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出口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际贸易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一)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一)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三)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甲方(生产厂家):

  乙方(中间人):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合适的海外客商推销空气清新机产品。

  第二条 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甲方应该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

  (2)甲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

  (3)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担保,甲方应该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术语中的“FOB、CIF”等条款与海外客商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括乙方的居间活动费用及相关费用。

  (2)甲方同意对于客户第一个订单按合同成交总额的3%支付佣金给乙方。

  (3)给付方式与时间:在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并拿到海外客商开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甲方应该支付佣金的30%给乙方,该供应合同执行完后在15天内支付余下的佣金给乙方。

  (1)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身份证明

  (2)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客户,并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买卖合同的成立。

  (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5)收取佣金时,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据。

  (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五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海外客商与甲方未签订书 面买卖合同且未开出符合约定的信用证,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1)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3)乙方为甲方介绍的海外客商为非法经营或未满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还已收取佣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条的第(2)项执行,逾期应该支付乙方滞纳金:总佣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清新机业务,甲方从第二单起之后的订单,将按合同金额的2%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海外客商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 合同总值(xx国际贸易合同)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

  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

  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xx国际贸易合同)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计____。中国银行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________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 (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规格

  第二条 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_____个月。

  第三条 单位及数量

  第四条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第六条 单价及总值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公司。

  2.航空邮包:____________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6.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________公司。

  第十条 目的港及收货人

  第十一条 装运期限

  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___ 天。

  第十二条 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第十四条 交货条件

  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_______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责任。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_______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赔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签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作为证据。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七条 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天的天数按7天算。若卖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合同编号:____

  (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是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与铁路运单号。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与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 购方名称: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摘要:近几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因国际贸易欺作而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每年达数百亿美元,因而研究国际贸易欺作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意义重大。作为国际贾易欺作基本类型的合同欺作的形式,主要有合同主体的欺作、利用合同条款欺作、利用合同履行欺作、数量限制或强制性规定欺诈等。为防范国际贸易合同欺作,应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范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几乎任何一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都要运用合同手段。国际贸易合同能够设立、变更、消灭国际贸易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衡量当事人各方的是非曲直。正因为国际贸易合同应用的广泛性,所以很多国际贸易欺诈活动都是利用合同手段进行的。我国加人wTO以后,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国际贸易规模也会越来越大,国际贸易合同所起的作用更为重要。为了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掌握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很有必要。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

  (一)合同主体的欺作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日益发展的情形下,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经济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也有名不见经传的小商人,甚至有专门的商业骗子。在国际贸易中,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主要有:

  1.虚构主体欺诈。这种形式的欺诈主要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未经注册、子公司未经母公司同意而打着母公司的旗号签约、合同当事人纯属商业骗子等情形。

有限责任欺诈。这种欺诈主要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点进行的。由干这两种公司的法律特点之一是公司以其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而给某些心怀恶意的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可乘之机。特别是象实行资本授权制的英美国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很严格,这更为从事国际贸易的欺诈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方便。这些人往往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在国际贸易中浑水摸鱼。

  3 . 主体变更欺诈。这种欺诈方式是指在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中,通过主体变动实施欺诈。具体做法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所提履行条件往往比较优越,在合同的原当事人对第三方资信不作深人了解的情况下,易上当受骗。

  (二)利用合同条款欺作许多合同欺诈的发生,都是由于当初双方们立合同时对某些条款订得不完善,给一方借此进行欺诈带来可乘之机。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 品质条款欺诈。这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产私用合同对商品品质、规格规定的不详细不具体而对对 方进行欺诈的方式。

  2.索赔条款欺诈。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往往订有索赔条款,规定如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则对方有权对其提出索赔要求,以保护守约方的合同利益不受损害。利用索赔条款欺诈,有买方对卖方的欺诈,如买方所提条件虽很优越,但给予卖方的履约时间较短,最终使卖方违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也可利用索赔条款对买方欺诈,如合同规定卖方的履约时间较长,卖方向买方交付不合格的产品后因超过合同规定的买方向卖方的索赔时间而使买方遭受损失。

  3.违约金条款欺一诈。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中利用违约金条款进行欺诈时,欺诈方总是在订约前充分了解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进行出口贸易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约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但履行期限又短得让对方无法履行,欺诈方即可得到大笔的违约金。

  4.担保条款欺诈。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方利用担保条款欺诈的做法是欺诈方提供担保以增强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但这种担保是无效担保或担保物易灭失或转移的担保。即使欺诈方不履行合同时,受害方终因不能行使担保权而受损失。

  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合同编号:____

  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 购方名称: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____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依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____________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____________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___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____________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为____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___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经__至__.

