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价低于拦标价多少属于恶性竞争?

当前,投标已是司空见惯的交易模式。招标书里有详细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要求。投标人在制作投标书时,必须对这些要求细节逐一响应。

为防止发生废标,投标人要事先明白以下几个招标价格名词:

拦标价是招标人是对工程总价的最高限制标准,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它,否则为废标。

拦标价可分为明示拦标价(以文字形式公开地告诉每位投标人)和暗示拦标价(开标时公布)。暗示拦标价起着标底的作用,必须和标底一样,开标前必须保密,否则就会违法。明示拦标价起着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必须按规定予以公示,否则会违法。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是招标人的底线,不能被突破,否则废标。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且不得上浮或下调。投标人经复核发现招标控制价有误的,可在开标前的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发现属实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标底是由招标人是招标人期望的最理想价格,但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能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标底是招标单位的绝密资料,开标前必须保密,但应在开标时公布。

在招标人不设拦标价或招标控制价的情况下,投标人可在掌握市场动态和分析竞争对手的基础上,对报价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期获得较理想的投标结果。

一般看来,招标投标的目的是:招标人通场竞争获得投资得到控制、按期和合格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投标竞争,在市场上获得承包项目,从而获得合理的报酬。因此,招标和投标是离不开市场的。

招标人应按市场的现行价格编制标底(不应设置拦标价),并依此核定“成本”。投标人也应按现行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核定投标价格。如果大家均按概预算单价编制拦标价和投标报价时,招标人和投标人又都是编制高手,结果可想而知,大家编制价格都是同—个数,这何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这样的情况下是达不到招标投标目的的。

有人说设置拦标价是为防止“围标或串标”,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这不能防止“围标或串标”,只能防止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概预算而巳。比如招标人规定拦标价为100万元,三家企业串通投标,第一家报价100万元,第二家为95万元,第三家为93万元。通过围标,确保了第三家企业中标。这虽然未超过100万元拦标价,但这不等于默认他们的投标是合理的。

一言蔽之,投标人用自己的优势,按现行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进行报价,并填报工程量淸单各子项目综合单价和合价,不是用概预算编制投标价格;招标人应按现行市场价格编制标底,并依此核定“成本”,防止恶性竞争。

知已是正确估计自己在同业中的位置,优势、弱势,扬长避短,知彼是充分了解业主及各对手的实力、心态、背景,要清楚业主单位本次招标意向,诸如是否想用本地企业、是否选用进口设备、是否是低价招标等,了解对手常规报价习惯、企业实力、优势、背景等,合理选择标段,制定合理报价策略。

2、研究标书,明确目的

对于标书中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澄清,而且澄清手段要正式、正规,少用电话,多用传真,编标一定要严格按照业主要求,编标的时间要留有余地,编标的过程中收集尽量多的信息,最终决策报价时又不要受太多因素影响。最终标书的格式一定要美观,严格符合业主的要求。同时要明确企业投标的真正目的是获取利润、抢占市场、创造业绩、锻练队伍推销企业品牌等。

3、经济标与技术标完美结合

一个准确、经济的报价固然是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但先进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同样是中标的重要因素。目前,佷多单位经济标与技术标是分开做的,缺乏沟通和交流。而一个报价准确与否与所采取的施工工艺、施工的机械、材料及工期安排等是不可分割的。而经济标同样也影响有多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手段。做经济标的人和做技术标的人得多交流,多沟通,一起商量投标策略。

4、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仔细研究当地的情况,编制投标报价不能死套定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经营水平,让报价尽可能接近实际如:气候情况、地质条件,当地的市场行情,当地常用的施工方法,哪些建材较多、便宜、料场的远近,及当地的人文、水电供应情况,一些政治气候,尤其是对施工现场的情况要有充分的了解。

技术标要根据本单位的施工特长及产品的优势,采用一些较先进的施工方法和创新的产品技术来吸引业主,一定要突出本的技术水平和特色,尽量采用一些新技术新工艺,以新求胜。

6、长远考虑,适当承诺

对一些条款、法律一定要很清楚,一个好的经济标不仅是能中标,还应考虑为中标后采用合同条款通过变更、索赔为公司争取最大利润埋下伏笔。另外,在进度和质量上多给业主一些承诺。

