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数定义为在大于1的自然数中,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不再有其他因数。
合数指自然数中除了能被1和本身整除外,还能被其他数(0除外)整除的数。
1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
所有大于2的偶数都是合数。
所有大于5的奇数中,个位为5的都是合数。
除0以外,所有个位为0的自然数都是合数。
所有个位为4,6,8的自然数都是合数。
最小的(偶)合数为4,最小的奇合数为9。
所有大于10的质数中,个位数只有1,3,7,9。
质数具有许多独特的性质:
质数p的约数只有两个:1和p。
初等数学基本定理:任一大于1的自然数,要么本身是质数,要么可以分解为几个质数之积,且这种分解是唯一的。
合数的一种方法为计算其质因数的个数;另一种分类合数的方法为计算其因数的个数。所有的合数都至少有三个因数。
只有1和它本身两个约数的数,叫质数。(如:2÷1=2,2÷2=1,所以2的约数只有1和它本身2这两个约数,2就是质数。)除了1和它本身两个约数外,还有其它约数的数,叫合数。(如:4÷1=4,4÷2=2,4÷4=1,很显然,4的约数除了1和它本身4这两个约数以外,还有约数2,所以4是合数。)1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因为它的约数有且只有1这一个约数。判断一个数是质数,还是合数,可以根据它约数的个数来确定:只有两个约数的数,是质数;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约数的数是合数;有且只有一个约数的数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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