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美拍文具和购物分享是骗子,他们可以购成犯罪吗?

最近云南来·推销文具玩具的骗子,大家注意了,刚刚被骗_百度知道
最近云南来·推销文具玩具的骗子,大家注意了,刚刚被骗
最近云南来·推销文具玩具的骗子,大家注意了,刚刚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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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真的这个事呢。一定要搞清楚情况,千万不能诬陷别人的哦,不然这个是要负责任的
希望你说的这个不是那种骗子把,毕竟有时候还是好人多的!!!
给骗过之后,用这些办法,我也给骗过,但是要理性,我给你提几点建议就好了
一、网上给骗子骗子了怎么应对
1 、网络上可以报网警,线下报警但是意义虽然不大,报了总比没报强,正常途径2 、整理好详细的要客观在网上还原事情的经过,让更多的人来站你一边3 、把信息发布到网上,让他接受网络的谴责,切记要客观对待4 、以其人之道还至其人之身.或者交给警察,迟早会有报应的5 、用不同的号,继续联系骗子,让他觉得成功的时候翻脸扇他几巴掌6 、让他以为还要成功的时候骂个狗血淋头,给他希望的同时也给他失望7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次算是花钱买了个教训把,毕竟有时候也灭办法8 、换个心态,就当他得了急病,虽然这样有点毒,但是能让你好点就行了9 、曝光之后让他没生意,也好给别人参考,不要让骗子得逞10、各种社区,微信,微博,QQ群,贴吧,分类信息曝光,让他无处遁形
我去年网络上也给骗过,那滋味就像吃进去肚子的苍蝇,吐不出来但是在肚子里面有觉得恶心,只有时间才是最好的解药,吃一垫,长一智、
二、如果识别骗子公司
1、看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2、 税务登记证,业务往来,人员素质,公司规模,往来业务单位,机构组成和设置,3、察言观色,另外你要对人家公司的业务有一点认识,否则隔行如隔山,你要学习。
人不能一直都是成功的顺利的,这样到时候只会摔得更重难免会有磕磕碰碰,有失败,才有成功,这才是人生,失败之后要及时的理性处理让自己在失败中成长变得更强调整心态,时间会慢慢让自己在这次时间中变得更加成熟稳重下次做事之前也会更加稳重
失败被骗不可怕,怕的是一蹶不振,教你几招怎么识别网络骗子的技巧你不坚强,没人为你坚强,只有靠自己自强,你联系别人的时候或者别人联系你的时候
三、怎么去更好的识别骗子
1 、你先百度下别人的信息,然后加上骗子两个字2 、或者分析下对方的QQ和联系方式3 、如果QQ不超过五年,而且QQ业务什么也没开4 、空间进去一片空白,那就什么也没有5 、QQ好号要更加小心了,说不定他花几十块钱到淘宝网上买的帐号6 、一个QQ个人资料什么都看不到信息的85%是骗子7 、如果什么也没说,做什么都吹得天花乱坠,那就很可疑8 、如果给你吹得很大,急着要你交钱,各种承诺,要谨慎啊9 、记住当你觉得自己有便宜的时候,要谨慎10、如果对方急着要你交钱,那就更谨慎11、只有自己和下次看好自己的钱袋,骗子就无力回天了
这样的事只有经历过才知道,明白你给骗过的感受他们都是和法律打擦边球,但是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你是云南哪儿的,我也是云南的,也是最近被文具诈骗了。
怎么被骗,过程......谢谢
可以报警,通过监控摄像头查出车牌,再定位追踪,他们那个是流动作案,一个地方呆一段时间。一般都是湖南邵东人在诈骗,这个生意做了很多年了,利用人爱贪小便宜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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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上门推销玩具的骗子构成犯罪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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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警,警察查他们的车子导航就可以知道他们在哪些地方卖了,都是湖南邵东人在全国各地诈骗
他到底是推销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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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文具骗局报警有用吗
碰到文具骗局报警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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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用的,以欺骗手段从事生产、销售活动肯定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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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啊 关于自身利益不能算了
当然有用了。
1000元以上才行
