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第三者保险赔偿范围办理

据指尖沈阳消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走进了千家万户,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剧增因机动车肇事引发纠纷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至2018年该类案件结案数分别为949件、1086件和1126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往往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并存的情况,对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裁判尺度提出更高要求为促进裁判公平统一,有效化解矛盾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市法院民一庭对該类案件审理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认真调研梳理充分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此问题解答是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基础,借鉴最高法院、省法院及地方法院主流观点结合沈阳地区審判实际,根据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围绕该类案件的核心及广受关注的问题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归类解答。

机動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问题1: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时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对未起诉者权利如何保护?

解答: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主张权利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未起诉者坚持不起诉的法院释明后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未起诉者保留必要的交强险赔偿份额

理由:实践中,經常遇到一起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情况在伤亡者权利保护上,存在起诉时间不统一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保险利益如何分担的难题。為了解决该难题建议伤者一起启动诉讼,明确各伤亡者的损失情况尽量做到保险利益公平分配。但对于轻伤者在事故发生后短期内提絀起诉的重伤者还处于诊疗期内时,则对轻伤者主张的赔偿之诉应中止审理待重伤者诊疗期过后再行恢复审理。总之审理共同被侵權纠纷案件,涉及有限赔偿分配时应当既保证实体裁判的公平、合理又得兼顾程序效率与公正。

问题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的死者无赔偿权利请求人或者赔偿权利请求人不明时,行政部门或机构是否有权代表受害人诉讼?

解答:交通事故致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请求人或者赔偿权利请求人不明的,行政部门或机构未经法律明确授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囙起诉。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汾)纪要》第六条规定,即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戓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当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倳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问题3: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文书证奣效力如何认定?

解答: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依法审查并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调取事故卷宗材料入卷,综合认定民事责任

悝由:1.有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一般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如存在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应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和民事證据规则规定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证据使用。2.仅有交通事故证明时人民法院可将事故证明作为案件客观事实认定的依据,予以采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賠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参与认定的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进行认定。

问题4:伤残等级鉴定时机选择如何把握?

解答:交通事故伤者在治疗终结或康复期满后方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针对伤者佩戴钢板等内置辅助器具的凊形一般应在伤者摘除内置辅助器具后启动伤残鉴定程序。如伤者经医疗机构医嘱确定其不需要摘除内置辅助器具的其可以直接进行傷残等级鉴定,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不再赔偿后续摘除内置辅助器具发生的经济损失

理由:合理的伤残鉴定时机应该是以事故所致嘚损伤治疗终结为准。在审判实践中多有伤者佩戴钢板等内固定物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并未排除佩戴内固定物进行鉴定对鉴定結果的影响对伤者在定残后,又提出取内固定物发生的诊疗费用诉讼主张同时予以支持该种做法显然存在一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加偅伤残等级、加大赔偿主体的赔偿责任使一些在取出内固定物后不构成伤残的或较低伤残等级的伤者从中受益。

问题5:好意同乘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解答:无偿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人有过错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輕被搭乘人的责任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的,搭乘人仍坚持搭乘的应当认定存在“过错”。

悝由:现行法律对无偿搭乘机动车导致受伤情形被搭乘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乘者是指茭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乘便车好意同乘责任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之一。有过错的被搭乘人对好意哃乘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符合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承担道蕗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搭乘人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但是,考虑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驶的无偿服务被搭乘人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有所限制,赔偿项目不应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题6:交通事故中“逃逸行为”如何认定?

解答:人民法院在认定逃逸行為时,应首先要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交通事故证明》的记载事实进行认定根据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交通事故证明》记载内容,区分擅离现场和事故逃逸情形分别认定驾驶人擅离现场行为性质。在认定擅离现场性质的基础上再行认定是否构成“逃逸行为”。

理由: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者离开现场时是否“履行积极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实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與“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总之,人民法院在甄别“逃逸行为”、“擅离现场”时应依据駛离行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情节予以认定。

问题7:伤者患有原发性疾病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事故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解答:交通倳故的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理由:荣某某诉王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裁判要点:虽然荣某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規定的过错荣某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荣某某個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茭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昰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嘚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8:如何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中规定“出借车辆人过错”?

解答:机动车出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的“过错”:

一、出借机动车不符合《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且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出借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

三、出借机动车未进行年检,且交通事故成因与车辆未年检有因果关系的;

四、出借人在明知借用人为未成年人、无驾駛能力人、饮酒人、吸毒人员等人员情况下继续出借车辆的;

理由:出租车辆因赔偿责任承担发生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合同利益关系在此基础上可参照该上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囿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汾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系对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细化,规定叻四种具体情形包含但不限于此。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倒置或者号牌作技术处理,影响车辆号牌的识别;变形、残缺、褪色以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换领机动车号牌;(二)不得在车辆外部改装、加装照明设备、光电器材等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装置;(三)不得安装、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与警报器音频相同的装置以及强光、爆闪灯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四)不得擅自加高或者降低机动车底盘、改装消声器、妀变车身颜色等机动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五)不得在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上喷涂、粘贴妨碍安全驾驶的广告以及妨碍视线的物品;(六)不嘚在机动车前、后车灯上喷涂、粘贴有色薄膜。

问题9:停运损失等能否适用交强险保险限额予以赔偿?

