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怎么查易鑫金融分期可不可以提前还款?

易鑫坏账核销坏账坏账损失融资风险汽车融租易鑫金融贷款逾期资产减值融资易车

4月14日,互联网汽车金融平台易鑫集团发布财报。当天,其股价下跌3.5%,最低至0.71港元,创下上市以来新低。这令人尴尬的表现或许说明,即使有腾讯、京东等一众巨头加持,易鑫的现状及未来仍不被二级市场资本看好。 实际上,自2017年上市以来,易鑫集团一直处于大亏小赚的尴尬境地,2019年后更是由于信贷风险爆发,逾期率飙升至9.3%,坏账核销高达33.5亿。过去两年,易鑫痛定思痛,开始从粗放式的自营放贷业务转向助贷为主,自营贷款业务规模不断收缩,从重资产平台向轻资产的撮合型平台转型。迄今为止,易鑫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只能说是暂时“止血”,距离真正的可持续健康增长仍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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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速览 1、2月租赁市场业务量陡降; 2、深圳出台抗疫金融扶持政策,鼓励融资租赁为小微企业提供支持; 3、平安租赁2021年净利润43.11亿元 同比增长13.4%; 4、远东宏信2021年税前利润突破100亿元; 5、远东租赁拟发行300亿元公司债; 6、易鑫租赁成功发行2022年首单ABS; 7、平煤股份拟与信达租赁开展不超10亿元融资租赁业务; 8、方大特钢与招银租赁及中信租赁合计开展9亿元融资租赁业务; 9、平煤股份拟与华电租赁开展5亿元融资租赁业务; 10、昊天科技拟与中远海运租赁开展1.1亿元融资租赁业务。 事件 1.2月租赁市场业务量陡降 据3月16日消息,由于春节假期影响,2

易鑫股票投资天津能源投资集团

银行 重庆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获得央行行政许可 3月17日讯,继总额达130亿元的可转债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后,重庆银行(601963.SH)又传喜讯。该行3月16日晚间公告,近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2]第65号),同意该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二级资本债券,有效期为2022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期间可自主选择分期发行时间。(上证报) 消金界点评:银行业融资“补血”需求旺盛。 天津滨海农商行第一大股东变更 天津银保监局日前公布的关于滨海农商行股权变更的批复显示,经审核,同意同意天津能源投资集团受让国际金融公

  3月17日,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鑫租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2022年首单ABS产品,募集资金7.523亿元。此次发行,在认购倍数和发行利率上,创下了易鑫租赁近期发行的记录。   据悉,本期ABS产品受到银行、券商、基金等机构的踊跃认购。其中优先A档发行规模6.16亿元,最终获得2倍以上超额认购,发行利率4.4%,续创易鑫租赁近期发行利率的新低。而包括本单ABS在内,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易鑫租赁作为原始权益人及发起机构,在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已累计发行标准化产品32单,募集资金总规模达到406.77亿元。   随着易鑫租赁持续优化线下布局结合线上流量的立体获客场景、在不

3月17日,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鑫租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2022年首单ABS产品,募集资金7.523亿元。此次发行,在认购倍数和发行利率上,创下了易鑫租赁近期发行的记录。 据悉,本期ABS产品受到银行、券商、基金等机构的踊跃认购。其中优先A档发行规模6.16亿元,最终获得2倍以上超额认购,发行利率4.4%,续创易鑫租赁近期发行利率的新低。而包括本单ABS在内,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易鑫租赁作为原始权益人及发起机构,在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已累计发行标准化产品32单,募集资金总规模达到406.77亿元。 随着易鑫租赁持续优化线下布局结合线上流量的立体获客场景、在不断积累风控数

3月17日,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鑫租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2022年首单ABS产品,募集资金7.523亿元。此次发行,在认购倍数和发行利率上,创下了易鑫租赁近期发行的记录。 据悉,本期ABS产品受到银行、券商、基金等机构的踊跃认购。其中优先A档发行规模6.16亿元,最终获得2倍以上超额认购,发行利率4.4%,续创易鑫租赁近期发行利率的新低。而包括本单ABS在内,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易鑫租赁作为原始权益人及发起机构,在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已累计发行标准化产品32单,募集资金总规模达到406.77亿元。 随着易鑫租赁持续优化线下布局结合线上流量的立体获客场景、在不断积累风控数