  (1)买方须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天在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注:①格式合同亦称标准合同(standardcontract).在国际贸易买卖中,由一个国际组织或外贸商业组织或律师事务所根据买卖合同应具有的基本内容而拟定的固定条文,即成固定格式的空白标准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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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国际贸易商品检验

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商品检验是指商品的产方、买方或者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惯例,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及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出合格与否或通过验收与否的判定或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或解决各种风险损失和责任划分的争议,便于商品交接结算而出具各种有关证书的业务活动。

目的是运用科学的检验技术和方法,正确地评定商品质量。任务是从商品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出发,分析和研究商品的成分、结构、性质及其对商品质量影响,确定商品的使用价值;拟定商品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运用各种科学的检测手段评定商品质量,并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商品检验的科学方法和条件,不断提高商品检验的科学性、精确性、可靠性,使商品检验工作更科学化、现代化;探讨提高商品质量的途径和方向,促进商品质量的提高,并为选择适宜的包装、保管和运输方法提供依据。在进出口贸易中尤为重要。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

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2005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报验的分类和范围主要有进口商品法定检验和出口商品法定检验。

(一)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正式文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同提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单证。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

检验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实施检验权。所谓检验权,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多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是交易双方洽商检验条款的核心。

商品检验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是指对卖方交付或拟予交付的合同货物诸如汽车配件出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隔两地,合同中所涉及的货物难以当面验收交付,大多数都经由第三方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再由进口商接收货物。在这个过程中,一旦货物发生毁损,那么货物发生毁损的原因就需得到证明。为了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避免风险和减少贸易纠纷,需要合同双方对货物的品质、检验时间、地点、人员和检验方式、检验标准等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国际货物检验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风险1:货物检验标准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风险合同签订前充分沟通,制订明确、详细的品质条款和检验标准条款
风险2:在发生货物检验纠纷时,举证有难度在整个流程中注重对相关材料或证据的保留、收集,以备不时之需。
风险3:约定的索赔期限过长,加重出口商质量责任对于进口商的复验时间和地点进行合理约定,特别是易腐易生锈的物件时间尽量缩短。
风险4:约定的货物检验地点对己方不利根据货物的储存特点,易损程度及航运安全系数等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检验地。
风险5:产品不符合海关检验规定被海关扣留了解进口和出口国海关对于产品的检验标准和流程,按照要求出口产品。

风险1:货物检验标准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风险

按照公约的规定,出口商即卖方负有品质担保义务。按照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的,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如果买方提出高于一般标准的,卖方应与买方充分沟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由于检验标准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2006年3月12日,进口商中国X公司与出口商韩国Y公司签订了一份单面铜版纸售货合同。合同规定: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韩国产90克单面卷装铜版纸500吨,品牌为北极熊牌,单价为USD980/MT CIF上海港,总价款为USD,付款条件为2006年3月20日前开出不可撤销的见单后90天远期付款信用证。合同签订后,进口商依约开出信用证,货物于2006年4月30日运抵上海港,进口商接收货物后随即发运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将货物投入使用,发现纸张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现场复验,得出结论该批铜版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进口商据此请求出口商赔偿损失,因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提请仲裁。仲裁庭认为,由于合同仅仅注明品牌为“北极熊”牌以及规格,没有订明质量指标及检验标准,难以衡量合同上规定的纸张的质量要求,所以本案货物的质量应依中国商品检验局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得出的检验结果并结合生产厂商韩国Y公司提交的“技术资料”作为衡量基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纸张的外观标准问题。出口商的答辩理由主要是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不包括外观标准,该批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标准,至于外观标准,由于合同没有予以具体规定,所以不能作为进口商进行索赔的依据。根据《CISG》相关规定,本案中,进口商在接收货物随即转运至其生产厂家,其应当要求在货物正式投入生产前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复验,复验结束后将结果通知出口商,再决定是否正式投产。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由于层层中间贸易商的存在,进口商在接收货物后,往往无法自己直接验收,而是运往生产厂家后才能进行,这时就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足够长的检验期限,在验收合格之后,再正式投入生产。如果由于生产厂家的疏忽,接受了货物,那么风险就应当由其来承担。最后应该注意的也是由第二点所引发的,进口商有复验权,但是也不是终局性的,如果出口商人对其复验结果有异议,双方应当约定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本案中,由于进口商没有良好控制生产厂家,导致未能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使得进口商也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品质条款和检验条款是质量纠纷中最重要的依据,对合同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对于出口商而言,需要做到:

