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互联网金融犯罪上的洗钱?什么是金融上的洗钱?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其在便利交易支付、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呈现了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工作,已成为当前反洗钱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模式。现在的支付宝,未来的网商银行,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交易通过支付结算系统完成。互联网金融在给客户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为恐怖融资分子提供了一条洗钱、恐怖融资新渠道,给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带来了新挑战。洗钱犯罪已经有从传统支付工具向信息化支付工具转移的趋势。

  互联网金融洗钱及恐怖融资交易的特征

  非柜面交易,资金隐蔽性强。网上银行交易主要通过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的认证等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收单银行、电子支付工具发行银行、CA认证中心等只能核查交易各方的身份及支付方的存款余额,不能了解支付方资金的来源和保障。加密技术一方面保护了客户的隐私权,为客户资金安全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为调查和惩治洗钱及恐怖融资犯罪带来了难度。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在资金操作方面的自由性、瞬时性、隐蔽性,对反洗钱监控方面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运营成本低、无形数字化。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网上支付等产品和服务推陈出新,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与传统的纸制货币相比,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工具的无形化、数字化特征很容易完成现金形态的转换和资金的转移,能够方便地将大量电子货币通过网络划转至指定的账户。由此带来的网络风险也不可忽视。

  交易突破时空限制,资金转移瞬时快捷。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及恐怖融资分子可以在瞬间把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由于银行不可能实时审查网上的每一笔业务,因此,即使事后监测到某些交易具有可疑之处,也可能因网上交易的瞬时性,为追查外逃资金带来了困难和障碍,也对反洗钱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

  监管薄弱,风险性大。互联网金融暂时还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和合规机制。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低,很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互联网金融中,洗钱方式呈多样化,且不易被监管部门察觉。

  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工作难点

  内控和制度风险。近年来,尽管农信社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在内控机制上还是存在一定不足。一是反洗钱合规或风控机制与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不匹配,反洗钱工作条线单一,缺乏整个业务条线共同参与反洗钱工作,形成反洗钱一定“盲区”;二是在互联社金融形势下,大部分机构不能及时跟进反洗钱最新监管要求,适时更新和完善有关反洗钱制度,未建立针对产品、业务的洗钱风险评估机制,相应的也未对办理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客户开展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和资金监测,洗钱风险控制薄弱。

  人员配置风险。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属于高智能犯罪,反洗钱工作需要有一大批精通金融、计算机、结算等专业知识和责任心强的员工。但由于思想认识、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农信社一定程度上缺乏反洗钱工作的专业人才,又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反洗钱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机制,反洗钱人才的匮乏使该项工作更多的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而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介入型状态。同时农信社现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兼职,且绝大多数是身兼数职,工作头绪不仅多而且杂,日常工作量又大,无法多头兼顾。

  身份识别风险。传统金融业务在开户时一般采用面对面身份认证的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面签”,柜员会鉴别用户证件的真伪、人证是否相符以及是否用户本人真实意愿。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减少了用户面签环节,在线身份确认环节存在较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完善的网络身份认证体系和征信体系。网络身份的确认、线上融资信用风险、假冒网站、交易欺诈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源于网络的虚拟化而带来的信任问题。而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资金交易,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很薄弱。由此可见,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方面的重要性。

  可疑支付交易风险。网上银行交易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快速、多笔资金转移,交易数据量巨大,交易行为复杂。不法分子通过将资金小额、多笔转入转出,或者在多个账户间转账等操作,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由于网上银行缺乏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体系,核实伪造虚假身份证件和利用虚假注册公司开户等还存在一定困难。

  操作系统缺陷风险。目前,农信社涉及反洗钱操作的业务系统存在一定缺陷:一是核心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共享度低,造成账户信息纠错难。主要体现在开户证明文件因开户录入信息后系统未进行逻辑校验,信息录入错误难以当时发现;二是公安反恐部门与金融系统之间未建立起反应迅速的反恐融资协作平台,反洗钱黑名单数据库未及时嵌入核心业务系统,不能对黑名单客户进行实时监控;三是反洗钱操作系统缺少网上交易IP地址等记录,客户的身份信息登记存在不完整和错误的现象;四是人行没有可供进行反洗钱工作快捷互动交流的平台,现有的反洗钱交互平台只实现了单向上报和人行信息发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渠道不畅,与人行互动交流难。

