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正继承的房产是五年内不可以买卖吗??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第一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进入审核环节,由初审人员在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由登记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村集体分别进行15个工作日公告。

  第二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出让审批单》、出让红线图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转出让的,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4)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含宗地图2张及界址点成果表);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测量报告(含宗地图2张及界址点成果表);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土地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权籍调查表;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③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④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6)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权籍调查表;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含婚内更名)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财产公正书等证明;

  6、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测量报告(含宗地图2张及界址点成果表);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提交买卖合同;互换,提交互换合同;赠与,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

  6、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完税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三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4、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含宗地图和房产图各2张、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5、由勘测科出具的实地勘查记录;

  6、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证明材料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益阳市城建档案馆公章);2006年613日之前的提供审批单或副本、验线图;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益阳市城建档案馆公章);

  9、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益阳市城建档案馆公章);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加盖益阳市城建档案馆公章);

  11、规划竣工图复印件(加盖益阳市城建档案馆备案章);

  12、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13、商品房首次登记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楼盘表;

  14、集资建房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联建项目在此基础上还应提交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城市更新项目及其他涉及拆迁的还应提交拆迁安置相关证明材料;

  15、房屋涉及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如只发过划拨土地总证未发分户证,需提供土地面积分摊表;

  16、以上项目需登记到户的还应提供:分户明细表(纸质及电子版,20户以上需提供电子表格数据,电子表格从指定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上传至指定电子邮箱);

  17、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测量报告(包括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各2张、界址点成果表);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外,还应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凭证或证明;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按有关规定提交:土地等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权籍调查表;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市房管局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含婚内更名)的,还应提交结婚证。

  6、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测量报告(包括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各2张、界址点成果表);

  5、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夫妻房产分割的,还需提交婚内(离婚)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9)划转、调拨、移交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权部门做出的划拨、调拨、移交决定书;

  7、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8、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完税凭证;

  10、以上项目涉及多户批次受理的还应提交:分户明细表(纸质及电子版,20户以上应提供电子表格数据,电子表格从指定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上传至指定电子邮箱);

  11、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四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房许可证;

  (4)权籍调查表;

  (5)不动产测量报告(包括宗地图2张、界址点成果表);

  (6)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4)权籍调查表;

  (5)不动产测量报告(含宗地图和分户图各2张、界址点成果表);

  (6)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证明;

  (7)由勘测科出具的实地勘查记录;

  (8)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进入审核环节,由初审人员在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由登记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分别进行15个工作日公告。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须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方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继承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以及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

  (2)因继承取得的,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因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

  5、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五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权利人。

  1、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来源资料;

  (4)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由勘测科出具的实地勘查记录;

  (7)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进入审核环节,由初审人员在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由登记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分别进行15个工作日公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房屋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由夫妻双方凭结婚证共同申请。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土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土地或房屋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自然人的委托代理书需到现场面签);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

  (1)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由勘测科出具的实地勘查记录;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抵押权人出具的关于办理房产预约抵押登记的函(原件);

  (3)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主债权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4)以不动产设立跨境抵押担保的,提交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

  (5)属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人需出具抵押土地上房屋是否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证明。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9、土地评估报告书(原件);涉及房屋的需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10、部分土地抵押的应提供现状宗地图;

  11、一区两园的工业用地需经该管委会书面同意;

  注:抵押权人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备人民币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应持相关证照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方可。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权利人申请解除抵押的函;抵押人等当事人申请注销的,提交证明抵押权已灭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4、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为受理后即时办结。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合同的当事双方。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不动产买卖的,提交不动产买卖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提交相应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注销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义务人申请注销的,提交经公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签署的债权消灭文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4、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为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的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1、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就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内容、其他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等情形申请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不动产的权利归属、权利内容、其他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等情形申请更正登记。

  申请更正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校验原件),但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前款证明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是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公证机构等出具的自认原公证文书等原始登记资料确有错误且予以更正的证明。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与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不动产测量报告(含宗地图和房产图原件各2张、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4、证明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原件;

  3、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失的申请报告。载明遗失原因、申请人状况、土地权利状况等情况以及对遗失责任的承诺;报告上需有不动产质检科核实查封、抵押等情况的意见;

  4、宗地图和房产图(各2张)、界址点成果表;

  5、查询的发证档案资料,包括:登记卡、审批单、明细表等;

  6、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及股东会议决议(股份制企业 原件);

