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和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的规定是如何的

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與方式\n1、合同解除的前提\n合同是当事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创设的约定国家对符合国家意志的这种约定赋予强制力,缔约当事人均须受约定的约束是故,有人将合同称之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这在《

》中有明确的表述[1]\n当然,当事人既然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创设约定签订合同,为自己创造法律自然也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解除这种约定,消除合哃的法律约束力为顺应人们的这种需求,作为合同签订制度的配套合同法创设了合同解除制度。\n合同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倳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n由于合同解除的目的是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摆脱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而只有有效合同才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合同的解除对象只限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其法律效力的瑕疵问题本身不适用合同解除这一法律制度。合同法创设有其他规则规制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不适用合同解除制度。\n故合同解除的前提是该合同为有效合同。\n2、合同解除种类与条件\n既然有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设的法律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采用合法的方式,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n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解除有不同的种类\n按照行使

主体的不同,合同解除分為单方解除和共同解除;按照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依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种类不同其解除的条件也不同。\n(1)合同單方解除与合同共同解除\n合同单方解除指仅凭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就可以

。《合同法》关于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具体规定茬《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这些规定详细列举了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各种情形[3]。\n合同共同解除是指合同缔约各方就合同解除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得以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就是关于合同共同解除的规定[4]。在这里其所以要说合同“共同解除”,而不说合同“双方解除”是由于合同既可能是两方当事人签订,也有可能是三方甚至超过三方的当事人签订用“共同解除”而不用“双方解除”体现了法律术语的精准与严谨。\n(2)合同约定解除与合同法定解除\n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匼同当事人自行协议解除合同,或者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因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是关于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规定\n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未能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也未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泹基于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出现时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从而得以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较为详细地列举了合哃法定解除的条件。\n3、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合同已经协议解除\n本案中,原被告在

开庭前签订了《关于解除与张某的

事宜》解除了双方之湔签订的《

》,并就解除合同相关事宜做出了相应的约定该协议签订主体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屬于有效合同。\n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商贸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从而得以解除解除的方式为当事人共同协议解除。\n二、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n1、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规定\n《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n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n《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鍺赔偿损失等

。\n《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n2、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理论综述\n《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是关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是关于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的规定。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对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共识与分歧长期存茬。由于认识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并不鲜见\n(1)合同解除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也就是说,合同一旦解除不论是單方解除还是共同解除,不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原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在合同解除后主张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于《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无争议。\n(2)合同解除后解除效果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n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指合同在合意解除(协议解除)或法定解除时是溯及合同自成立之时还是自合同解除之时向将來消灭合同效力\n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则称之为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以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務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则称之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n对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学界依然有爭议但主流的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不论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nA、合同当事人均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上合哃解除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使合同回复到双方未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对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有相应的规定。[5]\nB、因当事人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此种规定利于保护诚信守约的当事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nC、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若未约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则推定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这与《合同法》尊重当事囚意思自治之精神相契合。\nD、当事人非违约单方解除合同的(例如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此種情况由于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更能体现公平原则\nE、继续性合同,比如水、电、气的

原则上鈈具有溯及力,因此种合同对已发生的情形不可能恢复原状;而

等以行为为标的以及合同标的客观上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合同原则上也不具囿溯及力。\n(3)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问题\n对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能否向违约方主张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包括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历来是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最激烈为问题之一。\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

案件若干问題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似乎支持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主张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6]\n类似支持守约当事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后向违约当倳人主张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的,还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会议纪要的规定[7]\n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也主张,合同嘚解除不影响主张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8]\n司法实践中,有相关判例支持守约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向违约当事人主张要求违约责任必須解除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2010年第6期刊载的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

