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有限合伙基金涉及哪些税种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及税务处理探讨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200104)
  摘要: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采取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在会计及税务处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到底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的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相关的收税规定执行困难。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5)02-0156-02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多种出资方式有利于人、财、物的合理配置。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普通合伙人除了从合伙基金中提取2%左右的日常管理费外,还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盈利中提取盈利20%~25%的附带权益。具有高度吸引力的附带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家的内在激励。此外,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分配可不按照出资比例来灵活安排。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成为目前的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产业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第三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
  根据上述分配的性质我们先对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会计处理。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LP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LP出资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投资一项金融产品,把其出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业基金底下核算。每年根据审计依据为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向出资人出具的LP账户报告进行公允价值的调整。
  同时根据合伙协议,收回的红利、股息作为持有期间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先冲减基金的投资成本,等本金全部收回后,再确认投资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主要优势在于遵循了稳健性原则,且和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处理一致。但是由于在税务处理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将视为合伙企业先采取分后税方式纳税,会计处理中投资收益和纳税上存在时间差异。
  第二种方式,LP出资人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视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最新的会计准则解释,这一类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未获得控制权也没有重大影响,因此将其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基金载体合伙企业的报表调整其公允价值。
  在这一处理方式下,投资人将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红利、股息收益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入账。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在冲减其对应投资本金后作为投资收益在当期确认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优势在于成本和收益相匹配,但是和LP协议的资金回收规定有所出入。
  除了股息、红利收入外,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对LP投资人收益的确认上存在很大的时间行差异。如果认为是基金产品,LP投资人将在投资收回全部本金后才能确认收益。而如果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每笔投资的收回都能带来损益,投资收益随着投资项目确认。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很难评判其优劣。
  接着我们来看一下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处理的,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规的情况。虽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的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但是一直未颁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如果这一规定正式颁布,那么我们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也有了明确的说法。对于红利可以作为税后收益予以税前抵扣。同时我查阅了各地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各地并未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标准。因此目前我们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法律主要按下属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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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正在蓬勃发展,但相应的税收政策却严重滞后和模糊。基金的发起人或管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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