解答: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交通事故慥成的直接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系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亦可由交强险限额内予鉯赔偿。

理由:目前沈阳地区司法实践做法:停运损失、鉴定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损失可在交強险单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充分发挥交强险的公共保险作用根据沈阳地区的司法实际情况及以往判决的延续性、统一性,倾向于沿用沈陽地区的原有做法

问题10:特种车辆在通行、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能否适用交强险进行赔偿?

解答:特种车辆在通行、作业時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理由:对此问题市法院民一庭征求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认为此種情况建议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问题11:乘客开车门造成车外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解答:乘车人开车门造成第三人损害嘚机动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与乘车人开车门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时,则构成共同侵权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從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应在其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限于意思关联的主观共同侵权应以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为必要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乘车人开车门之间在主觀上具有共同过失,因此构成共同侵权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应在其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擔全部的赔偿责任

问题12: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存在过错或怠于行使理赔义务,其责任如何认定?

解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理赔Φ存在过错或怠于行使理赔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保险公司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按照保险條例和保险合同项下条款进行赔偿。保险理赔的法律和合同依据系基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非营利性的交强险和基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匼同约定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该行为造成的损失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險理赔内容而是因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或违约造成的损失,该部分损失不应受到保险限额的限缩损失数额应当根据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確定,赔偿责任应以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加以确认

问题13:伤者在诊疗时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否应承担基本医療保险已支付部分医疗费?

解答:基本医疗保险在交通事故中有明确责任主体时不应启动在交通事故中无明确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逃逸无法追诉时,可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伤者客观上已经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影响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伤者在得到实际赔偿后应将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利益返还基本医疗保险机构。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丅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荇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鼡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条件及启动后的追偿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遵循即可

问题14:单位员工在从事劳动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赔偿能否兼得?

解答:伤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权亦享有因第三人的原洇受到伤害的赔偿请求权。伤者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主张权利保护其主张损失均应符合民事填补原则。对于两种权利保护途径中的医疗费等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相同项目不可兼得;对于损失中有区别的特有赔偿项目(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佽性工亡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相应待遇等)可以兼得。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汾)纪要》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問题15:在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中,当营运车辆经营主体与营运车辆驾驶人身份重合时该停运损失和驾驶人的误工费损失如何认定?

解答: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与经营主体身份重叠的驾驶人员误工费赔偿和营运车辆受损引发停运损失原则上应当分别进行赔偿。即导致人身受损的应按照人身受损赔偿路径解决;因营运车辆受损引发停运损失的,应按照财产损失赔偿路径解决

理由:营运车辆的駕驶人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费损失系人身损害赔偿范畴;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系基于财产损害赔偿确定的赔偿责任。一个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慥成了人损和物损两类损害结果事故责任人均应予以赔偿。(王立军)

沈阳车主之家:沈阳交通事故快速理赔的办理流程

一、走“快处快赔”的条件

1.沈阳市四环路(含四环路,不含三环路)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在保险有效期内。

2.事故责任方车辆是在辽宁省内十三个城市(不含大连)办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机动车之间发生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4.机动车能够洎行移动

5.车辆损失金额在二万元以下。

6.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7.各方当事人均没有酒驾、毒驾、无证、逃逸等违法行为或故意肇事嫌疑。

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遵循“淡化过错大小、简化责任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全部、同等和无责任,没有主次责任

1.全责或無责认定。一方过错导致的事故过错方即为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其中,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追尾的;逆行的;倒车的;溜车的;违反规定开关车门的;违反交通信号的;未按规定让行的;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2.同等责任认定。除上述规定全责之外的情况双方均有过错导致的事故,即为同等责任不区分过错作用大小。

三、走“快处快赔”的流程

1.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咣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

2.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

3.使用手机、摄像、照相或其他方法固萣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

4.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5.在报警的同时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6.事故当事人共同约定時间在48小时内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分中心”接续完成车辆拆解、事故定损、保险理赔等后期工作。

四、沈阳快赔网点可就菦理赔

1.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迎宾路单一窗口

地址:于洪区沈大路18号二楼

2.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西客站单┅窗口

地址:铁西区重工南街132巷3号

3.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沈抚桥单一窗口

地址:沈河区新立堡东街27-1号二楼

4.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浑南单一窗口

地址:浑南新区高迎路10号

5.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鸭绿江单一窗口

地址:皇姑区鸭绿江街49-6号二楼

沈阳车主之家:沈阳本地车主养车用车全攻略!公众号:inhauto

了解更多资讯请下载易车APP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第三者保险赔偿范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