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文兵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国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农民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彬山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增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住原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
因与被上诉人余国兵、周增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又于2017年5月26日以经慎重考虑,自愿按原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