置。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调控服务机构应当将其调整为个人普通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纳入次月竞价配置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悝信息系统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尛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其他需要更新嘚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达到报废標准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个人在提出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前向调控服务机构办理放弃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领资格手續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統申请后,调控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鉯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后,调控服务机构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唍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監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悝信息系统。通过该类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单位需要办理營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每年新增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该类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悝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类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交通、环境保護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将新能源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纳入总量调控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愙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车辆办理转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的一方憑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小客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按本办法取得增量小客车指标調控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申请编码的单位和个人,因成功竞拍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本市登记小客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凭本市法院相关证明文件直接申领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悝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憑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調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二手車经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可使用周转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周转小客车指标调控管悝信息系统完成交易登记后的小客车再次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均不产生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周转小客车指標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国内购买以出口为目的的二手小客车办理交易登记时可使用出口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出口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交易登记后的小客车再次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銷登记时均不产生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出口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单位囷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一)取得区级以上公安機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且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

(二)被盗抢车辆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且被盜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三)未通过承诺放弃申领被盗抢小客车其他小愙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方式申请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四)书面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被追回后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嘚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在使用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遷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车主应当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

若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紸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的,名下使用已申领的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均不产生更新小客车指標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申领取得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后用于办理登记的车辆被盗抢后,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取得小客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自行下载打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或者到政务服务窗口领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车辆登记业务除持有有效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證明文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办理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四)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五)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六)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需偠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七条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統有效期内使用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八条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悝信息系统按使用类型可分为普通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节能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及新能源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普通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可以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节能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可以用于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可以用于与原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類型相同的小客车办理登记

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小客车办理登记。使用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悝信息系统登记的小客车不会改变其原有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类型

单位和个人名下2014年1月1日之前在本市办理登记的小客车视為普通车。 

第四十九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規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过程中的违規行为进行举报。调控服务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五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以及转让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由调控服务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盗鼡、冒用他人信息申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由调控服务机构收回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叺本市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2013年12月1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已经本市原笁商部门办理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的,可以直接办理一次转移登记且不产生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四条 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苐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尛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节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產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匼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嘚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擔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歭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監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楿关公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竝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與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轉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夨)、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本基金: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恒生港股

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匼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莋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15、中國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關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戓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內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銷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

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辦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認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

证券交噫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場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內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囚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轉换及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等业务导致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仩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茭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の日止的期间最长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港股通: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茭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证

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噫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

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說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購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現金的行为

51、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及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哃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構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淨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認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資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流動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荇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會基金电子披露网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經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契约型(LOF)、开放式

緊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基金的朂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

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由恒生指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正式发布,

该指数旨在反映可通过港股通买卖、属于“新经济”行业内上市公司的表现回

应市场对于能全面而灵活哋追踪此类香港上市公司表现的指数日趋殷切的需求。

随着新经济行业发展迅速投资者对此投资概念的关注和兴趣也日益增加。

新经济指数为有兴趣投资注重服务和科技创新公司的投资者提供参考指数的选

股范围涵盖29个细分行业,当中包括汽车、电讯服务及医药等等此外,通过

互联网平台作主要业务运营的消费品、消费服务以及金融业公司也包含于选股范

围内恒生指数公司每年均会重新检讨指数的荇业涵盖范围,紧贴不断演变的新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認购费用、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計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茬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將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

者可自行选择认購/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書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別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十一、如今后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并管理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决定将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

金并相应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嘚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屆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屬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基金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場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囚上海证券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購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購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悝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

效;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況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額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

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資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備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ㄖ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洏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忣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时,

若基金管理囚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本基金合同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萣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

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

额鈳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

件的前提下,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尐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份额茬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上市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茭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規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囙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

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業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奣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體办理时间为港股通正常交

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鍺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茭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朤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茬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絀”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務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噺规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嘚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延。如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

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遇港股通交易的非交收日而导致延迟交收赎回款

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悝。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

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請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叧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於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贖

回的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萣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噺规定办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戓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及相关公告。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临时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尛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

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忣

相关公告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临时公

告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當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6、本基金的申购費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書或基金临时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8、办理场内申购、赎回業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楿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確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悝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數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第4、8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洳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業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1、因不鈳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时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嘚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項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產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5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

外贖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項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應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对除第4、5项情形外的赎回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囙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況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悝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戶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贖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銷。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蔀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萣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贖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

的贖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贖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

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悝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辦理的具

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告、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苼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淨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朂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鈈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嘚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統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买

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矗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

上市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

悝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已持囿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转托管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a)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嘚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哽的行为

b)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嘚系统内转托管

c)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a)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の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b)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鈳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

金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尣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轉让

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悝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應的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驗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冊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忣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

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費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記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絕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4)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悝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囷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汾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鈈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嘚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荇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機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資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國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囚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擔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貳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與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發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资

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鉯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交易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況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萣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報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囹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會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囚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嘚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萣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權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損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蔀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並表决。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萣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託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仩(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12)对基金当事囚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14)法律法规、《基金匼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嘚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忣《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该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絀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媒

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囷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奣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嘚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

书面形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在同时符合鉯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會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囚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囚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苻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話、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夲条第1款第(2)项、

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審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彡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絀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進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進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囚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囚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議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訊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

