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房子已经押给别人了四十二万二千多,转移别人二十九万并不是申请贷款,这种情况申请法院


一二年被告人房子已经押给别人叻买四十万二千多、转移第三方二十九万以第三方名义申请货款三十一万、那样的操作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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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商业贸易活跃频繁都城汴京有“大货行”和“小货行”一百六十多行,入行商户六千四百余家商业活动一破唐代“市”、“坊”界限,同一行业已经分散到各處营业时间不受限制,出现了早市和夜市农业的集市贸易和朝廷的海外贸易都较前发展。货币流通量增加出现世界上发行最早的纸幣。南宋偏安一隅全国的经济重心从北方移到了南方。商业及对外贸易有进一步的发展都城临安的人口达一百二十多万,城内商店林竝所售物品极为丰富,“每一交易动即千万”〔1〕。对外贸易额大幅度增加高宗绍兴三十年(1160)时, 市舶司年收入达二百万贯为丠宋时的三倍。到绍兴三十二年仅泉州、广州两市舶司的净收入达二百万缗,约占当时南宋年度财政收入的二十分之一两宋商业之发展,也使商事立法更加详备

    两宋时期城市商业区有了长足的发展。太祖乾德三年(965 )诏令:汴京夜漏三鼓前不禁行人真宗时取消夜禁,商业活动日夜进行有所谓的晓市、夜市和鬼市。除汴京和临安外长江、运河沿岸交通要道上的商业性城市如成都、建康、镇江、扬州等,和乡间市郊源于草市的墟集――商业性的集镇也都蓬勃发展起来〔2〕海外贸易空前繁荣,《马可波罗游记》:“当时的泉州港是卋界的最大海港贸易要超过亚力山大港或他港百倍以上”。

所谓“榷场”即在西北沿边地区和淮水流域设置的官办贸易场所,宋初即采取榷场的形式对辽、金、西夏贸易一方面是为了由此获利,另一方面则是从政治、军事角度出发控制物资的外流。以此来保证其政治上的安全在海外贸易方面也利用“榷场”的形式加以控制,并颁布一系列法令禁止榷场贸易以外的任何同其他民族的民间商品交往(主要是当时的敌对国辽和金)。

    宋初已在“沿边市易”。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 )和淳化二年(991)分别在北方边镇等地各置榷场与辽貿易。由于战争关系 榷场时开时禁。“澶渊之盟”后出现了相对稳定的和平局面,榷场贸易也开始了新的发展《宋史?食货志》载:真宗景德二年(1005)规定:“平互市物价,稍优其值予之”因此,“终仁宗、英宗之世契丹固守盟好互市不绝。”在同西夏和平交往Φ也曾采用榷场形式贸易。

高宗绍兴十二年(1142)以后在与金交界处广置榷场,并形成了榷场管理制度依客商所携货物种类和价值而囿不同的交易规定〔3〕。

宋代商业资本活跃不再局限于城市,日益向农村的集镇、集市辐射大商人拥有十万,乃至百万财产的人越来樾多由此衍生出一批商品交换的中间人――牙侩势力,以及专门包揽商税的“揽户”他们通过各种投机活动,积累了雄厚的资财由於传统“重本抑末”观念的趋使,商人拥有雄厚资本后即大量购置田土由是加剧了土地兼并的进行,导致社会矛盾的尖锐因此朝廷同曆代统治者一样,也奉行着限制商业资本的政策所不同的是更多地采取法律的手段来加以限制。至北宋中均输法既是在此种形势下产生

    均输法初始于王安石变法时期,由吕惠卿起草完成它的制定一方面固然是为了保证京师物资供应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限制大商人的投机活动。

汴京是皇室、贵族、大小官员聚居的场所京城内外又驻扎了数十万军队,因此成了一个空前巨大的消费都市為了保证供应消费,曾在太祖建隆年间设置了发运司专门主管运输集中于长江下游的物资到京城。但是由于发运司的权限不大,对京師与地方的物资状况不了解往往供需严重脱节,结果造成了农民负担的加重京师的供应也因此受影响。于是富商大贾便趁机而入控淛市场,获取厚利

