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上海金融监管部门门有哪些?

P2P监管部门有哪些?什么部门负责P2P行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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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部门有哪些?什么部门负责P2P行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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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下午,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日。监管政策对平台和投资人都是极为重要的,关系着自身的利益。那么,负责P2P监管的部门有哪些呢?  首先从立法的根本上来看,网贷监管办法是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的。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P2P监管部门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3.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4.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6.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等。  各个监管部门都有明细的监管职责,以上介绍的只是主要监管职责,要想了解本次发布的监管意见稿全文,可以此文查看&&  拓展阅读        希财网网贷(/p2p)是一个专业的p2p网贷信息 服务门户,网站提供最新、最全的p2p网贷资讯,汇聚了国内权威的p2p网贷产品。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希财网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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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继阿里余额宝之后,苏宁易付宝也将抢滩理财产品市场,在传统金融业“搅局者”层出不穷的当下,互联网金融正受到来自监管层史无前例的关注。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日前了解到,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相关部门已经组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下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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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并于8月1日专程到上海、杭州两地进行调研,并到平安集团旗下的上海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陆金所”)和杭州阿里巴巴两家国内最大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自6月份以来,央行的相关调研较为密集,规格也较高,业内纷纷猜测可能出台相关政策。”多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负责人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直言。  一些参与调研的人士对本报表示,企业表达最为核心的观点是希望能够明确监管部门是谁,这样才能“名正言顺”地真正做事业。  企业建议确定主要监管部门  此次研究小组人员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共同组成,由央行牵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以来最大规模的政府调研。“央行多个部门相关负责人都参与了此次调研。”一位参与此次调研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在8月初的调研中,研究小组从上海的网络借贷行业开始,对拍拍贷、你我贷等5家企业做了集中调研,了解上海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继而,研究小组还对陆金所的业务模式、担保机制、风控体系、网站安全、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  其中,研究小组对5家网络借贷企业的集中调研主要基于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该网贷联盟由陆金所、拍拍贷、融道网、诺诺镑客、财金金融、维诚致信、资金管理网、融360、你我贷、畅贷网等10家网贷企业组成,指导方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这次座谈会主要是就行业发展、企业诉求和监管建议听取建议,以了解企业和行业情况为主,对于表态仍然非常谨慎。”前述参与此次调研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而企业发表建议的焦点主要在:一是确定主要监管部门,二是出台相关规范文件。”  另一位与会人士也对本报记者说:“此次调研涉及央行在内的多个部门,主要目的之一即是为确立网络信贷行业等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和监管模式打下基础。”  “大家最担心的是"没人管"带来的问题,毕竟是高风险行业。”该与会人士称。  事实上,尽管目前的宽松环境有利于创新,但被纳入监管就意味着行业发展的规范以及“名正言顺”,降低相关企业乃至从业人员的风险。  此次研究小组在调研中已经表示,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健康。”  “互联网金融业在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央行在《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对这一金融业“搅局者”给予了肯定,“宜积极适应趋势性变化,开展相关研究和立法工作,充分认识和合理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特点及潜在影响……明确监管部门,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  阿里巴巴集团内部人士则对本报表示,长期以来,来自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接洽事务一直由政府事务部负责,自从阿里巴巴开始将支付宝和旗下金融业务分开之后,该部门“就一直没有闲过”,但对于此次是否接待了相关中央监管部门的走访,阿里巴巴方面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  P2P行业走到十字路口  事实上,6月份以来,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调研较为频繁。早在6月初,银监会曾召开一次小规模座谈会,主要关注的是风险,包括风险在哪里、可能有多大、如何有效防范等。  7月1日,由央行副行长刘士余主持,央行金融稳定局、征信管理局、货币政策司等部门领导,以及全国9家P2P平台负责人参与的网络信贷专题座谈会在北京举行,这也是P2P行业第一次直接与监管部门对话。而此次调研后,央行将形成关于P2P行业的报告并上报给国务院,为制定行业政策做参考。  同时,央行各分支机构已向当地P2P平台发放“网络金融发展状况调查问卷”,该问卷从P2P平台的经营情况、业务模式、操作流程等方面着手,涵盖了三个大项近70个小项。  “政府对网络借贷公司有顾虑,但是态度已经比以往有松动。”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伴随这一产业的飞速发展,明确监管是迟早需要解决的问题,待监管措施和经营管理落实到位,尤其是政府最不放心的资金监管问题解决后,网贷公司的交易量一定会有质的飞跃。”  从互联网金融目前的业务格局来看,P2P的发展无疑处于最为“灰色”的地带。鉴于P2P业务是过去传统金融领域未曾涉及也不可能涉及的,用业内人士的话来说,金融监管放松和创新到什么程度,大家都盯着P2P这块。监管机构如何通过政策和法律保证P2P网站仅仅作为中介存在,远离非法集资的红线,都有待观察。  事实上,对于中国式P2P行业发展,监管部门长期以来都秉持着观望和默许的态度。“P2P业务现在看似迅猛发展,但实质是最脆弱的,因为不知何时一纸限令就有可能把整个行业"封杀",所以对于想要真正做事业的创业者来说,内心非常希望能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政策条例。”一家位于长三角地区的网贷公司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  当然,对于监管部门的密集调研及潜在的政策出台,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冷静”。“何时出台政策并不确定,现在只能说明监管部门开始关注这个产业了。”另一位网贷公司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  在谈及行业潜在风险和监管建议时,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就建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政府支持,给予创新的空间;但同时,对于多对多、设置资金池、金额和期限错配等存在严重隐患和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的模式,应尽快进行规范。  计葵生还建议设置企业风险保证金比例制定标准,参考国际无抵押贷款平均4%~5%的坏账率,应将保证金设置高于此比例才能保障投资人利益。  (编辑:李燕华)  作者:曹金玲 唐文之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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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十二原则
  [ 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 ]
  近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去中心化等特点,尽管当前一些舆论对互联网金融的渲染可能夸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和影响,但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方式等方面的确在不断展现出不俗的、有别于传统金融的表现。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责编:闫璐、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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