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怎么报销流程可以报销多少费用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与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jy13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缴费比例,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2016年工伤保险最新政策:赔偿标准与缴费比例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二、缴费标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12月31日)

  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差别和风险程度,确定为五个:即0.5%;0.8%;1%;1.5%;2%。缴费基数同养老保险。

  1.对金融产业、商贸零售、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各种服务行业等实行0.5%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2.对电信邮政、新闻出版科技交流推广、交通行业实行0.8%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3.对房地产娱乐业、公共设施管理、农林畜牧渔业、纺织服装制造业实行1%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4.对农副产品食品加工业、纺织皮革皮毛制品业、木材家具加工制造业、医药造纸印刷化学纤维塑料橡胶金属制品业、建筑运输物流装卸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的生产供应业实行1.5%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5.对石油炼焦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矿黑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冶炼采选业、水泥制造煤炭开采其他采矿业等实行的是2%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三工原则”)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第1、2条款情形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第3条款情形的,按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凭工伤认定结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

  (二)、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助标准为每天25元。

  (三)在州外就医的交通费及住宿费(伊州人社发(2014)38号文件)。

  1、交通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汽车票据实报销;

  2、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限额凭据支付,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100元、地州市所在地80元、县城所在地60元的标准予以报销。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新人社发【2013】139号文件中配置目录标准执行。

  发生工伤的`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六)一至四级伤残工伤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待遇:

  1、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以本人的工资为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经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待遇:

  (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伤残11个月,六级伤残10个月。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27个月,四级伤残24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30%。

  (八)七级至十级伤残工伤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以本人缴费工资为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待遇:

  (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七级伤残9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7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七级伤残21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5个月,十级伤残12个月。

  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二项工伤待遇。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自治区物价局定300元

  五、不认定为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工伤转诊(伊州人社发[2015]25号)

  工伤必须在社保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逐级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给予报销。

  (二)工伤报销(经办规程)

  职工发生工伤后治疗费用可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垫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申报,申报时必须在网上经办系统中提交申请。社保局将对符合范围的费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支付。用人单位向我局提供收款收据后,工伤费用将拨付给单位,由单位再支付给个人。(注: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详情请咨询社保局。)

  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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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费用单位付

  黄某在长沙某救助站从事内勤工作。2009年11月12日,在救助站值班时听到狗叫声,黄某出门查看时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伤,诊断为开放性颅脑外伤、胸外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所在单位未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8月19日,事发9个多月后,黄某本人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0年10月18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黄某为工伤,为黄某支付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因黄某所在单位未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45127元由用人单位承担。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别错过1年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4个月康复训练,伤者重拾生活信心

  邓某是长沙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2008年7月14日,在驾车送客户途中发生车辆追尾,严重受伤。经抢救,邓某伤情稳定后转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一级、全部护理依赖。邓某所在单位于2008年6月19日开始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他受伤时,参加工伤保险仅1个月。

  2008年7月至2011年10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55万多元,其中康复费21万多元。由于邓某伤情特别严重,虽经全力救治但依然造成C4椎体滑脱伴高位截瘫。年轻的伤者整日痛苦地躺在床上,面对年轻的妻子和只有2岁的年幼孩子,一度非常绝望甚至失去了生活下去的勇气。根据邓某的伤情、治疗情况以及治疗医生康复专家的建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他到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经过14个月的医疗康复和心理康复,邓某现在已经能借助轮椅等辅助器具进行一定的活动,不用整日躺在床上,他又变得开朗自信了。

  康复助力回归社会,为工伤保险最终目标

  从单纯经济补偿向与工伤预防、医疗康复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转变,是现代工伤保险的显著标志之一。工伤康复是在工伤社会保险体系下,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全面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因此,工伤康复是降低工作意外和职业伤害造成损失的有效途径,是工伤保险的最高目标和最终目标。

  建筑工地农民工出事故,获工亡补贴40万元

  杨某是长沙某建筑工地农民工。2011年6月19日,他受项目部委托骑电动车到工地对面五金店采购小型工具,被一辆小客车撞倒在地,在医院救治的第二天,因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后经交警部门鉴定,肇事司机和杨某应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杨某所在建筑施工企业于2010年12月以建筑项目为单位,统一为务工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经核查,杨某确系该建筑项目招用务工人员,且是因工作原因外出被撞身亡,认定为因工死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支付一次性工亡待遇397420元,其中:丧葬补助费1524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

