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什么保险公司最可靠的特保方式有什么?


NEiQT2023-06-15 17:13:05
2023年5月31日发(作者:茅少菊)中国保险业SWOT分析.docx 中国保险业SWOT分析 中国保险业基本概况 随着中国保入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展的新段,保服社会的域越来越广, 承担的社会任越来越重:从四川汶川大地震到百年盛事北京奥运、从交制度施到房地投 解禁、从国金融危机到参与医解、从养老社区投到新村合合作医建、从保覆盖面 大到境任保点启??保正在努力提高科学展和服社会全局的能力,在探索
2023年5月31日发(作者:茅少菊)中国保险业SWOT分析.docx 中国保险业SWOT分析中国保险业基本概况随着中国保入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展的新段,保服社会的域越来越广,承担的社会任越来越重:从四川汶川大地震到百年盛事北京奥运、从交制度施到房地投解禁、从国金融危机到参与医解、从养老社区投到新村合合作医建、从保覆盖面大到境任保点启??保正在努力提高科学展和服社会全局的能力,在探索中国特保展道路和保障民生方面取得著成就。如今,保站在新起点,入了新段,我国正在成新的保大国。从 2006 年-2010 年的 5 年,中国保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展成,保公司从 93 家展到146 家,中国保全行高管人由1.45 万人展到2.94 万人,由156 万人展到 330 万人,精算、核保核、投等技人日益成,行更大的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我国保的保收入模增迅速,2009年保收入已达到11137.3元,提前一年了保“十一五” 划列出的保收入超万的目。 2010 年,我国保收入达到 14500 元, 2010 年底保公司超 5 万元,是 2005 年的3.3 倍, 2010 年 1—12 月,全国保收入 1.45 万元。其中,保收入 3895.6 元;人身保收入1.06 万元。保付3200.4 元,其中付 1756.03 元;人身付 1444.4 元。目前,中国保呈出原保、再保、保中介、保管理相互,中外保公司共同展的市格局。到2010 年底,国内有7 家保公司超千元、 2 家超五千元、1 家超万元。性的保管理公司、健康公司、养老公司逐步成并成市的重要力量,初步形成以国有商保公司主、中外保公司并存、多家保公司争的格局。在未来,中国保及保公司将面更激烈的市争,中国保及保公司行SWOT分析 , 能我中国保及保公司未来的展有一个清醒的、客的。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优势(strength)和劣势(weakness)分析自1980 年以来,短短三十几年,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下,中国的保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尽管在此期了曲折的展,但在世界保市上,中国保及保公司仍具有的争和展,具体表在:1、政策境好2、国民持快速定展、量排名世界第一3、金融市健康良性展;外万美元,居世界第一4、外高速增、保持世界第三5、固定投增;中等收入以上人不断壮大、居民蓄余达16.7 万元,同比增 13.3% 6、管机构鼓励保做大做7、消者中国保本土文化的同感8、后9、快速展10、市体系逐步健全11、体制改革进展顺利12、法律法规初步完善13、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保险业发展在发展中具备诸多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劣势,主要表现在:1、保险业整体规模较小、供给主体数量少且分散2 、资本金规模小、承保能力有限3 、缺乏保险市场需求的价格弹性、保险费率总体水平偏低4、管理技术落后5、企业形象和品牌效应不突出6、优秀高级管理人才短缺7、产品普遍趋同、差别化特征不明显8、保险新企业的进入和老企业的退出存在着障碍。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机会(opportunity)和威胁(threat)分析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会(O)主要表现在:1、全球经济一体化2、风险的分散性决定了保险的国际性3、资本市场日益成熟4、自然灾害日趋频繁5、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较低6、需求潜力巨大,保险业发展空间较大7、保险消费意识的不断增强8、保险中介机构发展很快、专业化趋势愈加明显9、网络通信技术的飞速进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威胁(T)主要表现在:1、市场竞争的加剧2、中资保险市场份额会降低3、优秀保险人才会流失4、偿付能力可能会不足5、部分公司可能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SWOT配合战略SO战略 ( 优势机会战略 ) 要求发挥优势,利用机会,具体表现为:采取积极战略,选择性地增设机构数量;鼓励多方位、多渠道的创新;扩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发展中介市场、强化专业化分工,确保成本控制和服务专业化;提高网络保险在业务规模中的占比;针对保险的预期需求和潜在的购买力,加强产品的升级换代,尽快实现由传统产品向现代产品的转变;完善综合经营的政策、提高投资收益的占比;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通过积极的监督政策,发挥后发优势,提高保险业在金融业的比重。WO战略( 劣势机会战略) 要求利用机会,克服劣势,具体表现为:利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机会,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保险业整体规模;引进投资、增设机构数量,扩大资本金规模、提高承保能力;制定费率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保险费率总体水平;利用网络技术,加强管理技术、技能的培训;培育基础好、有潜力的重点企业;培养与引进并重,选择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加强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内部管理效率。ST 战略 ( 优势威胁战略 ) 要求利用优势,回避威胁,具体表现为:利用保险业发展政策环境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金融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的优势,通过快速发展,将蛋糕做大,回避威胁;利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外贸高速增长的优势,大力发展财产、货物保险;利用中等收入人多、居民储蓄余额大的优势,大力发展人寿保险,回避威胁;利用消费者对我国保险业本土文化的认同感优势,回避中资保险市场份额降低的威胁;利用外汇储备多的优势,开发外汇投资类产品,提高收益,回避偿付能力可能不足的威胁。WT战略 ( 劣势威胁战略 ) 要求减少劣势,回避威胁,具体表现为:通过发展,减少保险业整体规模较小的劣势;通过扩容,减少资本金规模小、承保能力有限的劣势;通过监管,减少保险费率总体水平偏低的劣势;通过引进,减少管理技术落后的劣势;通过培养,减少企业形象和品牌效应不突出、优秀高级管理人才短缺的劣势。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机会(一)重大政策陆续出台,保险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近年来,国家一系列重大政策陆续出台,扩大了保险业的影响,极大地改善了保险业发展的环境,提高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保险业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2006年 3 月颁布的国家“十一五”规划,是历次国家规划中涉及保险内容最丰富、定位最明确和政策指导性最强的一次。 6 月国务院 23 号文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预示着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向,解决了保险业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9 月保监会颁布的行业“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保险业未来五年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10 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13 届年会在我国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扩大了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二)宏观经济各项指标健康运行,保险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宏观环境和经济条件,保险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巩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已经跃上了一个新台阶, GDP实现总额近 21 万亿元,同比增长 10.7%,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四;2006 年国家财政收入近 4 万亿元,同比增长 24%;外汇储备继2006 年 2 月份超过日本、名列世界第一后, 10 月份又跨过万亿美元大关,实现历史性的跨越,到2006 年底达到 10 663 亿美元;外贸增长24.1%,前 10 个月外贸总额已超过去年总值,继续保持世界第三;全国居民储蓄余额已达到16.7 万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4%;2007 年 2 月27 日上证指数达到历史新高 3 049.77 点,沪生 300 指数涨幅跃入世界五强, A 股融资总额世界第三,总市值达到7 万亿元。