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局收购损耗调研需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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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 14:59 &&&&&来源: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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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金桥二路& 邮编:010020&当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湛江国税调研&
作者:朱清 周海山 彭敏荣 邓敏
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近年来国家本着宁宽勿严的原则出台了大量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照收购发票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便是其中重要一项。然而,作为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纳税人虚开、代开、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范围和虚开虚抵等问题日益突显,使基层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雷州市作为典型的农业大市,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以初加工为主,近几年来,其农林牧渔产值从2010年92.85亿上升到2012年123.45亿,均占全市生产总值的70%左右,是雷州产业链条和经济结构的根基,因此,规范农产品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也是该局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一、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低征高扣”、增值不缴税的现象,导致税负不公。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时按农产品买价以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再销售时按不含税的销售额以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存在一个计算差。因此只有当销售农产品的销售毛利率达到13%,进项、销项才能持平,如果低于13%,就会出现留抵税额,造成零税负现象,进而出现企业增值获利不缴税的问题,不利于行业间的公平税负。
(二)政策初衷与现实情况相背离。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且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免税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即《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然而,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制糖行业收购甘蔗、罐头行业收购热带水果、卷片木片行业收购木材、水产品加工企业收购水产品等,其收购对象都大多单一、收购数额巨大,一般的农业生产者根本不具备那样的种养殖能力。实际上,大部分企业都无法做到走家串户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而是以从部分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的方式代之。可见,税收政策初衷已经与现实情况背离很大。
(三)造成部分行业增值税链条中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进行购销活动,都应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计算销项税和抵扣进项税的凭证,这是增值税链条的基础环节。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存在,导致部分行业的增值税链条割裂,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四)为农产品经营者逃避税收留下可乘之机。许多农产品经营者利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这一规定逃避纳税,或是骗取自产自销或联户出售自产农产品证明,出售外购农产品,不开销售发票不申报纳税;或是将外购农产品化整为零,批发给个体经营者,不开具销售发票不申报纳税;或是利用地利人和收购到大量高度分散农产品且提供存放、随时运输等收购单位无法具备的优势条件,迫使收购单位在购进其农产品时不索要销售发票,从而不申报纳税。
(五)为企业调节税款留下空间。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挤入农产品收购价款,将收购的半成品变相混入初级农产品,虚开收购发票等手段来调节税款。如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实行开票支付两种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月末结帐,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便先虚开一定数额的收购发票,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这也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长期零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而对于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来说,虚开收购发票部分还将直接造成出口骗税,如2007年发生的“利剑二号”专案。
(六)税收监管有待加强。一是核查难度大、数量多、分布散,导致只能侧重于农产品销售者有无身份证明的管理,疏于证明真实性的甄别;二是对明知是经营者假冒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农产品,由购买者倒开收购发票的问题,但由于难以掌握假冒的实质性证据,只能侧重对购买者违法开具收购发票的追究管理,而疏于对经营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追究。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政策制定违背了增值税的原理,与实际管理脱节。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现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一个特例,它由购货方自已开具收购发票,既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实行自开自抵,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人为地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又游离于金税工程等高科技监控之外,从而无法保证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形成了税收管理工作难以解决的漏洞。
(二)目前农产品收购管理相关办法效果不理想,税收执法风险依然大。尽管我们现在根据省局《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92号、《湛江市农业产品收购行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等省市局出台的相关文件采取了农户备案等一些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农产品收购业务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如罐头加工企业收购菠萝、荔枝等热带水果,经常发生跨县市的外地收购业务,进行核实的工作难度很大,只能采取抽查或事后查的方式进行核实,从而加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风险。&
(三)无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控体系。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像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建立一整套防伪开票、认证系统;二是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接受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他们来源分散,索要发票意识差,使手工交叉稽核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实行,税务机关很难一家一户验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三是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农产品基本都是通过现金交易,无法通过银行对其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四是收购的大部分农产品由于不宜存放,很难对其进行盘库检查,确定真实的收购量,这也就使纳税评估等手段显得苍白无力。
