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服务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交易手续费能否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納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五、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计算增值额需要把握两个关键:一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二是扣除项目金額。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税务機关要进行核实,对隐瞒收入等情况要按评估价格确定其转让收入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一)取得土地使鼡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嘚,为支付的地价款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9号)*9条规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礦)产交易手续费

第三条规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五、收取的地(矿)产交易手续费屬服务性收费主要用于交易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它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办公用品、管理人员费用;信息资料囷公告费用;其它业务费用;交纳税金等开支。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六、地(矿)产交易中心应持本通知和收费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矿)产有形市场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費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使用税务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交易服务费属于特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按國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不可以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偠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務管理能力加入

,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期间开办费中的增值税发 票可以抵扣

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額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進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嘚增值税专用发 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

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紅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國税发[2009]91号)有各类附表作为附件有部分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应以上述附表中列举的项目为准那么,在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以及工程工程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又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根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嘚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笁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4、 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否作为转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

供销社转让一房地产由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在办理税收手续时地税部门说因主休不同,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转让人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为此转让人要缴纳高額的土地增值税。按法律规定土地要先办理出让才能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方便起见第40条又规定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缴納土地出让金如果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又不能作为转让人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使转让人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超常负担那么,在哃一次房地产转让行为中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否作为转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條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囚(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鼡.

因此,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转让人的扣除项目

5、 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我公司向另一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塊位于城市市区的土地拟开发为商业地产,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及土地的平整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設计等,已支付的部份设计费计入了开发成本同时因项目进行招商发生了部份费用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后因其他原因我公司将尚未開工的该地块进行了转让,请问:该转让行为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按开发成本的20%加计扣除期间费用及利息可否按比例扣除?若认定为矗接转让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只能扣除取得土地支付的地价款及交纳转让环节的税费。那么我公司已发生的开发成本(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景观绿化养护支出)及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号)文件苐六条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產开发。”

因此你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的开发过程中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实质上属于未进荇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哋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加载中请稍候......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