第一、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制订明确、详细的品质条款和检验条款,同时,对于质量检验的允许幅度范围或质量标准的变更也应进行书面约定;

第二、检验机构一般应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公信力,减少纠纷;

第三、品质条款的制定应当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并且应该便于执行,避免使用空洞的描述,如“上等材料”、“优质产品”等;

第四、对于凭样品交货的,一定要注意对样品的选择。出口商还应注意进口商对于货物品质的特别要求,根据商品的特点和自身的实力量力而行。避免依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承担货物不符合的责任。

第五、对于复杂产品,鉴于技术规格复杂,内容繁多,在合同中难以评述的,可以列入附件;

第六、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样品进行生产,加强生产管理和监控;

第七、注重对货物的检验,充分把握检验机会和时间,切忌漏检、不捡,发现质量问题立刻与生产商联系,提出异议。

风险2:在发生货物检验纠纷时,举证有难度

有些公司对于产品的售后服务有完善的登记制度,但大部分公司却不太重视质量检验相关的文件的保存,包括检验证书、质量异议函件、售后服务确认函件、会议记录等等,当纠纷发生时往往有口难辩。

2008年3月,中国C公司从加拿大D公司进口机械设备一批,总计货款400万美元。货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预付款,其余货款为即期信用证结算。同时,合同约定产品品质保证期为1年,如果在安装、机械测试、试运行和性能测试期间发现设备和材料有任何缺陷,这些缺陷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合同签订后,2008年9月,加拿大D公司向C公司交付了设备。10月,D公司派专家到C公司开始进行安装调试,至2009年4月止共派出7批专家调试都未能达到进口商要求的产品性能,由于这种机械设备的性能在中国国内无法进行检验,C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在质保期内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退货,请求D公司退还货款及赔偿其他损失。但D公司辩称系C公司在操作和维护设备时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无法运行,C公司系无理拒收货物。本案中,由于在D公司专家七次来中国调试设备期间,双方未形成书面备忘录,因此,调试设备的过程及结果都无法证明,关于D公司设备质量存在缺陷的证据并不充分,后双方达成和解,加拿大D公司调换了设备。

中国C公司在质量保证期之内提起仲裁,但由于无法提供设备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且未保存好能够证明设备调试过程及结果的证据,进口商主张进口货物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因证据不足难以得到支持。

1.应当熟悉产品的检验机构和检验规则,如果本国无法检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2.进口商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对于商品的品质可能会有些允许范围或修改,出口商应注意此种许可或修改的书面文件的保存;

3.一旦国外买家向国内出口商发出索赔,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内生产商书面通报索赔情况并声明保留追索权,邀请国内生产商参与处理索赔事宜。同时在处理索赔过程中,要求进口商在检验报告中详细列明与货物有关的船名、提单号码、集装箱号、铅封号码、外包装状况、唛头、检验地点、照片等必要文件。证据形式上可以依法要求经公证机关公证、使领馆认证等程序。

风险3:约定的索赔期限过长,加重出口商质量责任

由于货物的质量与储存和运输的条件以及使用时间都密切相关,一般来说,质量异议期越长,卖方的质量保证责任就越大,对卖方越不利。质量异议期不同于质保期。在质保期内产品质量发生问题的卖方一般只需要负责免费维修,而在质量异议期内如果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买方除了主张维修外一般还可以提出退货、换货、解除合同以及违约赔偿的要求。因此,对于买方而言,质量异议期不宜过长。