(四)缺少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一直以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农产品经营者和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是发展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保证广大群众日常生活需要和社会稳定的有功之臣,在税收上给予扶持照顾是理所应当,对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管不理解不支持。这种社会反应,从客观上给经营者逃避纳税,收购发票使用者违法开具发票提供温床,也给税务机关依法征管形成了很大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征管力度。
三、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全面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财税[2012]38号文将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单位和个人列为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范围,并给出了核定扣除的三种具体实施办法,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低征高扣”现象。核定抵扣,本质上属于“实耗法”,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这样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企业只要不发生销售,其库存商品就无法减少,农产品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纳税人虚开发票,即使作假入库,但因没有货物销售,也无法作假出库,这样就能堵住虚开发票的口子,并有效制约纳税人根据销售情况人为调整购进货物时间,以此调节税款的行为。同时,也能将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重心向核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上调整。因此,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全面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但是,施行核定扣除办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应严谨核定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产品类别、生产设备的新旧程度、生产规模、加工技术、原料产地及质量、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等因素的不同,造成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扣除标准时会有一定的难度。税务机关应根据不同农产品加工行业特性确定扣除标准的细化程度,如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可以确定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而对于制糖行业来说,由于其原材料的甜度受土地营养成分、日照时间长短的影响很大,其原材料单耗量差别也就大,需按地域细化其扣除标准。
二是应重点把握核定抵扣的核心。税务机关应注重核实企业生产产品数量、销售产品数量的真实性,否则依然会出现虚开发票现象。
三是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税务机关应确保其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已转出,否则会造成双重抵扣。
(二)积极倡导“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模式。从管理的角度看,农产品收购发票比普通发票的管理难度更大,税收管理风险更高。因此,最大限度地减少收购发票的使用数量,是化解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一是积极引导养殖大户通过资金、技术、信息资源合作的方式组建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它可通过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和开设银行帐户等来独立经营,自行申请领用和填开农产品销售发票,并纳入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对合作社供应普通发票,能有效地减少收购发票的使用数量。二是积极倡导“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模式。“公司+基地+农户”发展模式是我国很长一段时间积极倡导的企业发展模式,雷州市是粤西地区农业大市,这种发展模式近几年来在甘蔗和水稻领域已初现雏形。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朝这个方向发展,减少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数量,规范行业税收管理,也是规避农产品抵扣凭证税收风险的有效选择。
(三)加快农产品价格信息化管理步伐。应加强与工商、外贸、海关、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企业开业登记、投资规模、银行账号、进出口业务等相关信息,并通过物价部门、行业协会、专业交易批发市场、主产地镇政府等部门定期收集辖区内主要农产品的市场收购、销售价格等信息。相关部门共同构筑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税务机关要实地了解企业的主要原材料、生产流程、生产品种、产品规格、电耗情况、职工工资等情况,形成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和农产品收购销售价格数据库,为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提供信息源。
拿制糖行业来说,2005年,为了加强农产品价格管理,雷州市国税局开通了“农产品信息网站”,通过网上糖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加强糖产品价格管理;2012年,湛江市国税局又开发并推广了“制糖产业流程监控及税务规范一体化服务平台”,效果显著。一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使制糖行业税收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条理化,减少了管理中的不必要环节,加强了源头管理的针对性,缩短了核查、回访等税收管理上的时间投入。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通过视频实时监控生产加工的整个链条,可以更合理地调配人力资源,减少人力投入,极大地提高了征管效率。二是制糖产业流程监控加强,原游离于管理之外的种养户通过办理备案登记进入正常的税务管理轨道,种养行业的基础管理得到进一步增强,在供应、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提供税务规范服务,对各种数据及时进行查询统计与分析,对异常数据能够及时预警,通过平台可掌握企业收购发票的开具情况。三是降低了税收管理风险。将种养户通过备案登记形式纳入税务管理,推行通过网络实时监控企业开具收购发票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收购发票的虚开成分,从而降低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先天政策性缺憾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四)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一是要严格一般纳税人收购凭证的领购和使用审核,要着重审核企业用票的规范程度,根据用票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销售情况,核定凭证的使用数量,并严格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定期缴销、查验抵扣制度;二是建立收购情况报告制度。结合实际确定每次收购金额实地审核标准,对企业每笔收购业务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必须进行严格的实地审核和报告制度,审核无误后方可批准抵扣;三是要求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对申报抵扣的收购凭证应同时有货物验收入库凭据(须采购人员、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签名)和付款凭据(现金结算凭证须收款人签名);四是要求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对一次性付款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一定要通过银行结算。
