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新玛特女装品牌智慧公司邵明宇做过哪些品牌

【组图】首家互联网+转型的企业家社群“白马会”在京成(组图),我身骑白马走三关是什么歌,风吹雨成花时间追不上白马,徐佳莹身骑白马现场版 - 今日最新滚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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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首家互联网+转型的企业家社群“白马会”在京成(组图)时间:日20:27来源:东南网
原标题:首家互联网+转型的企业家社群“白马会”在京成(组图)
  7月27日(北京) “白马会” 成立大会暨中国企业持续盈利倍增研讨会在北京艾维克酒店隆重召开,一家服务传统企业转型与策略帮扶的专业机构——“白马会”顺势而生。“白马会”由国内著名品牌营销和商业模式设计专家、北大清华特聘教授、企业家导师、大商智慧创始人邵明宇发起创建,来自全国的四十多位企业家和资本家参加了大会。发起人邵明宇在介绍“白马会”  据邵明宇介绍,“白马会”秉承“成就有梦想的人,让有梦想的人有成就”的核心理念,将从辅导培训、咨询落地、项目孵化与资本对接等四个方面为传统企业提供转型升级与孵化支持。面对着传统企业在转型升级中既缺乏策略、系统、资金和好的商业模式,又存在巨大的发展潜能的现实,“白马会”要 始终站在国内企业转型和商业模式升级的前沿阵地,抓住国家互联网+战略的巨大机遇,为企业提供商业模式优化、赢利模式优化、项目孵化以及资本对接等服务。白马会的成立,必将成为服务传统企业转型和策略帮扶的专业权威机构。  会上,雷峰资本与“白马会” 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雷峰资本作为一家“资金雄厚的、专注种子期的”投资机构,为响应国家转型升级的战略要求,高度认同“白马会”的价值倡导,愿与“白马会”一起为企业转型和互联网化进程提供先期资本投入,并承担起企业转型的前期风险。雷峰资本负责人如此解释与“白马会”的合作。  与会企业家和投资家纷纷表示,白马会的成立标志着,商业社会分工更加成熟,资本投资更加合理,企业转型升级更具系统化和路径化。白马的健康发展,能为更多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更为长久和实效的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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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之道:《道德经》的商业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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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敏、马云、松下幸之助都在用的企业经营与领导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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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石川康'《控制公司:基业长青的大商之道》简介
【特别声明】
律师当严守客户秘密。本书所涉案件均已获客户理性授权或已经媒体充分公开;本书仅在已授权或公开的信息范围内进行学术探讨。
【编辑推荐】
◎本书创作承蒙茅于轼先生指点;江平、冯仑、张维功、薛蛮子、刘东华等学者、企业家、媒体人联名推荐:
◎这是一部生动、经典的案例教程。
◎这是一部能帮助企业家有效控制公司,给律师、学界带来启发的实战宝典。
◎这是一位为李嘉诚、宗庆后等企业家赢得法律尊严的律师的经验总结与深刻反思。
◎这是一位资深法官、仲裁员、律师、独立董事的智慧结晶。
前言:理性博弈与利益分配
公司“丛林”的内部较量——从容应对公司股东的挑战
第一章导语:公司治理与契约精神
一、公司治理基本哲学;
二、“契约精神”之实质在于实现公平;
三、改造中国的商业伦理与文明
第二章股东“战争”——我所亲历的达能娃哈哈国际巨额投资纠纷
一、达娃之争的实质:国际资本与民族资本之本土博弈;
二、研讨与造势:作好舆论和理论准备;
三、初识宗庆后:“隆中对”确定合作方向;
四、定位:我要给职工群众做律师;
五、四场艰难的“媒体战”;
六、全球范围内全方位的“法律战”;
七、拿捏得体的“政治战”;
八、有理有据的“偷税门”应对战;
九、耐人寻味的“买办战”;
十、妥协的智慧;
十一、结局:很不容易、非常圆满;
十二、后话;
附:达娃之争大事记
第三章股权“对决”——国美内战:国际资本群狼与中国市场猛虎的博弈
一、和谐即共赢:跨国资本VS民族资本;
二、“黄陈大战”的道德资源之争;
三、“黄陈大战”的人力资源之争:预言杜鹃提前出狱;
四、“黄陈大战”资本资源之争;
五、预测:“政治正当性”或将左右国美之争;
六、资本的博弈与妥协:评点国美特别股东大会;
七、理性的妥协是国美最大的胜利:“后陈晓时代”的国美成长之路;
附一:国美内战大事记;
附二:委托书收购——上市公司的“一次性选票”对决
第四章公司“政变”——被罢黜企业家之自我救赎
一、公司政变:第二大股东推翻第一大股东;
二、自我救赎:构建博弈的“载体”与方式;
三、创造各方利益平衡的思路与方式;
四、平衡博弈的启示
第五章股东“出轨”——股东掏空企业的常用手法
一、支付宝之争:“刘备借荆州”还是马云的特别MBO?
二、老股东恶意仲裁掏空公司?
第六章股东“残杀”——公司治理不善是要出人命的!
一、公司治理失范:大股东“欺负”小股东;
二、“自力”救济:小股东雇凶杀人;
三、首次审判:杀人者欲当庭逃跑,买凶杀人者一审被判死缓;
四、发回重审:认定买凶杀人并判处死刑;
五、叹息与思考:公司治理、商业伦理与生命价值;
第七章“真假”股东——委托持股与隐名股东的法律隐患处理
一、隐名股东如何“变身”为具名股东?
二、如何控制隐名股东非理性损害公司利益
祸起萧墙——妥善处理家族内部矛盾及职业经理人“失节”
第八章信托责任与家族“立宪”
一、强化家族纽带;
二、强化职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
三、股东、公司、职业经理人务必理顺的几个关系
第九章家族“内耗”与“内鬼”作祟
一、中复电讯:夫妻反目
二、新鸿基:手足相煎
三、海鑫集团:家族“暗战”
四、力联集团:遭遇“内鬼”
居心叵测的外人觊觎——通晓强制并购与反并购的法律技巧
第十章导语:中国经济——走出“丛林时代”
第十一章借壳上市——强制并购上市公司的八类基本手法
一、协议收购:金融街集团(000402)和华润中国的上市之道;
二、举牌收购:北大方正吃掉延中实业(600601)成功上市;
三、收购母公司:凯雷收购徐工(600520)的“后山小道”;
四、行政划拨:北京住总集团借壳琼民源(000508);
五、司法拍卖: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600159)这样上市;
六、先破产再置换:苏宁环球借壳ST吉纸(000718);
七、与母公司“联姻”:复星集团成功控股南钢股份(000787);
八、定向增发加换股吸收合并:华远(600743)的戏剧性上市之路
附:借壳上市流程
第十二章&&暗度陈仓
——公司控制与反制的“另类手法”
一、控股母公司:郭广昌与潘石屹外滩“地王”之争;
二、VIE架构:新浪的协议控制;
三、应对恶意并购的“三种思路”与“五大战术”
社会声望:特殊的公司控制力——我为李嘉诚和他的公司讨得清白
一、新闻:“绝不行贿”的李嘉诚及其公司被曝“行贿”;
二、背景:近十余年来“新贵之盟”控制下的外商投资领域;
三、失实:媒体任意“裁剪”判决书,“生产”所需要的新闻“事实”;
四、结缘:接触、合作与确定诉讼策略;
五、落实:谁来告?去告谁?怎么告?