合作加盟对外投资监管政策市值股价债券债务违约公示公告融资进程工商变更法律纠纷任职变动

一周速览 1、河南:支持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工作; 2、山东: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规向城投公司提供融资; 3、浙银租赁注册资本增至40亿元; 4、苏银租赁获批外币回购业务资格; 5、上海立根融资租赁状告恒大地产; 6、江苏租赁50亿元可转债成功发行; 7、中建投租赁上海公司首次独立发行ABN; 8、易鑫租赁成功发行7.564亿元ABS; 9、大搜车与山东国惠合资10亿设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10、康富租赁首笔7.3亿元绿色银团成功签约。 事件 1.河南:支持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工作 12月6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优化地方金融组织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为支持业务创

正面回购认购融资进程易鑫

继11月23日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行5亿元定向资产支持票据并由国际投资人全额认购后,时隔不到半月,12月9日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鑫租赁”)又成功发行天风-易鑫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储架系列第3期。这是易鑫租赁2021年发行的第四单ABS,发行规模为7.564亿元,且发行利率持续显著下降。 据统计,自2016年1月29日发行首单ABS以来,易鑫租赁已在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上累计发行标准化产品31单,累计发行规模达到399.25亿元。 天风-易鑫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储架系列的成功发行是市场对易鑫租赁资产质量和主体资质认可的直观体现。2021年以来,包括ABS在内,易鑫各渠道的融资成本

11月12日,易鑫集团(2858.HK)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606.HK,以下简称“国银租赁”)正式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确定双方未来年度不低于100亿元的合作规模,在国内乘用车市场共同服务实体经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易鑫集团执行董事兼总裁姜东、首席运营官高志、首席财务官杨晓光与国银租赁党委书记马红,党委副书记、总裁彭忠,党委委员、副总裁艾阳,副总裁黄敏等双方高级管理层出席签约仪式。 签约仪式现场 国银租赁是国家开发银行旗下的专业租赁平台,也是境内第一家上市的金融租赁公司,致力于为航空、基础设施、船舶、普惠金融、新能源和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优质

原告农业银行阜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房屋按揭贷款本金元及截至2018年9月8日的利息2205.88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房屋按揭贷款本金元及截至2018年10月18日的利息425.14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海鑫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预抵押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6日,被告*****购买位于阜宁县房屋一套,因资金不足向我行申请房屋按揭贷款140000元,并以其所购房屋为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被告海鑫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7月20日,我行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140000元。被告*****能按时归还2018年3月20日之前的贷款本息,此后即停止还款。诉讼中被告*****又归还了2018年8月20日之前的贷款本息。截止2018年10月18日,尚欠我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425.14元,合计元。

被告*****辩称,我差欠原告按揭贷款属实,贷款用于买房,因为近期经济困难没有钱还。我父亲于2018年9月10日将逾期的本息全部归还,具体还款金额不清楚。原告现让我一次性还款,我没有能力归还,我要求按揭分期归还。 被告海鑫公司未有到庭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5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被告海鑫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农业银行阜宁支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0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款人购买位于阜宁县房屋;借款期限10年;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百分之壹拾后确定;借款期间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加减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提取方式为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开发商的账户(户名海鑫公司,农行账号10×××35);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方式为阶段性保证+抵押;抵押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阜宁县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预抵押担保;被告海鑫公司作为阶段性保证担保保证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行使担保权;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合同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6年7月11日,被告*****以涉案房屋为该贷款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7月2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140000元,并由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上签名。该凭证上载明借款执行利率4.41%、逾期利率6.615%、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还款周期按月归还、还款日20、到期日期2026年7月19日。借款后,被告*****正常归还2018年3月20日之前的贷款本息,此后即停止还款。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又归还了2018年8月20日之前的贷款本息。截止2018年10月18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425.14元,合计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予以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作出裁定,对*****所有的位于阜宁县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告农业银行阜宁支行与被告*****、海鑫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原告农业银行阜宁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如期归还借款本息,而被告*****却已逾多期未予还款,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尚欠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被告海鑫公司作为阶段性保证人,应在该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依法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直至被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原告)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行使追偿权。对原告提出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对两被告提供预抵押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虽与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原告作为该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其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对该房的处分,但并非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10月18日的利息425.14元,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保全费1153元,合计252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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