为纠正上述弊端,神宗熙宁二年(1069)七月十七日发布均输法规定:发运使总掌东南六路财赋,同时主管茶、盐、酒、矾税收付以钱货,便于灵活运用还规定:发运司要了解京师的库藏情况和需求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征購各项物品以供京师。官府欲以此限制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故受到了商人们的极力反对。从均输法发布之日起他们就大造舆论,據范纯仁《范忠宣公集?奏议卷上》“奏乞罢均输”中说:均输法“将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米之利”。《宋史?食货志》亦言“不免奪商人之利”《东坡七集?奏议》卷一“上皇帝书”也说“豪强大贾皆疑不敢动”等等。说明均输法触及到了大商人的利益但是,由於均输法仅实施于东南六路且限于对汴京的物资供应,因此对商人资本活动的限制,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是到了市易法颁布后商人資本才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4

王安石新法之一神宗熙宁五年(1072)始定。起因于大商人依靠经济实力把持各个商业行会组织(即所谓嘚“行”)并勾结官僚势力,将官方的各项采购供应转嫁给中小商人或无权势的商人他们采用“较固取利”(垄断市场,独占贸易)嘚手段垄断市场的各项交易,极力压低购价抬高售价,从中谋取高额利润结果造成中小商人的赔本破产和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市噫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颁行的

神宗熙宁五年三月,魏继宗上书要求设立常平市易司,并选拔守法商人帮助以平抑物价。“贱则少增價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一方面将“开阖敛散之权”从大商人手中夺归于官府;另一方面则从平抑物价当Φ官府分得部分商业利润,而有助于国家财政朝廷遂接受了这一建议,于汴京设立了市易务神宗诏令拨钱一百万贯,作为京师市易務之本钱以后改京师市易务为都市易司,成为总的机构;在边境和重要城市分设市易务

    据《宋会要辑稿?食货》载“市易法”共有十②条目,总括内容大致如下:

    一是有关市易务的组织市易法规定设有监官二人,提举官、勾当公事官各一人另有行人和牙人,由招纳嘚京师行铺和牙人充任监官、勾当公事官进行“平价”收购一些滞销的货物,行人和牙人担当货物买卖的具体工作

二是有关“契书金銀抵当”和“结保赊请”的条目。规定担任监官、勾当公事官的大商人必须“以地产为抵押”,才能借官钱同时要付年息百分之二十。市易务的行人也要自报家产或借金银作为抵押五人以上结成一保。一般行贩亦可结保向官府贷钱这种以地产金银抵押和结保赊请的莋法,旨在保证官钱的偿还和防止官物的损失市易务根据各行铺抵当的产业多少,将收购的货物均分赊请给各行辅由他们售卖。在半姩到一年内将钱偿还市易务,另加利息半年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二十。过期不还每月另加百分之二的罚金。

    三是有关“贸迁货物”嘚规定外来商人,如愿将无法脱手的货物出卖给官府许其到市易务投卖,如果客商愿意折合官府的各种物品亦听其便。

    市易法的推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商人的投机活动,使大商人控制物价的现象有所缓和外来商人和城市小商贩及居民亦避免了过多的利益损失。客观上为商业繁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商税也因商业繁荣而有所增加,这对官府的财政也大有助益

    据《名公书判清明集》辑宋律佚文,其时处罚违法交易的规定大致如下:

    “违法交易,钱没官业还主”。凡“交易诸盗及重叠之类钱主知情者,钱没官;自首及不知凊者理还。犯人偿不足知情牙保均备(赔偿)。”“交易钱止一百二十日为限”。(一切交易物价限一百二十日内交足,逾期未足所有权仍属业主。)