六、无奈:艰难而漫长的立案;
七、特色:刻意“漫不经心”的审判与专业激烈的法庭辩论;
八:苦笑:艰难的胜诉与不被侵权媒体尊重的判决
警惕借向公司的权力黑手——为权利而斗争!
让权利的阳光穿透权力黑幕
一、企业家群体存在与成长的宪政意义;
二、维护权利的三种博弈:法律博弈、法治博弈、政治博弈;
三、维护权利的律师作为
权力“特色”——红帽子企业家涂景新的由死缓到无罪
一、从“红帽子”企业家到死缓囚犯;
二、那顶有名无实的“红帽子”;
三、自相矛盾的终审判决:“国有”与“无罪”;
四、博弈的时代特色与国情特点
权力“走私”
国企改制是个宪政问题——国企改制而来公司控制权之争
导语:警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
权力“蛮横”——民企参与国企改制后遭遇公权力“三板斧”
一、“超常规”引进战略投资人;
二、政府换界后的新一轮“洗牌”;
三、尊重法庭与尊重法律:方言语境下的债权人会议交锋;
四、图穷匕现:公安“控制”下的商业谈判;
五、“戏剧性”的拍卖;
六、超越事件本身的博弈
权力“无常”——江南商业实业公司的后MBO时代悲剧
一、关注“国企改制回头看”;
二、一审传统抗辩与二审辩护新思路;
三、法庭外的较量;
四、二审庭审十交锋;
五、庭审花絮:律师的胆色、气势与技巧;
六、再审改判无罪;
七、辩护的价值与律师的情怀
附:王大伟案大事记
权力“碰撞”——青海改制案的“公对公”博弈
一、跨省企业的“联姻”与破裂;
二、绝地反击之第一次庭审:法官两次道歉;
三、绝地反击之第二次庭审:违规敲了九次桌子;
四、超越单纯法律问题的和解。
附:国企改制是个宪政问题
案例教学——控制公司的法律智慧
第二十一章&
赢在投资——投融资风险管理与争端解决艺术
第二十二章&
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与道德底线
企业家的法律思维——在香港华润集团高级干部法律培训班上的讲演
九、【笔者感悟】、【各编导语】、【案例选】
前言:理性博弈与正义分配(正文附后)
【笔者感悟】
“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
没有民主法治之保障,任何财富的“神马”都不过是“浮云”。
重新认识法律,认真对待法律。
法律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基本规则:通过调整利益分配影响社会资源配置,通过规则约束规制资源配置过程。
法律是企业发展之矛、安全之盾、组织之魂:法律是凝聚资源的平台,帮助企业构建商业模式稳定发展;法律是放大资源的杠杆,教企业以小博大实现跨越式发展;法律是建章立制的标准,让企业合规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律是管理风险的阀门,促使企业合规运行实现安全发展;法律是控制成本的保障,避免违法违规成本实现集约发展;法律是企业博弈的指南,依法保障企业利益实现健康发展。
不为权力所垄断和轻易剥夺的社会财富,是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物质基础,是实现民主、法治、宪政的物质基础。而企业家则是创造社会财富的组织者、指挥者,社会最稀缺的资源,和平时期的英雄。企业家成其为企业家的前提,是合法拥有与有效控制公司。
当深刻反思我们的商业文明:“成王败寇”式的功利型思维、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乃是中国式博弈缺乏底线的根源所在。——改造我们的商业文明,就是改造我们的国民性。
前言:理性博弈与正义分配
重新做律师并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来,我的执业领域和主要精力便集中于投资争端解决。这种投资争端,主要表现为对公司股权以及实际控制权的争夺。
在此过程中,有幸参与调处涉及“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过程中数以十亿计的投资纠纷,深切感受到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与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有幸代理娃哈哈等中国企业成功赢得与国际资本的博弈,深切感受到中国民族经济在融入全球化进程中的任重道远;有幸代理李嘉诚先生公司讼案并赢得尊重,深切感受到中国当下的社会性浮躁及其深远影响;有幸深入研究并适度介入“国美内战”、腾讯与360之争等商战,深切感受当下中国信托责任与商业操守的缺失…
… 生在如此伟大而无耻的时代,深切感受到民主、法治、宪政之重要与艰巨,以及“为权利而斗争”之悲壮与幸运。
在此过程中,深切感受到公司治理是国家治理的缩影,有着共同的哲学基础。其一,主权:国家主权在民;公司主权表现为股权归属于股东。其二,治权:国家表现为政体,即政权组织结构和形式;公司表现为治理结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权力分配与运行方式。其三,文化:国家表现为主导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企业表现为核心价值与企业文化。近年来有幸担任多家知名公司董事、顾问、独立董事,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及投资决策,与海内外企业家深入沟通交流,加深与中国企业及企业家间的相互认知与合作。
在此过程中,强烈地感受到当下中国社会财富“创造”能力之强大与社会财富“分配”状态之不公——经济强调社会财富的生产效率,法治解决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深感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群体对中国社会、经济、政治进步的伟大历史意义。一言以蔽之:不为权力所垄断和轻易剥夺的社会财富,是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物质基础,是实现民主与宪政的物质基础。而企业家,则是社会生产的具体组织者,社会财富最重要的创造者,现代社会最稀缺的资源,和平时期的英雄。
企业家成其为企业家的基础,乃在于合法拥有及实际控制公司。现代公司往往主权(股权)与治权(管理权)相分离。公司治理模式,经历了由股东向董事会移转、由董事会向职业经理人让渡的过程。在此背景下,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董事之间、董事与高管之间,就公司实际控制权发动“内战”,既是顺理成章之事,也是公司治理模式与运营机制的自我完善。至于国企的控制权则以权力为核心,其主要负责人员通过权力与“市场”业绩的综合考核以行政任命的方式产生,不在本书考量范围。
在此过程中,我归纳总结了各种类型的公司控制权之争。从控制公司的方式区分: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股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前者为控制公司最主要方式,后者如SOHO中国通过收购外滩地块项目公司母公司股权从而拥有项目公司50%权益),有通过控制公司生产、经营、销售等管理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如宗庆后对娃哈哈合资企业之实际控制、吴长江对雷士照明之实际控制),有通过控制公司的核心资产实际控制公司(如马云将支付宝股权从阿里巴巴转移至自己所控制公司名下);从公司类型的不同:有公众公司控制权之争(如“国美内战”),有非公众公司控制权之争(如“达娃之争”、有限责任公司“政变”),有后国企改制时代的公司控制权之争,有VIE等架构(如新浪)的公司控制权之争。本书根据风险来源的区分:一是源于其他股东;二是源于家庭、婚姻;三是源于公司内部的管理层或职业经理人;四是源于非公司股东的公司或个人;五是源于权力参与。
在此过程中,深切感受到社会矛盾的复杂与争端解决的艰难:在被指责为“开门招商、关门打狗”式的投资纠纷中,我深深地理解地方政府、官员及公检法机关的矛盾与无奈,也深知这些机构和个人对付投资商的种种手段及破解之法;在参与国企改制及改制后企业股权与控制权的争夺过程中,也深深地理解国企老总、管理层、员工及投资人的复杂心态及对利益的诉求;在作为律师、专家、董事等与各类企业家合作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中国企业家群体的卓越、远见与蛮横、贪婪的矛盾式并存,得以观察、总结企业、企业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及容易出现的问题,创造性地为企业提供服务。
在此过程中,深刻认识到民营企业家和律师的同盟军:自由的学者、独立的媒体、专业的律师,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在某地动用公权力抓捕并以所谓“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倒卖土地”审判企业家时,江平老师等学者仗义执言,《法制日报》等媒体大声疾呼,人大代表奔走呼号,最终使问题回到法制轨道上。在为之辩护的数名民营企业家被以贪污之名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死缓时,我们与社会各界及相关领域专家合作,从专业角度科学论证所谓被“贪污”财产根本就不构成国有资产,在媒体与学界、工商联及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等密切关注下,最终都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接过问下,企业家被认定不构成贪污犯罪,相关公司股权及对企业的控制权亦得以保全。