  建筑项目统一参保,务工者不记名享待遇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集中了全国近三成农民工。国家安监总局的统计表明,建筑业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仅次于煤矿,排在各行业第二位。

  2010年8月,长沙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建立了建筑行业以工伤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综合保险体系。

  根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统一办理,务工人员不记名,工伤保险费标准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的人工费乘以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9%计算。工程造价中人工费数额不明确的,按工程总造价乘以15%作为人工费计算应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务工人员在工地上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也不影响职工的工伤认定。职工可在1年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后,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标准,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待遇。单位拒绝支付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合同写着不负责,工伤照样赔5万元

  2009年7月,杨某应聘到长沙某建筑公司操作机械手,公司提供的招工表上注明了“如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当时杨某也没在意,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当年10月15日,杨某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机械上掉下摔伤,伤残鉴定为八级。出院后,杨某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只同意支付医疗费,理由是双方已约定“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杨某与该建筑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约定的“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无效。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建筑公司支付杨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4.8万元。

  签约条款不合法,认定无效护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职工(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合同中若有“如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属违法行为,合同条款无效。

  “小工伤”5个工作日办结

  2013年9月22日,芙蓉区某公司办事处员工曹某高高兴兴地在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领取了工伤医疗费支票1099.98元,一周前她因打扫卫生时不慎划伤左手,在附近社区医院做了手术及治疗。单位随即给她申报了工伤并提交了资料,想不到仅仅5天,她的全部医疗费就得到了报销。2013年9月1日,长沙市在全省率先实行“小工伤”一站式服务模式,曹某是新规实施后的第一位服务对象。

  2000元“小工伤”,实现“一站式”办理

  “小工伤”是指因工伤治疗终结后医疗费用较少(2000元以内)且无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以前,一般工伤事故赔偿往往要经过工伤事故报案、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申报四个环节,耗费时间长,钱不多的话有人就选择放弃。近年来,随着长沙经济走上快车道,工伤事故也渐呈高发趋势,有近4成的工伤事故属“小工伤”。

  针对“小工伤”事故特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专门开通绿色通道,搭建快速处理申报、受理、核报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单位提供相应的“小工伤”申报资料,经办人员核查资料后会当场确认是否符合“小工伤”,对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 “小工伤”实行即来即办,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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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工伤险的存在对于我国劳务工作人员而讲具有怎样的价值吗?工伤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中至关重要的一类保险项目,它保障了我国劳务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当我们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它的存在能够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项伤害带给我们的经济压力,是对我们基本生活的一个保障。现在购买工伤险的人越来越多,也表现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所以,了解工伤险对于我们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第33条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周密制定单位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举例上海2017年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生活费、住院费、残疾器具使用费、交通费等等,那工伤保险赔偿流程都包括哪些步骤呢?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有哪些步骤: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5.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6.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7.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要想获得工伤赔,必须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受到的伤害被鉴定为工伤后,职工积极主张工伤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1、医疗费:【30条3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条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30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条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3条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护理费:【33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1、生活护理费【34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5条】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5条1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5】缴纳基本医辽保险费改变【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单位与个人共同向基金支出】

【B】五级、六级【36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前提: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单位支付】

【C】七级至十级【37条】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无】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7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10级1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单位支付】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总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基金支出】

2、丧葬补助金【39条】【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出】

3、供养亲属抚恤金【39条】【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基金支出】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赔偿数额3个月平均工资6个月工资在职的6个月,离休的3个月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工伤保险待遇及业务办理流程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11、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包括:

1、停工留薪期工资:2、解除劳动关系后,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被鉴定为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工伤认定结果来确定的,工伤级别不同,工伤保险待遇不同。

1、发生工伤24小时内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

2、发生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工伤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过行政复议期后)。

(2)发票原件(本人签字)。

(3)费用明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要求原件、复印件。

(4)工伤待遇审批表。

(5)工伤职工如果放弃伤残等级鉴定,需本人书写放弃伤残等级鉴定声明,单位盖章。

(6)工伤职工如需要评残,需到医保处填写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报表。

七、工伤保险报销范围怎么算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八、单位拖延申报工伤保险怎么办

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导致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权,任何法律法规没有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也规定: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综上,如果发生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三是工会组织。

(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3)工会组织。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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