公安部门通过车牌可以查出来的,一群湖南邵东人每年都在外面诈骗,只要有关系抓了可以判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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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李国香、李鑫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香,女,汉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甘谷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兴民,律师。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秦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玉梅,律师。被告人李某银,男,汉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秦安县看守所。辩护人贾建国,律师。被告人李某祁,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秦安县看守所。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香、李某、李某银、李某祁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香及其辩护人杨某民、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玉梅、被告人李某银及其辩护人贾建国、被告人李某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香、李某、李某银、李某祁等人结成诈骗团伙,先后在西安市、庆阳市、天水市周边县城及乡镇以卖文体用品为由实施诈骗。日,被告人李某香、李某窜至秦安县兴国镇李某乙某教育电子商铺,冒充上海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李某乙推销文体用品,并将12箱文体用品以8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乙,后逃离现场。后经清点查看,这12箱文体用品下面是中性笔及笔芯,中间是以空档案盒冒充,上面是笔记本和玩具,并且所有的文体用品都是以次充好的假冒伪劣产品。日,被告人李某香、李某窜至长武县尚某的某布艺商铺以同样手段诈骗尚某10600元。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银、李某祁窜至长武县王某甲卖烟花炮竹的商店,以同样的方式诈骗王某乙6500元。日,被告人李某银、李某祁窜至庄浪县陈某甲的情丝如意果蔬超市以同样的方式诈骗陈某甲7600元。日,被告人李某香、李某、李某银、李某祁窜至通渭县魏某的深圳市世安智能安防有限公司通渭代售点商店,以同样的方式诈骗魏某150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李某香、李某、李某银、李某祁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乙、王某乙、尚某、陈某甲、魏某的陈述,出示了书证通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扣押物品照片63张,秦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从李某香处扣押的身份证及工作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户籍证明及物证查获的文体用品及现金3810元等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香、李某、李某银、李某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诈骗尚某的数额为8900元。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某香的交易目的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目的,其交易中的收益不具有侵犯买受人的财物所有权,是一种普通自愿公平的交易行为、方式,是侵犯买受人在民法领域内的合法权益行为。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买受人,首先是真实的交易,风险是买受人自己认识的风险,并非李某香的欺骗行为所致。故本案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李某香无罪。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供认属实,当庭未作辩解。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没有以空档案盒冒充文具销售,其犯罪数额应将成本部分减除,以实际销售数额认定。被告人李某系从犯,能够自愿认罪,且未分得账款,退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供认属实,当庭未作辩解。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某银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诈骗数额应减除物价部门所鉴定的价值。