在此过程中,深切感受到启蒙的重要:一要从宏观上“重新”认识法律:法律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规则与手段;法律的实施过程就是正义的分配与再分配过程。而从宏观经济角度而言,法律通过利益分配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通过规则的力量规制资源分配过程,并对受害者提供救济,对违法者给予惩罚。二要从微观上“重新”认识法律:尤其对企业而言,法律是企业发展之“矛”、安全之“盾”与管理之“魂”:其一,法律是凝聚资源的平台,教企业构建商业模式实现稳定发展(典型者如霍英东先生在香港首创“卖楼花”商业模式大获成功);其二,法律是放大资源的杠杆,教企业以小博大实现跨越式发展(上市、期货交易、私募股权融资等均得益于规则的实施);其三,法律教企业建章立制、合规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其四,法律教企业管理风险,实现安全发展;其五,法律教企业合规运行,降低成本,实现集约发展;其六,法律教企业如何博弈,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健康发展。总之,“法律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与根本保障”(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语)。
在此过程中,深感律师乃“知行合一”之艺术。近年来,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同时,我一直致力于推广现代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构与企业家法律战略思维的培养,并将企业经营管理、投融资的实战技巧与博弈智慧等相关法律与管理相结合的课程带入北大、清华等高校EMBA教学体系,应中国法学会等机构邀请为总裁班讲授企业、法律、市场相融合的各类课程,创办并主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际论坛”,应邀赴华润集团等央企及民营企业集团与企业家深入交流;在央视、新浪、腾讯、雅虎等,结合“达娃之争”、“国美内战”等热点商战,讲解企业博弈之道。
在此过程中,深感律师职业能力、职业“能量”尤其是职业操守之重要。我一向认为律师要有定力让客户秘密烂在肚子里,素来坚决反对律师通过披露自己所做过案例尤其是其中不为人知的部分来说事。这也是我写作此书过程中一直深感纠结之处。经业界前辈、学界泰斗和企业家长者指点:在客户授权或经媒体充分公开、公众已知悉范围内进行学术性探讨,是一种公益行为。此书中所涉及案例,大部分我曾参与,均已获客户理性授权或已经媒体充分公开;本书仅在已授权或公开的信息范围内进行学术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书中案例,多以非国有经济角度撰写;然而此书绝非仅仅写给民营企业家,其中关于企业管理、运营乃至发展、博弈之道,应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本书不仅仅是写给企业家的,也希望给律师同仁、学界同行带去一些启发。本书以实战案例和理性分析的专业演讲形式撰写,希望能成为案例教学的一本有效教材,希望能得到大家指点,使其思想性、理论性、实用性,都能得到提升。
本书撰写过程中,《WTO经济导刊》杂志副主编林波女士倾注了大量心血并执笔整理了本书第二、三、九、十、十二、十三、十五等章节;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图书事业部陆建华先生亦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本书出版之际,恰逢我亲爱的女儿吕晟结束在新加坡的高中学习即将远赴欧洲本硕连读,因此,本书也是一个父亲送给女儿远行的特别礼物。
2012年6月于北京
第一编公司“丛林”的内部较量
——从容应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挑战
【笔者感悟】
法律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基本规则;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是商业文明最伟大的制度性成果。
公司治理是国家治理的缩影。一、主权:国家主权在民;公司主权表现为股权归属于股东。股东权利要落实:既要有中小股东保护机制避免“一股独大”欺负人,也要避免落入“内部人控制”。股东要管得住董事会,董事会要管得住CEO。二、治权:国家表现为政体,即政权组织结构和形式;公司表现为治理结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权力分配与运行方式。三、文化:国家表现为主导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企业表现为核心价值与企业文化。
公司股东分配利益的基础,应该是各自所提供的资源的综合价值而非一成不变的文本本身。追求合理的对价基础,是对契约自由精神的不懈追求。但这种追求,当坚守法律之底线。
商业博弈包括三个基本要素:一为资源,包括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市场资源乃致政治资源、民意资源等;二为策略,如谈判、诉讼、仲裁、口水战等;三为利益分配与再分配之方案。——达娃之争、国美内战、支付宝纠纷、雷士照明控制权之争,莫不如此。整体趋势是各方利益的均衡与理性的妥协。理性妥协才能有共赢;超越“成王败寇”才能有共容。
第一编导语:公司治理与契约精神
让法治成为我们的信仰,让诚信成为我们的本能。
一、公司治理基本哲学
公司治理与国家治理有共同的哲学基础:主权、治权、文化。(1)股权宜多元,一股独大别人就没戏了;股东权利要到位,内部人控制股东就完蛋了;要有中小股东保护机制,否则大股东必然膨胀。(2)股东之间要有监督制约,股东会要管得住董事会,董事会要管得住CEO。(3)要有健康的核心价值观与企业文化。
——吕良彪
毋庸置疑,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是商业文明最伟大的制度性成果。公司制度最有效地凝聚社会资源,尤其是现代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出现,甚至可以使全球范围内、彼此相互完全不知晓乃至有敌对关系的投资人,将其资源投入同一间公司。公司规模飞速成长,使公司在国内、国际各个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极大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公司是众人利益紧密融合的特殊实体。公司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结构,具有相同的哲学基础,包括三个基本元素:
一为主权:国家主权在民,人民通过制宪会议制定宪法,规制公共权力,保障人权;公司所有权在股东,股东通过契约约定彼此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制定章程规制公司运行。
二为治权:国家表现为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公司表现为治理结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之权限设置及相互关系。
三为文化:国家体现为意识形态和主流文化及文化包容度;公司体现为核心价值观与企业文化,没有价值追求的公司不过是共同谋利的利益共同体;企业文化是企业形成凝聚力、影响力与发展力的核心精神因素。
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在于股权与治权的平衡与制衡:既要避免大股东“一股独大”,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也要防止公司落入过于“专制”的职业管理人之手沦入“内部人控制”,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公司治理之道正合民主、共和、宪政之价值追求:权利由股东依股权或约定平等享有;股东有权自由表达各自意志;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设置核心在于管理权限的约束与制衡。
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在于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公司章程在法定范围内设置股东会与董事会的管理权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往往也还是实际控制人)产生的法定程序,是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会任命执行董事。股东会与董事会关系往往成为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关键,股东之间多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争夺公司实际控制权。
非公众公司股东有限,且人合因素占据相当的重要性。虽受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约,但很多事情相对要隐秘得多:股东之间可能真刀真枪爆发“股东战争”(如达娃之争),亦可能由部分股东联合发动“公司政变”驱逐原实际控制人(如江南某大市场案),甚至可能是部分股东“卷走”公司核心资产(如支付宝事件);而公众公司治理相对要完备、透明得多,亦受到相对严格之监管,故其“掌门人”之争,多以公开透明之方式进行,可以是公司股东间的“股权对决”(如国美内战),亦可能是股东间一次性“选票对决”。值得提醒的是:公司治理不当,甚至可能出现股东间自相残杀(如周祖豹案)的极端状况。
二、“契约精神”之实质在于公平