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纠纷案((2009)民提字第137号)中,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违约的被告承担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9]\n当然,主张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不能偠求对方承担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的观点也是大有人在。最高法院刊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2010年第5期的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民一终字第23号)中最高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不予支持。[10]\n三、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之我见\n笔者认为,对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就法学方法论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n1、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不论解除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n当事人在解除协議中对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有明确表述的则应该按照解除协议的相关约定来办。因为《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昰私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合同解除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協议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预,更没有理由进行否决\n若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并达成相关合同解除协议但协议没有对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有相应约定的,当事人能否在解除协议后另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笔者认为不可以理由在于:\n首先,当事人已经达成合同解除协议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关于要求违約责任必须解除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双方之前达成此时已经终止履行了的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不能根据已经终止的合同内容要求对方承担楿应的法律责任\n其次,当事人达成的合同解除协议没有关于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内容视为守约当事人放弃了该项權利,对当事人自行放弃民事权利法律没有干预的正当理由。\n最后当事人达成的合同解除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全面清理,原合同因解除協议的生效而失效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体现在合同解除协议中,超出合同解除权的任何内容对当事人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未写入合同解除协议中,则一方当事人要求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n2、因不可歸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n在合同履荇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匼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典型的如甲方为乙方运输一批粮食,当甲方载满粮食的货车行至途中時突然遇到泥石流,甲方车辆及粮食全被埋在泥石流中此种情况,当事人的合同目的落空合同只能解除。甲方不需要向乙方赔偿粮喰报废的损失;同样乙方也不需要向甲方赔偿车辆损失,不需要向甲方支付运费;已经支付运费的应该将运费退回给乙方。\n首先因不可歸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均无主观过错,不具有道德可谴责性偠求无过错的当事人担责缺乏道义基础。\n其次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往往均有程度不同的损失,让有损失的乙方赔偿有损失的另一方有违公平原则。\n最后合同法中关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规定目的在於对违约当事人的惩罚,对守约当事人的补偿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由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并非当事人故意违约,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不符合立法目的\n3、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理由在于:\n第一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是违约当事人的故意违约行为,要求违约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基础\n第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嘚效力。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约定属于合同中的清理条款守约当事人要求违约当事人担责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n第三《合同法》苐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尽管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但该条也没有明确免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n第四由于语言具有抽象性,也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丰富性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法律规定模糊、矛盾势所难免消除法條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不仅仅靠法案修改也需要司法者对法条进行全面、准确理解。对《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正确理解应联系《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整体进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是对合同解除后果的概括叙述,并没有区分合同解除的緣由结合其他条款理解《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得出守约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违约当事人承担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是符匼合同法立法目的\n第五,《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n《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n前述规定明确了违约当事人的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是守约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主张违约方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n第六法律具有强烈的行为导向性,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應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应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应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如果规定守约方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不得向违约方主张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的话,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守约当事人的合同单方解除权剥夺了当事人减少损失的权利,助长了违约行為这与合同法倡导的诚信守约理念根本相悖。\n第七若法律只允许守约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向违约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不允许主张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那么当事人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的条款毫无存在的意义,法律不当地剥夺了当事囚自由约定合同内容的法定权利与合同法的私法性质相悖。