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当地的干部要老百姓买中国人寿保险险合法吗?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可靠吗,他是属于国家,还是私人的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可靠吗,他是属于国家,还是私人的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是私人的还是国家的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是股份制企业,是私企
除了社保之外,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是商业保险公司,都是私有企业,国家监管的!
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是国内三大保险机构,怎么会不可靠呢?
只要有问题可以直接打保监会投诉它!
保险公司绝对可靠,法律有规定,不允许保险公司倒闭的。因为保险公司出售的商品和其他公司的商品不同,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极为严格的控制。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杨华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但在我国,保险公司是不会轻易倒闭的。因为衡量保险公司能否持续稳定经营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偿付能力,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非常严格,发现极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就会立即对其整顿或者接管。
中国太保是三大保险公司之一,股东背景是国务院国资委和上海国资委(宝钢、云南红塔的东家),应该讲是国有股份制企业。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是在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上海, 日在上海证交所成功上市,日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
  中国太平洋保险以“做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为使命,以“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为企业核心价值观,以“推动和实现可持续的价值增长”为经营理念,不断为客户、股东、员工、社会和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拥有太平洋寿险、太平洋产险、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和长江养老保险等专业子公司,保持持续领先的市场地位。2009年,中国太平洋保险保费收入963亿元,投资资产规模达到3660亿元,养老保险受托管理资产规模247亿元。
  中国太平洋保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和多元化服务平台,目前拥有5700多个分支机构,6.7万余名员工与27万多名营销员,为全国4700万个人客户和285万机构客户提供包括人身险和财产险在内的全方位风险保障解决方案、投资理财和资产管理服务。
  中国太平洋保险在积极追求可持续价值增长的同时,致力于各类公益活动,履行企业公民的职责。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关爱孤残、捐资助学、扶贫赈灾等公益活动:已建立60余所希望小学,总投资超过了3000万元;在特大洪涝灾害、非典、南方雪灾、5.12抗震救灾、云南地区干旱、青海玉树地震期间踊跃捐款捐物,总额超过1亿元。
  面向未来,中国太平洋保险确立了“专注保险主业,价值持续增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保险金融服务集团”的战略目标,努力建设成为信誉卓著、品牌杰出、财务稳健、效益优良的一流保险金融服务集团。
中国太平洋保险是属于股份制集团,由多家国有企业控股,不属于私人的。
应该像相信父母一样,相信保险!
既不是私人的也不是国家的
是股份制公司,由国家保监委监管。
不过我建议大家买保险还是到超市!也就是保险中介机构!他站在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也可以说是客户的保险律师,有问题直接找律师就可以了!
只管参与,保险就是相当的保险
绝对的可靠,因为以前从事过,,由于时间的问题,我就不给你一一说了,相信是没有错的!
根据保险费 经营有人寿的保险公司除了分立、合并之外,不得解散,也就是不能倒闭,所以不用怕,再说了保险公司都是是财大气粗的,请问你每年要存多少?目前比较有利润的保险公司是新华保险,保额分红客户利益比较高,而且是汇金公司参股的。联系QQ;
到他们的网站去查下:,应属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
全中国的保险公司除了中国人寿是由国务院控股68%的而外,其他的都不是。如果是要买保险的话其实是要找对人,能全心全意为你服务的人。
我给我四岁的女儿买了一份太平洋人寿保险 ,买的是20年的。可是现在我有点后悔了。20年以后真的还会把钱还给我吗。会有卖保险的人说的那么好吗
是听那些不董保险的人说的吗。你就放心交吧决不骗人现在国家都是很支持老百姓买保险的。到时候你肯定会想 当时买少了要是多买点就好了。因为现在我边有人在10年前买的保险现在就后悔买少了,但是他当时买保险是也是你这种心情的
我给我四岁的女儿买了一份太平洋人寿保险 ,买的是20年的。可是现在我有点后悔了。20年以后真的还会把钱还给我吗。会有卖保险的人说的那么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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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专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_:::青岛新闻网民生访谈频道:::    太平洋人寿保险纠纷,投诉资料。
( 03:57:22)[编辑][删除]转载▼  中国保监局领导:  腊月八号接到保监局电话(),就投诉资料进行整理。   事件:
  我于日,于祁县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保险,(保险合同编号986)。年底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太平洋保险祁县支公司经理态度蛮横,不解释,不协商,直接告诉我有问题可以去法院告。在此期间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一直无果。我于是去祁县法院起诉,后被驳回,不予受理。(祁县人民法院(2013)祁商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原因是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受理”法律规定,只适用“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之规定。我告的是“太平洋保险祁县支公司”然保险合同的出单地却是“太平洋保险晋中中心支公司”就是说我要到外地去起诉和我没有关系的晋中公司。我说祁县公司经理怎么对我这种态度,原来一开始他们和客户签单就暗藏玄机,推卸责任,一旦有纠纷和他是没有关系的。我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纠纷,甚至以后的理赔,都要在当地进行,“太平洋祁县支公司”的这种行为,无疑就是对客户的不负责任。  投诉理由:  1.太平洋保险祁县支公司与客户签单欺骗客户。欺骗事实:作为合法的支公司与自己发展的客户签单,不以自己公司所在地及当事人所在地签单,却拿外地支公司所在地合同与当事人签单。这种行为是否违规,是否对客户隐藏有风险,保监局的领导应该比我要清楚吧。  2. 太平洋保险祁县支公司与客户签单没尽告知义务。事实:拿外地公司合同与客户签单,不能如实告知其原因,及客户所要承但的风险。保监局领导不会说没有风险,不必告知吧。  3.太平洋保险祁县支公司非法侵占客户资金。事实:发生争议后,我退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保险的“附加险”,合同也以注销,但资金一直不给返还。保监局领导这种情况不会是正常的吧。  4. 态度问题。(保监局领导难道保险公司对客户都是这样吗?)  5.保险条款问题:(保监局领导如果认为条款存在个人理解不同,可以在网上建议大家讨论) 拿虚假不实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保险”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  一、违犯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监发〔2012〕2号: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  (二)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  (三)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  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  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  (四)死亡保险至少应当提供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事实依据: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保险, 一 是没有分红价值,二 是没有保险价值。其违犯了《保险法》及《保监发(2012)2号》规定。  首先,我们看看这款保险产品的分红:标题用括号专门标注“分红型”,说明“分红”是其重点。而条款中又说“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正常理解人们一定会认为是又有保险又有分红,虽然“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但还有保险,也就并不太计较了,再不保证还能低于银行一年期利率吗?但这只是客户一厢情愿的想法,保险公司合同条款也不会明确告诉你,他们在关键处很会玩模糊概念。而残酷的事实是,保单红利不但不保证,而且分红资金也不是客户投保金额,真正参与分红的资金实际是用客户投保金额缩水变为基本保险金额后,(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元/份,而且并非说你1000元就能买一份,保险公司还有个年龄换算表,保险合同中没有,但以我的是9980元/份,可作为参考。)所产生的现金价值在分毫不确定的红利。而现金价值永远都高不过你的投保金额。参与分红的本金减少,分红红利不保证,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价值在哪?(后附现金价值表)  再看其,人生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  合同条款:  1、 “祝福金”: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首先其违反了“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  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之规定。其条款中“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按其说  法是在当年,即到第二保单年能领二次祝福金,使客户认为其保险公司还比较人性,刚  入保就能拿钱,也不会再去认真研究其条款,但这只是保险公司误导客户的手段。其实,  总共的祝福金加最高现金价值的和还达不到客户的投保金额。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客  户投保金额-(减)保单最高现金价值≈(约等于)十几年总共的“祝福金”。也就是  说客户领了十几年,总共的“祝福金”+(加)保单最高现金价值,还没领回自己的投  保金额。“以我的保单:“按年(5次交清),每期保险费RMB19,960元,投  保份数 10份”。计算后总共投保金额就是99800元,再看现金价值表,到第  17保单年度末(也即是保单现金价值最高的一年,之后会逐年下降),现金  价值刚是8,321元/份。*10=16590,这是投保金额与现金价值的差,  每份每年给的9%所谓的祝福金,(90元),17年,就是90*17*10=15300元,  =1290元,与本金还差1290元,还是达不到本金数。”  