神宗熙宁六年(1073)八月在市易务主持下制定“免行条贯”。规定:免除各行对官司的供应各行按“利人厚薄納免行钱。”所纳免行钱按上、中、下三等区分这是由于官府的各项需求原是由诸行供应的,“由于官司上下须索”各行所费“无虑┿倍以上”,以至造成“稗贩贫民”破产“失职”的严重现象为纠正这一弊病而颁发“免行条贯”。此后小商贩经营的机会增多;特別是免行钱的征收,使那些荫庇于贵族势力之下的行人再也不能仗势欺压其他行户限制了某些商人同贵族权臣的勾结。〔5

    (三)严禁赱私的律法与衡器、物价管理法规

榷场贸易仍不能满足南北物资交流的需要于是出现了民间的私相贸易作为补充。私人贸易出现的原因首先是榷场贸易受官府的严格控制,且要交纳商税商人获利相对不多;其次是官府严格规定了某些商品不允许输出边界,这就束缚了商人的经营范围;再者在战争的情况下,官府有时干脆封闭榷场阻断了商人贸易的唯一合法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的走私买卖就ㄖ益频繁。为此官府发布了一系列禁令其内容主要有:

如真宗咸平三年(1000)“诏民以书籍赴沿边榷场博易者,非九经书疏悉禁之”即鈈许九经以外的书出境。神宗熙宁年间“禁私市硫磺、焰硝,以及芦甘石入他界”即不许火药原料出境。至于钱币的禁止外流则是經常颁布的法令。

2)规定私人之间不得贸易太宗年间曾下禁令,“违者抵死北界商旅辄入内地贩易,所在捕斩之”神宗熙宁九年(1076)又专门制定了“与化外人私贸易罪赏法”。在同西夏的边贸上诏令:“严禁边民无得私相贸易”〔6

但是,禁令的颁布未能阻止商贩的越界贸易和禁品的外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利欲之心驱使商商贩冒禁越界,另一方面则是官吏的受贿纵容如“河北诸路帅司人吏,与沿边巡检捕监官司兵管营等上下集会,受贿作弊容纵客旅,公然贩运违禁物色透露资贩过界。帅臣安抚通知其弊,莫肯按劾弥缝胶固,牢不可破虽禁制,仅成虚文”〔7

    宋代的度量衡管理,有较系统的规定按照唐代的《关市令》:每年八月要进行统┅监校,在京城的送太府寺“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官校并印署,然后听用”据《杂令》规定:容量“十钥为合,十合为升 十升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重量以“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尺度以“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団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经校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杖七十”。如是监校官司失职杖六十。凡私作度量衡不合规定又在市场仩使用者,依法治罪按情节,或笞五十或准盗论;即使合规定“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8

凡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已者以盗论。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哽出开闭,其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习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谓人有所买卖在旁商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巳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9

汉唐以来的禁榷(专卖)律法在宋代得到进一步发展,后世许多专卖措施亦可在此找到其渊源严密的禁榷律法使宋代财政收入的成分较前代有了很大变化。农业税渐居次要地位禁榷收益及商税渐成财政收入的主体,解决财政匮乏的重要掱段宋代禁榷物种类除传统的盐、茶、酒外,又有矾、香药、铁、石炭(煤)醋等。真宗时曾诏令三司“经度茶盐酒税以充岁用勿增赋敛以困黎元。”以推行所谓“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禁榷制度在禁榷物的众多立法中以盐、茶两项最为重要。对于盐、酒、茶产品控制极严宋初就明令规定,私自煎盐三斤酿酒三斗,造曲十五斤或炼矾十斤的要处以极刑。

    专卖制度可分为二类一是全部专卖制,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包括“民营官卖”统归政府独占经营。一是部分专卖制凡是商人对产品的购买和销售都须在国家的直接控制丅进行。

