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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发布后,中国外文局主管的中国翻译研究院组织党政、翻译等领域专家,精选重要语汇,经初译、审改、核定等环节,形成参考译法,以期为相关外事外宣翻译业务部门、外宣媒体、专业翻译机构以及各行各业涉外交流人员提供参考借鉴,推动做好重要政治词汇外译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一、15个部分标题摘编

1.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3. 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4.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5.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6.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7. 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8. 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9.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10.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1. 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确保人民军队忠实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

12.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13. 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4.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5. 加强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

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的显著优势:

1.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

2.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

3.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

4. 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

5.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6.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7. 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

8.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

9. 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社会始终充满生机活力;

10. 坚持德才兼备、选贤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培养造就更多更优秀人才;

11. 坚持党指挥枪,确保人民军队绝对忠诚于党和人民,有力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12. 坚持“一国两制”,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13. 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

三、其他重要概念、范畴、表述(摘录)

1. 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

2. 党的全面领导制度

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5. 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6.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7.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8.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10. 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11.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13. 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

14. 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1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6.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7. 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18.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19.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20. 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21. 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

22. 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

24. 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25. 国家实验室体系

27. 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28. 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

29. 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

30. 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

31. 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

3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

34. 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35.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36. 全媒体传播体系

37. 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

38. 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

39. 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40. 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41. 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

42.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43. 社会治理共同体

44. 新时代“枫桥经验”

45.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46. 公共安全体制机制

47. 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48. 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49. 网格化管理和服务

51. 总体国家安全观

52. 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53. 主体功能区制度

54. 资源高效利用制度

55. 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

56. 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

57. 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58. 国家公园保护制度

59.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60. 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61. 军委主席负责制

63.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64.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66. 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67. 人类命运共同体

68. 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69.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70. 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

71. 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72. 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

73. 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74.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75. 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76. 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77. 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

78. 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79. 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

80. 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

81. 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82. 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

83.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84.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85. 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87. 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

88.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89. 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90. 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91.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92. 共建“一带一路”

93. 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94. 把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继2020年密集出台健康险系列新规之后,2021年,监管显然又将重点转向了“意外险”。4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险企下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在对此前各类有关意外险的制度文件进行归纳的基础上,针对意外险市场各种乱象进行规范。

人身险三大类产品中,相对于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一向属于“保费规模较小”的险种,但其实早在2018年,其保费收入就已经突破了千亿大关。2020年,因疫情影响出行,意外险保费收入略降,但也仍录入1174亿元原保险保费,同年,其理赔金额也达到了316亿元。

意外险费率低,杠杆高,是人们补足人身保障不可或缺的产品类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其风险较易控制,利润水平也往往不错。但也正是因为这些特征,长期以来,意外险市场也常常为各种乱象所困扰,例如与贷款捆绑实际增加中小微企业负担、携程等旅游类互联网平台倚仗渠道优势对航意险等收取畸高手续费、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甚至利用意外险为某些人输送利益等。而这些乱象无疑正是监管出台各项制度对意外险市场进行规范的根本原因所在。

针对意外险业务的规范在2020年就已经展开,2020年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4号)下发,对推进意外险改革给出框架性意见;当年6月17日又下发《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计划利用整整半年时间,对意外险市场乱象进行清理整顿。而此次《监管办法》的制定,也是上述各项监管工作的一次总结。

其在试图管住意外险“费用率”“利润”“定价”“赔付率”的同时,也反不当利益输送,反欺诈,还拟定了包含13项禁止项的负面清单,包括禁捆绑销售、禁强买强卖、禁无资质销售、禁误导、禁利益输送、禁炒停售等等……从2022年开始,还要求险企逐步试点披露意外险数据。

根据《监管办法》,个人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银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应及时调整定价;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应停售。

以下就是《监管办法》的详细内容:

《监管办法》是过去诸多意外险相关政策的一次汇总

【原有监管制度废止】《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关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函〔2003〕1076号)、《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寿险〔2010〕921号)、《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94号)、《关于意外险出单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寿险〔2010〕1066号)、《关于银行为信用卡客户赠送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0〕34号)及《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1999〕245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很显然,《监管办法》不仅是新规,更是对过去诸多有关意外险的政策的一次大汇总,其实施后将废止的制度,涉及7项。这同时意味着《监管办法》实施后,将一改过去意外险监管制度过于庞杂的缺陷,成为意外险监管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个人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长期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结合公司实际经验数据,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很长一段时间,携程等旅行类互联网平台因为在销售航意险等险种方面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经由这些平台销售的意外险往往费率畸高,达到90%以上,保险公司基本只能“赔本赚吆喝”。保险业苦这些互联网平台久矣,但在保险业绩压力面前,依然选择屈从。