法律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规则与手段。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公司股东分配利益的基础,是各自所提供资源的价值,而非一成不变的文本本身。追求合理的对价基础,是对契约自由精神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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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良彪
从“达娃之争”的宗庆后到“支付宝”事件的马云,都曾被指损害“契约精神”,甚至引发学者和业界关于中华民族当下“契约精神”普遍缺失的声讨与反思。
何为“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私人之间商业行为的契约精神;二是规制权力、保障人权的社会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包含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
契约自由精神包括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
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违约者将受到制裁,受害方将得到救济。这种平等精神,使社会主体超越身份不同而共同面对契约平等,亦构成社会契约论的基础。
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乃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精神,在契约未上升为契约精神之前,人们订立契约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约的订立采取的是强制主人。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在缔约者内心之中存在契约守信精神,契约双方基于诚信,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善尽合同义务,同时尽必要的善良管理人、照顾、保管等附随义务。
契约信守精神的保障,是契约救济的精神与制度。
契约精神使社会有了稳定预期,而稳定预期则是构成现代社会最基础的因素之一。
问题在于,契约订立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调整?是否企图调整契约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必然违反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的本质,乃是通过自由订立契约、严格信守契约之方式,实现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契约之对价,乃是交换正义之对价。正是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交易公平之故,各国法律均允许当事人可经协商变更其合同内容,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时可解除合同并在一定条件下免除未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责任,在出现情势变更事由时允许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尽合同义务。这些规定,都是基于公平分配利益之目的,对契约本身的调整。亦是契约自由精神之具体体现。
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变更合同内容者,并非必然损害契约精神。契约订立时的双方对价基础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发生重大变化者,即应强调契约之稳定与信守,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卖合同中因买方责任迟延收货而遇价格上涨者,按上涨后价格履行;因卖方责任迟延交货而遇价格下跌者,按下跌价格执行。若情势已较契约订立时发生重大变化,则当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包括激烈冲突后的妥协),对双方权利义务予以调整。
公司股东间确定投资关系之契约,与普通契约(如买卖契约)有很大不同。其最显著特性,在于交易各方(公司股东)各自交易的对价基础(公司资源包括资本资源、实物资源、知识产权资源、管理资源、人力资源、市场资源等等),在长期交易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巨大变化。坚持一成不变地履行合资、合作之初的资源基础上的契约,可能与公司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资源被低估、或基础性资源有巨大增长性并对公司有重要得多的意义的股东,如果按照刚刚开始时的股东资源、贡献状态分配利益,可能极端不公平。在此种情形之下,通过协商乃至诉讼、战争,调整各自权利义务分配的格局,使大家在新的利益格局下进行合作,其实质是尊重各种资源在公司格局中的地位、作用与贡献。
具体到达能、娃哈哈之争,宗庆后及其管理、生产、营销团队在娃哈哈合资企业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而达能方投资并未同步增值。具体到支付宝之争,与雅虎、软银的资本资源相比较,马云团队在阿里巴巴的重要性,已与三方合作之初的格局发生了具体变化。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宗庆后、马云没有信守契约,没有信守一成不可变的契约,形式上似有巨大道德缺陷,但其实质,却是在公司股东资源基础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各利益方经过博弈达到的新的利益平衡。从本质上说,这是契约自由的一种体现,是对契约公平精神的不懈追求。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追求当坚守法律的底线。
三、需要改造中国的商业伦理与文明
近来,雷士照明的内战再次将中国企业家与投资人的尖锐矛盾置于公众视线范围,再次引发人们对中国式商业伦理与文明之反思。
PE投资中国企业似乎面临一种两难:一方面,没有一个强势领军人物的企业缺乏核心灵魂人物不敢投;另一方面,领军人物太过强势能干也不敢投。没有民主法治,大家对公权力缺乏安全感;没有契约精神,投资人与企业间相互不信任。
达娃之争、国美内战(其实质为陈晓背后的国际资本群狼与中国市场猛虎博弈)、支付宝纠纷,最终均以创立并实际控制企业的宗庆后黄光裕马云胜出,但财务投资方日益强势且越来越受到保护。
在笔者看来:“成王败寇”式的功利型思维定式、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价值取向,乃是中国式博弈缺乏底线的根源所在。商业博弈三要素:一为资源,包括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市场资源乃致政治资源、民意资源等;二为策略,谈判、诉讼、仲裁、口水战等等;三为利益分配方案。——先前之达娃之争、国美内战、支付宝纠纷如此,雷士照明控制权之争亦不例外,整体趋势是各方利益的均衡与理性的妥协。雷士控制权之争,亦无法脱离这一历史规律。
各方亮完底牌,该真正开始讨价还价了。而我们更应该看到,我们的商业伦理应该真正重视各方利益的均衡与共容,需要对契约精神有更崇高地信守。
理性的妥协,才可能有共赢。
“成非王、败不寇”才能有共容。
第二编祸起萧墙
——家族“内耗”与职业经理人“变节”
【笔者感悟】
强化家族纽带,理性消除狭隘排外。
家族是联结与共享社会资源最常见、最密切、最稳定、最低成本亦最为可靠之纽带。包括血缘亲情纽带,社会伦理纽带,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财产共有、夫妻财产共有与继承)纽带。
商业王国的传承需要某种“专制”以集中财富:“一代船王”包玉刚死后遗产由四个女儿平分,“包氏王国”影响日益式微;李嘉诚拟将商业王国主体交由长子继承管理,保证家族集中的影响力。
强化信托责任的制度性保障有三:一是落实股东权利,避免所有权人“失位”;二是注重公司治理,建立有效之监督制约;三是建立科学的薪酬激励机制,科学评价职业经理人工作价值。
要理顺股东尤其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要理顺职业经理人与公司的关系;要理顺股东尤其控股股东与企业的关系。
家族传承需要核心力量、“宪法”性规矩与应急预案——这种预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因素:其一,紧急预案启动程序;其二,梯次决策的权限与次序;其三,解决危机的财务资源;其四,应对危机的人力资源;其五,危机应对的责任分配。
第二编导语:信托责任与家族“立宪”
【作者案:这是本书第二编导语。第二编主要讨论企业家如何应对源自家族内部及职业经理人对公司控制权的威胁。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有赖于信托责任的确立。当下中国信托责任缺失主要有三个表现:一是国企老总“小保姆当上女主人”;二是公司落入“内部人控制”;三是职业经理人掏空公司。公司实际控制权之争之“家族”内部之争,源于家族内部的资源共有、共享、共治。其基本形态有三&
一为“夫妻反目”,其制度基础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加之夫妻共同创业同为公司股东与负责人,典型者如中复电讯邰武淳、芦朝谊之争。二为继承人间“手足相煎”,其制度基础为股权的继承与管理权的“传位”,其根源为利益冲突,典型者如新鸿基郭氏兄弟“争位”。三为家族内部势力之间的“暗战”,其典型者如海鑫集团李兆会之“掌门”。】
家族、婚姻、亲属关系,无疑是联结与共享社会资源最常见、最密切、最稳定、最低成本也最安全可靠之纽带。公司治理,亦是如此。家族共同创业,家族共同治理,家族代代传承,这是很多成功企业的成长之路。
