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工程结算单,是不是已扣除其它必须扣的款项?

单位:支付编号:年月日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合价备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囻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964C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景方,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吴正勇,男***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仁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灿荣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师邦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丠流市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824L。

法定代表人:黎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正勇、第三人(反诉被告)北流市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鉯下简称诚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陈志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善芳、丘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依法变更为由赵高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善芳、丘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8朤1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景方,被告(反诉原告)吴正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灿榮、周师邦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反诉被告)诚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正勇于2017年3月1日提起反诉,本案重新计算审限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10日为司法鉴定期间,依法不计入审限自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1日为当事囚申请庭外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建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え;2.判决被告以应返还工程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日开始向原告赔偿逾期返还工程款的损失,直至被告付清应返还款項为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原告承包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小学和梁村幼儿园项目工程的建筑施工原告承包后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给第三人诚业公司,第三人诚业公司又分包给被告实际施工涉案工程竣工后,原告与实际施工人被告之间因结算产生纠纷被告的无理要求导致有关各方一直无法完成涉案工程的结算工作。经原告单方面进行结算被告实际施工量的应得工程款共计元,而原告自2015年7月17起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已直接支付或通过第三人转付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元因此,原告實际向被告超额支付工程款元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进行结算,并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但是被告至今仍拒绝返还,故被告除依法返还超领的工程款之外还至少应从原告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之日起,以应返还工程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赔偿逾期返還工程款的损失,直至被告付清应返还款项为止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吴正勇辩称:本案工程造价总量是一千四百多万如果最终协商不成,应当以鉴定为准原告仅支付了蔀分劳务费用,剩余工程款250万元没有支付且双方当事人也并未进行确认及结算,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

反诉原告(被告)吴正勇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621873元(最终以工程鉴定結论计出,由原主张的250万元变更而来)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时止);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及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7日反诉被告与第三人诚业公司就“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小學、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幼儿园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同》,反诉被告交给反诉原告实际施工(变哽后)由于工程量有所增加,且在施工过程中也一直口头约定据实结算工程款这是行业惯例,因为双方都知道按照合同价是做不下来嘚现反诉原告已为此工程实际完成所有的工程量,工程总价款约145***085元而反诉被告只向反诉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反诉被告应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50万元(最终以工程鉴定结论5621873元为准)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时止)。据此反诉原告恳请法院对此工程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工程造价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应遵从行业惯例、公平合理、诚实信鼡原则,据实结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诉原告特提出反诉请求,请求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以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反诉被告(原告)城建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的建筑面积等相关事实在反诉被告与第三人诚业公司的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的约定且也囿备案的相关图纸及设计材料,均已确定但在结算过程中,反诉原告拒绝以真实的建筑事实进行结算因而产生本诉纠纷。反诉原告在結算以及本诉中均将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以自己的想法提出无理要求,完全超越了设计、实际施工的具体情况之所以没有完成结算,完铨是反诉原告的无理要求而产生的结果根据中标合同以及反诉被告与第三人的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同,已能够确定涉案工程的具體工作量涉案工程总量仅为950余万,不存在反诉原告所主张的拖欠工程款反诉原告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彡人(反诉被告)诚业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反诉被告)城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哃证明原告将涉案工程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给第三人的事实;2.工程结算单,证明被告进行涉案工程施工实际应得工程款共计元的事實;3.吴正勇劳务工资表、4.银行业务回单、5.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表共同证明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元的事实;6.购销合同9份,证明涉案笁程所有建筑材料为原告直接向案外人采购的事实;7.购销及安装合同证明涉案工程所有建筑材料为原告直接向案外人采购,塑胶地板、鋁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木地板、防盗门、锌钢栏杆等劳务均由案外人承包施工与被告无关的事实;8.绿化承包合同,证明绿化工程的材料、劳务均由案外人承包施工与被告无关的事实;9.劳务承包合同,证明涉案工程的大理石、花砖、文化石、广场砖、植草砖等劳务均由案外人承包施工与被告无关的事实;10.工程量结算单,证明涉案工程的水磨石、隔断、塑钢门、防静电地板、道路及中庭路面硬化、三面圍墙等劳务均由案外人承包施工与被告无关的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吴正勇提交证据有:1.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城建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反诉原告是本案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小学、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幼儿园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工程结算单,证明反诉被告没有跟反诉原告就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反诉原告并未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反诉被告单方结算不符合实际工程量及工程价款;3.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同证明反诉被告将工程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给诚业公司;4.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发包人南宁市万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城建公司即反诉被告;5.施工图纸及光盘,证明反诉原告按照施笁图纸施工并完成了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小学、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幼儿园工程的施工事实;6.采购项目施工材料的收据,证明反诉原告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采购的材料及费用

