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没有修房子遮雨棚别人阳光的相关规定

  那天匆匆浏览了一下,没看明白,现在有空又看了一下,发现一旦对簿公堂,楼主的这些理由不足以对抗法院.是不是楼主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在这里与你探讨。

  “一、 本小区物业管理适用的管理条例是《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不适合应用在小区物业管理上。”


  适用的。如果行为同时符合几个法律规定的处罚情形,可以同时适用,不是选择适用。

  “二、 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因此,某机关不具备直接对业主行为进行干预的资格,直接向业主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有越俎代庖之嫌。”


  如果行为触犯行政法规的话,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行使处罚权,相反业委会无此权力,要是有就好了。
  “三、 开发商与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违背有关行政规定,对房屋的南、北阳台是否为封闭阳台、可否搭雨棚等的约定摸棱两可,业主认为阳台是封闭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是不封闭的、业主认为可以这样或那样封闭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必须这样封闭的。格式合同双方对其中的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阳台是否封闭,如果没有约定,就按交付时的状态。自主封闭,涉及违反规划,另须批准,因为阳台、露台封闭与否,涉及面积计算。能不能封闭,物管是没有权力的。业主公约对此也不能约定。
  四、五、六三条与封阳台、封“阳光房”、搭玻璃雨棚行为无关。而且楼主对区分所有的理解有误。举个例子,我们买的房子是专有的,但上下层的楼板、楼道是区分所有的,如果这样来理解条文是不是明白一点。但这与包阳台、露台和搭雨棚没有关系。
  我们小区很多业主封了阳台、露台,对小区来说,只要材料同一,不影响小区美观,我认为倒并不是非要处罚不可。但最近小区内确实存在搭阳光房、破坏绿化改造院子、破坏外立面搭晾衣架的情况,确实给小区的外观造成了破坏。从爱护小区出发,大家要自律,真的要处罚,确实很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也听说杭州市政府要对新建小区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统一整治。当然杭州包阳台的小区比比皆是,但如果规定一个时限,凡某年后建的小区一定不能包阳台,包阳台的一律拆除,那就没辙了。
  楼主是不是二楼的,封闭了突出部分的露台?不知道这是不是房产公司设计时欠周到考虑的地方,确实给二楼的业主生活带来了不便。去年一些业主因为封闭露台被处罚,要强行拆除,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召集被处罚人听证,法官也来实地考察了,最后确实因为二楼的露台设计缺陷而暂缓执行,不过尾巴还留着。我们小区还有一个设计缺陷就是一些顶层业主的的阳台(不是大露台)没有顶棚,很多业主搭了顶,有的进行了封闭。从人本理念出发,这两种情况都是情有可原的,出罚时可能会轻一点,比如罚款,不一定强行拆除。其他情况就说不好了,如果一定要严格执法,我们就只有坐以待毙了。
  最后画蛇添足,希望不要因为我是业委会委员而批判我的观点,我只是从法律的角度与楼主探讨。
  另外,业主有什么法律上的疑问我都乐于回答,回答错了,以后不找我就是了,反正也没花钱。:lol :lol :lol

原标题:请注意:这些阳光房和雨棚必拆!快看一下你家是否符合这些类型!

绍兴市改拆办发布了一份文件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阳光房和雨棚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三改一拆”办:

根据《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操作办法》(绍市改拆办﹝2016﹞10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办制定了《绍兴市区阳光房和雨棚必拆类型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绍兴市“三改一拆”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绍兴市区阳光房和雨棚必拆类型导则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房和雨棚整治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操作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1.落地阳光房:违反规划设计要求搭建的,一律拆除。

2.屋顶(露台)阳光房

(1)在公共屋顶(包括平屋顶和坡屋顶)上搭建的一律拆除;

(2)在规划许可的屋顶花园(露台)上,搭建高度超过进出口屋檐高度或搭建宽度超出栏杆外沿的,一律拆除。

3.公共平台阳光房:违反规划设计要求搭建的,一律拆除。

4.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一律拆除:

(1)全部或部分使用砖混、钢混结构搭建的;

(2)使用木板、彩钢板等非透明材质搭建的;

(3)同一户住宅搭建的阳光房数量不得超过两个,超过部分拆除;

(4)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

(5)在主要街道、河道两侧和历史文化街区搭建的严重影响建筑立面统一、市容市貌的,且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

(6)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7)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督查发现或群众反应强烈的;

(8)用于出租或经营性用途等牟取利益的;

(9)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拆除的其他情形。

(1)公寓楼一楼落地雨棚,一律拆除;

(2)在规划许可的屋顶花园(露台)上,搭建高度超过进出口屋檐高度或搭建宽度超出栏杆外沿0.5米以上的,一律拆除。

2.屋顶(露台)雨棚:

(1)在公共屋顶(包括平屋顶和坡屋顶)上搭建的,一律拆除;

3.公共平台雨棚:违反规划设计要求搭建的,一律拆除。

(1)公共区域离地面2.5米以下搭设架空雨棚(包括伸缩性雨布)的,一律拆除;

(2)公共区域离地面2.5米以上搭设架空雨棚(包括伸缩性雨布)的,若突出宽度大于1米的,一律拆除。

5.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一律拆除

(1)使用彩钢板、白铁皮等材质的;

(2)同一户住宅搭建的雨棚数量不得超过两个,超过部分拆除;

(3)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

(4)在主要街道、河道两侧和历史文化街区搭建的严重影响建筑立面统一、市容市貌的;

(5)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督查发现或群众反应强烈的;

(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拆除的其他情形。

各地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严于本导则的阳光房和雨棚处理办法。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拆除阳光房 张祥荣 摄

在许多小区,许多住户喜欢在自家屋顶上改建阳光房或者安装雨棚,但也因此引发了许多争议和投诉。

为避免此类纠纷,创建“无违建县市区”,近日绍兴市“三改一拆”办公室制定了《绍兴市区阳光房和雨棚必拆类型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对于必拆的阳光房和雨棚做出了明确界定。

《导则》将三类阳光房列为必拆类型:一种是落地阳光房,只要是违反规划设计要求搭建的落地阳光房,必须一律拆除;在公共屋顶上搭建的阳光房必须一律拆除,即便在规划许可的屋顶花园上,搭建高度超过进出口屋檐高度或搭建宽度超出栏杆外沿的,也一律查处;最后一种是公共平台阳光房,只要是违反规划设计要求搭建的,同样一律拆除。

很多人以为,安装雨棚是为了遮风挡雨,不属于违法建筑。实际上,很多未经审批的雨棚,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同样不小。《导则》就公布了四种必拆的雨棚类型。第一种是落地雨棚,公寓楼一楼的落地雨棚,必须一律拆除;在规划许可的屋顶花园(露台)上,搭建高度超过进出口屋檐高度或搭建宽度超出栏杆外沿0.5米以上的雨棚,也必须一律拆除。第二种是屋顶(露台)雨棚,在公共屋顶(包括平屋顶和坡屋顶)上搭建的雨棚,必须一律拆除;第三种是公共平台雨棚,违反规划设计要求搭建的公共平台雨棚,也必须拆除。最后一种是架空雨棚,公共区域离地面2.5米以下搭设架空雨棚(包括伸缩性雨布)的,必须一律拆除;公共区域离地面2.5米以上搭设架空雨棚(包括伸缩性雨布)的,若突出宽度大于1米的,也必须拆除。

据了解,目前绍兴各级综合执法部门正在积极排查辖区内必拆阳光房和雨棚的情况,并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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