所谓家族企业,当包含正面与负面两个方面的应有之义:
首先,强化以家族为纽带的共同利益。
这种纽带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血缘亲情纽带。正所谓“血浓于水”,基于血缘、婚姻关系而生的感情与信任,往往产生最核心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家族企业创造奇迹与辉煌的公司,中外都不乏成功典范。
二是社会伦理纽带。中国人讲究“情、礼、法”,所谓“礼”即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甚至优于法律的社会伦理规范。其核心,为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海鑫集团李海仓意外遇刺身亡后,其子李兆会年仅二十二岁即继任董事长并强硬地迫使两个在公司长期担任要职的叔叔离开,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李海仓父亲李春元的认可与支持。而香港次富郭得胜长子郭炳湘得以执掌新鸿基,源自郭得胜的培养与“传位”;而郭炳湘两个弟弟得以联手将其罢免,相当程度上也是得到母亲郭邝氏的“点头”。
三是法律制度纽带。联连家族利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一般包括:财产共有制,夫妻共同财产制,继承制。真正用于家族企业内部成员确定权利义务、定纷止争乃至分家析产的,无论附加何等复杂之股权、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制度,其基础无非源于这样三种基本法律制度。日前,接待赶集网总裁前妻,称三年前与其夫在美国离婚,当时男方名下拥有运营赶集网之公司约23%股权,其时未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回国后要求分配未分配之夫妻共同财产。其夫先是否认曾与其有夫妻关系。经女方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之效力后,男方又向老家所在地法院诉称婚姻无效,并找出若干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证明女方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此诉讼男方亦败诉。男方遂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他自己的胞弟(显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为漂白该转让,弟弟又将股权转让他人。经查,受让者系公司监事,亦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在此情形下,公司股东另行注册新公司,同时将原公司最有价值之资产赶集网域名转移至新的公司而使原公司成为空壳公司。而女方若成功获得公司股权,或可主张此等交易系以损害第三人利益为基础、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无效交易。此番博弈,女方最基础也最重要的制度依据,便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家族纽带的现实性与模糊性,往往给家族企业传承带来不确定性。鉴于此,笔者在许多个场合强烈呼吁家庭“立宪”,即强调家族共享与传承当制定基本原则,一如罗斯柴尔德家族。这种“立宪”最为核心处,乃是决策权力分配与决策机制运行的原则明确。
家族企业受诟病处,多在于其以家族为纽带,家族内部成员往往或超越基本规则获得某些特权,甚至对员工、非家族成员的管理人员以主人自居。为获得家族的优越与特权,家族成员甚至无法容忍甚至打击迫害企业员工和职业经理人。故当理性消除家族狭隘排外。
二、强化职业经理人信托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家族企业的公司通常涉及两个基本权益:一是财产收益权,一是公司管理权。现代企业,此二种权益通常相分离,尤其是成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以后,财产最大权力的人未必是能够引领公司走好路的人。
公司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职业经理人产生的制度背景。信托责任,则是职业经理人制度的职业伦理基础。当下,违背信托责任、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主要有三类情形:
其一,国企改制“小保姆当上女主人”。
其二,公司治理沦入“内部人控制”。
其三,公司职业经理人“掏空”公司资产。
职业经理人信托责任缺失之原因有其社会、文化传统所致,而其制度性缺陷则包括:第一,所有权人“失位”,典型者如国有企业产权不明,监管乏力;第二,公司治理失范,尤其是缺乏对职业经理人应有的约束机制;第三,对职业经理人缺乏科学的薪酬激励机制。
“国美内战”陈晓事件有人认为是对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一个巨大打击。我倒觉得陈晓事件的出现是对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一个极大的肯定和推进:其一,充分展示了职业经理人的能量;其二,探讨了当职业经理人面临大股东与公司利益可能冲突时的抉择。
第三,股东、公司、职业经理人,务必理顺以下几个关系:
一要理顺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
职业经理人和控股股东有没有理性状态?有。例如,“双翼天使”盖茨与安德鲁这对“双翼天使”共同造就了微软的伟大;李嘉诚旗下公司如长江实业、和记黄埔的职业经理人与股东共同创造了华人经济的奇迹;张学斌等职业经理人的有效工作,使创维在创始人黄宏生“进去”后仍保持了不可思议的发展。……
股东应深刻认识到职业经理人的能力与能量,尊重的基础上方可形成良性而理性的合作关系;职业经理人绝非股东的下人,而是有独立人格与权利、忠诚于公司和股东的职业人士。要科学设置对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激励机制,使其真正融入企业的发展。
要让职业经理人好生管好家,同时又绝不能让管家自己或联合他人把东家财产夺了去。这既要形成良好的信托责任的文明与氛围,使之渗入公司及股东及职业经理人的血脉之中;另一方面,要从公司章程、契约等方面,形成对公司创始人的法律保护措施,如公司创始人董事会席位的特殊保障、创始人的否决权等等。
二要理顺职业经理人与公司关系:
股东尤其大股东利益原则上总是与公司利益一致的,但当股东意志与公司利益不一致时,职业经理人要依职业操守进行判断:除非股东某项意志极大损害公司利益,否则职业经理人无权不尊重和服务甚至自作主张更改股东意见。
对陈晓所谓“背叛”股东的诟病,相当程度上即源于陈晓与委派其职务的股东意志和利益相左;而陈晓也正是以所谓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三要理顺公司与股东关系:股东断不可“工具化”公司。公司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不能将公司资产直接当作自家东西,必须遵守和符合法律要求,例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从而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编:居心叵测的外人觊觎
——通晓强制并购与反并购之法律技巧
本章导语:中国经济——走出“丛林”时代(附后)
【笔者感悟】
当下中国经济,尚处于“丛林”时代。
任何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
当下中国最严峻的问题之一,乃在于对法律缺乏起码之敬畏。
当使法治成为我们的信仰,使诚信成为我们的本能。前者让我们对公权力“放心”,后者让我们对交易对手“放心”。
以社会评价为表现方式的道德资源,是占据社会资源的正当性基础,是控制公司的正当性基础。商业博弈:当超越道德评判,但须占据道德资源;当超越道德之争,但须通晓博弈技能。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媒体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望者须具备两个基本维度:新闻自由与权利、职业素养与操守。没有新闻自由的媒体必然沦为权力与利益的走狗;没有专业素养与操守的媒体必然沦为没有“准星”和“保险”的机关枪。
“我们寄希望于未来的,是正义而不是复仇”。——“一切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最终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着时间与程序的推进而不断降温”。唯有民主与法治,方可引导中国经济与社会走出“丛林状态”。
第四编警惕伸向公司的权力黑手
——为权利而斗争!
本编导语:让权利的阳光穿透权力黑幕(附后)
【笔者感悟】
国之本在民;民之本在权:一是自由权,一是财产权。
政府不甘寂寞,权力屡屡出轨,“看得见的手”沦为“闲不住的手”、“管不住的手”,是当下中国市场经济乱象频生的根本原因。
自由的学者、独立的媒体、职业的律师是天然的同盟军,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不为权力所垄断和轻易剥夺的社会财富,是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物质基础,是实现民主、法治、共和的物质基础。
经济关注财富的高效产出;法治关注财富的公平分配。法治不彰,乃是当下社会不公、两极分化之根源所在。
没有民主与法治,任何财富的“神马”都不过是“浮云”。——推动这个民族的民主法治进程,是我们对于历史的责任。
第四编导语:让权利的阳光穿透“权力黑幕”
要自由,才有幸福;要勇敢,才有自由!
