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区直医保报销地址在哪里?

2021年内蒙古医保报销范围,年内蒙古职工医保报销比例,2021内蒙古医保报销条件,年内蒙古城乡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内蒙古医保报销起付线。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4.2%和70.9%,高于全国81%和62%的平均水平。

同时,全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均达到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各级财政补助达到每人每年200元。

  在医保基金管理方式上,包头市、乌海市、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实行统收统支,其余盟市建立了调剂金制度,有效提升了基金保障能力。另外,通过两年的努力,我区在所有盟市建立了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将当地门诊多发病、慢性病纳入了医保保障范围,方便了居民就医需求。付费方式改革工作也在积极推进,兴安盟将阑尾炎等13个病种纳入单病种试点,鄂尔多斯市选择准格尔旗作为按病种付费试点,巴彦淖尔市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对医院实行定额管理,不超过定额10%的,医院和个人共同负担,超过10%的,全部由医院承担。

【招标公告】 详情见附件 ... 发布时间: 202275
二、合同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复印纸直接订购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FCG-DD- 四、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采购订单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406室 ...
【中标结果】 一、合同编号:NMGZFCG-HT- 二、合同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复印纸直接订购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FCG-DD- 四、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采购订单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406室 联系方式:66...
【中标结果】 一、合同编号:NMGZFCG-HT- 二、合同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FCG-DDFW- 四、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无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
一、合同编号:NMGZFCG-HT- 二、合同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FCG-DDFW- 四、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 无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中国...
【中标结果】 一、项目概述 项目编号:NMGZFCG-DDFW-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定点采购 采购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所属区域:内蒙古自治区本级 预算金额(元):6,459.74 项目开始时间: 16:12:05 采购人联系方式:王丹霞 ****** 采购计划备案书/批准书编号:项目流水号[...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旧医保数据治理及迁移服务品目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其他数据处理服务采购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行政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公告时间2022年01月29日15:58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韩冰、魏慧芳、王雪飞(采购人代表)总成交金额¥31.000000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赵志刚项目联系电话18......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旧医保数据治理及迁移服务品目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其他数据处理服务采购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行政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公告时间2022年01月18日21:45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2年01月19日至2022年01月25日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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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 号)要求,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保持不变。二、参保登记第三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本级生育保险。第四条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参加本级生育保险的,应到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三、基金征缴和管理第五条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参保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标准,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财政供养人员单位缴费费率为 7.3%,非财政供养人员单位缴费费率为 7.5%。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 2%,

3、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 9%缴纳。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第七条 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基金运行分析制度,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保险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四、医疗服务管理第八条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 , 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政策要求和指标纳入到协议中,统一规范管理。第九条 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改革范围, 实行住院分娩等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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