(五)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一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分行业测算投入产出率、损耗率、税负率以及耗电指标,设立预警区间,建立评估模型,对出现低于预警下限或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以及销售额波动较大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评估;二是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通过对产量与收购量的相互比较,确定纳税人的合理单耗范围,判断纳税人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比等指标;三是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进行比较,确定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合理幅度,并据以判断纳税人的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四是对纳税人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其当期现金账、银行存款账比较,看其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问题;五是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从某个行业着手,研究开发农产品加工行业纳税评估软件,以软件评估代替手工评估,确保评估科学、公平、公正,有效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从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经营企业、农业生产者以及广大群众四个角度着手,开展针对性强、内容实在、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加大对违反税收法规处罚政策的宣传力度,对在日常检查中查出的偷逃税,坚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媒体曝光,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促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提升纳税遵从度,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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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存在的几个问题
国家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农民种粮利益,从2005年起在部分粮食主产省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最低价粮拍卖随之产生。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最低价粮收购政策对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最低价粮拍卖为购粮客户提供了一个公开、
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但是,最低价粮收购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收购环节:收购质量难保证,收购费用较低。
  托市收购(最低价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收购。托市收购是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执行。有收购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收购时必须公开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满足农民售余粮的要求,同时又要坚持质量标准。但近年随着托市政策的连续出台,农民的质量意识也逐渐淡薄,特别是联合收割机推广使用后,田间初步整晒,除杂基本上简化,给粮食管理工作增加了压力,带来了难度。
  为方便农民售粮,2006年湖南大面积增加了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库点,以益阳市为例,2006年收购库点比上年增加60%。托市粮作为临时性国家储备粮,有收购资格主体的企业,为了获得一笔可以维系企业生存的管理费用,在收购季节都想最大限度掌握粮源,从而对收购市场形成竞争态势。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稻谷最低收购价价格底数是固定的(1400元/吨),由于托市企业都敞开收购,掌握了粮源的个体粮商生意火爆,待价而沽,企业在收购环节实际支付的收购费用高于核定的50元/吨,无利润可谈。
  二、储存环节:正常损耗无补贴,保管费用较低。
  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粮权是国家的,托市收购企业无粮食经营权和所有权。企业托市收购赚的是国家50元/吨的收购费用和70元/吨的保管费用。粮食入库后由中储粮系统和农发行联合检查,质量、数量合格后才能验收入库。为争取微薄的保管费用补贴,企业自上至下都是高度重视库存管理工作,基本上都是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来履行存储合同,以确保储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但是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水分减量、保管自然损耗等,得不到额外补偿,全部由企业负担。
  再者,临时存储的最低价粮由国家组织拍卖,承储企业难保管1年以上。由于保管费是按实际保管月份拨付的,剔除粮食保管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人员工资后,国家给的保管费用已所剩无几了。
  三、拍卖出库环节
  最低价粮食的销售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择机销售,实行公开拍卖,单位核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差价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卖方,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在拍卖出库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货款回笼缓慢,承储企业利息包袱重。《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中明确规定,承储库必须凭《出库单》无条件执行出库计划,且对出库费作了严格的界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各粮食承储企业在出库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但由国家组织粮食拍卖后的贷款回笼十分缓慢,平均在3个月以后,给承贷企业(即托市收购企业)形成了较大的利息差,企业难以承受。
  2、最低价粮竞价拍卖中没有完全反映市场价格。主要是部分非国有企业存在恶意抬价、操控竞拍价格行为,使竞拍成交价高于起拍价中拍。湖南省益阳市非国有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非常活跃,其中兰溪粮食市场是全国著名的米市。据调查摸底,益阳市现有各类非国有粮食经营、加工企业304家,其中兰溪市场有141家,占全市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46%。
  2006年实行最低价粮拍卖以来,益阳市累计拍卖成交粮食数量38.34万吨,其中早籼稻34万吨,中晚籼稻4.34万吨。全市参加拍卖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达60余家,其中兰溪个体户有近50家,占83%。拍卖成交的38.34万吨粮食,被兰溪个体户拍走的粮食有25万吨,占拍卖成交总量的65.2%。
  有人反映,兰溪片区141家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他们三四个一伙,五六个一群结成了许多个经济利益共同体,在粮食竞价交易过程中互相抬价,抢夺粮源,致使成交价高于起拍价20元/吨以上,有的甚至高于起拍价90元/吨。同等条件下,益阳的粮食成交价要高出其他市(州)成交价30元/吨以上。由于成交价过高,粮食销售无利润可图,他们就想方设法找承储企业的岔子,使众多真正想拍卖粮食的大中型龙头加工企业“有苦难言”。
  几点建议:
  1、加强对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质量管理,明确损耗补偿标准
  一是参照储备粮管理,推行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及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对不具备清粮设备、通风设备及保管条件的 企业不认定其收购及代储资格,从源头上把关。