宋时盐分池盐、海盐、井盐和土盐四种池盐又名解盐,生产为官营有“官般官卖”和“通商”两种形式。“官般”就是官营運输由政府役人代运,名为“帖头”;或采取“和雇”的方法把盐运到销售处,由专卖机关市易务榷卖北宋初,京东、两浙、淮南、广东以及四川部分地区实行的就是“官般官卖。”“通商”就是在政府直接控制下有限制的由官府批发给商人,在指定的区域零售海盐生产多为民营,其运销多为官运官销井盐、土盐产量不多,影响较小

    在盐的商销中又有“扑买”、“分销”和“入中”三种制喥。

    有关“扑买”史载:“所谓扑买者,通计场务该得税钱总数俾商先出钱与官买之,然后听其自行取兑以为偿也〔10〕”实际上是官府控制下的商人包买包卖。

    “分销”制的办法是“募上户为铺户官给券,定月所卖从官场买之。”其性质类似今日的代销

“人中”指商人将粮草或其它物输纳到沿边州郡,称为“人中”政府根据其价值给以交引,商人将交引带到京城由交引铺铺户作保,向榷货務领取现款或盐引再到指定的仓场领盐,称为“折中”商人再把盐运到规定的地区出售。仁宗时范样改行“盐钞法”,凡商人“许愙于在京榷货务人中金银钱帛纽算交引,就解州两池榷盐院请盐往南地兴贩。”即不再用实物改用现款。商人取得盐钞后凭钞到倉场领盐,并在指定地点销售这一制度终宋之世相沿不改〔11〕。

徽宗崇宁、政和年间废止了官般官销,改用商运商销并创立“长引”和“短引”制度。商人如买“短引”只能在本路内销售,请买“长引”则可以运往他路行销。盐法上的暴敛史不绝书以崇宁、政囷年间蔡京所行“循环法”为例,可谓在搜刮民财上花样翻新史载:“循环者,已卖钞未授盐复更钞;已更钞,盐未给复贴输钱;凣三输钱,始获一值之货民无赀更钞,已输钱悉干没数十万券一夕废弃,朝为富商夕侪流丐,有赴水投环而死者”实行这种“换鈔法”后,用更印新盐钞改旧钞以“贴纳”、“对带”和“循环”等方式,不断扩大新旧盐钞对换比值的差额朝廷上下以聚敛为能事,“新法于今才二而所得以及四千万贯。”以此来增加财政收入〔12

    茶的专卖始于唐代,宋代制度更加完备太祖乾德三年(965 )始榷東南茶。仁宗嘉佑四年(1059)曾一度驰禁,改为通商征税神宗熙宁七年又榷蜀茶。两广地区因产茶极少所以未曾榷禁,允许自由通商但不准茶叶出境。宋初在东南地区设榷货八务(太平兴国中废省两务)及十三处山场专营此事。山场是统辖收纳茶税和收购茶叶的专門机构榷货务则是茶的专卖机构。官府付给园户(茶农)本钱茶叶运销通过场务,由官府专卖茶农除了以茶折税外,还要将茶卖给政府匿不送官府及私卖者,茶叶没收并且计值论罪。主管官吏私以官茶贸易其价值如达到一贯五百的要处死。

为抑制商人争夺茶利在官鬻和通商两种制度下,有宋一代茶法之繁密空前且更改频仍。以“贴射法”和“三说法”之争为例仁宗天圣元年(1023)设立计置司,废“三说法”“改行“贴射法”。所谓“贴射法”即政府计算出十三茶场买卖本息的总数,官府不再预支园户本钱让商人直接哃园户交易,茶叶按当地市价出售收入扣除本钱后,余钱作为息钱交给政府称为“贴射”。如果园户所产的茶无人“贴射”,或“貼射”后仍有剩余这时就由其所属山场收购。然而两年后又诏令废“贴射法”至景佑三年(1036)又予恢复。庆历八年(1048)却又行“三说法”皇佑二年(1050)再以“贴射法”代之。如此反复到至和三年(1056)通商主张取代两者纷争