减去成本后诈骗王某乙、陈某甲的数额均达不到诈骗罪数额5000元的标准,几次诈骗数额累加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李某银积极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李某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供认属实,当庭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香、李某银系湖南省邵东县人,被告人李某、李某祁系湖南省郴州市人,李某香系李某岳母,李某祁系李某父亲。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香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让李某帮其开车卖文具。李某到达西安后,联系了被告人李某祁,后被告人李某祁与李某银到西安与被告人李某香、李某见面。被告人李某香办理了假的姓名为杨某的身份证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证并印制了假的上海晨光配送中心价目表。被告人李某香联系从湖南省邵东县批发市场及西安某小商品市场购进笔、笔芯、笔记本、儿童玩具及体育用品等。后被告人李某香与李某一组,被告人李某银与李某祁一组到西安市、庆阳市、天水市周边县城及乡镇,冒充上海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以卖文体用品为由实施诈骗。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每到一处,更换车辆假牌照,隐瞒真相。自2014年8月以来,先后5次骗取他人465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香伙同李某诈骗2起,骗取17400元;伙同李某、李某银、李某祁诈骗1起,骗取15000元。被告人李某银伙同李某祁诈骗2起,骗取14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日,被告人李某香、李某开车窜至陕西省长武县,被告人李某负责开车,被告人李某香到尚某某布艺商铺,称自己是上海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给批发商送货的业务员,有一些回扣剩下的商品,想以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卖给尚某。后以8900元的价格将12箱文体用品卖给尚某。2014年8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李某银、李某祁窜至陕西省长武县王某乙烟花爆竹商店,以同样的方式诈骗王某乙6500元。日,被告人李某香、李某窜至通渭县魏某的深圳市世安智能安防有限公司通渭代售点商店,以同样的方式商量好卖给魏某两车文体用品,后被告人李某香联系到被告人李某银、李某祁拉来一车文体用品,以15000元的价格将两车文具卖给魏某。日,被告人李某香、李某窜至秦安县,被告人李某负责开车,被告人李某香到兴国镇李某乙某教育电子商铺,称自己是上海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有一部分厂家回馈大客户的赠品,并以让李某乙做秦安代理商为诱,低价将十二箱的文体用品以8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日,被告人李某银、李某祁窜至甘肃省庄浪县陈某甲的情丝如意果蔬超市以同样的方式诈骗陈某甲7600元。案发后被侦查机关查获涉案文体用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伪劣产品。日,秦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天水市秦州区广电宾馆将被告人李某香、李某、李某银、李某祁抓获。后从各被告人处扣押赃款52010元,已退还被害人李某乙、王某乙、尚某、陈某甲、魏某482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李某香的供述,内容为,2014年农历七月某日,我和我女婿李某开车从湖南到西安,后我女婿打电话叫来他父亲李某祁一起销售文体用品,李某祁和李某银到西安后,我和李某一组,李某祁和李某银一组,每组一个人负责开车,一个人负责售货,我们商量为防止被抓住,在一个地方卖出去一车货物后,告诉另外的组不要再去那个地方。在西安我办了假身份证、假工作证,自己写了货物价格并印制清单。在销售过程中,每到一个地方下高速公路的时候就换上假车牌,上高速公路时换上另一副牌照。日9时许,我和李某开车从天水拉上文具到秦安,找了一家步步高教育电子铺,我对店里一男子说老板,我是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有一批厂家给客户回馈的赠品,我扣下没有给客户,现在便宜卖给你,赚点外汇。我拿出随身携带的样品和货物清单给店主看,并介绍了价格,店主说看了货后,问多少钱我说数着计算,我和李某清点后,按谈好的价钱他付了我8500元。我和李某从西安到庆阳经过一个县城,到一个卖窗帘的商铺,以同样的方式骗了8900元。在通渭县,因当时我只拉了一车货,我联系了小李后小李和李某祁又拉来一车货,两车总共23箱,共骗了15000元。我们一组李某负责开车,卖出去的货款由我保管,没有分给李某,我们的笔和笔芯是我从湖南邵东县的批发市场上带来的,笔记本和体育用品还有小孩玩具是我从西安康复路小商品市场批发后通过货运发到天水。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内容为,前段时间我岳母李某香给我打电话,叫我到西安帮她开车卖文具,当时我知道她卖的文具是假冒产品,是用来骗人的。我开车到西安后,联系了我父亲李某祁及李姓男子。