  开展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措施

  强化制度建设。在互联网金融形势下,农信社要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必须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融资内控制度。深入研究科学开展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重新划分并确认客户风险等级,提高客户风险评估的科学有效性;其次是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再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逐步建立健全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机制和流程控制措施;再次是将反洗钱工作贯穿各个业务条线,加强信息的统筹研判,不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同时注意收集本单位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反洗钱系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漏洞,为及时修订相关制度、流程、系统打下基础。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提高全员反洗钱责任意识,农信社应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持续提升一线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上的意识,系统提升各级反洗钱人员的专业分析能力。加强反洗钱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先锋堡垒作用,创造打击洗钱犯罪、人人有责的社会环境,扩大反洗钱工作的覆盖率和普及度,强化责任共筑坚韧防线。在当地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继续加强战略层面布局,加大人才队伍建设与技术投入,构建起更加坚实,严密的反洗钱管控体系。

  优化身份认证系统。将公安部门管理的户口簿、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公民身份信息,全部纳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实现公民身份信息的完全对接。普及各种身份证件知识,提高临柜人员的证件识伪、防伪水平。以金融机构领域的身份认证系统为基础来进一步优化互联网身份认证系统。一是与客户初次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关系时,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甄别客户身份,避免为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要根据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杜绝匿名账户,严把客户准入关。二是要健全事中管理,加强网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控制机制,在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等情况下,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三是强化事后监控。建议人民银行在当前实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力争实现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帮助金融机构确定客户身份。

  加强客户尽职调查。能否有效地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直接关系到银行后续的反洗钱工作。银行不得开立或保留匿名或以假名开立的账户。客户尽职调查除获取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外,还需要调查客户代理人、受益权人、关联方的基本信息。银行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的同时还应要求客户填写真实性声明。当多笔交易涉及同一汇款人或收款人时,银行还应关注这些交易是否被有意拆分以躲避审查。客户尽职调查可以采取分层次调查。具体可细分为一般类型客户、简化型客户以及加强型客户。简化型客户尽职调查相较于一般类型的客户尽职调查减少了更新客户信息的频率,降低了持续监控的程度。当银行可以有效控制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使其处于低水平时,可对各类型客户采取简化型客户尽职调查。加强型客户尽职调查则是针对一些高风险的客户群体。金融机构对加强型客户的资金流向、交易动态应密切关注。

  建立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鉴于互联网金融行为的特殊性,可采取不再设立大额交易和异常交易标准,建议人行将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制定权力交给互联网金融涉及机构,要求互联网金融涉及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和特征综合分析后,有合理理由怀疑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吸取总结金融机构多年来可疑交易报告的经验与教训,同时应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以及业务特点,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以及恐怖融资的防控性。适应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健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用数据平台,致力于第一时间了解到企业和个人信用,避免信用风险,在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基础上进行信息共享,以促进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工作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四川省资中县联社吴连俊、黄译萱)

摘   要: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在全球深入发展,经济金融处于新一轮全面扩大开放进程中,跨境资金在合法渠道和灰色渠道都以更大规模流动,跨境反洗钱工作面临新业态、新渠道、新技术的冲击。本文深入剖析新形势下我国跨境洗钱风险管理面临的挑战,分析跨境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从配套法律法规、跨境资金监控统计、监管科技、国内外协作、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跨境洗钱;金融科技;区域经济一体化;人民币跨境流通

当前我国跨境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正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跨境洗钱风险已成为影响我国国家安全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风险,如何有效防范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为新时期我国经济金融平稳发展和全方位对外开放保驾护航是反洗钱领域面临的重大挑战。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以下简称《三反意见》)正式印发,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颁布以来对我国反洗钱体系的顶层设计,其中明确提出“完善跨境异常资金监控机制……及时发现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银发〔2021〕16号印发),对跨境业务的真实性提出严格要求,跨境业务产业链反洗钱责任划分更加细化。