2、“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5%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于被保险人6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首期祝寿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若被保险人在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我们不在给祝寿金。  (60岁应该也是现金价值最高的那年,每年返总保费5%,刚好20年,到79岁,本金返完不会再给。所以说“祝寿金”就是自己的本金,哪来祝寿之说。回头再看下祝福金,如我在60岁之前每年给的祝福金加到79岁祝福金是900*17+900*20=33300元。十万元存37年死期,虽然其间有几年不到十万,但就这笔资金37年利滚利,我不会算,总有人会算吧。)  3、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分析:给的还不是你二十年前存入的本金吗。还要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本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分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永远都低于投保资金。如果说保单现金价值大于投保资金的话,也是到79岁后领完自己本金,那还要看有没有命活到那时了,即使命好活到那时,现金价值也已经少得可怜了。以我的保单:“按年(5次交清),每期保险费RMB19,960.00元,投保份数 10.000份”。计算后就是99800元买了10份,也就是近1万元买了1份,投保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比为10:1。(按保险常规来说是不是很反常),现在再回头看看现金价值表,到第17保单年度末(也即是保单现金价值最高的一年,之后会逐年下降),现金价值刚是8,321.00元,与当初的每份投保金额9980元还有1659元的误差,如果再加上每份每年给的9%所谓的祝福金,(90元),17年,就是90*17=1530元,9元,与本金还差129元,还是达不到本金数,就是说客户投保17年,连本金都拿不回来,更不要说10万元17年的利息对投保人所造成的损失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却是白用了客户的投保资金17年,不但利息不给客户,保险也不给客户,真不知道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所谓的保险价值在哪?这样的保险责任是否违反了保监发〔2012〕2号:  “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之规定。  再者,“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死亡保险至少应当提供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而这款产品却  没有,保险公司占用客户资金,难道就不能按比例为客户购买一些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保险吗?应该有的保险责任没有,有的却是霸王条款,这个也不赔、那个也不赔,保险公司总共赔的也就是客户的投保资金,不赔这个不赔那个,就是要变相侵吞客户投保资金,并且还规定各种客户违约的责任,目的也是侵吞客户投保资金。保险公司向客户承诺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作为客户的我却没有得到这种信息,反而得到了催款通知。所退的附加险,退的也是本金的28.152%,非法占有客户本金71.848%,客户要问,就是无可奉告,理直气壮告诉客户,要想知道就去法院告去。(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太平洋祁县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客户这种态度,这种说法是出于什么心态?有什么目的?他的职业道德在哪?)附加险明明办理了退保,合同上已注销,资金一年了也没到账,难道说又被保险公司侵吞了?如此的保险责任,如此的承诺、如此的服务,如此的态度,怎么体现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否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太平洋祁县保险公司他们的诚实信用在哪?  总之这款产品如以保险及分红为主体的产品,毫无存在的价值,这些条款的规定对客户来说是不公平的,其对客户来说不但毫无保险也无利益,而且也不方便,还存在巨大风险。很简单的算法,十万元存入银行,不说二十年死期,就按年利3%计算,一年就3000元,本金不动,利息拿出几百元去买个意外风险保险、医疗保险什么的,保障有多大,对比此合同的“保险责任”,相信大家都能正确对比吧。而剩余的利息,也比起每年900元的祝福金及不确定的红利要高得多。不知保险公司推出此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其有存在的价值,就因以其存在的价值为主题推出产品,不应这样不负责任的误导客户,使客户做出显失公平的表达,违背客户订立合同的目的,遭受到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保险合同的法人还在外地,与你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故意不以其所在地公司签订合同,却拿外地公司合同签订,推卸责任,不尽义务,只管收钱,不受理纠纷,而且钱到手后,还不会给你好脸色,这也为客户以后的理赔增加了风险。保险公司这样做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以构成合同欺诈。  保监局领导,我不要求你们能帮助到我,因为在这之前我一直也没停止向你们反映情况,但一直无果,现在纠纷以进入司法程序,我相信在习主席的领导下,我国的司法深化改革会进入到一个新阶段,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但我还是希望领导们,能引起重视,既有规定出台,就应严查违规条款,维护法律尊严。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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