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利率决定理论中强调投资与储蓄市场化的突破口是开放什么

    我国"利率并轨"(也可称"两轨并一轨")正渐行渐近。根据央行透露的信息,LPR改革可能成为利率并轨的重要突破口。本文通过总结国际上各国LPR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研判我国LPR可能的改革方向。

    一、LPR改革可能成为利率并轨的重要突破口

LPR是金融机构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根据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和相关人士的发言推断,LPR改革可能成为利率并轨的重要突破口。央行不会取消LPR,而是倾向于进一步完善LPR,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增强LPR与政策利率的联动。央行已逐渐明确在目前阶段,重点培育市场化贷款定价机制,进一步完善LPR形成机制,增强LPR的市场认可度和公信力,逐步让LPR替代贷款基准利率成为贷款利率定价的"锚"。

    LPR由央行于2013年10月推出,是当年7月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后,意在促进定价基准由央行确定向市场决定平稳过渡的安排。目前LPR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PR最大的问题是几乎没有波动。LPR的调整几乎同步跟随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变化。从2015年10月开始,LPR一直处于4.31%的水平,跟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动完全一致(图1)。LPR并没有体现出相较基准利率更有弹性的特征。

    (二)期限品种单一,对中长期贷款的参考价值有限

    目前,基于LPR的定价应用大多仅限于短期贷款,长期贷款使用较少,实际使用中存在LPR与期限定价结合难的问题。具体来讲,LPR自公布以来只有1年期一个期限档次,而其他期限的期限溢价需要银行自身进行测算衡量,特别是在中长期限贷款定价时需用此品种加减点形成完整的贷款利率曲线,难度较大。

    目前LPR是以报价行贷款余额占比为权重计算,这容易造成LPR向贷款规模较大的银行报价倾斜。中小银行并不确信这样成生的LPR是否真实反映了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和企业融资成本。另外,也有银行认为大型银行并不一定按实际贷款利率进行LPR报价,因而也对报价的形成过程及可信度存在质疑。

    目前,LPR的基准作用和应用范围还较为有限。相比央行贷款基准利率,LPR的接受程度仍较低,尤其是在议价能力强的大中客户中推广难度较大。大多银行客户对LPR知之甚少,银行自身的客户经理对LPR大多也只是大概了解。客户对LPR的公信力仍存疑虑。使用贷款基准利率已形成的思维和行为路径依赖难以短期内打破。目前,将LPR相关条款纳入贷款合同及制度文件的银行不足两成

    LPR最早起源于大萧条时期的美国,之后也曾在加拿大、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印度、南非等国家和地区实践过。

    LPR机制起源于美国,经历美国经济多次周期波动与数次监管政策调整,运行至今已近百年历史。时至今日,美国LPR运行机制及作用范围与设立之初已是大相径庭。

1929年美国大萧条时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资金供需失衡,企业大量倒闭,经济极度萧条,商业银行难以寻找到信誉良好的贷款对象。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争相下调信贷标准与贷款价格,恶性竞争导致银行业不良资产余额大幅增加,其中部分银行因资金链断裂倒闭,进一步加剧了美国经济衰退。为防止商业银行间恶性竞争,美国设立了LPR机制。LPR由《华尔街日报》倡导,以形成统一的贷款最低利率,并只有一年期一个档次。LPR早期是根据银行自身业务成本确定。随着大部分银行将本行LPR与联邦基金目标利率相关联,1992年三季度以来,LPR一直等于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加300个BP(图2)。

    2.金融创新导致定价基准由LPR过渡到货币市场利率

美国LPR作为贷款利率定价基准的地位的弱化原因在于货币市场工具的竞争。美国LPR在推出伊始主要用于3-5年信誉良好的商业贷款。伴随着商业票据(CPs)、CDs等短期融资工具市场的发展,信誉良好的大企业融资呈现短期化趋势,信用风险和期限风险也相应下降。同时,贷款业务同业竞争加剧,一些银行以接近筹资成本发放贷款,贷款利率被压低甚至低于LPR,后来逐步导致大企业贷款及部分银行基准利率从LPR过渡到货币市场利率。

    3.目前LPR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零售和小额贷款业务

    目前,美国LPR主要是为中小企业贷款及零售客户的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等提供定价基准。根据美联储的统计,到2017年末,工商业贷款中仅10%左右依据LPR定价(图3) ,以Libor作为定价基准在工商业贷款中的应用更为广泛。

    从具体贷款品种来看,银团贷款仅3%依据LPR定价,商业贷款和商业按揭贷款30-50%以LPR定价,零售按揭贷款85%以LPR定价,消费贷款几乎均按LPR定价 。从商业银行类型来看,本国小型商业银行比大型商业银行和国外商业银行更多地运用LPR进行定价。从贷款期限来看,除即时贷款中接近五成运用LPR进行定价外,1天至1年期贷款几乎不按LPR定价;1年期以上贷款有25.20%运用LPR进行定价。

    1959年3月日本设立类似LPR的标准利率制度。日本的LPR与官定利率平行变动,并作为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下限。早期的日本LPR结合1947年《临时利率调整法》所规定的存款利率上限管制,为日本银行业提供了强大的利差保护。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废除后,日本的LPR仍保留,原因是为了有效避免银行业过度竞争。

    为配合利率市场化进程,日本央行在1989年将LPR的定价权转交给各大商业银行,不仅让LPR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反映银行的业务成本结构,而且还较好地培育了主要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这为日本在五年之后稳健实现利率完全市场化打下了坚实基础。