进口商中国A公司与出口商韩国B公司于2005年9月22日签订铝箔订购合同,购买铝箔40吨,价格术语为CIF汕头,装运期限为2005年10月20日前,付款条件为信用证见单后60天支付。合同规定:商品品质以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后30天内经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以该机构所签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如经检验发现产品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除属保险公司或船公司的责任外,进口商可拒绝收货并凭借商检证书向出口商索赔。出口商收回不合格货物,并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出口商于2005年10月20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了船方的清洁提单。27日货物运抵汕头港。进口商收到货物,于11月1日经中国海关批准开箱查验,当时未对货物数量及质量提出异议。约两周后才发现货物短缺,并有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进口商三次致函出口商,请出口商进行书面答复。出口商回函称其将妥善处理。此后,银行将信用证下货款支付给出口商,进口商申请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货物,该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认定,货物短少四木箱,共计2087.5公斤;47卷铝箱表面存在皱纹、划痕。鉴于铝箱木箱完好,说明上述货物短少是发货时漏装所致,商品品质问题系运输过程中产生。据此检验证书,进口商提出索赔,双方协商未果,于是进口商提请仲裁。

本案的焦点是质量和数量质量异议期限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约定,进口商有权在货物抵达目的口岸后30天内进行复验,本案中,如果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的合理时间内把货物短少情况通知出口商,且属于出口商的责任,则出口商无理由推卸。但本案中进口商在海关查验时并没有告知出口商货物短少,而是将货物再次进行运输,并在已打开原封装情况下告知出口商,实际上已无法确认货物短少情况发生的时间。且进口商在超过30天的时限后才向商检局提出检验申请,按照合同规定,如非货物本身质量缺陷,进口商不得向出口商主张索赔权。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争议,减少损失,双方应对索赔期限进行合理约定,索赔期限的长短应视商品的种类和特征、检验设施和条件、是否进行复验及复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有无质量保证期等因素而定,一般以货物当大目的地后30到60天为宜。还应当对货物紧密跟踪,发生情况要予以及时通知,收到货物后在合同约定的复检时间内进行复检并尽早提出书面索赔。

风险4:约定的货物检验地点对己方不利

货物检验结果不仅会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也会影响货物的报关和纠纷的处理。对检验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除了货物本身的生产加工质量以外,检验期限和检验地点也是重要的因素。检验地的检验标准、检验技术、检验制度都会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如果检验地点选择不当,很可能最终的检验结果会对己方不利或引起争议。

对于约定的货物检验地点是否有利于交易顺利进行并维护自身利益,最好的办法是熟悉常见的检验条款,对交易双方进行合理的利弊衡量。常见的检验地条款如下:

检验阶段检验条款对出口商有利对进口商有利

装船前检验1.装船前由出口商自己检验货物,并凭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结汇√

2.装船前由出口商委托第三人检验,并凭检验合格证书结汇√√

3.装船前由进口商授权的代理人验货,并凭进口商代理人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书结汇√

货到目的地后的检验1.货到目的地后由进口商自己检验货物,并在到货后一段时间内提出异议和索赔√

2.进口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复验货物,并凭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和索赔√√

3.进口商委托出口商制定的或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验货,并凭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和索赔√

4.买卖双方联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验货,并凭检验证书结算合同项下货物的尾款或提出品质异议和索赔√√

风险5:产品不符合海关检验规定被海关扣留

产品的进出口需要经过进口国和出口国海关的检验检疫,对于有些产品例如酒类产品的检查尤其严格。比如红酒中干邑产品就常因塑化剂含量较高而被挡在了中国国门外,还有奶粉等食品和药品常因抽检品质不合格而被海关扣货,给进出口双方都造成损失。

在合同签订之前一定要对双方海关的产品管制和产品质量检测情况了解清楚,可以通过货代、海关工作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或法律专业人士等进行咨询。例如沙特阿拉伯王国— 沙特阿拉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1. 药品不得递送给沙特阿拉伯王国的任何特定个人。

2. 不得进口维生素或用于增肌的类固醇,除非该药品由沙特阿拉伯的注册公司经销,且取得MOH(卫生部)的批准。

3. 任何药品进口至沙特阿拉伯,必须事先取得MOH(卫生部)的批准

4. 任何药品进口应采用温控包装。

违反以上规定将导致托运货物被没收,并由海关销毁,同时沙特阿拉伯有关部门将对收货人处以罚款。

澳大利亚海关规定,以下物品不得进口至该国:激光笔、弹簧刀以及新型电击装置,如电苍蝇拍和香烟打火机。这些物品在进入澳大利亚境内时,将被海关及边防拦截和销毁。确保所发运的货物中无上述物品。

目前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货物检验,并且都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标准。货物检验正朝着标准化的方向发展,所以企业应结合《公约》和各项法律法规分析在货物检验环节所会面临的风险,并审慎规避,企业还应重视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货物检验相关条款的了解和熟悉,以避免其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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