  7、其他相关材料。

  补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注明“补发”字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换发、补发、注销的,原证号废止,换发、补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重新编号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刊发声明期)。进入审核环节,由初审人员在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刊发15个工作日的遗失、灭失声明。

  申请换发证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宗地图和房产图(各2张)、界址点成果表;

  5、查询的发证档案资料,包括:登记卡、审批单、明细表等

  6、竣工验收换发证还应提供:

  ①权籍调查表(预审科在受理时根据界线变化情况确定);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划验线图(原件或加盖原审批单位公章复印件),2006年613日之前的提供审批单或副本、验线图;

  ③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日期在2010年4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需提供市局执法支队验收意见。

  7、其他相关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很重要的东西,如果进行了,就需要进行房产证的过户。那么,房产证过户在哪里办理呢?房产证过户需要多少钱呢?房产证过户需要哪些材料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产证过户在哪里办理

  房子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流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二、房产证过户需要多少钱

  1、继承需要公证费用

  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是较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继承人凭遗嘱办理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死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

  2、赠与需要个税+契税+公证费

  如果是房产以赠与方式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但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无偿受赠的行为,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还需要契税和赠与的公证费,这些费用要远远高于买卖过户的税费。不过,受赠房屋不能办理按揭贷款。

  3、买卖需要营业税+个税+契税

  如果是以该房产满五年和未满五年两种情况计算:第1种,房产满五年,营业税是免征的,同时个税也免征,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第2种,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同时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

  三、房产证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1、需要转移的登记的申请表;

  2、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权利的证书;

  4、房产过户有关的行政机关的行政的决定书;

  5、房产已设定的,应提交的抵押权人的同意的书面的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的转移的应提交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相关的协助的执行的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的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的证明;

  9、如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销售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的证明;

  10、如果房产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如果是补偿的应提交拆迁的补偿协议书;

  12、需要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如果是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的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的文件;

  15、需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房产证过户办理地点和房产证过户费用”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房子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去房产局办理,去办理的时候一定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按照流程进行办理。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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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公证处 访问量:- 发布日期: 10:33:30

  当父母想把自己的房产过户给孩子时,一般可以通过房产继承、赠与、买卖这三种方式。那么,哪种方式最划算呢?

  首先,继承发生的条件必须是产权人去世。

  优势:通过继承的方式继承房产最省钱!

  劣势:如果生前没有立遗嘱,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子女、父母、配偶,一般情况下是进行均分,因此相应的会减少子女份额。

继承主要费用:公证费等。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简单来说就是: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没有的,再走法定继承。

  如果没有立遗嘱,走上法定继承,就又可能面临各种复杂问题,比如发生“转继承”,让子女也无法全额取得父母房产的所有产权。所以,提前立好有效遗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在继承房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需要办理继承公证的情况。继承公证包含法定继承权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两种情况办理方式有所差异,法定继承权公证更为复杂。

  这也是为什么要反复强调“有效遗嘱”的重要性。

  关于遗嘱效力的认定,首先要看遗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共规定了六种订立遗嘱的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在《民法典》认可的上述六种法定遗嘱类型中,小编建议立遗嘱人在选择订立遗嘱时最好选择公证遗嘱,虽然新修订的《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但实务中公证遗嘱被认定有效的概率还是最高的。

  房屋赠与是指父母生前直接将房屋赠与子女的行为。

  优势:生前就把房屋转移给子女,相对于继承来说,可以避免其他有权继承的人分享份额;子女可以直接处分房产;手续相对较简单。

  劣势:需要缴纳契税,而契税是按照房产的评估价3%-5%计算,费用较高。

赠与主要费用:契税、公证费等。

  不过,如果是祖宅、豪宅、新楼盘等短期内不打算再交易的,或者多套房者、无购房名额者等无法通过买卖过户的,房产赠与也未必不可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赠与的房产,银行一般会认定受赠方免费接受赠与的行为,没有实际交易产生,因此受赠房屋不能办理按揭贷款。

  除了继承和赠与,有些人会选择通过“买卖”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子女。

  优势:相对于继承以及赠与来说,最大的优势就是手续简单、快捷;方便直接取得该房屋。

  劣势:因为牵扯着买卖,所以要缴纳各种税费。如房产交易的税费数额较大,会使当事人的税费压力负担较重。

  买卖主要费用:增值税及附加、个税、契税等(各地政策可能会存在差异)。

  分两种情况计算:第一种:房产满五年、唯一,免征增值税及附加、个税,只需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等;第二种:房产未满五年、非唯一,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税、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等。

(选自“公证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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