我父亲李某祁和李姓男子西安后,准备以卖假文具的方式实施诈骗来骗取钱财。李某香及李姓男子将文体用品联系好后,发到货运站,我们重新装箱,我只负责开车和装卸。我知道货物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都是假冒产品,推销的时候冒充晨光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低廉的价格处理,还以大量赠品相送为诱饵,以此吸引顾客,让顾客感觉占了很大便宜。装箱时箱底下是空文档盒,上面是文具和玩具等,文体用品有中性笔、笔芯、笔杆、笔记本、文具盒、书包、球拍等,还有各种玩具。放空档案盒是为了充实箱里的货物,让买主以为里面的东西很多,感觉占了便宜。在骗取方式上,如果有一组在一个地方以该种方式成功骗取,及时告知其他组不要到这个区域,以免被人发现是骗子。8月22日早上,我和李某香到秦安县城准备实施诈骗,李某香在一家步步高字样的店里商量后,她和一男子出来,拿了几个玩具和青年男子又进去了,又过了一阵她出来安排我将货物放到店里。2014年8月我和李某香在长武县一家某窗帘店卖了一车,在通渭县一个装监控的店里卖过文体用品。我到西安的费用都由她负责。3.被告人李某银的供述,内容为,2014年7月份,我接到朋友打来电话说,让我和他一起做生意,冒充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西北周边市县用我们湖南省邵东县批发市场批发的假冒晨光牌文具骗取别人的钱,我觉得赚钱比较快,就答应了。日,我开车接上李某祁到西安。后我们到长武县,在一个卖礼花鞭炮的店铺,我和李某祁自称是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给老板说我们给新华书店和文具店送货剩下了一批文具玩具,批发价要几万元,一次性处理,一车货几千元,老板清点货物的数量,卖了6500元。8月21日,我和李某祁拉着货在通渭县县城接到李某香的电话,让我们去通渭县的一个商铺,把我们的货卖给那个老板,两车一共15000元,给我们分了7500元。8月22日,我和李某祁到庄浪县一家卖菜的商铺,以同样的方法以卖了7600元。我们冒充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来欺骗客户,每到一个地方推销货物时,都会换上假牌照,这样骗到手后,客户不容易找到我们。我们的身份信息、给客户留的电话号码是假的。销售后本金给李某香,剩余的钱我和李某祁平分。4.被告人李某祁的供述,内容为,日左右,我儿子李某打电话说他有一朋友是卖货的,需要一个人开车,我就答应了。日,我和李某银去了西安。我和李某银两人一组,我负责开车,李某银负责卖货,李某和李某香一组。在距离庆阳六七十公里的一县城,给一家卖礼花鞭炮的店铺卖了6500元的一车货。因李某香与一店铺老板谈好要两车货,她有一车货,最后联系把我们的一车货拉过去,两车货物卖了15000元。8月22日我和李某银在庄浪县城边上一个卖蔬菜水果的店里,以同样的方式卖了7300元。我们的货物是李某香从湖南联系发运,在装货的时候,总要放些空的东西或者占空间的东西,这样一是好看,二是看起来东西比较多。在卖货的过程中,其中的一组卖掉之后,通知其他组不要去这个地方。为防止追查到我们,我们每组的车都有一副假牌照,在每组的货处理后,净收入每组平分。(二)被害人陈述1.李某乙的陈述,内容为,日13时,我铺面来了一个女人,说她是上海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她有一部分办公文化用品,是厂家回馈给大客户的赠品,她没有给客户,现在便宜一点卖给我,她也好赚点外汇。说着她从包里拿出两只中性笔,三个笔记本让我看,看我有没有意向要,要的话货比较多,让我做秦安这边的代理商,厂家赠品很多,全部给我低价弄过来,让我给其他客户批发,秦安只让我一家做代理。我说要不咱先看一下货吧!五分钟左右,一辆枣红色越野车停在我铺面前,车上下来一个年轻男人,从车的后备箱拿出一箱办公用品给我看,我看到里面装有笔记本、篮球、儿童玩具、乒乓球拍。那女的说如果我将车上的货全部要,不管是晨光中性笔、笔记本、还是其他东西,按每个八毛钱卖给我,我说行。因为我觉得他们的货这么便宜,是不是偷来的,我就要了那女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了一份,同时拿手机将他们的车拍了一张照片,最后我们以8500元成交,那女的给了我一张上海晨光配送中心的订货单,并在订货单上写了两个联系电话。他们走后,我发现自己被骗,货单上的那两个电话都打不通,就到公安局报了案。2.尚某的陈述,内容为,日,我经营窗帘的铺子里,来了一男一女推销文具用品,自称是晨光文具的,现在手里还有一些回扣剩下的文具,可以比市场批发价便宜卖给我,以后还可以继续合作,都可以比市场批发价还便宜卖给我,我想后就买了这批货物。他们给我留了两个电话号码,我发现全是假货后,结果他们的电话打不通。这些文体用品我一直放在家里没动过。3.魏某的陈述,内容为,日早上11时许,我所在的通渭县平襄镇一中巷深圳市世安智能安防有限公司通渭代销点来了三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推销文具,并说他们在西安、兰州做晨光代理,这些货是他们在发货途中留下的,现在便宜处理,那女人说她叫杨某,还留下了电话号码。我看了一下货,和他们商量了价钱,以15000元买下了货物。中午十二时我检查发现是劣质产品,结果电话打不通。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内容为,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我在长武县城看门面房,两男子说有一些文体用品要卖给我,我看了一下有中性笔芯、中性笔、羽毛球拍、乒乓球拍等,我询问货物价格,对方那两名男子都说这些东西是正牌货,协商后我给那两名男子6500元,那两名男子就将这些文体用品送到我的花炮店内离开了。