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2 月 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货
币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8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现金管理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日/天:指公历日
40、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6、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7、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60、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 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 96577
(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5 楼
(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 1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8 层
(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鸿安国际大厦
( 1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1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8 层
( 18)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客户服务电话: 88588
( 1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2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 2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 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 25)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 26)五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 27)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 2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 3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3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客户服务电话: 5000
( 3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 3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 16 楼、 17 楼
(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 3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 3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E 座 18 层
( 3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室
( 40)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 41)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室
( 4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 4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4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 4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4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珠海市琶洲大道东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
客户服务电话: 020-
( 4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49)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 50)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 5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 5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 53)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5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 5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5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 5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 5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 5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6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 6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 6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物资控股大厦 8 楼
( 6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 6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65)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 6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 68)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客户服务电话: 95156
( 69)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 7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71)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 7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 73)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 7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75)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7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 7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 78)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经办律师:陈颖华、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750006,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每月收益结
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表 1。
表 1:基金份额分类的金额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自助订阅;或发
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 4)销售基金份额;
(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
(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基金合同约定收取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基
(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暂
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的,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书面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 7)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4) 债项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
级在 AA+以下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发行人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
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
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但第 16)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第 16)项另有规定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债项信用等级为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级;
3)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
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
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不
符合以上除 1)、 9)、 10)、 14)、 15)、 17)、 20)项约定以外的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