7、权衡利弊,单价重分配

事实上,投标人对每一项工程的报价并不都是按照各种费用的“真实”比例来组合的,而是根据相关因素权衡利弊,进行单价重分配,一般掌握以下原则:能早结算收款的项目单价可提高一些,后期完成的工程,单价可适当降低;预计可能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应适当提高,预计工程量减少的项目,单价应适当降低;对于暂定金额(暂定项目)要具体分析。因这类项目要开工后再与业主研究是否实施,其中肯定要做的单价可报高一些,不一定的则应降低一些。需要说明的是,在采用上述“单价重分配”技巧时,要把调整幅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8、计算严谨,避免出错

首先不要“漏项”,如果支付项下无单价,业主则将不付给承包商漏掉那项的工程款,而承包商却要按合同要求无偿地完成那项工作。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数字计算,数字计算虽然很简单,却很容易被投标人忽略,常见的失误有:小数点错位、算术错误、计算对了却抄错了、数字与文字(大写)不符。评标时发现数字与文字不符者以文字为准。尤其是在单价合同中单价更不能出差错。另外,在算标过程中,要严格注意保密。

浅谈招标控制价在成本控制中的作用

摘要:招标控制价的作用日渐显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是在以避免招标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现象

出现的情况下,而在以国有投资及以国有投资为主体的项目招标中强制执行,且要求使工程量清单和编制招标控制价都要在招标标中提供

摘要:招标控制价的作用日渐显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是在以避免招标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现象出

现的情况下,而在以国有投资及以国有投资为主体的项目招标中强制执行,且要求使工程量清单和编制招标控制价都要在招标标中提供出

来。为编制好招标控制价,本位旨在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前后政策对比分析,将招标控制价的概念和由来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为招标控

制价的编制提出了指导意见。再结合实际的实施过程,将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其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为题和对此的防范措施

都提出了建议,以为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和借鉴。

关键词:招标控制价;成本控制;作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日发布,并在这个文件中提出了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

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且在这份规范中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方法和范围以及公布方式做了较为明晰的解释。这一规

范的提出,标志着招标控制价要在招标的过程中被认真思考、合理制定。笔者就先对招标控制价这一概念和产生原因做一番分析。

招标控制价的定义和产生的由来

在招标工程中招标控制价是作为一种预期价格出现的,是在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的指导和规范下,由

招标人按设计施工图纸的将最高工程造价计算出来。简而言之招标控制价是投标人在投标时的一个限制,使投标人在投标时不能高于标价

控制价,是工程招标时招标人能接受的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的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话,招标人则会否决该投标人的投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修订中新增的专业术语中招标控制价就在其中,招标控制价界定了传统标底概

念的性质,是在建设市场发展过程中为适应企标话而产生的。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发生的根本性变化是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推行以来开始的,在此基础上新的

招标形式就产生了,将传统中的

概念取消了,即是取消了原来对中标价格不得

低于标底多少的规定。于是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在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尽管有的省市在名称上

等等。但是他们的目的和作用都是一样的即使为了确定合理报价。所以在此基础上因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对这些名称进行了统一规定,即统一为

,并且明确了其概念。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产生来讲,其原

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由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的带来的问题而产生的。传统的方式是在标底必需保密的前提下采用中标价不高于或不

低于标底多少的限制性措施来评标定标,而招标控制价则无需采取保密措施,即会将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即最高限价事先公布出来。其

二信息不对称的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也是一个重要障碍。成本控制价与传统的做法相比在项目招投标阶段的优势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

来,招标人为提高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可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控制好工程投资的价格;而这时的投标人不需要像在传统做法中揣测招标人

的标底,在报价时只需根据自己的实力、施工方案等进行,这就使投标人的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由此看来,招标控制价的公开

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有利的。

、工程招标中招标控制价作用的发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的实施,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的工程造价,从而以工程

量清单计价模式将其替代。由于计价方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观念没有得以树立,所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想和工作

方式仍在工程招投标阶段中沿用,所以招标控制价在工程招标工作中的提出,将会很好滴促进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主要表现

.招标控制价的实施可以合理评定中标价。

传统的招标采用的是在讲标底保密的情况下实施的,最接近标底的报价是其在评标时确定中标价的主要依据。但是这种传统的招标方

式在实践中出现了低价恶性竞争和

现象(即所有投标价均在标底之上,但是这时的最低的投标价仍能中标,这对不利于招标人控制

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是在无需保密的情况下事先将最高限价公布,其只是在具体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起参考作用,不在评标时参与评