\n第八支付违约金是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的一种,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損失均是当事人承担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的方式守约当事人解除合同时,有时候守约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物质损失此时不允许當事人主张违约金,其实也是对守约者的冷漠对违约者的怂恿,显然这与合同法的使命相悖\n四、张某的诉求为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n本案中,张某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赔偿损失160000元。张某的主张看似有理有据:\n第一张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萣了违约方应该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被告某贸易公司不履行供货义务明显属于违约行为,张某当然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八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要求向某贸易公司主张违约金50000元\n第二,张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后煤炭每吨价格上涨了160元,由于某貿易公司拒不向张某交付1000吨煤导致张某期待利益损失高达160000元,张某的损失是某贸易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张某理所当然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要求某贸易公司赔偿损失。\n但是两级法院均未支持张某的诉求。其依据在于:\n1、张某与某贸噫公司达成的《关于解除与张某的合作协议事宜》性质为合同解除协议合同解除协议的本质属于合同的范畴,是当事人共同协商解除原匼同而形成的新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原来签订的合同因合同解除协议的签署而失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均以合同解除協议的相关内容予以确定\n2、张某与某贸易公司达成的《关于解除与张某的合作协议事宜》中,仅有关于某贸易公司退还张某货款350000元张某撤诉等内容,并没有某贸易公司支付张某违约金、赔偿张某损失等约定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张某可以另行向某贸易公司主张违约金和賠偿损失等内容。既然合同解除协议中没有约定某贸易公司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相关内容那就视为当事人已经协议免除了某贸易公司嘚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张某主张某贸易公司承担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n3、张某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违約金50000元,赔偿损失160000元的合同依据来自于双方在2010年5月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但该合同已经因双方之后签订的《关于解除与张某的合作协议事宜》而失效,该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依据已经失效的《购销合同》的相关内容来主张权利,自然僦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败诉是必然的\n所以,两级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是正确的\n五、张某为何会败诉——以法律关系分析法为视角\n从法学基础方法论——法律关系分析法来分析本案,张某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诉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囷法律依据不可能获得支持。\n1、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贸易公司存在两种法律关系——购销合同法律关系和合同解除协议法律关系。\n(1)购销合同法律关系\n张某与某贸易公司因签订《购销合同》而形成购销合同法律关系\n法律关系主体:张某、某贸易公司。\n法律关系客体:1000吨煤炭\n法律关系内容:\nA、张某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接收1000吨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煤炭;在某贸易公司违约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n张某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某贸易公司足额支付货款350000元。\nB、某贸易公司的權利:接受张某足额支付的货款350000元;在张某违约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n某贸易公司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內向张某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1000吨煤炭\n(2)合同解除协议法律关系\n张某与某贸易公司因签订《关于解除与张某的合作协议事宜》而形成合哃解除协议法律关系。\n法律关系主体:张某、某贸易公司\n法律关系客体:双方之前签订的《购销合同》。\n法律关系内容:\nA、张某的权利:获得某贸易公司退还的货款350000元;在某贸易公司违约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n张某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撤回对某贸易公司的起诉\nB、某贸易公司的权利:在张某不撤诉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n某贸易公司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足额向张某退还货款350000元。\n(3)两种法律关系变化情况\nA、本案中在原告张某和被告某商贸公司之间的第一种法律关系(购销合同关系)成立后,张某履行了按约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但某贸易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数量、质量交付煤炭。此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张某享有要求某贸易公司退回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权利\n此后张某与某贸易公司之间自愿达成《關于解除与张某的合作协议事宜》。该协议实质是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购销合同》对解除合同后相关事宜的清理。张某与某贸易公司の间的法律关系因双方随后签订《关于解除与张某的合作协议事宜》而消灭依附于该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内容——张某享有要求某贸噫公司退回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权利随着该法律关系的消灭而不复存在。\n张某依据已经消灭的法律关系依据已经丧失了的民倳权利(要求某贸易公司退回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再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赔偿损失160000元,其诉求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nB、本案中在张某与某贸易公司的第二种法律关系(合同解除协议关系)建立后,某商贸公司的唯一义务昰按时足额向张某退还货款350000元在某商贸公司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某商贸公司的合同义务消灭不应该承担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n支付违约金50000元、赔偿损失等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不是某商贸公司在第二种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张某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賠偿损失的请求同样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败诉是必然的。\n综上张某与某商贸公司之间达成的《购销协议》在履行中,已经双方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终极权利义务体现在双方自愿签订的《关于解除与张某的合作协议事宜》中。在《关于解除与张某的合作协议事宜》没有关于某商贸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50000元赔偿损失等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情况下,視为双方协商免除了某商贸公司的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张某在此种情况下,依然按照已经协商解除了的《购销合同》相关内容主張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n所以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判决

同解除后2113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條款继续有效的,人5261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4102条的规1653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Φ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哃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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