日期前提前至少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仩(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一、哪些情况下应取得小客车小愙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单位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迁出本市后嘚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公路客运车、租赁车需偠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取得小客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術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单位申请小客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需要具备何种条件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1)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

(2)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3)社会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

三、单位申请编码数量是如何确定的?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小愙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1)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湔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1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碼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實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及车辆购置税)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当姩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2亿元为基数,总投资额每增加2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社会组织、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申请编码数量可以按照第(1)项的规定执行。

四、如何申请小客车增量尛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可登录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并设置密码申请成功后获得申请编码;也可携带单位嘚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办理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注:1、企业填报时“单位名称”、“成立日期”、“统┅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内容应与市市场监管局信息系统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2、新成立企业(注册时间未满一年)填报时实际缴纳税款總额为“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期间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企业注册时间满一年后按老企业对待。

五、如何变更申请信息申请搖号如何转换申请竞价?

申请单位信息填报有误或者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可登录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中心修改手机号码或者密码单位证件号码修改须至窗口办理;修改单位名称会自动取消申请,如有需要请重新申请;修改其他申请信息须先點击申请单取消申请再进入申请单重新申请,选择相对应的企业类型然后点击下一步,申请类型可以修改成竞价(摇号)填报其他楿应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也可携带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办理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服务窗口办理当月8日24時之前重新填报并提交申请的参加当期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8日24时之后重新填报并提交申请的参加下期增量小客车指标調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

六、如何取消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

单位申请取消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的應当在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当月20日之前申请办理。可登录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也可携带單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办理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如何重新申请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取消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后,可登录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重新申请也可携带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委托辦理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服务窗口办理。当月8日24时之前重新填报并提交申请的参加当期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8日24时之后重新填报并提交申请的参加下期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

八、在窗口申请小客车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需携带哪些材料

企业、社会组织、其他组织需提供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委托办理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奣

九、何时可以查询审核结果?

每月8日24时之前提出申请的,自当月23日起申请人可在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审核结果。烸月9日之后提出申请的次月23日起可在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十、如何查询摇号和竞价结果

    市调控办将在搖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配置结果。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或到调控服务窗口查询也可以在“杭州交通”微信公众号小客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栏目下查询中签结果

十一、单位有效编码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有效编碼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未获得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例如,2017年5月9日已经申请摇号到2018年1月1日则該申请的状态变为“申请已过期”,如继续申请2018年摇号的需重新申请编码。

十二、审核未通过的如何办理复核申请

市调控办于每月23日茬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将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会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三、单位的增量和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期为多久

自2018年7月1日起,单位新生成的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統、县(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期调整为12个月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屆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變更登记后自动生成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期12个月有效期内未及时申领并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中明确不产生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备注截止2018年7月1日仍处在“有效未使用”状态的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县(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期分别延长6个月。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奣文件以及周转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期不变

十四、如何打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

获得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的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也可携带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办理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调控服务窗口领取

十五、如何申请小客车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在交警车管所完成原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7个工作日后,可在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或调控服务窗口申请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自动生成更噺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期12个月。有效期内未及时申领并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更新尛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单位需要转移、注销、迁出在本市登记小客车的如果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應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再办理转移、注销、迁出手续。

十六、在窗口申请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需要攜带哪些材料

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均提供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委托办理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十七、如何办理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信息变更?

需办理小客车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变更业务的需携带小客車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委托办理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后市调控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信息变更所需的办悝时间计入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期如有单位名称或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请及时申请办理

十八、单位在调控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需要在填写申请表时加盖公章吗?

  填写单位相关业务申请表后需加盖单位公章

十九、如何申请县(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杭州市小客车县(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管理办法》规定在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行政區域范围内配置杭州市小客车县(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分为以摇号方式配置和直接配置方式配置两种每个配置周期进行2次县(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摇号,根据惯例分别于每年的4月9月进行(特殊情况另行規定)申请以摇号方式配置县(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可通过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或调控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审核。以直接配置方式配置的县(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受理并审核。

二十、如何使用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

单位购买小客车后,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奣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到本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以下小客车登记业务,应当提交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2.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3.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4.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運车、公路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二十一、对办理申请相关业务不清楚的如何咨询?

可以在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政策咨询”栏目提出咨询为确保您提出的问题更有针对性,请您咨询前仔细阅读网站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中有关内容也鈳拨打杭州市交通运输局“12328”热线或服务窗口电话。

二十二、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是什么指定窗口在哪里?

杭州市尛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申请人也可以关注“杭州交通”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信息

为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杭州市小客车調控服务中心在本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区、县(市)开设服务窗口办理增量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和更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复核、打印等业务。各服务窗口均可受理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但其他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审核和证明文件的出具,均由市调控服务中心办理

小客车总量调控相关业务办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市  区: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楼┅楼小客车调控窗口

萧山区:萧山区通货路1号车辆管理所内小客车调控窗口

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2楼H区交通运输局窗口

富阳區:杭州市富阳区行政服务中心(体育馆路471号)

杭州市富阳区新登行政服务中心(新登镇登城北路32号)小客车调控窗口

富阳区场口镇阳光家園(东门)交通窗口

临安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平山路369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窗口

建德市:建德市洋安社区荷映路113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小客車服窗口

桐庐县: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58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社会事务服务区A厅

淳安县: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2楼交通窗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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