分,也不占有权重。这时中标的是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最低价,而那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则会被视为废标。这种新方法的采用

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控制价被招标人如实公布,中标价也会被合理确定。

.招标控制价的实施可以管理哄抬标价和控制工程投资。

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根据就是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可在参考招标控制价的情况下被正确判断出来。在在工程招标

活动中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而设置的最高限价,这个准绳合理的设置可利用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对工程经费进行有效地控

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这一法律规定在招标方式改变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

已不能将遏止哄抬标价的作用有效地发挥出来。因此为提高招标控制透明度,打击围标、暗箱操作、串标等违法活动产生,事先公布招标

.招标控制价的实施暴政了公平性原则。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修订中新增的专业术语中招标控制价就在其中,其中对于如何编制招标控制价

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情况下,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主客观条件自主报价、公平竞争,保证了在交易中的公平性。

这样既合理控制了工程费用的上限又招标人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减少了,在保证公平性的同时也符合了当前的建筑市场规律。推行工程量

所谓“最低价中标”,就是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报价最低者中标几率最大的评标方法。低价中标一直为行业热议,低价中标者也备受质疑。低价压缩了利润空间,容易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因此,项目质量水平,可能的安全隐患问题也随之产生。

不仅企业活动,越来越多的学校服务项目也开始面向社会招标,“最低价中标”带来的品质隐患也逐渐蔓延到学校。去年5月开始,成都、北京、沈阳等地相继爆发出的校园“毒跑道”事件,经新华社记者调查,和低价中标的产品进入学校脱不了干系。

2017年5月31日,《人民日报》发布评论文章《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一线视角)》,对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不良现象,提出批评。

6月26日,《人民日报》一个月内再谈“最低价中标”问题。同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通报》中四次提及"最低价中标"问题。

而在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就产品购销领域存在的“低价中标”提问,询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有效遏制这类现象。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回应时,详细分析了“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

种种信息表明,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已引起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最低价中标现象有望从政策层面得到合理修正。

“一些地方的招投标制度可谓‘简单粗暴’。只要‘最低价中标’原则不变,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百年老店!”《人民日报》对3省6市的100多家实体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最低价中标”成为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

多位企业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曾经,低价中标被认为:

1. 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效益;
2. 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低价;
3. 能使评标工作更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可现实中,以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一些坚持品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商由于不走低价策略而无法进入生产企业供应商名单,向生产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而进入的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由于利润极低、缺乏配合意愿,往往造成交期延迟,没有足够的资源保证质量,最终招标方往往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而以低价接单的企业,则只看重眼前利益,看似迫不得已的个体选择却在危害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如今谈到低价中标,只剩下“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满满的吐槽点,带来的危害极大:

1. 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2. 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3. 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担心“说不清”,规避“履职风险”,导致一些地方倾向于“最低价中标”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到今天,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最低价”风行。主要有三大原因:

1.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大家都痛恨“最低价中标”,可是产业链上每一环都在搞“最低价中标”,不搞低价,招标方担心存在“说不清”的问题。

2.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从招标到中标,从施工到竣工,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谓全覆盖。但依然有一些伪劣产品能“一路畅通”,这往往与执法不严或惩处力度较低有关。

3.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尽管有法律文件对招投标的各项指标都做了规定,但技术等指标的优劣很难在使用前评判,只有价格最易分出高下。为了最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效率,一些工程在招标中会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个条件,将低价作为最高标准。这也会更加剧价格的恶性竞争。

企业建议,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调查中,多位企业负责人建议,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次,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最后,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企业还建议,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出清机制。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与此同时,也要完善政府招标过程中的追责机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即便是最低价,也应对招标方责任人进行追责。

令人慰藉的是,在今天的中国市场上,靠偷工减料甚至假冒伪劣来获利,空间正日益逼仄。

一方面,目前,随着监管部门从标前、标中到标后的全流程监管,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规范化,通过低价中标进而谋求灰色利益的可能性被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制造业的整体转型,在产品质量上不愿意投入的企业,生存也将愈发艰难。我们应该顺应和把握好这一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的趋势,使现行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维护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使守法企业一路绿灯、违法企业处处受阻,让企业主动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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