目前国内学者对我国跨境洗钱风险已有一定研究。跨境洗钱手法方面,包括利用直接投资、服务贸易、内保外贷、现金交易、转口贸易和地下钱庄等(冯怡,2021);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的跨境洗钱方式包括利用银行结算服务、利用虚假货物买卖及对外直接投资、通过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或离岸中心洗钱(黄桔和江文,2017)。跨境洗钱风险的环境影响因素方面,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开放,一定程度上加剧涉及资本项下非法资金的跨境洗钱风险(刘俊奇和安英俭,2017);人民币国际化及自贸区建设背景下,通过国际贸易投资、离岸公司、自贸区进行洗钱的威胁增大(王怡靓,2018)。在如何防范跨境洗钱方面,多数学者研究认为应从反洗钱制度建设、国内外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能力等方面提升跨境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刘俊奇和安英俭,2017;黄桔和江文,2017;冯怡,2021);程璞(2018)具体分析当前国际反洗钱跨国合作经验,提出应建立多层面的跨国合作机制、以FIU为主导加强国际信息交流共享、深化国际反洗钱反逃税的司法合作。当前,新业态、新渠道、新技术深刻改变我国经济金融风险布局,叠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冲击,洗钱犯罪形势愈发复杂严峻,如何提升跨境洗钱风险管理效能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立足当前深刻变化的国内外洗钱环境,深入分析跨境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困难,提出符合新形势下我国跨境洗钱风险管理的解决思路。

二、新形势下我国跨境洗钱风险管理面临挑战

(一)金融科技高速发展加剧跨境洗钱风险传染

近年来,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轮金融科技在全球加速布局并广泛渗透,金融业生态得以快速重塑,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不断延伸。毕马威发布的关于全球金融科技投资趋势报告显示,即使全球经济深受新冠肺炎疫情重创,2020年全球金融科技在并购、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等方面的总融资额仍高达1050亿美元,涉及2861笔交易。金融科技深入发展为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提供创新源泉,跨地域、跨市场、跨行业的产品显著增加,在深刻改变客户身份管理、支付方式、金融资源配置、风险管理等金融业务和服务运作方式的同时,为洗钱犯罪提供更多技术手段和新场景,所蕴含的金融风险和洗钱风险加剧。金融科技创新突破了传统跨境洗钱监管地域、框架限制,传统监管手段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洗钱风险,跨境反洗钱监管面临挑战。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提高跨境洗钱风险管理难度

我国长期以来立足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从2013年发起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到2020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成功签署,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及金融活动联系更紧密,为新时期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了巨大助力,但也意味着面临更大的洗钱活动渗透风险。首先,部分国家上游犯罪及洗钱活动高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缘政治复杂、恐怖活动频繁、毒品交易活跃、受国际制裁相对集中,涵盖反洗钱监管薄弱的缅甸、柬埔寨、伊拉克、叙利亚等国家,多次被金融特别工作行动组(FATF)列入洗钱国家灰名单或联合国制裁名单。其次,随着自贸区等贸易投融资开放政策先试先行,各种贸易形式、投融资工具层出不穷,跨境贸易投资市场更活跃,跨境资金流动更频繁。贸易政策的便利性和行政流程的简化,使资金流、物流、人流、信息流监测更难,反洗钱监测和调查难度加大。

(三)人民币跨境流通新阶段下隐含的洗钱风险加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显示,2019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合计19.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1%,人民币成为全球第五大支付货币,国际结算地位不断提高,这在提高人民币跨境流通便利度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跨境洗钱成本。在金融开放大背景下,随着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程度加深,跨境交易业务从经常项目、直接投资更多向金融交易发展,跨境资金流动量增多,人民币境外放款和对外担保等跨境人民币业务不断丰富和拓展,新型投融资工具、新型跨境结算方式涌现,给以洗钱为目的的跨境资本流动提供更多的选择渠道,不法分子可通过多重代持、复杂交易设计、制造虚假合同、设立虚假关联公司等方式跨境转移不法资金。在中越、中缅、中老等边境地区,人民币广泛使用,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旅游业、零售业、餐饮业等现金结算场景蓬勃发展,极大地放大了人民币现金成为洗钱载体的风险。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洗钱犯罪网络化和国际金融市场动荡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产生重大影响。首先,疫情期间多国金融机构关闭了线下网点或缩短对外营业时间,远程办公导致客户尽职调查等内控程序有所松懈;政府执法资源优先向抗疫和恢复经济倾斜,反洗钱监管有所弱化,全球洗钱犯罪更加猖獗。其次,受居家隔离、线下场所关闭等措施影响,网上购物、网络娱乐成为重要生活方式,犯罪活动进一步向互联网转移。境外网络赌博团伙加大对我国公民的招赌力度,电信网络诈骗借疫情大肆向我国实施渗透。再次,疫情引起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引发不法分子更多内幕交易、大量提取现金、投资组合清算等行为,或借政府复苏经济之机将犯罪所得大量投入现金密集型、资金流动性强的行业,掩盖资金真实来源。