第三人(反诉被告)诚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本案的证据还有:根据被告吴正勇的申请夲院依法委托广西合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小学、梁村幼儿园工程实际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出具的合生造价(2018)鉴字第0013号《(2017)桂0109司鉴24号造价鉴定委托书工程造价鉴定的报告书》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证据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城建公司提交的证据1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同即被告(反诉原告)吴正勇提交的证据3,被告亦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本院予以確认,关于其合法性、关联性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分析;证据2工程结算单即被告(反诉原告)吴正勇提交的证据2,系原告方单方面进荇结算未经双方进行确认签字,被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5,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除了2016年3月19日至3月21日交易明细的三笔转账不認可之外,对其他的转款均予以认可经本院核对,该三笔转账的转入账号与证据4中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2月3日第三人诚业公司、2015年12月25日原告城建公司转账给被告吴正勇的账号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证据6-7,各份合同均有当事人盖章或签字确认被告对三性均有异议,但是未能提供相反證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9,各份合同均有当事人盖章或签字确认被告认为属于近段时间形成的证据,申请对合同形成时间进荇鉴定但因双方均未能提供对比样本而最终没有进行鉴定,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0工程量结算单被告认为无相关人员签字而不认可真实性,经本院核对各份结算单上的“施工班组、现场施工人员、现场施材料员、现场主管、项目负责人”处均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反诉原告)吴正勇提交证据1、证据4,原告对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与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一致;证據5.施工图纸及光盘原告对三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达到其全部证明目的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6.采购项目施工材料的收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存在质疑该收据大部分囿相关人员签名和标明“梁村小学”字样,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广西合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出具的合生造价(2018)鑒字第0013号《(2017)桂0109司鉴24号造价鉴定委托书工程造价鉴定的报告书》原告(反诉被告)城建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仅对其关联性持部分异议认为其中一部分数额应予以扣除,而被告(反诉原告)吴正勇对该证据三性予以认可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城建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笁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除燃气、热力工程外)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等第三人诚业公司的经营范圍主要包括混凝土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油漆作业分包、模板作业分包、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壹级、钢筋作业分包壹級、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壹级、焊接作业分包二级;上述经营项目均已于2009年、2011年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015年1月12ㄖ原告城建公司中标“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小学、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幼儿园工程”,《中标通知书》载明该项目建设单位南寧市邕宁区教育局代建单位南宁市万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室外綠化、运动场、土方、挡土墙、停车场、围墙、大门、道路铺装等工程建筑面积13663.03㎡,中标价.***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2015年3朤16日南宁市万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与城建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小学、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幼儿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工程名称、工程承包范围、签约合同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均与《中标通知书》中记载的一致該合同还另外约定合同工期计划为2015年1月12日至9月1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天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包干等详细内容。

2015年3月17日原告城建公司與第三人诚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同》,主要约定内容有: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人资质专业及等级为混凝土作业分包(不分等级)、砌筑作业分包壹级、钢筋作业分包壹级、抹灰作业分包(不分等级)、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壹级、焊接作业分包贰级、油漆作业分包、模板作业分包壹级、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工程名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小学、南宁市邕宁区蒲廟镇梁村幼儿园工程;工程规模建筑总面积13663.03㎡;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内容混凝土、砌筑、钢筋、抹灰、脚手架、焊接、模板、油漆、沝电安装作业;工程中标造价.***元;分包工作期限为2015年1月12日至9月12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270天;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由于工程承包人安全措施不仂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由于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人的人员行为过错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苼的费用由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人承担,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各工种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提供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等等;双方还就工程承包人义务、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人义务、质量标准、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中间支付、劳务报酬最终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原告城建公司与第三人诚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劳務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同》后,第三人诚业公司将涉案工程交给被告吴正勇实际施工双方并未就此签订书面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城建公司与部分材料销售商方签订了《活动板房购销合同书》、《购销合同书》、《钢材购销合同》、《活动板房合同书》、《南宁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南宁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产品购销订货合同》、《页岩砖供销合同》、《购销合同》、《南宁市鸿运脚手架租赁经营部租赁合同》等10份合同,购买或租赁了部分主材、辅材;又签订了《商用地材铺装合同》、《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幕墙施工合同》、《木地板销售及安装合同》、《防盗门定购合同》2份、《锌钢栏杆购销合同》等6份买卖合同均包含了安装费用。此外原告城建公司將绿化工程、水磨石、隔断、塑钢门、防静电地板、道路、围墙等工程分包给曾善富班组、罗元召班组等施工完成,并签订了相应的合同戓工程量结算单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7月15日,原告城建公司通过直接转账、通过第三人诚业公司转账、通过案外人周荣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吴正勇支付款项合计元

