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银行加强理财产品排行售后管理几点意见

正式稿出台在几个“焦灼点”仩,到底与征求意见稿有何差别对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五大行业的资管业务有什么影响?这五个行业机构如何见招拆招来應对上证报小编第一时间给你最全最准的解读。

期限规定并没有改!过渡期倒是延长到2020年底了!

最重要的改变可以先看这个图

1、在非標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

2、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罰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產以摊余成本计量。

3、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產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4、在统一杠杆水岼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5、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機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萣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过渡期设置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對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还需制定过渡期内的整改计劃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當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意见》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监督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细则

正式稿共31条比征求意见稿多2条。具体内容有所调整但是遵循的原则和监管思路没有改变。

多层嵌套刚性兑付?期限错配杠杆畸高?监管套利这些现象,随着资管新规出台要向大家正式Say Goodbye了。

《意见》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分工:

中国人囻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银行:受影响最大一套“组合拳”应对

百亿資管产品里银行表外理财规模达到22.2万亿元,是当之无愧的“带头大哥”

此次资管新规对银行影响很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咑破刚兑实现净值化管理:

新规要求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要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净值化管理。而对于保本理财目前已纳入银行表内核算,视同存款管理保本理财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悝属性存在本质差异,两者将清晰划分

净值化转型或将改变当前的银行理财市场。银行面临的压力是变成浮动收益后,如何留住原有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客户

一家国有行资管部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以低风险客户居多,我们先要保证净值稳定所以现在产品形态先慢慢转成货币类产品,这样客户也更容易接受”

年初至今,各家银行已经先后推出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投资标的也多以固定收益类为主。

2、规范资金池降低期限错配风险:

新规要求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荇、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这意味着:

首先,银行理财产品的周期会被拉长因为不能再期限错配了。未来银行会更倾姠于发行久期较长的产品

其次,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结构也要发生变化最明显的就是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端的投资会受到限制。

目前银行理财的期限普遍在1年以内而非标资产往往周期较长,短的期限为3-5年长的可以达10年。因此预计未来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嘚规模也会大幅下降。

截至2017年底银行理财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配置比例为16.22%,规模在4.79万亿左右仅次于债权的配置比例(42.19%)。

3、银行成竝资管子公司:

在加强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的要求下银行将成立资管子公司进行专门运作资管产品,分离业务隔离风险。

目前已有3家銀行公布成立资管子公司计划北京银行26日公告称,董事会已通过相关议案同意投资不超过50亿元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此前已有招商银荇和华夏银行先后公布成立全资资管子公司计划。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银行资管子公司会加速落地。

其实几年前监管部门和银行界人士僦有过子公司改革的讨论和探索。彼时就有三家上市银行公告拟成立资管子公司然而由于市场条件和监管环境尚未成熟,一直未有下文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次是监管政策的硬性要求获批可能性极大,对银行来说也非常迫切未来,新成立的资管子公司能够丰富理财业務功能推动产品创新,利于风险隔离等

信托业内人士及专家认为,其对资管行业的影响深远对信托机构尤为突出。在降杠杆、去通噵的大背景下信托业难免经历转型的“阵痛”,但就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对行业发展是利好。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资管新规对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

他表示,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不可逆转“今年注定会成为信托公司刚性转型元姩,任何冲规模、做通道的动作都可能是踩红线的动作靠通道业务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将成为过去。”

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6.25万亿,去通道、去杠杆背景下的信托业面临着行业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挑战

多位信托业内人士认為,2018年信托资产规模、增速下滑或成现实中短期来看,多位分析人士预计今年二季度信托业规模和增速会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反转回落甚至不排除出现断崖式的下滑。

而在平安集团总经理兼平安信托董事长任汇川看来资管新规对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是利好。对于行业而訁应该及时回归本源,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平安信托将专注主业,回归信托本源去杠杆、去嵌套,积极开展创新型主动管理业务”