三、我国跨境洗钱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新形势下我国跨境洗钱风险加速蔓延,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业态为洗钱犯罪提供更多渠道,传统与新型洗钱方式叠加,洗钱手法不断更新,资金隐蔽性更强。洗钱业态升级迅速,从1.0版本的现金、银行卡,到2.0版本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到3.0版本的聚合支付,再到4.0版本的虚拟货币,仅短短数年时间,区块链等金融科技与跨境洗钱行为融合,给传统跨境反洗钱理念、经验带来巨大冲击。由新型跨境洗钱方式衍生的犯罪链条增多,衍生了大量妨碍信用卡管理、协助网络犯罪等犯罪活动,洗钱活动辐射速度更快,辐射性更强,涉众体量更大,影响更恶劣。

(一)跨境反洗钱监管法规制度不完善

我国《反洗钱法》颁布于2006年,在当前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与跨境反洗钱监管工作的不适应性日益凸显。一是部分条款在制度设计和操作执行层面有局限性。如对于现金通报制度,具体的通报方式、数额等没有明确规定,海关部门具体执行起来较难;对国际反洗钱信息共享、司法协助等方式和内容缺少具体规定,不利于推动跨境反洗钱合作。二是《反洗钱法》域外适用不足。我国刑法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条款,而反洗钱法却未规定域外适用的效力。在涉外洗钱案件中,我国反洗钱法与反洗钱刑事法律难以有效衔接,预防性的监管措施与惩罚性的刑罚措施之间缺乏贯通性,对于侵害我国利益的境外洗钱行为无法实施对等的有效管辖,不利于新形势下严密反洗钱法网以打击具有跨国属性的洗钱行为。三是《反洗钱法》处罚威慑力不足,义务主体范围窄、未明确单位和个人反洗钱义务,对聚合支付等新型跨境资金流转渠道的服务提供商等未纳入反洗钱监管主体、相关配套法规缺失,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效果。

(二)跨境反洗钱监管合力尚未充分发挥

国内方面,尽管《三反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间协调机制的总体要求,但在跨境洗钱协同监管中,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仅作为协调议事机构,各成员单位目标不一致,联席会议决议内容难以对其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导致协调合作机制不顺畅、情报共享程度不高、跨境监管职能优势未充分发挥等问题,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国际方面,由于各国对洗钱犯罪重视程度、司法制度有较大差别,容易产生监管套利,且境外取证成本高、程序繁琐,洗钱案件证据链极易断裂,如尚未加入重要的反洗钱国际组织——埃格蒙特集团,不利于与国际社会交流共享反洗钱情报;引渡洗钱分子和处置没收资产方面的协议缺少,影响打击跨境洗钱效果。

(三)跨境资金流动信息监测分析困难

第一,现金跨境流动难以监测。严格控制可疑现金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关键。受限于我国与大部分周边国家商业银行间未建立代理结算关系,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未实现牌价兑换,一些周边国家金融业发展滞后,边境地区金融机构和现代化金融工具少,致使银行清算、结算渠道不畅通。而现金结算简便易行,在边贸结算中存在路径使用依赖,大量人民币现金在银行体系外循环,为可疑现金逃避反洗钱监管提供了机会。此外,海关部门由于查验人力、场地、检测设备等受限,很难对每位出入境人员携带现金进行严格审查,为黑钱以现金形式进行跨境流通埋下隐患。

第二,非现金形式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控统计效果弱。一是资金账户方面,本外币监管差异削弱资金监测效果。我国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体系分属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即使对同一主体的本外币账户也是分开的,两者在账户分类、结售汇、资金划转等方面有所不同,且本外币合一账户试点尚未实质性开展。二是资金统计方面,本外币资金监测系统相互独立。当前主要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進行跨境人民币统计监测,外汇统计监测依托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由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跨境资金流动数据。两个平台并行,本外币业务监测系统间数据交换、比对和整合功能未能实现,监管主体的本外币一体化监管要求难以满足。三是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数据还缺少准确有效的提取手段。在RCPMIS系统中主要由银行机构代报且打包上传其跨境收付数据,系统里无法看到具体交易信息。四是各职能部门数据监测方面,主要依托反洗钱二代监测系统中金融机构自主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而外汇管理局、海关、商务、税务等部门的监测系统数据未能有效整合,无法充分发挥跨境数据的反洗钱价值。