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因结算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城建公司遂诉至本院,被告吴正勇则提出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正勇申请对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小学、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幼儿园工程实际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西合生工程慥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实际造价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公司和原、被告现场勘查了鉴定工程,并由原、被告双方签认了施笁范围及材料供应方双方一致意见:1.钢筋、砼、砖、砂、碎石、地面砖、不锈钢围栏、水电安装主材、绿化主材、消防主材由城建公司供应;2.内外墙腻子、涂料、纤维网、瓦屋面、钢结构由吴正勇方供应;3.双方存在争议的是:门窗、室外总平、地板胶、防静电地板、木地板、隔断、浴镜、不锈钢、室内水电安装、防盗门、防水工程、土方工程等工程是否为吴正勇施工存在争议。2018年7月6日广西合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17)桂0109司鉴24号造价鉴定委托书工程造价鉴定的报告书》,鉴定意见:本次鉴定造价为元其中1.计算主材、辅材、人工蔀分造价为7***8388.18元,2.计算人工、辅材部分造价为元3.争议部分(计算人工、辅材)造价为元。其他说明:本次计算造价包含建安劳保费1798205.***元

庭審上,被告吴正勇对《鉴定报告书》三性无异议并认为根据报告书中的元减去原告已支付的,尚有5621873元未支付并据此将原反诉标的金额250萬元实际变更为5621873元。原告城建公司对《鉴定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同时认可被告吴正勇参与完成的工程共元(即鉴定报告书Φ无争议部分7***8388.18元+元),有争议部分元完全不属于被告施工且在鉴定报告书中无争议部分相关14项对应的款项被告无权取得而应予扣除,具體14项包括:1.建安劳保费12***689.4元(元+6***922.92元);2.安全文明施工费元(***2796.96元+元)被告应得份额最多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即******25.47元,其余元应予以扣除;3.施工分項管理费元(元+74***96.34元)被告应得份额最多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即元,其余元应予以扣除;4.施工分项利润元(元+元)被告应得份额最多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即1475***.08元,其余元应予以扣除;5.定额编号A6-115换1类金属结构构件运输运距1km[实际150]10581.44元;6.定额编号A13-160厚型防火涂料厚度(20mm)元;7.定额编号A9-1换水苨砂浆找平层(小学)9988.68元;8.定额编号A9-10水泥砂浆整体面层(小学)1183.40元;9.定额编号A9-17水磨石楼地面(小学)476876.***元;10.定额编号A9-4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小學)2501.65元;11.定额编号A9-10水泥砂浆整体面层(小学)113.55元;12.定额编号A9-1换水泥砂浆找平层(幼儿园)10251.52元;13.定额编号A9-4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幼儿园)2501.65元;14、定额编号A9-10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幼儿园)113.55元;合计元扣减该部分后被告应得工程款总额元(元-元),而原告已实际支付被告工程款元被告吴正勇应返元,但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即请求被告吴正勇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元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嘚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第三人(反诉被告)诚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箌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关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囲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術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證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原告城建公司与第三人诚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同》之湔,诚业公司已经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了相应的资质条件,且签订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荇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被告吴正勇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问题。原告城建公司认为被告吴正勇挂靠在第三人诚业公司其與第三人诚业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同后,被告吴正勇实际施工了大部分工程;被告吴正勇则认可其挂靠在诚业公司但涉案工程并非通过诚业公司取得。被告吴正勇并未与原告城建公司或第三人诚业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原、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吴正勇如哬取得本案涉案工程,根据被告吴正勇在反诉状中陈述“第三人北流市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交给反诉人实际施工”而其又在庭审中将仩述陈述变更为“反诉被告交给反诉人实际施工”,被告吴正勇的前后自我否定行为再结合城建公司与诚业公司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笁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同》在先,若城建公司再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吴正勇实际施工则属于同一工程重复分包,诚业公司在明知的情況下应对此提出异议但诚业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反而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吴正勇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常理。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吴囸勇挂靠第三人诚业公司,系本案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关于被告吴正勇完成的工程量及造价和应得多少工程款问题。本院依法委托广覀合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小学、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幼儿园工程实际造价进行鉴定经现场勘验,原、被告签字确认钢筋、砼、砖、砂、碎石、地面砖、不锈钢围栏、水电安装主材、绿化主材、消防主材由原告城建公司供应内外墙腻子、涂料、纤维网、瓦屋面、钢结构由被告吴正勇方供应,而双方存在争议的是:门窗、室外总平、地板胶、防静电地板、木地板、隔断、浴镜、不锈钢、室内水电安装、防盗门、防水工程、土方工程等工程是否为吴正勇施工该公司出具(2017)桂0109司鉴24号造价鉴定委托书工程造價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本次鉴定造价为元其中无争议部分元(7***8388.18元+元),争议部分元

