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报事务所变更事项被退回怎样删除

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黑龙江财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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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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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5〕1号)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
二、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的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支出明细表(附表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5.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6.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按照财会〔2010〕14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的内容。
按照财会〔2013〕22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减轻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量,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www.)上进行业务报备,业务报备需报备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类业务、专项审计报告。省财政厅将在核查基本信息报备的同时核查业务信息报备。
(三)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向省财政厅报备前述材料,同时,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5〕2号)。
三、报备组织形式与方法
(一)为贯彻落实财会〔2013〕22号文件精神,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实行以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的报备方式。报备工作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www.)中报备功能进行,报备功能中设置《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业务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各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登录系统网站,在形成电子文档的同时,上报书面材料必须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报备内容以填报日期实际情况及数据为准。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报备数字单位为元,业务数据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为准,各会计师事务所填报表格时要认真阅读表下方带*号的内容进行填报)。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资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及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向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报送相关变更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表)。网上填报时不能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首先通过“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后再进行报备。
四、报备时间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功能于2015年3月15日开通,2015年5月31日关闭。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并将需提交的书面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省财政厅2号楼510、511房间)。5月1日后,省财政厅将审核数据,并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五、有关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组织逐项填报,报备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必须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核后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二)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财政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和业务报备情况纳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考核内容。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第24号令规定的备案制度,凡发生变更、终止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厅进行变更备案。对于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进行备案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法人代表(主任会计师)等信息变动频繁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报备中如遇到问题,可与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和省财政厅信息中心联系。注册会计师管理处联系人:徐雁,4;梁霞,9或转8510。信息中心联系人:李迎春,6或转5219,。报备材料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邮编:150001。
&&&&&&&&&&&&&&&&&&&&&&&&&&&&&&&&&&&&&&&&&&&&&&&&&&&&&&&&&&&&&&&&&&&&&&&& && 黑龙江省财政厅
&&&&&&&&&&&&&&&&&&&&&&&&&&&&&&&&&&&&&&&&&&&&&&&&&&&&&&&&&&&&&&&&&&&&&&&&&&& &2015年3月11日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财政厅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黑ICP备号
制作单位:黑龙江省财税信息中心  邮编:150001财政部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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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日 财会[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同时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以下简称后置审批)改革的政策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执业证书。自《决定》发布之日起,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先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再向登记地所属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鼓励申请人依法登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可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上查询。
  二、申请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以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下简称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取代原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特别要对合伙人(股东)的资格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等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决定,颁发执业证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证书变更的,备案时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也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七、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办理。
  八、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沟通协调,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抓紧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具体审批流程,确保《决定》精神落到实处,确保后置审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同时,要切实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未取得执业证书违规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抄送:中央编办,审计署、工商总局。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投稿邮箱: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投稿电话:010--您的当前位置是>>>>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通告
下列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现发生变更,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有关要求,已作备案,现通告如下:
&&&&&&&&&&&&&&&&&&&&&&&&&&&&&&&&&&&&&&&&&&&&&&&&&&&&&&&&&&&&海南省财政厅
&&&&&&&&&&&&&&&&&&&&&&&&&&&&&&&&&&&&&&&&&&&&&&&&&&&&&&&&&&&&&日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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