(四)监管科技在跨境洗钱风险管理中未得到有效运用

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赋予跨境洗钱活动更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特征。跨境洗钱涉及境内外两个市场,人物关系复杂隐蔽,资金流向多变,交易链条延长,对反洗钱跨境监测的时效性和处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FATF多次倡导各国充分发展监管科技以更好开展反洗钱工作。我国当前跨境洗钱风险管理中科技力量仍不强,传统人工统计分析和简易科技相结合的监测手段耗时长、人工成本高,对跨境可疑交易识别能力弱、误报率高,难以应对交易数据海量增长的跨境洗钱活动。音像、邮件、社会关系等非格式化数据利用不充分,无法精准刻画客户主体画像、优化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抽象出跨境洗钱类型和犯罪规律,难以真正穿透业务、交易、金融产品背后的跨境洗钱风险。加强监管科技以更精准高效地监测跨境洗钱数据运行规律是跨境洗钱风险管理的必由之路。

(五)金融机构对跨境洗钱风险防范能力较弱

跨境业务具有涉及境内外两个市场的特殊性,且受各国反洗钱制度和信息保护要求方面的制约,固有洗钱风险相对境内业务更高,但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对跨境业务洗钱风险防范能力较弱。一是客户身份识别难度大。受限于技术手段及管理成本,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一般只能凭借经验对非居民客户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要式审核,难以验证客户资料真实性,境外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穿透识别困难,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容易流于形式。二是跨境资金的境外来源和去向难以追踪。由于境内外银行账号设置规则不一致、使用系统不同、查询权限受限,难以查询该笔汇款的来源与流向,增加了识别和审核可疑资金的难度。三是各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可疑交易指标更侧重并擅长于对境内资金的监控,对跨境业务的监控指标及模型较少,跨境可疑交易数据预警数量较少。四是部分金融机构对跨境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高级管理层未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跨境洗钱风险管理职责,没有进一步内化为内控制度、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内审考核等实际工作。

建立便捷高效的跨境洗钱风险防范机制,是宏观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必然要求,必须多方面入手,构筑良好互动、有效运行的全方位跨境洗钱风险管理网。

(一)完善跨境反洗钱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反洗钱监管理念由“规则为本”转向“风险为本”的国际背景下,我国应积极完善跨境反洗钱管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一是以《反洗钱法》修订为契机,根据当前跨境洗钱的新特点,细化相关跨境反洗钱要求,使法规更具可操作性。二是提升《反洗钱法》域外适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应在“风险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对等原则下,综合运用客观属地管辖、积极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方式,拓展《反洗钱法》域外适用的范围,增加规定阻却条款和反制条款,制约他国不当域外适用法律,明确行为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但利用我国金融机构、网信设施和工具等实施洗钱行为的,也适用《反洗钱法》。三是增强《反洗钱法》行政处罚惩戒性,完善义务主体范围。参考国际社会对洗钱处罚实践,扩大处罚适用情形范围,提高罚款金额,丰富处罚手段,加大违规开展跨境业务等高风险业务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责任与处罚的匹配程度。明确单位和个人在反洗钱领域的主体义务,增加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聚合支付服务提供商等纳入反洗钱监管,将反洗钱要求纳入行业准入标准,明确其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反洗钱义务,加强主体监督约束,为我国提升跨境反洗钱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打击跨境洗钱的国内外协作

国内方面,在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深化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合作,建立横向联动、纵向通达的网格型联动打击跨境洗钱工作机制。加强跨境洗钱情报交流分析,拓展金融情报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及时挖掘案件线索,畅通可疑账户线索移交渠道。持续强化执法协作,在打击治理跨境洗钱资金链过程中共同剖析业务模式、资金结算过程及特征,为收集整理跨境涉案人员犯罪证据、打击跨境洗钱案件提供有力支持。国际方面,我国应与各国在相互尊重基本国情和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多层面、富有建设性的跨境反洗钱合作体系。加强国际间司法合作,在跨境洗钱犯罪证据协助、对犯罪收益的没收、对犯罪分子的引渡等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法律协助。充分利用国际金融情报交流平台,拓展反洗钱情报渠道,建立反洗钱情报共享和定期互动机制,共同研判国际跨境洗钱趋势,提升跨境反洗钱工作效率。以跨境洗钱案件中全部或部分罚没财产建立资产罚没基金,用于与互助国家间的跨境反洗钱执法、宣传教育等相关用途,完善反洗钱激励机制。