5.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内容为,2014年8月某日,我位于南城如意小镇的情丝如意果蔬超市来了两名中年男子,开着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自称是西安晨光文具公司的业务人员,主要负责庄浪县的供货。说车上的文具是他们公司给客户回馈的赠品,让他们私自扣下了,现在可以便宜卖给我,他们想挣点外汇。他们从车上拿来一些样品、一张价格表,让我看,说这些东西每件算八毛钱,我看后以一万余元买下货物,先付他们7600元现金,又给他们写了一张三千多元的欠条。后来发现被骗,拨打他们先前留下的电话号码,结果无法接通。书证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李某香、李某、李某银、李某祁均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3.秦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载明:(1)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秦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从被告人李某香处扣押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证及身份证(证件号码为**********3232326)各一张,扣押人民币38150元;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人民币1600元;从被告人李某银处扣押人民币4230元及文体批发配送中心价格表一张;从被告人李某祁处扣押人民币8030元。经当庭辨认,杨某二代身份证、杨某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证复印件、上海晨光配送中心价目表、驻全国各省新华书店文体批发配送中心价格表系经被告人李某香办理、制作的身份证、工作证、价目表。(2)侦查机关分别从被害人李某乙、魏某、王某乙、尚某、陈某甲处扣押被告人李某香、李某、李某银、李某祁销售的文体用品的品名、种类、数量。经被告人李某香、李某、李某银、李某祁当庭确认,无异议。4.秦安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载明:退还李某乙8500元;日,退还尚某10600元、退还魏某15000元;日,退还王某乙6500元、退还陈某甲7600元。(四)鉴定意见秦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意见为:向李某乙销售的文体用品价值3421元、向王某乙销售的文体用品价值3232元、向陈某甲销售的文体用品价值2294元、向尚某销售的文体用品价值4074.1元、向魏某销售的文体用品价值8248元。文体用具均为伪劣产品。被告人李某香、李某、李某银、李某祁均无异议。(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概貌,系经被告人李某、李某香指认的作案现场,经四被告人当庭辨认,确系作案现场。2.辨认笔录载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对10张以上不同特征相貌的女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魏某、尚某分别辨认出李某香对其实施诈骗的人。经对10张以上不同特征相貌的男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尚某辨认出李某就是向其推销文体用品的人;陈某甲辨认出李某银、李某祁就是向其推销文体用品的人;王某乙辨认出李某甲李某祁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六)物证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经被告人李某香、李某、李某银、李某祁当庭辨认,扣押物品确系销售给受害人的文体用品。现金3810元为扣押的现金。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某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香的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故应宣告被告人李某香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香将劣质的文体用品等谎称是正品的晨光文具出卖,没有使其他正规经营的厂家造成经济损失,也尚不足以对整个文体用品交易市场产生严重的影响。但其使被害人在错误认识下以高于市场价价格买下标的物,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香的行为是诈骗行为,而不是经营行为。被告人李某香冒充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履行销售职责,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实施过程中,办理假身份证、假工作证、假牌照及销售清单等,意图掩盖事实及真相,即掩盖其没有真实的交易意图,虽然使用了一定的劣质文体用具作为标的,但其只是作为利诱的工具。(3)犯罪主观方面,四被告人对于不同的被害人的售价都不相同,对于出售的文体用品没有相对恒定的价格,尽可能的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多处分财物,充分表现被告人李某香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被害人实际得到的是劣质文体用品,不具有晨光文体用品的价值,没有实现基本的交易目的。