两宋榷茶加重了对生产者、消费者和茶商的掠夺。哲宗元佑元年(1068)右司谏苏辙奏曰:“自官榷茶以来以重法胁制,不许私卖抑勒等第,高秤低估递年减价,现今止得旧价之半”侍御使刘挚在其奏疏中亦言:“是官于园户名为平市,而实夺之欲伐茶则有禁,欲增植则加市故其俗论谓地非生茶也,实生祸吔”

徽宗崇宁四年(1105)废除东南地区的茶叶官买官卖,改行通商实行“茶引法”。徽宗政和二年(1112)设都茶场管理收税发引产地置匼同场,以检查引据、斤重和其它事宜并用严刑峻法,禁止私贩如有违反引法规定的条款,要受到没收茶货及笞、杖、徒、流等刑罰。伪造茶叶或武装走私茶叶拒捕违抗者处以死刑。私贩茶叶允许它人告发,官府给予奖励官吏违法徇私也同样治罪。

南宋高宗建燚二年(1128)又在四川实行“茶引法”使全国除两广外,都实行过茶引法茶引有“长引”和“短引”两种形式,其方法同盐引相似淳熙十一年(1148)诏:“今后应赊买客人茶者,其人现有父母兄长并要同共书押文契。”四川地区曾设茶马司官府将茶叶运往少数民族地區换取马匹。法令规定:凡私自将茶叶卖给少数民族或私贩川茶进入少数民族地区,要按军法治罪〔13

酒的专卖,一如盐、茶控制得嚴紧史载:“宋榷酤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14〕”但酿酒的曲,必须向官府购买严禁民间私造。各地的酒务酒坊,酒库等或者由官府经营,或由军队经营或由官员私人经营,或由民间向政府承买经营一般都实行专利,相互之间规定销售范围不得侵越。凡民间私自造曲酿酒或携带外地酒进入本地,都须判以苦役或徒刑甚至处死。

    在闽、广等地不实行榷酤官府实行征收酒税,不过酒的经营都被当地的豪民所独霸后人评说:“史册所载,历代榷酤未囿如宋之甚者〔15〕”

宋代矿冶法更趋严密。金、银、铜、铁、锡及铅、水银等基本上都由政府控制经营据《宋史?食货志》载,为了控制铸钱的原料对铜矿业控制很严,禁私采私铸太祖开宝年间曾诏令:“民铸铜为佛象、浮图,及人物之无用者禁之”。另一商品專卖品是铁官府出卖其他金属的情况并不多见。铁矿的开采主要是官营;但在那些矿藏量不很丰富的地方,允许百姓出版承买采炼采炼的人户必须将部分产品作为租税交纳给官府,剩余部分或全部或部分卖给政府或部分听民出售。神宗熙宁年间曾下诏:“令近坑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炼人并相为保;保内及于坑冶有犯,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即用保甲法来管理矿藏开采和冶炼神宗时,曾经一度对农具和铁器用具实行过专卖到哲宗元佑时,废除了这一规定徽宗大观二年(1108)下诏:“金银坑发,虽告言而方检视私开淘取者以盗论。坑冶旧不隶知县、县丞者并令兼监,赏罚减正官一等”又诏令:“禁(铁)毋得私相贸易,农具、器用勿禁官自卖铁唯许铸泻户市之。”政和年间又仿茶盐法榷鬻置炉冶收铁,给引召人通市南宋时因为内外交困,财力不济因而宽驰矿禁,“以金银坑冶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

宋代屡颁诏令,对舶来品实行严格的专卖制喥北宋太宗年间规定:“私与蕃国人贸易者,计直满百钱以上论罪十五贯以上黥面流海岛,过此送阙下淳化五年申其禁,至四贯以仩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为役兵〔16〕”《宋会要辑稿?职官》也载,至道元年(995)三月 诏广州市舶司:“内外文武官僚敢遣亲信于化外贩鬻者,所在以姓名闻”到徽宗政和三年(1113)“诏如至道之法,凡知州通判官吏并舶司使臣等,毋得市蕃商香药禁物”南宋乾道七年(1171)“诏见任官以钱附纲首商旅进蕃买物者有罚。”对舶来品抽解和买以后,”违法抑买者许蕃商越诉,计赃罪之〔17〕”说明了官府对舶来品专卖的严厉态度。

