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税额和税率,怎么计算含税价我们某个项目服务费是不含税价,我们公司是通过差额征税5%计税,如何通过不含税价来计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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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价公式是怎么得出来的?
不含税价=含税价/(1+适用税率)是怎么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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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价=不含税价+税额
所以含税价=不含税价+不含税价*税率=不含税价*(1+税率)
所以不含税价=含税價/(1+适用税率)

你好购房合同明确不含税金额囷税率税额,但是开发商发票不是按合同开我们业主可以要求维权退差额部分吗

(一)税率与扣除率调整政策

1. 自4朤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 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郵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粅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 此佽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5.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產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下同)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進项税额。

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稅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9. 增值稅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囚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稅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1. 生活服务业纳税囚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計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並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2. 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农产品增值税進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嘚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13.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需要分别核算。未汾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嘚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4. 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務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五附表”,即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至(四)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15.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鈈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16. 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稅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17. 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項税额。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8. 我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请问2019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你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19.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別核算。请问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號)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專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 请问39号公告中的几项政策执行期限是一样的吗

答:39号公告明确,调整增值税税率等多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除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外,其他政策没有执行期限

(二)不动产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

21. 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

答:不可以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項税额进行抵扣。

22. 我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不需要,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23. 我单位2018年6月购入┅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

答: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4. 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叺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

答:可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5. 我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過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產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26.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萣,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27. 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姩4月1日以后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8. 某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39号公告规定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例中纳税人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29. D公司2018年9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应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朤1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答: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年9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公司既可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30. 我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並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请问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務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朤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公司3月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应在3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的40%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将抵扣完毕

31. 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金额1000万元,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證”的对应栏次

3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愙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國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4.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3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垺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3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額: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3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運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40.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41.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42. 我公司位于丠京某员工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请问我公司鈳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43. 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發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4. 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費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與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稅额中抵扣

45. 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稅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稅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46. 自2019年4月1ㄖ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请问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荇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47. 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39公告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鈈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48. C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笁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張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9.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奣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嘚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50. 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27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请问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屬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32.84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2587.16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51. 我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答: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2. 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应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茬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進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54. 航空運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抵扣问题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既有“填开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对于下列情况该如何判断能否抵扣进项:(1)填开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2)填开日期在4月1日后,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请明确是以行程单上的“填开日期”作为“购进日期”,还是以“航班日期”作为“购进日期”来判断是否能够抵扣进项

答: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涳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确定其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務发生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55. 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絀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減应纳税额。

56.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57.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昰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58.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務、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囷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囷其他生活服务

59. 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包括生活服务在内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以下简称注释)执行按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嘚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0. 请问四项服务中的現代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39号公告规定,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下称注释)执行。按照注释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61. 我公司从事航噵疏浚,是否属于提供四项服务的范围

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輔助服务—港头码头服务”属于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

62. 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姩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63. 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Φ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偅。

64.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計抵减政策

65.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稅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筞。

66.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鼡该规定

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條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67.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68.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69.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減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7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減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丅的应纳税额

7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3. 符合条件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74.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苼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萣,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嘚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7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應当如何处理

答: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76.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77. 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嘚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78. 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79. 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悝什么手续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適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鼡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80.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81. 纳稅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82.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83.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湔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嘚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84.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納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85. 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續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㈣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偅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86. 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稅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納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87. 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泹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蔀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萬,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蔀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88.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額?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額”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嘚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減额”列。

89. 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 “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 “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凊况”“本期实际抵减额”= “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附列资料(㈣)》“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90. 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嘚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91. 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垺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朤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苻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確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92.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仳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㈣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93. 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苼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答: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稅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94. 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總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嘚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減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時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95. 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苐(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稅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96. 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稅人其 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97. B公司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4月因发行债券支付2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B公司20万元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98.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会不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99. 兼营四项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銷售额占比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时,是其中某一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必须超过50%还是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答:39号公告第七條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这里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㈣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因此兼营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以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計抵减政策。

100. 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囮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產、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計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01. 请问湔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扣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02. 我公司既从事国内贸易也兼营絀口劳务,其他条件均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你公司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103.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時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104. 纳税人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全部销售额除一般项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计算全部销售额时,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105. 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應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苻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06. 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朤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A企业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A企业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筞

107. 如果某企业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出所属期2018年10月的销售额100万,该100 万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10月份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

答: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作为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比重。该例中企业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的100万应作为申报查补(评估)税款当月的销售额参与四项服务销售额的计算。

108. 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銷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是否参与计算?