(三)全方位加强跨境资金监控统计

一是加强现金跨境管理,建立稳定通畅的资金汇路。要完善边境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在边境口岸开设网点,大力引导和推广银行卡、票据等转账支付工具应用。推动金融机构延伸到境外服务,促使双方银行设立代理清算关系,优化跨境结算在内的各项业务服务,更好地满足个人、企业跨境结算需求。加强监测口岸地区个人账户大额现金出入,建立健全海关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跨境携带现金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对存在风险隐患的现金入境强化信息采集及后续跟踪。二是完善跨境资金结算清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覆盖水平,丰富拓展应用场景;在报文认证、数字签名等环节,充分应用数字加密、分布式账本等技术,提高数据自动化采集、应用平台化统筹和风险智能化分析能力,提高信息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准确反映人民币跨境流通的真实情况,有效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三是推进跨境资金主体监测平台建设。尽快推进本外币账户一体化,完成本外币账户体系并轨,弥补双头监管漏洞,完善跨境资金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在未来技术可行、风险可控条件下推进人民银行RCPMIS系统和外汇管理业务系统数据有效对接,统一设定采集口径、内容及范围,系统提取跨境资金存量及流量数据,全面监测主体资金流的实时及时段的匹配状况。建立境外统一的网络支付业务清算信息收集系统和支付清算平台,连接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强跨境支付业务清算监管力度。在此基础上建立跨境资金主体监测平台,整合包括反洗钱、账户管理、工商登记、海关、税务、公安、外汇收支等信息,打通与跨境交易场景的数据关联,囊括全部跨境交易主体及其金融交易数据,为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提供数据支撑。

(四)运用监管科技赋能跨境洗钱风险识别和分析

针对新形势下跨境洗钱手法更隐蔽化、科技化特征,必须以监管科技“对症下药”才能更快速精准打击洗钱犯罪。应持续加大监管科技在跨境反洗钱领域的研发应用,引入生物识别技术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唯一锁定交易主体;引入社交网站数据挖掘复杂的客户隐性关系和利益共同体,精准刻画主体特征。运用智能算法、云计算等快速分析出跨境资金渠道、流向、地域分布和群体等规律特征,生成可疑交易网络图谱,完整展现洗钱犯罪行为的复杂关系,构建资金流转全貌,实现全流程的资金监控管理。利用人工智能、图算法等技术,对跨境交易的主体关联、资金关系、业务场景等开展关联学习、匹配和拓展,对典型案例进行规律分析、特征提取,持续动态优化跨境可疑交易监测指标和模型,实现精准预警和快速反应。通过监管科技的运用,有效减少人工数据整合和分析工作量,提高跨境可疑交易识别精准度,全面提升跨境反洗钱监测的穿透性、专业性和统一性。

(五)金融机构应提高跨境洗钱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机构应坚持跨境业务创新和洗钱风险防控同步推进的管理理念,将跨境洗钱风险管理置于全面洗钱风险管理中。一是强化跨境业务审核。对交易双方身份信息资料多种渠道交叉比对,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状况、财产和资金来源,穿透式识别受益所有人和股权结构,定期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加强业务上下游核实和物流信息监控,及时发现潜在跨境洗钱风险。二是配置与跨境业务风险相匹配的可疑交易监控模型。在跨境业务发展过程中,需对其进行阶段性风险评估,引入流程化、参数化、智能化的动态管理和系统自动调参机制,通过案例数据迭代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提升对跨境资金的监测和预警水平。三是加大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监测力度。对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客户采取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动态维护黑名单、灰名单数据库,密切监测转入或转出相关国家、地区的资金,提高反洗钱工作敏锐性。四是高度重视跨境洗钱风险管理。从内控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健全、业务系统优化、考核审计激励约束等多方面提高跨境洗钱风险防范能力,并与境内外金融机构间建立互信机制,建立充分的反洗钱信息溝通渠道和约束机制,确保跨境洗钱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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