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世界经济的发展经验证明,这必然是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今后国内需求潜力巨大,劳动力供给非常充足,其消费潜力和消费需求正处于上升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和宏观调控的日趋完善,也给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三)业务快速发展,保险业实力显著加强,在金融业的地位进一步提高2006 年,全国保费收入5 641.4 亿元,同比增长14.4%;保险公司总资产1.97 万亿元,比2005 年底增长29%;资金运用余额17 785 亿元,同比增长26.2%。针对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保险业把握了银行、证券业改革和股市好转的大好时机,进行较大规模的投资,促进了金融结构的优化和市场资源的配置,提高了保险业的地位和作用。持股市值超过社保基金和证券公司,成为仅次于基金和 QFII 的第三大机构投资者。人寿股份成为民生银行第一大流通股股东,人寿股份与人寿集团出资 46.5 亿元全部认购中信证券增发的5 亿A股,成为中信证券第二大股东。平安集团成为浦东发展银行第一大流通股股东;出资 49 亿元收购深圳商业银行 89.2%的股权,取得完全控股权。人寿股份与花旗集团联合成功收购广东发展银行,人寿股份取得20%的股权。(四)保险潜力还没有得到有效开发,特别是寿险业市场前景广阔。从我国目前的人寿保险市场来看,全国人寿保单持有量(即保险深度)仅为10%,其中北京为28%,上海略高也小于40%。而目前全世界寿险保单覆盖率的平均水平为 150%,最高的日本接近 600%、台湾地区超过 230%、香港地区也已经突破 100%。按照业界认可的假定,有 30%~40%的中国人口有能力持有人寿保单,从现在 10%的保险深度提高到20%~30%,保费收入将比目前翻上四番,我国寿险市场的前景可以说相当广阔。 2006 年,新单寿险保费收入 2 357.91 亿元,占寿险总保费收入的 58.06%;各类资本投入保险热情不减,截至 2006 年10 月,保监会共收到 39 个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拟注册资本总额达 140 亿元。我国保险业发展战略的建议(一)利用机会、发挥优势、克服劣势、回避威胁,全面实施SWOT配合战略市场开放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发展,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新动力和新活力,而风险的分散性决定了保险的国际性,因此必须利用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本市场的日趋成熟、保险消费意识的不断增强、保险需求潜力巨大、网络通信技术的飞速进步的大好机会,发挥政策环境好的优势,克服各种劣势、回避不利威胁,积极推动市场化进程。根据经济学理论和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保险业的发展呈现显著的“ S”型发展特征,当人均 GDP处于 1 000~3 000 美元时,保险业快速发展,当达到 3 000 美元之后,将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我国人均 GDP快速增长, 2006 年已达到 2 069 美元,整体进入了钱纳里工业化中级阶段,保险业将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我国保险业将充分利用资本、技术、人力、结构和制度五大后发优势,全面实施SWOT配合战略。(二)建设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 实现区域跨越式发展,推进改革深化近年来,保险业创新已打破了传统模式和领域,开始探索综合创新发展的新路子,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是新的历史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保险业改革创新,又好又快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重要举措。为此,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不能只停留在研究层面,要积极认真落实有关内容,因为只有落实,才能充分发挥深圳特区在改革创新的体制机制优势、毗邻港澳连接国际国内市场的区位优势、经济金融全国领先,高新技术、民营经济发达的独特优势,在保险业发展速度、经营绩效、诚信服务、对外开放、政府支持等方面为全国保险业发展树立榜样,并在管理体制、产品创新、综合经营等方面先试先行、积累经验,条件成熟时向全国推广;才能为中国特的保险业发展探路,才能通过试验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全国新一轮的改革、创新与发展。(三)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实现全面综合经营保险资金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在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地位日益突出,2006 年保险资金收益率5.82%,创历史新高。5 家保险机构成为中国银行 A 股 IPO 的战略投资者,认购金额15.2 亿元,占战略配售总额的38.3%;9 家保险机构成为工商银行 A 股 IPO的战略投资者,占战略配售总额的51.6%。今后保险资金运用要大胆创新,要发挥不同于银行的作用,减少企业和项目通过银行进行的间接融资,实现资本的更有效配置,应探讨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研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进入房贷市场的问题,研究解决以债券方式投资于政府大型基础设施、直接投入房地产市场的可行性方案。可以预见,随着综合经营的推进,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不同行业之间交叉的情况将更加普遍。(四)客观看待外资公司的发展,加快保险业的结构调整,促进公平竞争2006 年,全国外资公司保费收入259.21 亿元,占市场份额4.59%,同比下降2.33%,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凭借其成熟稳健的经营理念、完善的内控管理手段及良好的风险管控意识,获得市场的认可,而有些公司没能找到自己的市场定位。中国保险业要客观看待世界保险格局的变化趋势,加快结构调整,重点扶持几家保险公司,逐步建立大型保险公司、大型金融集团间相互持股的保险经济结构,成为能够主导国内保险市场,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利用当前A 股市场的有利契机,中国人寿和平安已完成A 股发行上市,中再集团的注资工作业已完成,下一步要尽快完成太平洋集团改制等工作。同时要适当保留一些专业性强、经营灵活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放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及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外,还要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保险等。为切实维护我国保险行业的利益,创造公平的竞争市场环境,尽快取消外资的营业税率等特殊超国民待遇,逐步取消外资寿险公司只能采用合资公司形式的限制。(五)建立三大现代监管体系,提高保险业市场掌控能力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减少冲击的关键是提高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风险控制力,因此要积极开展国际保险监管合作,扩大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合力作用,加强对跨境保险交易活动的监控,建立包括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国家保险监管系统、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自律系统、以社会评估机构为主体的信用评级制度体系。小结:中国保险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中国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依然较强,“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未来我国保险业将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型,完善主体多元化、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丰富保险产品创新、营销渠道,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东、中、西部保险市场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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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23-05-31 20:00:31
  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答记者问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修订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修订颁布《办法》。  《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二是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统一;三是服务实践,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审慎包容,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  《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一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四是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五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什么,《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情况?针对线上线下业务融合,如何衔接适用监管规则?  答:《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针对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应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另外,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问: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是否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答:《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另外《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经营范围、险种限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做了规定。  问:银行能否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问:对于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有哪些要求?  答: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问: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问:《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是如何规定的,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另外,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能否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关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答: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问: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哪些保险产品?经营区域是否有限制?  答: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监管制度需要为未来的发展预留政策空间,《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区域做了原则性规定,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银保监会将及时颁布相关政策,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问:《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的全流程提出经营要求和服务标准:一是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三是对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规范,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改善消费体验。  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是如何分工的?  答:《办法》规定,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是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便于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得到处理,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另外,相对于传统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借助信息系统的版本管理、系统日志、分级存储等功能,可以更加方便地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这也为监管部门异地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  问:《办法》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互联网保险业务涉众面广、模式众多、问题复杂,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带来新的风险隐患,也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二是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四是强化网络安全和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五是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报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问:《办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办法》修订工作全程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一是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三是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六是为便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办法》在保护互联网保险创新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一是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二是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三是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四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五是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责任编辑:王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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