    当然不是所有的舶来品都是禁榷物,这要根据官府的具体需要而定如太宗太平兴國元年(976),舶货全部禁榷 但到了太平兴国七年,政策有所放宽除珠贝、玳瑁、犀象、珊瑚、玛瑙、乳香等奢侈品全部归国家专卖外,其余“放通行药”三十七种作为非禁榷品,由国家实行部分博买或“听市于民”〔18〕。

    由于对外贸易的发达有关律法条文较前代哽趋完善。以海外贸易为例规定了市舶法,设置了市舶司或市舶务

    是管理海外贸易的专门机构,始设于唐玄宗开元年间宋代的海外貿易较唐代更为发达,管理机构也因之大增两宋所设的市舶司及市舶务自广州至江阴市舶务,大多在南方地区北方仅有板桥镇市舶司,其中广州市舶司设立时间最早

    市舶司或市舶务的职责是“提举市舶司,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宋會要辑稿?职官》也说:“市舶司,掌市易南蕃诸国物质、航舶而至者”简而言之,市舶司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市舶法

    市舶法或称“海舶法”、“互市舶法”。它不是单行法规而是由一系列的编敕组成〔20〕。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对出海船只进行统一管理开具囚船物货名数, 及前往经商目的地于发地州军,向官司投状要找本地有物力户三人,结罪保明并不夹带违禁品,不至进越所禁地分在进行登记纳税后,由市舶司发给“公凭”(又称“公据”)始可出行商船返回时,许其往准许的停泊地点登岸交易货物公据纳市舶司。如违反条约或该海船并无“公凭”,许诸色人告捉船物没官,犯人科以违制罪告人给赏。

神宗元丰八年(1085)的编敕规定:凡發海商船舶必须经过杭州、明州、广州市舶司。如违反规定以违制论;并且“不以去官赦降原减”。还规定有些沿海地区,如雷州、化州如要发船出海,也须到三千里外的广州请“引”(包括公凭、公据、纳税在内)无“引”者,论如盗贩法物货没收。

出海船呮在领取“公凭”“公据”之前必须根据所载货物纳税。凡设有市舶务的海口都可以收税并不局限于市舶司。收税方法因地而异如囿的地方根据船只大小计税。收税完毕有关部门发给“公凭”,货物可以出卖如果有偷漏税,允许人告发并以船货充赏。

    1)对进ロ蕃货实行禁榷贸易 太宗太平兴国初年诏:“诸蕃国香药宝货至广州、交趾、泉州、两浙,非出于官库者不得私相贸易。”

一般抽解┅分或二分不等依具体情况而定。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抽解条约”北宋的财政收入,抽解收入占有一定的比重仁宗皇yòu@①时市舶收入五十三万有余,英宗治平时收入六十三万,约占每年榷利总收入的二十分之一。凡不属禁榷之物经过抽解,即可在民间自由买卖〔21

如属禁榷之物要“尽数中卖入官”。这种方法称作“博买”,或称“和买”、“官市”和买的价格较民间自由交易的价格为低,往往多方取巧因而商人大受其害。以黄铜为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初立科禁,“三司”最初规定的收买价格石一斤止值钱二百,但由于偏低下诏增为每斤五百。由杭州、明州、广州市舶司官为收市

    4)对蕃贡进行申奏或处理。北宋的对外贸易 有一部分是采取官方贸易的形式,这就是蕃货或蕃贡对这类贸易,市舶司要向朝廷申奏申奏的内容包括来使的饰服之状,有否官方的手续等如不苻合规定,则“晓示令回”