综上所述,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晨光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低价为诱,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将劣质产品冒充晨光公司正品产品卖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李某银的辩护人辩称,诈骗数额应扣除成本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为实施诈骗,的确付出了一定的犯罪成本,即购买了一定的伪劣文具,但诈骗所得额是被告人实施诈骗后骗取财物的价值,而非被告人最终实际获取的经济利益价值,被告人支付一定的财物可以视为一种犯罪工具,对被害人而言,没有实现交易的目的,获得的只是伪劣产品,财产遭受损失。故诈骗数额以当以犯罪所得数额认定。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起诉书指控,日,被告人李某香、李某窜至长武县尚某的某布艺商铺以同样手段诈骗尚某10600元。经查,该项指控诈骗的数额,只有被害人尚某的陈述,无其他旁证材料作证,虽然被害人尚某提供了销售货物的清单,但从该清单中无法确认诈骗数额,故此诈骗数额应以被告人李某香当庭及在卷供认的8900元认定为宜,被告人李某香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李某、李某银、李某祁,冒充上海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低价为诱饵,交易为名,大量销售劣质文体用具,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香当庭自愿认罪,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未分得赃款,犯罪情节较轻,且当庭自愿认罪,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此节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银、李某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按照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银、李某祁当庭自愿认罪,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故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银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银系从犯,且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考虑到四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全部进行了退赔,故对四被告人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香犯诈骗罪,单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银犯诈骗罪,单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祁犯诈骗罪,单处罚金10000元。查获的真彩美标中性笔杆500支、HaoTian牌羽毛球拍44副、红双喜牌乒乓球拍26副、篮球9个、玩具223个、带锁笔记本19本、绅士牌双螺旋线圈本29本、环美纸面线环本21本、环美胶套本15本、环美B5纸面线环本22本、环美办公软抄本49本、胜邦商务记事本13本、嘉明记事本14本、环美B5胶套笔记本14本、环美中性软抄本249本、环美精品字画硬抄本87本、晨光舒写办公笔240支、晨光中性笔芯1920支、晨光茉莉花香型中性笔芯1440支、开心农场中性笔800支、巨无霸中性笔芯174.5盒、bananaicecream彩色中性笔240支、计算器9个、蓝色档案盒14个、七彩24色水彩笔4盒、儿童写字板42个、护脊减压书包10个、博士兔笔袋12个、跳绳17个、书包39个、晨光牌中性笔芯285盒、环美D32K纸面线环本10本、环美胶套笔记本5本、环美卡通软抄本35本、环美卡通硬抄本151本、档案盒63个、美标牌中性笔筒755支、晨光舒写办公笔44盒、长春炫染中性笔2755支、彩色中性笔12板、环美B5胶套本10本、晨光茉莉花香型中性笔芯49盒、Banana彩色中性笔272支、环美硬抄本56本、人和牌中性笔65板、玩具鼓8个、画板22个、水彩笔7支、晨光360中性笔笔芯1600支、滇彩笔筒700支、荧光中性笔480支、晨光中性笔480支、梦青春32K软皮笔记本100本、绽放的美丽32K硬皮笔记本136本、螺旋装订塑料封皮笔记本35本、其它各类笔记本108本,依法没收;现金381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永花代理审判员  黄春艳人民陪审员  黄新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晨言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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