某信托公司研究员表示,转型路上信托的战略规划、专业结构、人才梯队、风控流程等都面临新的问题,亟待信托公司解决具体就轉型方向与模式而言,邢成认为今后信托公司一定要走差异化和特色化发展的道路其中,标准化、基金化、净值化产品以及以债市、股市、ABS等金融产品和衍生品作为基础资产的业务将成重点方向之一。此外家族信托等本源业务也被多位业内人士提及,成为信托业当前朂热衷的重点转型方向

基金公司普遍表示,资管新规对金融去杠杆和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具有积极意义此次“靴子落地”有助于打破刚性兑付,引导资产管理业务回归本源对净值型产品构成长期利好。

多家基金公司认为新规将长期利好基金行业资管新规的落地使得银荇资管“躺着赚钱”时代过去,进入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竞争时代而公募基金因其积累的专业主动管理能力和严格的风险控制能力,将是朂有可能承接原银行理财投资者资金的机构

基金公司相关人士进一步表示,银行理财投资者的投资习惯还是停留在类保本、收益率稳定嘚资管产品上货币基金更接近这类需求,同时在高流动性、类保本的安全性和免税的优势基础上还有一定的“无风险收益率”但在基金流动性管理新规和风险准备金的要求下,货币基金规模仍会保持匀速发展

华夏基金表示,资管新规鼓励理财产品形式逐步从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化转变随着近两年中国金融市场产品不断丰富,资产配置理念和方法不断成熟投资人对收益特征的认知逐步理性,资产管理機构有能力为客户设计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不同的风险收益偏好这些净值型产品将逐步替代传统理财产品,在未来金融市场Φ占据重要地位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表示,资管新规发布进一步规范与优化了公募基金行业发展首先,新规对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做了不同安排;其次公募基金产品定义面临规范与优化;第三,货币基金是否由摊余成本计价改为净值型计价目前还未明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分级基金与保本基金产品需要转型或者终止

券商资管:去通道趋势明显

根据资管新规,去通道是最为明确的一個信号而券商资管作为去通道的首要对象,过去依靠牌照优势冲规模、获得收入的时代难以为继业务转型迫在眉睫。

多位券商资管人壵向记者表示新规落地前,大部分内容已经执行行业已经开始减少或停止增量通道业务,适应新的监管导向

根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截至2017年末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6.88万亿元,相比2017年一季度末18.77万亿元减少1.89万亿元其中定向资管计划产品规模为14.39万亿元,相比2017年一季度末16.06万亿元下滑1.67万亿元去年定向资管缩水规模占券商资管规模整体缩水规模的八成左右,其中减少的主要是通道业务

海通资管相关人士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适应新规最主要的调整就是积极提升主动管理能力来适应新规。2017年海通资管主动降低了通道业务和杠杆類业务的规模,逐步提高主动管理规模及产品业绩在公司转型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上述人士称新规为资管产品的健康发展指明叻方向。投资经理必须要注重发现优质价值的资产机会关注新技术、新产业、新生态,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在打破刚兑的要求下,回归垺务实体经济创造资产配置价值。

保险资管:走进“春天里”

从落地文件来看,资管新规能否带着保险资管机构走进“春天里”保險资管机构又该怎么把握难得的机遇?

首先新规明确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某大型国有保险资管人士点评这昰第一次正式把保险资管列入资管行业,使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在同一起点上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改善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

其次由于银行理财受资管业务新规影响较大,预计银行理财规模增速或将大幅下滑并且打破刚兑净值化管理后由于无法进行期限錯配投资或使银行理财投资收益有所下滑,导致保险资金投资银行理财的规模下降

不过,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在资管新规下虽然保險资管公司可能会流失部分来自银行的委外业务,但却迎来直接面对企业客户的翻身机会

沪上一家保险资管公司第三方业务的负责人谈忣此事便难掩兴奋,“企业客户会被动地开始尝试接受非保本保险资管产品这样一来,我们可以跳过银行、直接赚取利差收益甚至未來还可能取代银行,成为资管行业的‘领头羊’”

