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住房公积金网提取管理办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
温公积金〔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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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日期: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进一步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保底)额度的确定由原按借款人职工家庭确定单一额度方式调整为按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人缴存、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分别确定。(一)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7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25万元。2.永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洞头、文成最高额度仍保持60万元,永嘉、洞头、文成等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20万元。3.平阳、泰顺、苍南最高额度仍保持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原25万元调整为20万元。(二)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80万调整为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调整为20万元。2.永嘉、洞头、文成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由原80万元、60万元、60万元统一调整为4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15万元。3.平阳、泰顺、苍南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5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原25万元调整为15万元。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一)原“以缴存余额乘以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调整为“以近一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乘以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配偶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贷款额度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1、月平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的月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2、缴存时限倍数的确定,以缴存时限小于等于12个月为4倍作为基准,缴存时限每增加12个月倍数增加1倍,最高增至10倍(缴存时限倍数的确定见附表)。3、原异地缴存职工转移到我市继续缴存的,可依职工的申请,根据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信息,将异地缴存的时间予以确定缴存时限倍数。4、异地缴存来温州购房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异地缴存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和账户明细信息予以确定缴存时限倍数和月平均余额。(二)取消原“以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还贷比例55%计算的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的计算项,合并在借款人选择确定贷款偿还方式及确定还款期限时的还款比例控制。(三)调整计算贷款额度的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不得低于20%调整为不得低于30%。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不得低于30%调整为不得低于50%。三、职工家庭贷款次数控制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的,暂停其第3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获得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已结清的),均计算为1次贷款次数。 &&& (一)本条款“已获得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登记审核通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二)职工已在本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在我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核查异地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发放情况后予以认定贷款次数。(三)职工持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来我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根据缴存地出具的异地缴存证明上的贷款次数和本市已获得过的贷款次数予以认定贷款次数。四、调整贷款月还款的最高还款比例控制将“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调整为“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借款人选择还款方式(按月分期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及还款期限时,其贷款还款能力受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最高不超过60%的还贷比例的控制。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调整为“划入售房人或第三方的银行账户(在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由贷款地管理机构审核)。” 六、完善无房租赁提取政策(一)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身职工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调整为:缴存职工每月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千元。(二)取消“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须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三)职工可按月申请无房租赁提取。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复提取。七、完善特困低保提取政策(一)市区、各县(市)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参照执行各自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执行市中心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明确的全市统一标准。2017年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执行的全市统一标准为每月804 元。今后各年度,市中心按上一年度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年度参照执行的全市统一标准。(二)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可按月申请特困低保提取。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复提取。八、明确提取、贷款业务管控(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个人自愿缴存预缴部分不予计算),方可申请。在提取本人缴存账户余额后仍不足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缴存账户中的余额。(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和提取(含配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的购买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费用总额。(三)缴存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了所购房退房手续的,须在办结退房手续之日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逾期不退还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九、加强实施违规提取管理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行为的职工,经核实,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发现骗提行为的,要向其单位和纪检部门通报。十、其他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附件:缴存时限与倍数确定表。&附件:&缴存时限与倍数确定表&缴存时限标准倍数确定&≧ 6个月≦12个月4倍>12个月≦24个月5倍>24个月≦36个月6倍>36个月≦48个月7倍>48个月≦60个月8倍>60个月≦72个月9倍>72个月10倍&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13:39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的缴存登记和缴存变更登记以及账户的转移、封存、启封和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记账、计息和对账等业务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管理机构应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事业单位;(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前款所称的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以下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第三章 缴存登记和缴存变更登记第六条 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并为其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用于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登记。第九条 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缴存变更登记,同时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转出或转入):(一)合并、分立的;(二)撤消、解散或破产的。第十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变更登记,同时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转出或转入):(一)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时未重新就业,需进入&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封存户&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托管户&管理的。第十一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变更登记,同时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手续后,才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账):(一)离休、退休的;(二)出国、出境的;(三)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五)调离本市的。第十二条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职工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的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变更登记,同时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暂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重新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在职工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的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变更登记,同时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第十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六条 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和平均工资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区和各县(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的5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变更手续。管理机构自单位办理个人缴存变更手续截止日的次日开始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向单位收取住房公积金。第二十条 单位因经济效益较差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第二十一条 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审批情况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规定的下列事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的下限和上限;(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记账、计息和对账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在收妥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当天,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缴存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委托单位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对账一次。并应为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缴存余额等情况提供平台和方便。管理机构还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或者缴存变更登记;(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登记或者缴存变更登记以及账户的转移、封存、启封或销(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七条 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职工或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十八条 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管理机构可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第三十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可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三)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市区和各县(市)原有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2006年12月21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温公积金管委〔2006〕5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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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有啥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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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3、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4、可以提取职...
1、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3、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4、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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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上限最高110万。市区(鹿城、龙湾、瓯海)、乐清、永嘉、瑞安、苍南五个区域只要符合要求,在按房价可贷比例计算的范围内,市区、乐清、永嘉、瑞安最高可上调30万元至110万元,苍南最高可上调30万元至90万元。此外,洞头、平阳、泰顺最高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的50万元上调至60万元;文成最高贷款额度保持不变,上限仍为60万元。二、温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年利率4...
一、温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上限最高110万。市区(鹿城、龙湾、瓯海)、乐清、永嘉、瑞安、苍南五个区域只要符合要求,在按房价可贷比例计算的范围内,市区、乐清、永嘉、瑞安最高可上调30万元至110万元,苍南最高可上调30万元至90万元。此外,洞头、平阳、泰顺最高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的50万元上调至60万元;文成最高贷款额度保持不变,上限仍为60万元。二、温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年利率4.00%,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
温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的限制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1、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
温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的限制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1、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3、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4、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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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实现网上办理
  记者昨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知,以往温州市行政辖区内的缴存职工,在本市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借款人还贷后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到各管理机构窗口柜台办理申请,但是现在可通过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提交申请办理了。这也标志着,温州公积金窗口柜面办理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的“零跑路”已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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