——修昔底德
政府不甘寂寞,权力屡屡出轨,“看得见的手”沦为“闲不住的手”,是中国市经济乱象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
——吕良彪
一、企业家群体存在与成长的宪政意义
国之本在民;民之本在权:一是自由权,二是财产权。
不为权力所垄断和轻易剥夺的社会财富,乃是制约权力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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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
公民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博弈,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博弈。凡公民权利能够有效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便走向民主宪政;反之,便沦为专制乃至独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专制社会的统治基础往往是“三个垄断”:垄断公共权力以垄断资源;垄断资源以垄断社会财富;垄断舆论以垄断真理认定。在此等垄断之下,公民所拥有的一切随时都可能、都可以被权力公然以正义之名剥夺。(重庆式的专业术语叫“打黑”)
破除“三个垄断”靠什么?我认为要靠“三个代表”:自由的学者、独立的媒体、专业的律师,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
当下公权力与私权利之博弈,有两个非常典型之事例:
一是“重庆打黑”。
“重庆模式”有三大基本招术:
一曰“唱红”,旨在“统一思想”:秦始皇为什么要焚书坑儒,为什么历朝历代“文字狱”不断?因为思想自由乃是专制的天敌。专制统治必须管住人的头脑,正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汉武帝的独尊儒术,便是以“统一思想”之名行思想管制之实。(所以,“统一思想”绝对是个反动的词。)这套歪曲事实、宣传洗脑的招术一直沿用至今。
二曰“打黑”,旨在清除异己、剥夺民企:肃官,打掉体制内异己者;剥夺民企,就打掉了民间不同声音的物质基础。
三曰“宣传”,旨在通过“透支未来”式的政绩工程与虚假宣传舆论造势,奠定理论基础,创造舆论氛围,误导公众。
唱红,肃官,打黑,控制房价物价,告密反腐… …
重庆模式的核心,在于加强最高权力对下级权力的绝对控制,加强公权力对社会、对市场、对民众生活的绝对控制。基于“顶层”权力永远英明、权力强力永远万能的虚假前提,对社会变革作“顶层设计”——短时期内当然一定会取得权力预期效果。但是违背市场规律,以不受民主制约的权力控制社会和打击腐败,其隐患无疑是严重的。
从赵长青老先生对黎强案的辩护,到李庄案一、二季的“审判”,知识界、舆论界、律师界开始关注、反思乃至警惕、批判、阻击“重庆模式”的泛滥。这种声音与力量终于汇成洪流,与高层权力、企业家阶层乃至普通民众达成共识,共同阻止了重庆的“文革式复辟”。
二是吴英案。
吴英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关注,乃在于此案承载着国家垄断金融与民间要求开放金融的博弈。吴英最终最高院没有核准死刑并发回浙江法院重审,其实质就是民间资源(包括企业家、学者、媒体、律师等)与浙江地方权力的博弈并取得应有的效果。
中国自古以来尽管有对私产的保护性条款,但权力对私权的剥夺,总体而言是很难真正有制度性约束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民间缺乏不被权力所垄断、不易被权力所剥夺的社会资源。私权利既缺乏充分的资源为后盾,亦各自孤立、难以形成合力与公权较量。媒体与网络的宪政意义,就在于集合分散的、弱小的个体意志,形成强大的公众意志并得以与权力博弈。
中国(大陆)正处在一种前所未有的伟大而复杂的变革时期:社会资源空前丰富与财富分配空前不均相并存;权贵资本主义对社会财富掠夺更加无度与极左民粹主义思潮所致“仇富”的极端化双重矛盾相并存;民间政治诉求的强烈欲望与权力高压态势的加剧相并存;国际社会普世价值观融合与对中国国家利益的挤压并存;非民选政权的政治正当性与廉洁性备受质疑,民间不为权力所垄断的资源空前强大。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之下,权力本能地强化“刀把子”和“钱袋子”:
公务员待遇不断相对提升;权力对社会控制力度不断加大;维稳力度不断加大;公权力的社会控制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严苛立法;二是普遍性违法;三是选择性执法。直白些说,就是:先逼良为娼,再扫荡式或定点式扫黄。具体事例不必多举,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很大程度上即源于此。
苛捐杂税让国民尤其民企苦不堪言(赖昌星案,走私案值270余亿,税款高达140余亿!——此处绝无为赖昌星鸣不平意,而是说明社会税负的沉重这一现实);天价过路费(农民辛苦八月盈利不过20万而过路费却高达368万元)暴露出垄断资源对社会财富的掠夺;国企垄断日益强化(各地“地王”多由国企“创造”);民企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所谓“国进民退”,其实质是公权力与民间私权利博弈的方式与载体。
学者、记者、律师,是,也仅仅是,思想、制度的启蒙者,是集中公民权利形成公众意志,进而得以与强大的公共权力相抗衡、相博弈的旗帜与号角。其物质后盾乃是不为公共权力所垄断的社会资源。这种社会资源最重要的载体,便是非公有(非国王所有)的社会财富。民营企业,恰恰是这种社会财富最重要、最主要、最基础的创造者。民营企业家,是这种社会生产的具体组织者,社会财富最重要的创造者,堪称现代社会最稀缺的资源、和平时期的英雄。
从孙志刚事件、天价香烟事件、性爱日记事件、动车事件、郭美美与红会事件到重庆黑打事件、北海迫害律师事件等等,都是权利的曙光照耀进权力黑幕的斗争。
没有民主与法治,任何财富的神马都不过是浮云!
推动这个民族的民主法治进程,是我们每一个人对历史的责任。
二、权利保护的律师作为
军队是国家的,律师是百姓的。
律师的天职,就是制约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吕良彪
(一)律师在制约公权、保护私权过程中所面临的三种博弈
一曰“法律博弈”,指依法定程序与规则所进行之博弈,如李庄案、北海案之庭审;
二曰“法治博弈”,指为确保法律之实施而集合公民私权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之博弈,如李庄案之媒体尤其是网络宣传与社会关注;
三曰“政治博弈”,指各种政治力量利用权力之间、公权与私权之间以及私权之间的冲突所进行的博弈,如李案背后的、“唱红打黑”的背后。法律人要推动社会进步,要充分重视体制内理性与进步力量的作用。
(二)在这三种博弈过程中,要培养三种思维
一为“法律思维”: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逻辑,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基本规则。法律思维实际上是认知和管理社会的基础性智慧。其基本规则:1合法性优于客观性;2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3形式合理性优于实体合理性;4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5理由优先于结论;6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法律思维逻辑线索。诉讼博弈中,则表现为对程序、证据与法律、法理的综合考虑。
二为“法治思维”:首先要把权力关进笼子,要求权力时时坦白交待。法治思维则要求权力的行使者要对行使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民众就有权利、而且完全应该“恶猜权力”——这是民众的宪法权利,也是权力接受监督的基本要求。法治思维,让律师有勇气、有智能集合民意,找到律师的“根”。
三为“政治思维”:政治既是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亦为利益分配与再分配殊死搏杀与理性妥协之过程。而法律,则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之表面规则。律师要有审时度势,团结各种社会力量,综合解决社会矛盾的综合性、平衡性与建设性思维。简言之,律师要学会做事、做人与做秀:
做事,是律师处理法律业务的实务操作能力与智慧;
做人,是律师团结同行、团队,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的艺术;
做秀,是律师以自身行为赢得公众认可、赢得社会公共资源广泛支持的能力。
在没有法治逻辑的时代,单纯的法律思维往往会使主人深受其害,过度的法治与政治博弈思维与习惯又容易使律师偏离法律的模式参与社会事务。所以,法律人既不能做法律的书呆子,又必须坚守法律人应有的理性与底线。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三)关于律师组团作业
其一,我坚定地认为:律师组团创造了律师公共参与的有效路径。如李庄案辩护的伟大意义在于第一次成功地将律师、媒体、学者这三种凝聚公众力量的群体有机结合在一起引导公民形成公众意志,并最终使狂妄的权力有所收敛。
其二,律师抱团:既为取暖,更为光明!从李庄案、北海案到贵阳案,“跨区域律师团”的模式有效凝聚了民众资源与体制内资源,既保护了律师安全,更将公权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证据大白于天下。这是一种伟大的法治博弈。
其三,律师的职责与使命在于:不缺位,不越位。既不能做法律的书呆子,也不能放弃法律人应有的职业底线。
要自由,才有幸福;要勇敢,才有自由!