《监管办法》对于不同类型意外险的附加费用率做出详细规定,但是否能彻底杜绝手续费率畸高问题,仍有待观察。

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银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对长期意外险,保险公司应进行利润测试,并在精算报告中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对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银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费用率、赔付率直接影响意外险承保利润率,监管要求险企对长期意外险进行利润测试,并拒绝审批或备案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在健全意外险精算体系的同时,也是在倒逼险企树立长期经营的意识。

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

【价格调整机制】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长期意外险产品以及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低于100万元或年度累计销售件数少于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险产品除外。对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以确保下一年度赔付率不低于50%。

其中,赔付率的计算公式为:(年度赔款金额+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初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度保费收入+年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在管住附加费用率、管住利润测试的同时,《监管办法》还要管住赔付率,要求意外险赔付率不得连续三年低于50%,否则就要调整定价。三管齐下,这次能管住畸高的手续费率么?

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应停售

【产品停售要求】对于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停售该产品。

赔付率连续过低怎么办?《监管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须停售,监管用意是显而易见的,杜绝赔付率过低,华而不实,甚至“不道德”的产品。

但问题来了,以航意险这种发生概率极低的意外险为例,其赔付率势必长期低于30%,该如何破解?

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委托中介销售】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展业,支付的保险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中介业务流程的复杂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屡见不鲜,这一项规定显然正是针对此种乱象而制定。该项规定,同时要求险企强化对于中介的监管,并再度明确要求“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但相对于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将该项制度落地,仍是难题。

强化意外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对业务系统提出更高要求

【客户信息真实性】保险公司应加强意外险业务的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要求保险销售人员以及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意外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应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意外险由于杠杆率高,常常被不法分子用于“杀人骗保”——先是集中投保大量意外险保单,再通过杀人分别骗取保险公司赔偿。

为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就需要保险公司能够做到“互通有无”,一旦发现有人向多家保险公司为他人集中投保高保额意外险、寿险等险种,就及时敲响警钟。这不仅有助于减少骗保,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预防此类恶性犯罪事件。

该项规定在强化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的同时,也对险企业务系统提出更高要求,显然是为险企之间“互通有无”打下基础。

禁捆绑、禁强买强卖、禁无资质销售、禁误导、禁利益输送、禁炒停售……

【负面清单】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其中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向客户销售,或者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赠送。

(二)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三)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或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

(四)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五)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六)通过增加特约条款扩展保障范围,或未经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恶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

(七)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八)向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产品;

(九)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

(十)通过指纹采集或图像采集替代意外险出单管理中保单应当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

(十一)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

(十二)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十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在管费用率、利润、赔付率,反欺诈,反不当获利的同时,《监管办法》还直接列出了13项负面清单,很多与意外险密切相关的“乱象”被纳入其中,包括捆绑销售、强买强卖、跨区销售、商业贿赂、随意扩展承保范围、恶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提前60天预收保费等。

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无疑是捆绑销售,一些中小微企业或个人在申请贷款时常常被银行要求投保高价意外险,是典型的意外险“捆绑销售”,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事实上加大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于这种情况,银保监会曾对多家银行、险企进行过处罚。

2022年试点披露部分个人意外险数据,2023年全面披露个人意外险数据,2024年开始将披露范围扩展至团体意外险

【试点披露个险】自2022年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信息披露专栏对上一年度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披露。披露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包括销售渠道情况、产品情况、合作机构名称、保费收入、赔付情况、中介费情况、盈亏情况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1。

(二)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分渠道经营数据,包括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2。

(三)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险种经营数据,包括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3。

与短期健康险相同,《监管办法》也要求险企公开披露意外险相关数据,且从2022年开始,在3年的时间内,逐步扩大披露范围。

具体而言,2022年试点披露部分个人意外险数据,2023年开始全面披露个人意外险数据,2024年则将披露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团体意外险。

全面披露后,涉及的数据将十分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意外险的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团体意外险的销售渠道情况、产品情况、合作机构名称、保费收入、赔付情况、中介费情况、盈亏情况等,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的典型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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