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利润表中本年累计金额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是说一年内吗

保险名称/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平保养发[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与子女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此外,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长收。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受益人/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住院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医疗病历;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危险变更通知/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增收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相对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配偶】指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
  【子女】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30日以上(并且已健康出院的),未满23周岁且未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一)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
  (二)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三)药费
  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四)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五)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
  (六)检查检验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七)特殊检查治疗费
  包括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
  (八)救护车费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被保险人于港、澳、台地区就医的按境外就医处理。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为首日所交保费的50%及以后所交保费的16.7%。
  【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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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张先生不慎摔倒大腿骨折,经救护车急送至医院手术,并住院治疗20天。张先生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获得的保险金给付情况如下:医疗费用项目实际医疗费用医保支付可获保险金给付备注救护车费300元-300元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手术费3,800元2,500元1,300元手术费用补偿金住院治疗费3,000元2,500元500元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床位费960元600元360元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药费一般医药费7400元6,300元1,100元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目录外药费500元-100元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合计15960元11,900元3,660元此外,张先生住院期间还可获得每日住院给付50元/天,合计1,000元。若张先生因疾病经医生确诊需要手术,并住院治疗5天。张先生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合计5,860元,不同情况下张先生可获得的保险金给付情况如下:已获给付可获保险金给付备注如医保支付2,800元5,860-2,800=3,060元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及手术费用补偿金如新农合支付1,600元(5,860-1,600)×70%=2,982元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及手术费用补偿金如未获任何给付5,860×50%=2,930元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及手术费用补偿金产品简介保单特色保障全面,投保简便意外伤害保障 附加双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 无忧从容面对意外医药补偿 贴心关爱健康住院费用补偿 为您保驾护航收入保障给付 令您后顾无忧重大疾病保障 涵盖主要重疾投保手续简便 低投入高保障缤纷保障计划 按需灵活搭配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本保险计划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本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本保险计划将延续有效一年。本保险计划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责任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主合同《友邦安益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本条以下第一和第二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称“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行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三、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双倍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则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前不发生效力。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将支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该附加合同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为以下两项补偿金之和,并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后的余额为限,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一、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意外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外,还将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该金额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药品费用(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以一百元为限。每日住院给付及每日重病监护病房给付(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每日住院给付医疗保险》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手术费用补偿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A/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对于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A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进行手术治疗,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手术费补偿金予被保险人。一、若被保险人已从除新农合以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二、若被保险人从新农合取得手术费补偿,但未从除新农合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从新农合和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x 7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手术费补偿金三、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x 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手术费补偿金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手术费补偿。对于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进行手术治疗,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手术费补偿。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A/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对于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一、若被保险人已从除新农合以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二、若被保险人从新农合取得住院费用补偿,但未从除新农合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住院费用补偿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新农合和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x 7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三、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住院费用补偿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x 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对于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该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 三十日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当年度已支付的保险费。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险责任)本条以下二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一、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 “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行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实现梦想积累财富抵御分险帮助家庭和企业以专业、诚信和爱我们坚守使命友我邦您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能够帮助企业和群众对冲经营和生活中的风险增强安全感,社会才会有安定感,国家才能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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