第五编国企改制“回头看”?
——改制后企业公司控制权之争
本编导语:警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
附:国企改制是个宪政问题
【笔者感悟】
国企改制是个宪政问题。
国企改制,是我们前所未有的事业,是中国历史上关于国有资产最大规模的一次利益再分配。在这样一场“饕餮盛宴”中,各种社会资源都“本能”地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警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断不可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国家;断不可将国有企业独立法人财产等同于国资产;当客观看待改制操作不规范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把握国有资产实现形态的多元化与保护措施的多样性。
中国之事:术不及道,道不及势。中国大势有二:党的领导,人民群众的意志。其集中体现为党的“政治正当性”。
地方政府对付“不听话”的投资人有“三板斧”:一曰刑事立案,即追究或威胁追究投资人刑事责任,早期以涉税、贿赂类犯罪为主,现在多以虚假注册、抽逃出资、非法集资为由;二曰民事诉讼,往往可动员相关合作方起诉投资人企业,然后将其资产冻结查封;三曰刑事追赃,即以所谓“追赃”为由,顺目标企业资金走向将投资人相关企业尽可能予以查封冻结。以此,迫使投资人签订“城下之盟”。
任何警察法官检察官乃至政府官员,当有法律与职业底线。面临可能的非正义,要有枪口抬高一寸的良知与操守。否则,即使为了所谓公共利益,最终承担责任的也还是你个人。
第五编导语:
警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
  近年来,笔者有幸处理涉及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过程中的投资纠纷金额过百亿元。其中,有相当部分系由原国企改制所引发的纠纷。
  此类纠纷往往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在战略投资人和以原资产出让方公司为代表(背后是政府及相关领导)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再分配;另一类是发生在原经营者接盘成为改制后的经营者后,与原国资代表机关、当地党委、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之间因各种矛盾与利益分配再分配冲突而引发。
  在此过程中,“保护国有资产”成为东道地政府动用公权力与改制后企业及其经营者进行博弈的重要手段。
  在西南某省,笔者曾承办一起因战略投资人所租赁企业破产而引发的纠纷。
  某种意义上,该“破产”就是当地政府为解除租赁合同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因为该企业在战略投资人租赁前已停产近十年,租赁六年后年年有利润,上交租金数千万元,且带动当地相关一条龙产业已日趋成熟。
  但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班子调整以后,各方矛盾日益突出,于是当地针对投资人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行为:一是宣告企业破产并解除租赁合同,同时剥夺承租方在破产案件中的表决权;
  二是由原料供应商起诉承租方并查封其所有财产、账户,而且原料供应商大多是分散而众多的竹农,政府以影响稳定为名可以大有作为;
  三是以承租方可能抽逃资金为由,寻着资金往来的关系,追查承租方所有的上游企业,使其整个企业集团陷于瘫痪;
  四是针对企业家个人以所谓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刑事立案;
  五是在谈判现场动用公安,迫使投资人在其准备好的合同文本上签字。东道地政府代表,挂在嘴头上的,正是“保护国有资产”。
  类似的情况,我在西北、东北和中南地区,同样不止一次地碰到。政府为“保护国有资产”,采取的措施都惊人地相似。
  十年前,江西的民营企业家、江西新大地的老总涂景新,因挂靠海南某国有企业戴上一顶“红帽子”,在企业经营红火之际,同样因为原单位主要领导调整后的矛盾冲突,被海口中院一审以贪污、挪用判死缓,妻子被判无期。
  日,经包括全国工商联在内的各方奔走营救,大成海南分所的律师参与,涂景新终因“证据不足”,被海南高院宣告“不构成犯罪”。
  但同时,完全由涂景新个人积累资产形成的“新大地”的资产,被认定为“国有资产”,而交由海南的国有公司。
  笔者近期在苏南地区所承办的王某贪污、受贿案,同样是将“保护国有资产”的矛头,直指改制后的企业家个人,以贪污、受贿将企业家个人判刑。同时,试图通过仲裁的方式,收回王某等人对改制企业的股权。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将其置于国企改制的大背景之下,必须将其置于犯罪构成的基本原则之中考量。
  国企改制,是中国历史上关于国有资产最大规模的一次利益再分配。在这样一场“饕餮盛宴”中,任何社会资源都将“本能”地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平等保护各种所有权项下的财产———无论是国有、集体还是个人财产。不同的是,国有资产背后有强硬的国家权力后盾。
  在权利与权力的碰撞中,力量的对比是很明显的。因此,国有资产的保护固然是不可放松的,但也要警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
  当前“国有资产保护”要正确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不能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国家。
  当前相当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国有企业负责人,往往习惯或有意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国家,从而使自己获得道义上、法律上的正当性与优越性,亦为其动用国家机器解决民事争议提供合法性。
  国家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而国有企业,则仅仅是国家所投资的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能因为有国家机器为后盾,人为地制造国有企业地位的特殊性。
  二是不能将国有企业法人独立财产等同于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更多的是一个法律乃至政治的宽泛概念,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国有企业独立法人财产,属于国有资产的一种表现形态。但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作为民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厘清企业责任与国家责任的基础。
  国有企业独立法人财产,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成果,是国有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再由国家承担当然的法律上的连带责任的基础。
  三是正确认识国有资产实现形态的多元化。
  在国有企业法人财产中,国有资产表现形态既包括资产、资金,也包括商标、产权、商誉等知识产权,还包括债权、股权、期权、有价证券等多种形式。国有资产以一种表现形态转化为另一种表现形态,不能够当然地认为就“流失”了。
  四是正确认识国有资产保护形式的多元化。
  保护国有资产,需要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形式,切不可凡有矛盾,即动用国家“蛮力”,一抓了事。这种方式看似高效,却从根本上与国企改革的发展目的和价值背道而驰。
  五是妥善把握国企改制大背景的特殊性。
  国企改制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事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规范是必然的。在政府与企业家和谐合作的时候,很多东西不会以正规、书面的方式留下证据,操作方式也有当时合理但未必合法的东西。如果回过头来,以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为由,否认从现有证据和常理可以推断出来的东西,只能说是一种权力“蛮横”。
国企改制是个宪政问题
----在《法制日报·法人》“国企改制法律研讨会”上的演讲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本质是权力作祟
郎咸平之所以可以点燃人们心中的火药桶,就因为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看不到这点不是瞎子就是白痴或是别有用心。