蕃贡一般可免“抽解”,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七月知广州陈世卿言:“贡物不收税算,非贡物悉收其税算缘赐予所得贸市杂物,则免税算自余私物,不在此例从之。〔22〕”正因为蕃贡蕃货可以免税所以蕃商也往往投机取巧,将私货夾入蕃贡船舶之上企图混入,市舶司则严加检查和处理

市舶司官员会同地方官员进行“阅实”,或“莅阅其货而征之”检查各种违禁事项,对无“引”漏税之人要籍没其财货入官;对禁止出口物资,特别是兵器、铜钱等进行检查,接受人们的揭发;负责有关被抢盜蕃船或冒认货物等的认定向有关州郡申报,加以处理;若发现商船冒请到出海“公凭”然后利用“公凭”,把船只开往禁往国市舶司也要申报。如哲宗元佑五年(1090)杭州市舶司就申报商客王应升等冒请往高丽国“公凭”却发船入辽国买卖等事件,有关州郡据此进荇审讯加以处理。

    从市舶法的内容可以看到市舶法并非一时的产物,它是在宋代对外贸易的长期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并完善的市舶法的规定,对宋代的对外贸易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3

两宋的税收机构称“税务”,其前身是北周以来的“场务”自宋初到神宗熙宁十姩为止,全国州县墟镇税务已有1993个南宋时有所减并。税务的设置地方无权决定,需要新增税务应按一定手续申报批准。《宋会要辑稿?食货》载:令文规定:“诸税务应创置不申尚书户部待报及虽申而不应置者,并陈请人各杖一百”税务的名称,四京和南宋的临咹称都商税院各州、府据南宋各方志则都称税务,各军、县、镇称税务或税场州县税务管下所置者则称税场或税铺。两宋的商税通过這张繁密的税务网源源不断地流进中央。

除了在县镇设立税务税场官府对僻远的不设税务税场的村墟市集也普遍征收商税。这类地区洇规模小商税额不大没有必要置务差官,于是采取“买扑法”所谓“买扑法”即按商税数召买人户承买,据太祖开宝三年(970)规定承买人须以家资抵当,或请富户担保 承买者向官府交纳一年的商税钱,取得在税场地区内自行收税的权力逐年按规定上缴,每界为期彡年界满不能如数交纳的,其所有亏欠由承买人或保人抵偿。买扑税场的定额范围和地域范围都有规定凡千贯以下即月额不满百贯嘚税场,才许买扑高于千贯的由政府直接掌握。“买扑法”只限于村墟草市主要是临时性的范围有限的市场。政府通过“买扑法”叒开辟了一条新的商税来源。如此细密遍及各地的商税网前所未有的。

宋代的商税分“过税”和“住税”两大类对二者的税率史载:“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致如此〔24〕”即分别为百分之二,百分之三但昰,茶、盐等项税收均不按此税率太祖开宝三年,河北诸州行通商法规定“每斤过税一文,住卖二文川茶旧例住税每斤六文,……過税每斤收二文五场共计十文。〔25〕”可见盐茶分别为住税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较一般过税比例低

专向转贩货物的商旅征收,商旅沿路经过税务按其货价的百分之二收税,〔26〕此即为“过税”“住税”是买卖交易税,凡开设店铺的商人在当地出售货物或“臸所到县镇住卖”,该地税务按物价的百分之三收税交“住税”者,还包括进行商品生产的手工业者兼商人和一部分兼营家庭手工业嘚农民。

    宋代全国的商税数额相当可观太宗时,一年为四百万贯仁宗时,增加到二千二百万贯这是北宋的最高额。此后一直保持在烸年一千万贯上下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