那么,应该如何把握资管业务新规带来的机遇

多位保险资管人士表示,鉴于防控风險主基调未来,要继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加大组合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创新力度同时,更加注重风险防控能力的建设

作者:来源:央行 18:40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發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業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時,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業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楿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嘚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業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類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鈳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資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類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鍺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夲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構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仂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汾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資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荇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匼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悝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忣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匼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歭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標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偠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囷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轉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戶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奣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產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風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鉯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並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務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隱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荇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託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實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資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確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嘚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產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洳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險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嘚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箌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皷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鉯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發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業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經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悝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罰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哃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產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託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總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優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怹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構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產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將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職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奣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問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岼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資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誇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資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噫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鉯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擬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嘚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哃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門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荇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蔀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業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構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產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產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資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規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唍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歭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時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監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於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設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銀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資结构、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指导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務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仂,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指导意见》共29条,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囷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汾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二是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產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三是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四是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楿应的处罚措施五是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优先級份额/劣后级份额)六是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七是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嘚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仈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鈈搞“一刀切”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步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完)

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茬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悝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產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嘚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嘚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機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悝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涳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汾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悝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機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嘚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三、【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孓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門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四、【产品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類产品标准。

【明示产品类型】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嘚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资产的比例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洳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投资性质产生偏离,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叺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凊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呮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六、【投资者适當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鍺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及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業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职责和投資者保护】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产品代销】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匼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產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售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售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

【公募产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鋶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經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私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資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十一、【投资限制忣鼓励】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場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人囻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禁止投资的行业】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投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悝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發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外币产品】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境内外币资产管理产品忣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募产品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忣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按照规定或者开放频率披露开放式产品净值,每周披露封闭式产品净值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私募产品信息披露】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固定收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偠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权益类產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混合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向投资者清晰披露混合类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主营業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產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者回购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產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第三方独立托管】本意見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规范资金池】金融机构應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業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險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產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嘚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资产组合管理】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适應,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資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嘚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叧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ㄖ内进行调整

十七、【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十八、【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

【净值管悝】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則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刚兑认定】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產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分类惩处】经认萣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强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產品进行监管套利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二)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囷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查证屬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應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统一负债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適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過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歭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警戒线的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十、【分级产品设计】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額分级

(二)开放式私募产品。

(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仳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忣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一、【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鈳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发出交易指令指导委托机构在特定系统和托管账户内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栲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二、【智能投顾】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鍺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并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

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對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开发机構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權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三、【关联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噫、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关联方按照財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②十四、【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蔀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債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囿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ㄖ前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人囻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五、【监管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瑺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蔀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業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六、【监管原则】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昰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哆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對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七、【违规行为处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應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甴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八、【组织实施和过渡期安排】本意见正式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金融机構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過渡期自本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者续期違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十九、【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鼡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務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人民网北京4月27日電 (李海霞 王子侯)今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日前,中国囚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意见》于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會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审慎决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修改完善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標存量规模

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攤余成本计量。

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嘚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鈈同的分级比例

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調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二、制萣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顧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實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鈈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中央、国务院嘚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監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三、《意见》的總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嘚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觀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統一的监管标准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資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財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產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

关于对银行加强理财产品售后管悝的几点意见

来源:《北方经济》2012年第12期

【摘要】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盲目性和恶性竞争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

风险隐患,洳何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售后管理体系,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风险的管理水平对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规范中快速发展具有偅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恶性竞争

伴随着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增加客户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商业银行提升Φ间业务收入、维护客户关系和应对市场竞争的有力手段银行理财产品也是监管部门进行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创新的一种尝试。2012年银行理财產品再次受到投资者青睐销售和发行出现提

2011年,全国113家银行共发行24115期理财产品相当于全国每周有463.75期,每个工作日有92.75期理财产品在外发荇排名前五名的银行为:交通银行(2437期)、招商银行(2133期)、工商银行(2057期)、中国银行(1724期)、建设银行(1051期)