  二是尽快制定相应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管理办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加强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
  三是建议在执行预案中明确最低收购价粮正常损耗标准和补偿办法,在粮食拍卖后给企业一次补偿到位。
  2、建立和完善最低收购价粮多渠道销售机制
  除现行集中统一拍
卖,网上竞价拍卖销售方式外,建议国家开辟更多最低收购价粮畅通的销售渠道,并强化最低收购价粮销售措施。一是规定销区省储备粮的轮换等政策性用粮从产区最低价粮中调进。二是把储备轮换与最低价粮销售有机衔接起来,让适量的最低价粮转化为储备粮,以保持市场粮价不暴涨暴跌,在较为合理的价位上运行。
  3、建立和完善最低价粮竞价交易协调机制
  对有争议,有纠纷的交易及时进行协商处理,维护有序交易秩序。对那些恶意抬价,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2017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调研报告(2000字)范文二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调研报告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存在的几个问题 国家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农民种粮利益,从20xx年起在部分粮食主产省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最低价粮拍卖随之产生。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最低价粮收购政策对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最低价粮拍卖为购粮客户提供了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但是,最低价粮收购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收购环节:收购质量难保证,收购费用较低。 托市收购(最低价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收购。托市收购是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执行。有收购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收购时必须公开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满足农民售余粮的要求,同时又要坚持质量标准。但近年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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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秋粮生产收购情况调研报告(2000字)
一、秋粮生产形势 今年,水稻生长期间,自然灾害较少,加之我市大力实施水稻产业提升行动,加强田间管理,国家又强力推行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激发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扩大了粮食生产面积,确保了粮食总产稳中有增。今年我市中晚籼稻长势良好,丰产已成定局。从目前测产调查情况来看,我市今年秋粮生产呈“三增一好”态势,即:面积增加、单产增加、总产增加,质量好于去年。据市、县粮食部门调查统计,全市中晚籼稻种植面积256万亩(其中包河区5万亩,肥东县97.5万亩,肥西县75万亩,长丰县78.8万亩),比上年249万亩增加2.9%;预计单产512公斤,比去年497公斤增加2.9%;预计总产131.1万吨,比去年123.81万吨增加5.9%;目前早中稻已陆续收割,9月下旬基本收割结束。全市粳稻基本集中在肥西县一带,种植面积约15万亩,预计...
2017年粮食收购合同(400字)
甲方:四川省县米业有限公司 乙方:县粮油购销公司 为充分发挥“米”的品牌效应,做大做强米产业,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如何利用各自经营优势,强强联合,形成有机产业链,发展“米”原料基地,保障甲方的原料供应,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发展种植下列稻谷品种:“一类稻”为“丰优香占”;“二类稻”为“泸香615”、“菲优188”等品种。 二、品种种植区域布局上,乙方要严格按各品种的种植要求合理安排,避免因布局不当造成减产损失。 三、在水稻生产过程中,甲方协助乙方对农户进行技术指导。乙方应督促农户按甲方制定的《优质稻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确保稻谷品质优良。 四、乙方对上述稻谷品种应单收单储。向甲方提供的稻谷品质必须达到新国标三级以上的标准,品种纯质率达98%以上。 五、乙方在二oo七年度,提供给甲方“一类...
2017年粮食生产大户收购合同(1000字)
甲方: (购方) 乙方: 县(市) 乡(镇) 村 户(售方) 为进一步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订单农业”的发展,保护种粮大户的利益,甲方与乙方协商就 年粮食生产收购事项订立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确保合同履行。 一、品种数量 乙方种植的粮食品种、面积向甲方交售的数量如下: 品 种 面积(亩) 亩产(公斤) 总产(公斤) 定单数量 (公斤) 二、收购价格 甲方对乙方合同内的粮食实行全面收购,收购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同等级粮食收购价的基础上实行价外补贴,每50公斤补贴 元。 三、结算方式 乙方将粮食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购点,由甲方验收合格后,当场付清全部粮 款和补贴款。 四、权利义务 1、乙方合同内的粮食必须交售到甲方指定的粮站,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交售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甲方不得压级压价。 3...
2017年xx县农业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调研报告(2000字)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农业农村工作,把“三农”工作列为工作的重点,2004年、2005年连续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全年的农业和农村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今年,XX市委、市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农业农村工作政策,作出了“扶持农业的政策不变、力度不减、适时研究制定新的扶农政策”的重要决策,并今年起在全市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根据《XX市农业局关于组织开展2005年农业政策执行情况等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渝农发[号文件)的要求,我局组织人力在上磺、文峰、凤凰等10乡镇,30个村进行了广泛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支农政策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 我县严格按照中央的“两减免、三补贴”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2005年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除烟叶特产税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做好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及购置农机具补贴...
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连云分校)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西安航空旅游学院被陕西职业技术学院收购价格...
2016年粮食最低收购价...
林省通化市粮食技工学校是经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于1995年10月成立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座落于...
学校简介 一、品牌优势 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原为安徽粮食学校、安徽省粮食学校、安徽省蚌埠粮食学校)是一所有着...
学校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北营北路东巷21号,创建于1990年,占地面积30亩,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现有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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