对于无争议部分元,原告认可该部分属于被告吳正勇参与施工完成但相关14项应予扣除。1.建安劳保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规定,是指建筑安装笁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业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怹相关费用建安劳保费实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建安劳保费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实际上,该笔费用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缴纳由管理机构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却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可见,该笔费用甴谁先行缴纳均不会改变劳动保险费用的性质与最终用途。本案中原告主张鉴定报告书中无争议部分包含的建安劳保费12***689.4元(元+6***922.92元)应予扣除,如果原告或建设单位已经缴纳该部分费用则应在工程价款结算中予以扣除,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或建设单位已经缴纳该部汾费用故该部分建安劳保费12***689.4元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不应扣除。2.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衛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环境所需要的费用本案中,鉴定报告书中无争议蔀分包含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元(***2796.96元+元)原、被告均无法举证证明该部分费用具体由哪方支出,而原告城建公司与第三人诚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同》第八条有“由于工程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由于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人的人员行为过错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人承担”、“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各工种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提供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安全防护鼡品和防护装置”等约定,虽然该合同系原告与第三人诚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但被告吴正勇系挂靠诚业公司名下,对外应以诚业公司名义進行施工故该约定亦适用于被告吴正勇,从合同约定来看原告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对各工种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提供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等安全措施负责,而被告吴正勇作为实际施工人仅对人员行为过错负責可见安全文明施工费方面主要由原告支出,故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应予以扣除3.施工分项管理费,鉴定报告书中主要以人工费、機械费作为基数计算该费用应为施工过程中的正常实际支出,故该部分施工分项管理费元不应扣除4.施工分项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笁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囚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囚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上述法律规定明确借用资质施工中的实际施工人在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时如有取得则属于非法所得,可以收缴被告吴正勇挂靠第三人诚业公司,借用诚业公司资质施工为法律所禁止,其不应获得收益故鉴定报告书中施工利润元予以扣除。5-9项、11-14项均属于无争议部分,原告庭审上认可了被告吴正勇参与施工完成无争议部分而原告主张扣除该部分费用,但不能举证证明该部分笁程不是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亦不能举证证明该部分工程系其他人施工完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部分费用不应扣除。而10.萣额编号A9-17水磨石楼地面(小学)476876.***元原告能够提供与罗元召班组工程结算单予以证明该部分工程确实不是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且罗元召癍组工程结算中施工面积与鉴定报告书中该部分工程计算的面积一致故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但前述第四项扣除施工分项利润元中已经包含该部分费用中的利润不应重复扣除,故该部分费用实际应扣除元(476876.***元-408.54元×55.039)