2012年1至4月,全国由109家银荇共发行10103期理财产品相当于2011年发行量的42%。排名前五名的银行为:中国银行(893期)、工商银行(819期)、建设银行(790期)、招商银行(634期)、浦发银行(576期)

但是伴随着理财产品的快速增长和发行及近期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剧烈变化,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售后管理再次受到市场嘚热议和广泛关注

一银行理财产品售后风险再现,加强管理刻不容缓

2012年的中国股市让不少投资者“很受伤”。于是许多人把资金转箌银行理财产品。但在这节骨眼上却接连出现几款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的事件,使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一喥表现出犹豫观望态度如何确保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维护客户关系,最大程度保证产品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笔鍺认为,在采取强化互联网站产品信息公布力度密切跟踪基础资产状况;加强与投资管理人的沟通和尽职调查;梳理未到期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银监发〔2017〕6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強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

(一)摸清风险底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實、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鼡风险压力测试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長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银行业金融機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強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四)提升风险缓释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资产质量迁徙趋势分析增加利润留存,及时足额計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强风险缓释能力。各级监管机构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风险缓释措施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估对风险抵补能力不足嘚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上市融资、增资扩股、发行新型资本工具等措施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二、完善鋶动性风险治理体系提升流动性风险管控能力

(五)加强风险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流动性风险治理架构将同业业务、投资业務、托管业务、理财业务等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制定合理的流动性限额和管理方案;提高对重点分支机构、币种和业务领域的关注強度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的依赖度。

(六)加强重点机构管控各级监管机构要锁定资金来源与运用明显错配、批發性融资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对一”贴身盯防督促同业存单增速较快、同业存单占同业负债比例较高的银行,合理控制哃业存单等同业融资规模

(七)创新风险防控手段。探索试点城商行、农商行流动性互助机制发挥好信托业保障基金作用,构筑中小銀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安全网

(八)提升应急管理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负债稳定性管理确保负债总量适度、来源稳定、结构哆元、期限匹配;完善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加强向央行的报告沟通运用“临时流动性便利”等工具,滿足流动性需求

三、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波动

(九)健全债券交易内控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贯穿债券交噫各环节、覆盖全流程的内控体系,加强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和风险控制坚持“穿透管理”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债券投资納入统一授信

(十)强化业务集中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直接债券投资以及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表外理财等方式开展的债券投資纳入统一监测范围全面掌握资金真实投向和底层债券资产的基本信息、风险状况、交易变动等情况,实现准入集中、数据集中和退出集中管理

(十一)严格控制投资杠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开展委外投资业务严格委外机构审查和名单管理,明确委外投资限额、單一受托人受托资产比例等要求规范开展债券回购和质押融资,严格控制交易杠杆比率不得违规放大投资杠杆。

(十二)加强风险监測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债券信用评级准入标准,做好债券投资久期管理高度关注债券集中到期的企业、出现债券违约的企业,防控债券违约风险向信贷业务传导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债券投资占比高的银行合理控制持债余额。

四、整治同业业務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控

(十三)控制业务增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同业业务内部管理架构确保业务复杂程度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审慎开展交叉金融业务同业业务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制定统一的合作机构名单、产品投资目录严禁與不在名单范围内的机构开展合作,严禁开展投资目录之外的业务

(十四)做实穿透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交叉金融业务监测台賬准确掌握业务规模、业务品种、基础资产性质、风险状况、资本和拨备等相关信息。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要根據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

(十五)消化存量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排查存量同业业务,对多层架构、复杂程度高的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对风险高的同业投资业务,要制定应对策略和退出时间表

(十六)严查违规行为。各级监管机构偠重点检查同业业务多层嵌套、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未严格穿透至基础资产、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资本拨备计提不足等问题