日本曾实施过短期和长期两种LPR。短期LPR是金融机构向优质企业发放1年期以内贷款时适用的利率。长期LPR是金融机构发放1年期以上贷款时的最低贷款利率。1959年刚推出时,短期LPR与再贴现利率直接关联。长期LPR通过相关金融机构协议而定,参照5年期金融债发行利率,一般以该发行利率加上0.5个BP为基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自1991年起,日本长期LPR的作用逐渐淡化。商业银行发放长期贷款时逐渐不采纳长期LPR,而是在短期LPR基础上加上一定的上浮利率,一般3年以内的贷款按短期LPR上浮0.2个百分点,3-6年上浮0.4个百分点(图4)。

    4.目前LPR在中小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消费贷款等领域发挥重要的定价基础作用

近些年,随着日本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断增加,银行对大企业贷款竞争日益剧烈,这些均推动了大企业贷款定价基准从LPR向参考Tibor、Libor等货币市场利率。特别是,在中小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消费贷款等领域,LPR仍发挥重要的定价基础作用。另外,和美国类似,地方银行、信用金库等规模较小的银行相比规模较大的主要银行更多地运用LPR进行定价(图5)。

    四、从国际经验展望我国LPR改革的模式选择和实施步骤

各国经验表明,成功的利率市场化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逐步推进的过程。美国、日本等代表性国家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后,并未一步到位地将货币市场利率作为贷款定价基础,而是过渡性地先发挥LPR的指导作用。LPR这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可以促进定价基准由中央银行确定向市场决定平稳转变,在稳固利率市场化改革成果的同时,也将利率市场化对本国银行业的负面冲击降到了最低。并且实行LPR定价,一定程度上可以培养并提高金融机构信贷产品、自主定价能力,减少非理性定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公平有序的定价秩序,完善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机制。从美日经验来看,利率并轨后LPR也并未立即取消,相当长时间内仍然是重要的贷款定价基准,而印度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实际上也多次更换贷款定价基准。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现阶段的LPR在形成基础、市场地位与决定机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异质特征。目前无论从定价机制、市场表现,还是实际应用角度看,我国LPR显然都不符合作为贷款基准的要求,需要大幅改革LPR形成机制才能满足利率并轨的需求。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我们认为央行可能会进一步优化LPR,夯实LPR市场化定价的基础,将其与货币市场上的政策利率衔接起来,提高其弹性。

    (三)适当考虑扩大报价行范围,提升金融机构应用LPR力度

一是从扩大LPR应用范围的角度讲,我国政策当局会考虑将一些全国性的或业务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地方商业银行纳入LPR报价行的范畴,以逐步提高LPR定价的影响力。根据国际经验,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间利率定价机制的成员不断扩大,会将地方性商业银行纳入当地自律机制的范畴。除此之外,政策当局也可能鼓励非报价银行参与LPR,通过积极拓展LPR利率互换业务等方式加强LPR推广应用创新。二是引导市场化方式竞争,提高LPR定价的信息披露水平。在美国,除WSJ每日公布的报价行外,所有商业银行都每日公布本行LPR报价。这是各家银行展现自身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方式。我国也将提高LPR定价的信息披露水平。毕竟对商业银行LPR报价的偏离度等进行披露,逐步体现LPR利率的校准作用,也对报价行的报价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等进行更为有效的约束。同时,对全社会范围内基于LPR定价的资产业务量进行披露,以更好地掌握、了解LPR业务推进范围,同时也能起到激励作用,引导更多的客户、机构使用LPR作为定价基准。

【摘要】: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一国金融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需要和必然结果,也是一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利率市场改革从1994年开始,2015年以存款利率上限开放为标志,历时21年基本完成。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深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利率市场化带来的严重冲击和巨大挑战。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国际经验显示,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利差收窄和利率波动,使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面临更加残酷的同业竞争和经营波动,从而加剧了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而中小商业银行与大型国有银行相比,存在资产规模小、传统业务竞争力弱、中间业务发展相对落后及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在利率市场化后,将受到更大的冲击。同时,美、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显示,金融创新不仅作为突破口,也作为推动剂,有力地保证了利率市场化的进行,而利率市场化反过来,也倒逼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利率市场化与商业银行创新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此外,利率市场化的关键在于由市场决定资本的价格,利率水平能够真实反映资本供需,降低各种形式的融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我国长期存在的所有制导致的“信贷歧视”,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生产效率的提升。基于104家商业银行2008年至2016年的面板实证分析显示:第一,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剧了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冲击更强。第二,对大型商业银行,存在规模效应“大而不倒”,但规模扩张并不能缓解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金融创新是缓解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增强其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根本途径。第三,利率市场化会促进商业银行的创新,对中小商业银行的促进作用弱于大型商业银行,而同业资金空转会抑制金融创新,动摇商业银行的发展根基。第四,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没有有效消除“信贷歧视”,相反地,强化了“信贷歧视”,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中小商业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定位需要进一步落实。基于更换变量衡量方式的稳健性检验,验证了上述结论的稳健性。本文的创新之处为:1)研究视角创新,利率市场化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研究较少,对于“信贷歧视”的消除作用理论推演较多,实证检验较少。2)数据创新,以往文献实证研究多针对上市商业银行,不超过30家,而本文选取了 104家商业银行,其中绝大多数为非上市中小商业银行,使本文研究具有更扎实的微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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