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表汇算清缴表交上去了,可是有错误,想撤回,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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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和申报表填报技巧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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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时间:日 09:00 周五 已结束
结束时间:日 17:00 周五
课程时长:7小时
招生进展:
开课地点:杭州市
授课讲师:
课程编号:330303
课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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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财务总监,经理,会计,税务主任,财务经理,税务会计,财务部长,财务人员等。
1、把握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核心政策的精髓,明确财务工作方向。
2、提前自查,通过相应的账务处理解决企业财税难题,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3、掌握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运用,为汇算申报表的编制打好基础。
4、通过案例分析与分享,帮助您处理实务操作中的疑难点。
5、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技能,以达到节税的效果,助推企业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的构架及重大变化
1、新年度申报表架构分析
2、新申报表重大变化要点分析(尤其2015年后修订的报表)
3、如何实现传统申报到管理申报的华丽转身 二、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的填报技巧
1、基础信息表的填报技巧(1)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的时间与范围(2)从业人数如何计算填列,有何风险(3)各种会计政策如何选择,有何风险(4)前5位股东与前5位对外投资有何填报技巧
2、主表的填报技巧(1)主表与各附表的勾稽关系
(2)主表与利润表的勾稽关系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和计算(一)各类收入的纳税把控;早或多交税的损失和晚或少交税的风险一般企业收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的填列)1、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与处理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与退回,如何处理合法又节税?案例一:折扣带来的税务风险。2、劳务、建造合同:同一年度与不同年度内完成的区别案例二:建安企业的建安合同如何报税与核算。3、营业外收入(1)债务重组收益(无法支付应付款)如何处理?(2)政府补贴、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款要缴企业所得税吗?4、未按权责发生制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5、视同销售收入:以什么价格申报有学问!案例三:企业促销方式带来的视同销售风险。(二)一般企业扣除1、成本的扣除(《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的填列)2、期间费用和支出(《期间费用明细表》的填列)
(1)合法凭证不能及时取得咋办?
(2)税务稽查查费用会查什么?我们的应对方法有哪些?
(3)对以前年度少扣的费用支出而多交的所得税款,企业应如何挽回损失?
(4)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正确作帐又能税前扣除有技巧!案例四:房地产企业的三费调整:计算与填表。
(5)利息支出: 资本化是否正确?向关联方借钱,反避税调查应对是关键!
(6)手续费及佣金 :细心操作防风险。(7)捐赠支出:做好事也要注意节税。(8)哪几类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你知道吗?3、职工薪酬(1)2014年9号的会计准则和2015年34号的税务公告,厘清差异,正确核算和申报。案例五:必须要填的《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2)职工福利费:内容范围判断和税前扣除核心是吃透几个文件。(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方法有技巧!4、资产损失: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也有风险!
商贸企业的商品,冷背残次就可申报扣除。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贯彻到位不打折扣财税〔2014〕第75号、国税公告2014年第64号和财税〔2015〕第106号 的正确理解。案例六:某生物医药公司加速折旧做帐又填表的案例探讨。6、无形资产摊销有什么最优方案?7、长期待摊费用(1)开办期间连年亏损,企业财务如何处理最有利?(2)固定资产改造与修理,做帐与税前扣除两相宜。(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基、税率还是税款优惠?1、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列):(1)国债投资利息,免税计算有方法。
(2)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促环保。(3)研发费加计扣除有新政,正确理解运用是根本。(4)残疾人员工资,反复扣除要符合条件!2、项目所得减免,可减少您的计税基础(《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的填列):(1)农、林、牧、渔业项目
(2)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4)技术转让所得项目 3、 税额抵免优惠(《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的填列):购买专用设备,别忘少交企业所得税。 4、减免所得税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填列):(1)小微企业再获利好,减免范围扩围提高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正确把握很关键。案例七:叠加优惠可否享受?5、优惠管理有新政,是机遇还是挑战?(四)弥补亏损:税务稽查后可否补亏? 《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有技巧!案例八:弥补亏损表的填报实例。
培训师介绍:
俞学军:浙江省税务干部学院首席讲师,教授、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高级会计师、国家税务总局讲师团成员,浙江本土最权威财税导师。从事多年税务干部和财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企业税务税收指导实践,擅长企业会计税收疑难问题处理筹划、税收风险识别与防范以及税务稽查应对,具有较深的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实践经验。为各级税务机关干部培训班和各地财务经理培训班,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作过专门实务培训数百场,为纳税人提供了大量的筹划方案和实务运用方法。理论基础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本课程名称: 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和申报表填报技巧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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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做好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局纳税人学堂将于日起举办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查账征收的企业财务负责人(以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二、培训内容
  1、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工作要求;&
  2、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流程;
  3、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及解读;
  4、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要点讲解。
  三、注意事项
  1、我们将于培训前以短信、电话等形式向您发送培训提醒,请您注意查收短信并按对应场次、地点、时间提前15分钟到培训会场签到,免费领取培训材料。培训重要,请各纳税人务必准时参加,自觉保持会场秩序,保证听课质量。&
  2、因参与培训人员较多,停车场地有限,请各办税人员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来参加培训。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安排表
2月22日上午9:00-11:00
江溪睦邻中心六楼会议室
2月22日下午1:30-3:30
江溪睦邻中心六楼会议室
江溪街道企业
2月23日上午9:00-11:00
新华路5号创新创意产业园D座1楼演播大厅
旺庄街道企业
2月23日下午1:30-3:30
新华路5号创新创意产业园D座1楼演播大厅
旺庄街道企业
2月24日上午9:00-11:00
鸿运苑社区4楼
鸿山街道、梅村街道企业
2月24日下午1:30-3:30
硕放文化中心4楼电影院
硕放街道、太科园企业
2月21日上午9:30-11:30
(滨湖区滴翠路98-1号)分局十楼会议室
研发费加计专场
2月21日下午1:30-3:30
(滨湖区滴翠路98-1号)分局十楼会议室
研发费加计专场
2月21日上午9:30-11:30
滨湖党校梁清路512号一楼大会堂
2月21日下午1:30-3:30
滨湖党校梁清路512号一楼大会堂
2月22日上午9:30-11:30
滨湖党校梁清路512号一楼大会堂
2月22日下午1:30-3:30
滨湖党校梁清路512号一楼大会堂
2月23日上午9:30-11:30
滨湖党校梁清路512号一楼大会堂
2月23日下午1:30-3:30
滨湖党校梁清路512号一楼大会堂
2月24日上午9:30-11:30
滨湖党校梁清路512号一楼大会堂
2月22日上午9:30-11:30
梁溪区区委党校3楼会议中心(梁溪区崇正路6号崇正大厦3楼会议室)
重点企业专场
五分局所辖重点企业
2月22日下午1:30-3:30
梁溪区区委党校3楼会议中心(梁溪区崇正路6号崇正大厦3楼会议室)
原崇安区所辖企业
2月23日上午9:30-11:30
梁溪区区委党校3楼会议中心(梁溪区崇正路6号崇正大厦3楼会议室)
原南长区所辖企业
2月23日下午1:30-3:30
梁溪区区委党校3楼会议中心(梁溪区崇正路6号崇正大厦3楼会议室)
原北塘区所辖企业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十六日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8大疑难案例_企业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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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8大疑难案例
日前,多家师事务所的30多名税务师汇聚一堂,“会诊”各所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遇到的疑难案例。据介绍,今年各所收集了收入、扣除、资产、特殊事项、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申报表填报及其他8类总计50多个疑难案例,它们都具有一定普遍性,值得类似企业学习借鉴,以免再错。今天,我们为大家精选了其中的8个案例,建议收藏学习哦~
案例1:货币性基金的投资分红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B公司购买了货币性基金,得到分红。分红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务所意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属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依据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之所以B公司会产生疑问,是相关法规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证券投资基金种类规定不详细,有的人认为货币性基金不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证券投资基金。
对属于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证券投资基金种类,希望财税部门予以明确,以便纳税人能准确地适用政策。(案例由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2:原始依据提供不全,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某国有企业A,2015年度申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其中一项报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4.20万元。A公司属于老国企,该项固定资产形成年份较早,且该项固定资产与同时取得其他固定资产项目涉及施工、安装分摊,因此账面价值包含两部分,购买价款77万元及在建工程分摊成本27.20万元。当时同时进行施工的固定资产项目较多,在建工程(分摊成本)总金额将近2000万元,分摊成本中主要包含当时的施工成本、人工费用等。企业问:资产损失如何认定,是否需要将2000万元在建工程相关原始确认依据全部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事务所意见
企业提出2000万元分摊成本的全部原始确认依据难以全部提供,提出是否仅提供部分原始凭据(超过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部分)。
考虑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占全部分摊成本比重较小,本次资产损失确认金额仅限于实际取得成本(购买价款)占全部账面价值比重×实际损失金额。
企业提出2000万元分摊成本的全部原始确认依据难以全部提供,提出是否仅提供部分原始凭据(超过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部分)。如不行将自动放弃分摊成本部分损失金额的确认。
一方面考虑由于分摊成本事实上已经被认定,每年作为计税基础的一部分以折旧方式进行税前扣除,对该部分资产价值基本可以确认。另一方面,考虑到部分国有企业成立时间较长,资产原值可能存在评估增值等不能税前扣除的调整因素,因此仍然是取得原始确认依据更为稳妥。(案例由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3: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如何确定?