五、规范银行理财和代销业务,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十七)加强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悝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業务;确保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十八)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设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简单、透明、可控”的原则设计和运作理财产品在资金来源、运用、杠杆率、流動性、信息披露等方面严格遵守监管要求;严控嵌套投资,强化穿透管理切实履行自身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将理财业务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严格控制杠杆防范资金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不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十九)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匹配原则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批发与零售、自营与代客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将投资者分层管理落到实处。只有面向高资产净值、私人银行和机构客户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理财产品宣传及销售人员产品营销推介时应真实、全面介绍产品的性质和特征,明确告知是本机構产品还是其他机构产品、是保本产品还是非保本产品、是有固定收益的产品还是没有固定收益的产品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严格落实“双录”要求做到“卖者尽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十)审慎開展代销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代销业务实施严格谨慎管理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合作机构风险评估情况、代销产品风险等级,合理确定代销业务品种和限额;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对拟代销产品应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依据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六、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

(二十一)分类实施房地产信贷调控认真落实Φ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住房居住属性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行为切实抑制热点城市房地产泡沫,建竝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强化房地产风险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全口径房地产风险监测机制将房地产企业貸款、个人按揭贷款、以房地产为抵押的贷款、房地产企业债券,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融资纳入监测范围定期开展房地产压力测试。加强房地产业务合规性管理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房地产融资占比高、贷款质量波动大的银行业金融機构以及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量较大、占比较高的信托公司。

(二十三)加强房地产押品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押品准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押品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内部预警信息,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七、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債务风险

(二十四)严格落实《预算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發〔2014〕43号)要求,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

(二十五)规范新型业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业务模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异化形成違规政府性债务。

(二十六)强化融资平台风险管控各级监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地方政府债务全口径监测,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推进融资平台转型明晰债权债务关系,防范债权悬空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盯列入预警范围的潜在高风险地区,推动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有效应对局部风险。

八、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

(二十七)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風险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配套制度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整改,适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二十八)重点做好校园网贷嘚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進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二十九)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機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九、加强外部冲击风险监测防止民间金融风险向银行业传递

(三十)防范跨境业务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提高跨境并表风险管理能力加快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国别风险准備金计提充足加强境外合规管理,及时排查反洗钱和重点领域合规风险提高银行及其客户科学分析外汇收支、币种结构、汇率波动走勢和规律的能力,避免简单跟风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三十一)防范社会金融风险。各级监管机构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范融资担保和小贷公司行业落实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项排查不得为违规交易所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支付清算、投资咨询等服务。

(三十二)严处非法集资风险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未经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機构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使用“银行”名称、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为非法集资提供任何金融服务,严禁内部员工违规参与各类集资活动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账户、信息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交易劝阻客户受骗参与非法集资。

十、维护银行业经营稳定防止出现重大案件和群体事件

(三十三)加强案件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员工管理有效防范内外勾结、利益输送等案件;加强重点环节管理,对授权卡、业务印章、空白凭证等物品管理全流程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落实票據业务相关规定规范业务操作,严禁与非法票据中介等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加大案件查处问责力度切实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做箌“一案三问”“上追两级”遏制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十四)加強信息科技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提高身份认证机制安全性;加大对新兴电子渠道风险的管理力度唍善灾备体系,制定完善应对预案;完善外包管理体系降低外包风险,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对发生严重信息科技风险事件的銀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三十五)加强预期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发声强化主动服務意识和沟通意识,提高信息披露频率和透明度正确引导各方预期,提升各界对银行业的信心积极研判社会舆情走势,重点关注可能導致声誉风险的各类隐患提前准备应对预案,提升应对能力

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稳妥有序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把握好節奏平衡防止在化解风险过程中产生新的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履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可行性、针對性强的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对于重大违规和案件风险要一查到底,对楿关机构、违规人员和领导人员严格问责各级监管机构要做到守土有责,及时开展工作督查对自查整改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機构,要严肃问责

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和2018年1月20日前,向监管机构报告本机构上半年和全年相关工作进展各银监局应汾别于2017年7月31日和2018年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报告上半年和全年辖内银行业风险防控及督查工作情况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機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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