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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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
号,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受理与立案&&&&&&&&&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年内的;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第四章&&调查与检查&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第五章&&案件处理&&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六章&&附则&&年月日起施行。原《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号)、《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劳部发〔〕号)、《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劳动部令第号,年月日)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号:蜀ICP备号-1
办公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87号  邮编:636000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条件及案件处理时效的法定依据
作者:劳动监察局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 更新时间: 11:53 字体:【 】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条件
(一)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日起实施)
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5、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二、下列情形适用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一)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 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 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 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六条&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 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 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 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案件处理时效
(一)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劳动者依法讨薪的其他法律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五、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哪些情形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二)、第(三)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四十一&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应承担的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2〕28号)
第八条&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六)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野蛮执法、随意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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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计划》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7〕15 号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201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
日常巡视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六条、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2017 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计划》,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7 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计划
&&&&&&&&&&&&&&&&&&&&&&&&&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7 年3 月10 日
201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用工管理,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对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160 家用人单位(名单详见附表)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具体工作由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实施。
&&一、日常巡视检查时间和对象
&&2017 年日常巡视检查自3 月20 日开始至10 月31 日结束。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2017 年3 月20 日前制订好本级2017 年度日常巡视检查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本年度日常巡视计划检查160 家用人单位。涵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另根据今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情况,可追加计划,将拒不参加书面材料审查的用人单位纳入日常巡视检查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用工所在地”属地管辖的规定,对被检单位涉及子、分公司(下属单位)、连锁(租赁)经营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延伸检查和处理。对被检查单位涉及劳务派遣和社保代理的单位,必须延伸检查。
&&二、日常巡视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规章制度制定是否民主、内容是否合法、公示是否依法;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执行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是否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社会保险违规代理行为;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时加班,是否依法执行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5.用人单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况,是否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持证上岗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及使用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日常巡视检查程序
&&日常巡视检查遵循服务优先、和谐执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帮助用人单位规范日常用工行为为宗旨,以服务企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首要目标,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为手段,坚持服务与规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通过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年度日常巡视检查实行检查小组领导下的主办监察员负责制,分为5 个阶段进行。
&&1.检查告知。检查组向被检单位送达日常巡视检查通知,告知被检单位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程序。在进驻送达检查通知的同时张贴日常巡视检查通告,告知该单位劳动者日常巡视检查的内容和形式,公布主办监察员及举报投诉中心电话,接受劳动者投诉和监督。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被检单位自查。被检单位对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报送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
&&3.现场检查。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听取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汇报,现场查阅相关书面材料,视情选取部分员工召开座谈会;与用人单位交换检查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和整改建议,由主办监察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登记表》并由被检单位加盖公章。发现存在突出违法行为的,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建议函,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改正存在的问题,促进诚信守法用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建议整改的,立案查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4.形成检查结论。主办监察员形成被巡查单位的检查结论,报检查小组审定并签名确认后,提交日常巡视检查总结工作会议讨论审定,并建立日常巡视检查台账。
&&5.培训交流。对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收集汇总先进工作经验,待支队集体研究后,统一组织今年160 家用人单位的劳资人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相互交流学习。
&&四、日常巡视检查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工作,遵循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加强省、市、区、县(市)的沟通协调,杜绝重复检查。日常巡查计划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行政执法廉政纪律和监督电话。
&&2.落实主办监察员责任制度。日常巡查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少于2 人,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在巡查期间,凡与日常巡视检查单位有关的举报投诉案件,统一由该巡查单位主办监察员处理。
&&3.各日常巡查被检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检查,认真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拒不接受检查或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用人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所有日常巡视检查项目应按期完成。因特殊情况在计划项目之外要追加为巡查计划的,须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
&附表:2017 年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单位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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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规定》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案件受理与立案、调查与检查、案件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劳动保障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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