X上市公司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并与被激励职工签订了股票期权授予协议。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 该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应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如下: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事务所意见
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股权激励的性质实际上也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如果员工未行权,视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所以不应该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也专门对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有明确的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计提的股权激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 - 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企业认为,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为冲减计提时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案例由大华久益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4: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如何理解有关“全体员工”的规定?
某建筑公司在各地均设有分公司及项目部。目前部分项目部职工为当地子公司的外派人员,人事关系在子公司,劳动协议签订在子公司,仅工资在该公司发放,社保及补充养老保险在子公司费用中列支。该公司本年仅给所有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缴纳补充养老。该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符合为“全体员工”购买的规定,能否按5%计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均已缴纳补充养老,完全符合税收政策为全员购买的要求,应该在不超过工资5%的范围内全额扣除。
建议子公司就外派到项目部工作的人员与母公司签署劳务外派协议,捋顺母、子公司的各项人员费用关系,这样母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照规定计算扣除。(案例由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5:开发项目成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2015年,甲公司开发建设某项目,开发项目融资方式为:信托公司融得项目资金,以两种方式转入甲公司:一是信托公司受让甲公司股权,向甲公司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甲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款转入甲公司作为项目开发资金;二是甲公司以拥有的项目收益权进行转让,项目受益权转让价款由信托公司分期转入甲公司,甲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资金成本。问题:甲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资金成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事务所意见
该业务不符合混合性投资的条件,不得按混合性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与信托公司的融资行为,名义为股权,实质为债权的融资,只是形式上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不能以形式来否定融资行为的实质,应按融资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对甲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获得资金,再转入甲公司的部分,可由甲公司向原股东支付利息,原股东向甲公司开具利息发票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甲公司可作为项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以转让项目收益权的方式从信托公司获得资金的方式,所支付的资金成本,信托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应允许税前扣除。(案例由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6: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调整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
某公司拟定上市,2015年度财务审计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了部分收入、成本,涉及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调整。由于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时限的问题,企业先行依据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填报了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于年度的收入成本财务审计调整事项,以及由此波及的2015年度申报数据变动,对各期企业所得税税额造成的最终影响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事务所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调整不能计入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建议企业逐年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重新申报处理。
类似企业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调整,不能计入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逐年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重申报处理。(案例由大华久益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7:行业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如何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年度完工,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与税法规定应确认的销售收入存在差异。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应以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为扣除基数确认,但由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不能按税法确认的收入作为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由于基数不同,使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金额存在差异,该如何填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事务所意见
按税法确认的收入作为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将其调整的差异部分金额填入扣除类――其他项目中,并在审核说明中针对此特殊调整事项进行具体说明。
  建议税务机关对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统一填报口径。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仅需要对会计确认的收入成本与税法规定的收入成本之间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还要根据税法确定的收入进行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案例由众环海华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8: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公司的证券买卖收入如何填表申报?
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公司的证券买卖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还是主营业务收入,若计入投资收益,则在地税申报系统中无法将这部分收入确认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收入依据。
事务所意见
暂时以投资收益核算证券投资收益,与税务机关协商修改申报表公式,在税务机关拒绝后建议企业按照全额调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由于2015年度报表审计报告无法修改,因此同意按照投资收益核算证券收入,对业务招待费进行调增。
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公司的证券买卖收入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证券买卖收入科目。希望税务机关修改所得税申报表格,方便企业填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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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发布时间: 9: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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