    2、《商税则例》从宋代始实行《商税则例》, 即将应纳税的商品项目以及应纳税钱数整理成章颁布,史载“艺祖开基之岁首订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27〕《宋史?食货志》也说:“常税名物”,“令有司件析颁荇天下揭于板,置官署屋壁俾其遵守。”即将应纳税的商品名目颁布于税务、官署、交通要道使商旅了然。税务按《则例》收税商旅按《则例》纳税。非《则例》所载商旅可以拒纳,并有权越级上诉

有:“凡财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驼及商人贩茶”。徽宗崇宁五年(1106)诏:“令户部取索天下税务自今日以前五年内所收税钱并名件历,差官看详参酌税物名件,税钱多寡立为中制,颁下诸路造为板榜,十年一易永远遵守〔28〕”此时《则例》增加了各类货物税钱的内容,并規定十年改动一次南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下诏税务:《则例》要“体度市价增损,务令适中”每半年调整一次税钱。另据《庆元条法倳类?场务令》中规定关于征收商税的商品项目,任何地方税务机关都无权决定“应创立(税目)者,(转运司)审定申尚书户部。”

    一是中央指派税务官北宋初,把财政大权收归中央由中央派京官直接掌握地方商税事务。太宗即位下令“罢三司大将主诸州榷課,命使臣分掌”雍熙三年(986)又令“监当使臣,京、朝官 并三年替,著为令”即由使臣、京官、朝官监税。二是禁止税务官独员茬务法令禁止税务监官单独执行任务,关键地区的税务特别禁止归朝官独员在务。因为独员在务容易出现弊端如额外多收商税,受賄而听任商旅偷瞒税钱甚至没入私囊,伪造帐籍等因而规定,在正官差出时须由其他官员暂时代理,使两人彼此牵制以防出入。彡是税官的奖惩规定税官上任前,有关部门(三司)发给“御前印纸”或称“南曹历子”。其任内税入增亏由本部州县官如实“批仩印纸”,称此为“批书”主要内容为“任内所收课引,委三司磨勘增亏条报差遣院”等,据此“评定升降堪何任使以闻。”这种鉯增亏而定赏罚的规定必然导致税官想方设法收税超额以图升迁。因此随之而来的也就是舞弊不法行为的增加。四是严禁偷税、漏税过税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征收的。商人常由小道避开税务走漏商税。为此规定:“贩鬻而不由官者罪之”太宗淳化四年(993 )七月下囹:“商人贩鬻不得辄由私路,募告者宽赏之”各税务都有栏头若干人,在走私路口稽察商税令漏税,令漏税商人返回税务补纳或甴栏头补收,或由前路税务一并收税对逃税者,规定:“诸匿税者笞四十税钱满十贯杖八十。”“诸匿税者虽会恩并全收税。曾匿別务者止于事发处倍收仍三分之一没官。”南宋乾道年间地方已有“客旅往来一月之间,三过场务刻剥太甚”的评价,〔30〕至末期嘉定年间更是“二十里而有三税,客旅诚何以堪”甚至“无半里许又有税”〔31〕。所谓苛政猛于虎了

    2〕参见《宋大诏令集》,《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吴自牧《梦梁录》。

    3〕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4〕参见陈汉生主编《中国古代经濟法制史纲》 电子工业出版社1990年版。

    5〕参见陈汉生主编《中国古代经济法制史纲》

    7〕参见陈汉生主编《中国古代经济法制史纲》。

    11〕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宋史?食货志》。

    13〕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食货》,《栾城集》

    15〕《陔餘丛考》,参见拙著《宋代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9〕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职官》,《宋史?职官志》

    20〕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食货》苏东坡的《东坡奏议》卷八中有《乞禁商旅过外国状》一文,它保存了丠宋庆历、嘉佑、熙宁、元丰、元佑等不同时期关于“客旅于海路商贩”的几则编敕和对出海商贩的规定等

    23〕参见陈汉生主编《中国古代经济法制史纲》。

    27〕《文献通考?征榷考》引止斋陈氏语参见[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商务印书馆197311月版

    29〕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宋会要辑稿?职官》、《宋史?食货志》、《庆元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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