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银行”、“发行人”、“公司”或“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2年3月2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重银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056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300,.cn)查询。
1、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1995年9月19日,人民银行出具《关于重庆市开展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复[号)批准《重庆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方案》,同意成立重庆市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将重庆市原有的37家城市信用社和1家市联社纳入组建范围,组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
根据重庆市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1995年10月至11月重庆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审计事务所、重庆正通金融信息咨询公司、重庆市金鑫经济金融信息咨询公司和重庆信誉评级事务所以199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37家城市信用社及1家市联社进行资产评估并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1996年3月至4月,前述5家评估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提出的整改意见,对37家城市信用社及1家市联社进行补充资产评估并分别出具资产评估补充报告。37家城市信用社及1家市联社经补充评估的净资产总额为163,340,.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11.28元/股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约130.00亿元,总股本增加约11.52亿股。
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行人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九、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十一、发行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本次公开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银转债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推荐重银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