赵晓撰文反驳说:近年来国有资产不是减少了而是不当增加了----通过电信、石油等垄断行业,人们的私产正大量变为“国有”资产----从统计数据上说,赵晓说的也许不无道理。
然而赵晓在这个问题上却犯了一个简单的逻辑错误:国有资产绝对数量的增加(包括非正义地增加)绝不等于国有资产没有出现流失。而如果考虑到国债的大量发行、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等因素,中国国有资产可以说几乎是资不抵债了。国债借的是百姓的钱、用的钱同样也是百姓的钱;而国有资产名为“国”有,即为代表全体国民之政府代替全体国民行使所有权,归根到底主权在民,国家一切权力(利)的最终归属者在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流失的不仅仅是国有资产,而是地地道道的你和我每一个人的私人财产,于是,我们看到了自己所处的危险境地:我们的私人资产通过石油电信等国家垄断(权力)的作用成为所谓“国有资产”,然后又在权力因素(无论是滥用还是错用)的作用下流入某些掌握权力因素的私人----这就是问题的实质:中国的经济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权力经济甚至是特权经济。只有把权力管好了,国有资产才不会落入少数人腰包;只有把权力管好了,真正的市场经济才可能在中国建立;只有把权力管好了,中国人才可能有公平可言。
国有资产的流失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问题,更准确地说是权力与制约权力的问题,是一个宪政问题。看不到这一点,治理国有资产流失乃至国企改革都注定要走入死胡同。
二、治理“国有资产流失”关键在于防范和惩治“侵犯国有资产行为”
国有资产流失是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通常认为它指的是国有资产的非正当减少。我以为,目前国有资产减少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合乎规则的减少。目前已经出台了一套相对较有操作性的国企改制规则,依规则进行的合理的国有资产减少应当被认定为正当的。如三千万账面价值的国有资产,在穷尽一切可能情况的前提下,只能以三百万出售,否则还将继续贬值甚至损失更大。这也是国企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现实存在的一个“冰棍效应”。
二是不合乎规则的减少。那些自买自卖的所谓MBO即属此类。
三是规避规则的减少。即利用规则的不完备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交易获取国有资产的本质。
第一种国有资产减少是符合正当程序的一种减少,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正义的减少。而第二、三种则属于违反市场规则的非正当程序的减少,是对国有资产的一种不法侵害,也是治理国有资产流失需要防范和惩治的行为。
国有资产流失只能表明一种状态,并不是一个严格而准确的经济学或法学用语,而不能指明不法行为人行为的实质与责任。要治理国有资产流失,就必须从制止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着手,就必须对非法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予以防范和惩处。除去贪污、挪用、侵占等显性的违法犯罪,国有资产的流失通常是通过某种交易的形式来转移所有权,因此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移转是否符合正当程序、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是否不曾受到权力的干预就是我们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国有资产行为的标准。依据这一标准,结合当前国企改革的具体情况,从内涵和外延上对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予以科学界定成为当务之急。
三、国企改革需要法律人的声音
郎咸平发出声音后,一度出现了所谓“经济人失语”的状态。赵晓对此解嘲说:那是因为郎用了三个月时间研究,我们至少要用一个月吧,前提还是我们得比郎教授聪明三倍。这也不失为一个理由。而在此是非评判的事件中,作为社会规则制定与操作者和社会矛盾解决裁断者的法律人却始终未能对此重大事件发出应有之声音,可谓“法律人的始终缺位”。
中国的改革就是“变法”,几千年莫不如此。然而在重大社会事件面前,法律人却往往失语常常缺位。这种失语与缺位有法律人特质的原因,更折射出中国法律人乃至中国法治的悲壮与悲哀。
法律人应该是务实的:无论社会如何争论,法律人始终秉承“现行法不容批判”之原则,忠实履行着自己的职责,依照法律和政策,推动着国企改革向前发展。
法律人应该是理性的:法律人在忠实履行职责的同时,也时时保持着批判精神,对现行政策和法律进行着质疑,并依照相应程序以一种不张扬的方式表达着自己的意见。
法律人应该是审慎的: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法律人始终保持一种消极与滞后,他们是规则的制定者和守候者,注定要在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再对其作出法律评判并以成熟之方式解决之。
这种缺位更折射出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悲哀与国企改革的关键。
在郎咸平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情感的渲泄多于理性的认识、道德的评判取代了理性的或法律的评判。作为治民之器的法律在中国一向是发达的,但那种法治的思想却从来没有在这里产生过。所以在社会需要一种具有公信力的声音的时候,法律却患上了软骨病,任由权力呼风唤雨,任凭本应“出主意”的经济人去定规则评是非----因为当权者需要的是有人给出点子,权力不喜欢法治、不喜欢“大展宠图”时缩手缩脚,大不了“交点学费”嘛。
国企改革,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注国有资产流失,就是关注我们自身财产所受到的侵害。国企改革与治理国有资产流失,本质上说都是宪政问题,都是监督权力的问题,都是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为之呐喊与奋争的问题。
第六编案例教学——控制公司的法律智慧
【笔者感悟】
当下投融资基本形势:两个“相对过剩”。相对过剩的资金追逐相对不足的有价值项目;相对过剩的企业追逐相对不足的资金。
投资:“投”不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全局的过程;“资”不仅是货币化资本,而是各种货币化与非货币化的社会资源。
能够超越规矩给你尝到甜头者,也能超越规矩让你吃到苦头。
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环境变更、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与企业意愿相违背的、使企业遭受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任何风险最终都表现为权利的灭失或义务的增加,这就是法律风险。可怕的不是风险,而是身处风险却浑然不觉。
产权风险是第一风险:1、产权不明晰可能为他人做嫁衣裳,甚至有牢狱之灾;2、即使一家人、两口子,也要算清账;3、法律上是你的,才有可能是你的;4、法律上是你的未必就是你的,需要为权利而斗争;5、不是你的,绝对不要假装是你的。
一切“口水战”目的无非有三:1、占据道德高地获取道德资源,争得舆论优势争取民众支持;2、制造“媒体泡沫”鼓舞己方斗志,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和行为;3、欲以舆论力量引导民意,进而迫使公权力“出手”打击对手。
刑事辩护职能与律师人文情怀有三:一是监督公权,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二是在暂时未能保护当事人权利时,彰显当事人之权利与正义;三是对当事人及其家属予以心理抚慰。
博弈哲学:力的平衡,理的出现。博弈三要素:1、“本钱”,即所掌控的社会资源;2、“本事”,博弈的战略与具体战术;3、均衡,即最终各方所接受的利益分配与再分配方案。律师既要有智慧善于发现问题找到“病因”,也要有智慧和魄力敢于开出“药方”解决问题。
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博弈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营造“法律正义”为中心,充分论证自身权益的正义性、合法性;以“媒体关注”与“领导支持”为两个基本点——外部的媒体叫“新闻”,内部的媒体叫“内参”,辅以专家智慧为“外脑”、学者声音为“外嘴”;当下中国,制止权力作恶最为有效的办法,仍然是上级领导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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