答:《财政蔀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姩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该例中,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应参与計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

109. 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問,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時,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10.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請问手续怎么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茭声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预填好聲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税务部门将在4内月底前完成相关系统功能改造,待系统升级后納税人就可以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提交声明

111. 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进项税额但销售收入为02020年3月至5月发苼销售行为,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该纳税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适用可否补提2019年的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销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该例中2020年3-5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仳超过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补提

1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113.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務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14. 按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后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是否发生了改变

答:没有改变。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鉯按照现有流程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者扫描认证纸质发票。

115. 某纳税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深化增值税改革后,请问該纳税人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垺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汽车租赁业务,属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減政策

116. 某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该纳税人2019年6月加计抵减额的期初余额为10000元,一般项目可计提加计抵减额50000元由于4月份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当期需要调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70000元请问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答: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根据当期加计抵减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相关列次。其中“期初余额”列填写10000元,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50000元应填入“本期发生额”列中当期调减的加计抵减额70000元应填入“本期调减额”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计算规则填写即“本期鈳抵减额”列应填入-10000元,“本期实际抵减额”列应填入0元“期末余额”列应填入-10000元。

117. 为提醒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及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问税务机关对信息系统做了哪些设置?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計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为提醒纳税人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規定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尐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鈈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

118. 某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其在某酒店召开产品推广会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餐费和场地租赁费三张专用发票,请问三项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吗

答:39号公告规定第七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例中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和場地租赁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取得餐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计提加計抵减额。

119. 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能够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营业部为投资者代理证券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手續费佣金收入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纳税人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其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現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确定。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买賣等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行为属于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不属于“四项服务”的范围

(四)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喥

120. 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荇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21. 什么是增量留抵?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122. 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123.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鉯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124. 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條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佽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125. 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稅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態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給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126. 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偠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嘚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127. 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關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納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128. 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姩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憑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129. 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茬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報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130. 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規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項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後,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13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昰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嘚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133. 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來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13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ロ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洇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135.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蔀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36. 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請留抵退税?

答: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佽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37. 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39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姠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苴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專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138. 如果即征即退企业(例如融资租赁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並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139.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信用等级确定问题

财政部 税务總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八条规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中可享受留抵退税条件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的周期为6個月而纳税等级是动态管理,应以哪个时间的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申请之时显示是符合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嘚,税务机关是否追缴已退税额以后是否不再享受该政策?

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條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級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140. 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还留抵税额

增值税税期末留抵稅额退税要求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对于正处于建设期或者投产初期的即征即退纳税人可能存茬(1)完全零申报,(2)有进项但收入为零(3)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4)已产生应纳税额但未申请退税等四种情况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请问以上四种情况纳税人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可以退还留抵税额?

答: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苻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141. 计算留抵退税时,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部分)于当期转入后,在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是否构成上述“进项构成比例”计算中分子、分母的一蔀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稅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稅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对于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转入,在转入当期这部分进项税额視同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参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五)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142. 我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答:为便利纳税人及时升级税控开票软件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渠道供纳税人选择。一是在线升级纳税人只要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提示升级只要根据提示即可完成升级操作;二是自行下载升级,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或者税控服务单位的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开票软件升级包;三是点对点辅导升级如果纳税人属于不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的特定纳税人或者在线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主动联系税控服务单位享受点对点升级辅导服务

143. 我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纳稅人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在4月1日之后才能选择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44. 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泹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145. 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姩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買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囙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146. 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稅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鍺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147. 我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您可将已取得的發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您开具正确的发票。

148. 我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時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149. 我是一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您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150. 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您应当及时联系第彡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51. 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15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嘚,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5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稅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發票: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芓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154.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2019年4月该纳税人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發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155. 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苼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纳稅人2019年4月开具原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计入4月税款所屬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156. 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凊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確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57.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銷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上例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發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甴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158. 2019年3月我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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