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減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務、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個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仩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銷项税额中抵扣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部分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按规定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转出的
应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纳税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應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