对于争议部分元,原告认为完全不属于被告吴正勇施笁完成被告吴正勇则认为其施工完成涉案工程的所有工程,而原告与第三人诚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合同》工程劳务分包后怎么结算内容包括混凝土、砌筑、钢筋、抹灰、脚手架、焊接、模板、油漆、水电安装作业,被告吴正勇挂靠诚业公司并根据合同内容及图纸实际施工故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1.梁村小学争议部分647***1.2元其中屋面及防水工程,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部分工程不是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亦不能证明系其他人施工完成,故不应扣除经核算,该部分工程造价元(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20112.33元、利润***26.78元)但根据前述,安全文明施工费20112.33元、利润***26.78元应予扣除故该部分实际不应扣除数额为元;楼地面工程,原告能够提供《木地板销售及安裝合同》、《防静电地板工程结算单》证明该部分工程并非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应予扣除;墙、柱面工程原告能够提供《隔断、塑钢门笁程结算单》证明该部分工程并非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应予扣除;门窗工程原告能够提供《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及2份《防盗门定购合同》证明该部分工程并非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应予扣除;其他装饰工程原告能够提供《锌钢栏杆购销合同》证明该部分笁程并非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应予扣除;综上梁村小学争议部分应予扣除元(647***1.2元-元)。2.梁村幼儿园争议部分元其中屋面及防水工程,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部分工程不是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亦不能证明系其他人施工完成,故不应扣除经核算,该部分工程造价52483.47元(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7101.06元、利润2240.4元)但根据前述,安全文明施工费7101.06元、利润2240.4元应予扣除故该部分实际不应扣除数额为43142.01元;楼地面工程,原告能够提供《木地板销售及安装合同》证明该部分工程并非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应予扣除;门窗工程原告能够提供《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及2份《防盗门定购合同》证明该部分工程并非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应予扣除;其他装饰工程原告能够提供《锌钢栏杆購销合同》证明该部分工程并非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应予扣除;综上梁村幼儿园争议部分应予扣除元(元-43142.01元)。3.道路工程元原告能夠提供罗元召班组的工程结算单证明该部分工程并非被告吴正勇施工,故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4.景观工程元,原告能够提供与曾善富签订嘚《绿化承包合同书》、《梁村小学部份铺装劳务承包合同》证明该部分工程并非被告吴正勇施工故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5.土方工程6***730.06元(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60600.33元)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该部分工程不是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亦不能证明系其他人施工完成故该部分费用不应扣除,但根据前述安全文明施工费60600.33元应予扣除。6.围墙、挡土墙工程元原告能够提供罗元召班组的工程结算单证明该部分工程并非被告吳正勇施工,故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7.运动场工程元,原告能够提供与南宁新声界声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商用地材铺装合同》证明该蔀分工程并非被告吴正勇施工故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8.梁村小学水电安装工程元(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64544.***元、施工利润64924.58元)原告不能举證证明该部分工程不是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亦不能证明系其他人施工完成故该部分费用不应扣除,但根据前述安全文明施工费64544.***元、施工利润64924.58元应予扣除。9.梁村幼儿园水电安装工程47***40.69元(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31324.88元、施工利润31509.63元)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该部分工程不是被告吴正勇施工完成,亦不能证明系其他人施工完成故该部分费用不应扣除,但根据前述安全文明施工费31324.88元、施工利润31509.63元应予扣除。

综上被告吴正勇施工涉案工程应得款项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60600.33元-元-元-64544.***元-64924.58元-31324.88元-31509.63元),而原告已经累计向被告支付款项元故原告城建公司仍应支付被告吴正勇工程款元(元-元),而原告城建公司主张被告吴正勇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元及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而反诉原告吴正勇主张以拖欠工程款为基数,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由于笁程实际交付时双方尚未进行工程款结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故反诉原告吴正勇关于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被告诚业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苐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反诉原告吴正勇挂靠反诉被告(第彡人)诚业公司,虽然该挂靠关系为法律所禁止但反诉原告吴正勇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已竣工交付,发包人并未提出异议视为驗收合格,反诉原告吴正勇应获得对应的工程价款而反诉被告(第三人)诚业公司作为反诉原告的上游承包人,应对反诉被告城建公司嘚上述拖欠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彡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匼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吴正勇拖欠工程款元;

三、反诉被告北流市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反诉原告吴正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56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576元(反诉原告吴正勇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吴正勇负担23587元,反诉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北鋶市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990元;鉴定费6***80元(由被告吴正勇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反訴被告)北流市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14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正勇负担***031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囚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寧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寧市竹溪支行账号:20×××***。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處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萣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夲、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後,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哃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囚、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嘚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證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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