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摇号查询公示后等摇号配租要多久啊,会通知本人吗

重庆市公租房配租成功后怎么办????等通知还是?有什么流程?_其他_土巴兔问吧
重庆市公租房配租成功后怎么办????等通知还是?有什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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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租房配租成功后怎么办????等通知还是?有什么流程?
提问者:赵哲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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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公租房申请程序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然后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租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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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比较复杂的,公租房申请有7个流程:审核配租如果你符合申请的条件,要想成功申请公租房,必须要经过以下7个程序。受理到签合同有7个程序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配租市公租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租房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租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1.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租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3.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租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租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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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非常荣幸回答您的问题;第一、非京籍人士申请北京公租房条件是什么?据《通知》规定,须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稳定收入,能提供同期暂住证、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第二、“工作年限”有无具体规定?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此并没有统一标准。具体年限等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第三、资产有无详细限制?公租房申请并未限定家庭资产数额。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因为公租房租金按照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的原则,如果资产多的,就拿不到补贴。今后在对公租房进行分档补贴时,将主要考虑收入、资产和人均住房情况。这也是公租房相比经适房、限价房最大的好处。第四、公租房如何配租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商持有的公租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的方式进行。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社会单位建设的公租房,在申请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筹集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商持有的公租房优先向本区县取得公租房资格的家庭配租;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第五、公租房租金如何确定通知中明确指出,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如海淀区目前正在配租的两个公租房项目,专业估价机构测评结果为,远洋沁山水项目周边市场价每月每平米49元,苏家坨项目周边市场价每月每平米30元,不过这并不是公租房项目的最终定价。昨天,海淀区住保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租金将根据市住建委的文件规定制定,目前还未出台,不过肯定低于市场价。据有关负责人称介绍,关于正在配租的公租房相关问题,可统一拨打住保办热线电话咨询。第六、公租房租期多长通知规定,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产权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机构代收租金。第七、合同期满需要续租怎么办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暂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测定的同区域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第八、非京籍人士向哪个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据《通知》规定,如果是政府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外地人需在工作地点附近的街道申请。如果是产业园区筹建的公租房,则一般是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再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第九、申请日期是哪天?《通知》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当天街道申请窗口开放,符合条件的本市市民可申请公租房,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则要等待所在区县出台具体标准。第十、在哪些情形下,承租者有权收回房屋?1)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2)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3)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4)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通知规定,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5年内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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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装修网2017年关于公租房的最新规定
2017年关于公租房的最新规定
编辑:炎英
  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在租赁5年期满后、同品质,最长为5年。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不同地区政策不太一样,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购买居住的公租房,而且比较多。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申请公租房经过哪些程序?  申请公租房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初审--复审--公示轮候--摇号配租--签约入住。  3.公租房有哪些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公租房。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4.哪些人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5.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包含哪些人群?  申请主城区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6.如何界定有稳定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稳定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7.收入限制标准是多少?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8.月收入包括哪些项目?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9.哪些申请人不受收入限制?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10.如何界定无住房?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视为无住房:  (1)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2)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  (3)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11. 如何界定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12.什么是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13.怎样申请?  申请人可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14.公租房有哪些申请点?  公租房申请点具体分布情况:  序号 申请点名称 申请点地址 咨询电话  1 沙坪坝房管所申请点 沙坪坝区沙正街77号   2 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沙坪坝区渝碚路32号附9号   3 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请点 九龙坡区西郊路29号   4 九龙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3号   5 北碚区蔡家同福花园申请点 北碚区蔡家岗镇竹林湾&同福花园&   6 北碚区广州路申请点 北碚区广州路71号   7 北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北碚区云清路701号   8 北部新区经开园申请点 北部新区龙晴路2号1楼   9 北部新区高新园申请点 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0号金星大厦3楼   10 江北区五里店房管所申请点 江北区五里店远银大厦5楼   11 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点 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12 江北区鸿程大厦申请点 江北区建新东路鸿程大厦A栋8楼   13 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江北区建新东路鸿程大厦A栋4楼   14 南岸海棠溪房管所申请点 南岸区丁家嘴13号   15 南岸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南岸区双湖路1号   16 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申请点 大渡口区松青路88号   17 大渡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大渡口区松青路88号   18 鱼洞房管所申请点 巴南区巴县大道70号   19 巴南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申请点 巴南区巴县大道37-26号   20 渝北区双龙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双龙大道36号   21 渝北区双凤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空港大道港汇路1号-6409号   22 渝北区龙溪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A3楼2号   23 渝北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申请点 渝北区两路双龙大道319号   24 解放碑房管所申请点 渝中区民权路7号9楼   25 七星岗房管所申请点 渝中区民生路206号4楼   26 两路口房管所申请点 渝中区两路口体育村38号7楼   27 大坪房管所申请点 渝中区大坪九坑子路3号3-1   28 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渝中区人和街93号   29 高新区国土房管局申请点 九龙坡区科园三路50号1楼   30 经开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经开区白鹤路139号   15.怎样进行审核?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对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社会保险、税收、婚姻等情况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6.怎样进行公示?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将复审合格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有关信息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17.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怎么办?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8.怎样进行配租?  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19.公租房的配租面积怎样确定?  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20.公租房有那些户型?  户型有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  21.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怎么办?  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一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22.轮候期间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23.配租后怎样签订租赁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24.公租房可租多少年?  公租房每次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5.承租公租房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吗?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  26.合同期满承租人能续租吗?  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续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7.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怎样确定?  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8.租金交纳有哪些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9.承租人应交纳哪些费用?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0.合租有哪些规定?  多人合租时,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31.承租公租房后能换租吗?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以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32.公租房能转租吗?  不能。公租房是政府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因此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33.哪些情况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  (1)租赁合同期满;  (2)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地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3)超过政府规定收入限制标准。  34.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35.租赁合同终止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住房怎么办?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6.对应腾退而拒不腾退房屋的怎么处理?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公租房可以购买吗?  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购买居住的公租房。  38.公租房按什么价格出售?  公租房的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39.购买公租房有什么付款方式?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40.购买的公租房可以如何处置?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41.对骗租公租房的怎么处理?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2.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怎么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3.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能申请公租房吗?  未实行实物配租或未领取租金补贴的,可以申请公租房。已领取租金补贴的,经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可以申请,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金补贴。  44.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怎样申请?  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一申请。  45.廉租住房家庭可申请哪里的公租房?  廉租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地有公租房建设的,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公租房;户籍所在地无公租房建设的,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筹安排租赁地点。  46.廉租住房家庭按什么标准交纳租金?  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并优惠部分物业服务费。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47.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一是申请对象不同。廉租住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  二是收入限制标准不同。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三是交纳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  48.如何保障公租房申请配租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建立管理机构。成立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具体负责日  常管理;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的基础上,制定了操作细则。  三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房屋权籍、工商、社保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供技术保障。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公租房申请、摇号、配租等环节实行全  公开,摇号配租时有监察部门、公证处、新闻媒体、申请者  代表等参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9.公租房的交房标准是什么?  目前,已开工建设的公租房交房标准为:  (一)水、电、气表安装到户;  (二)统一安装入户防盗门;  (三)客厅及卧室地面采用玻化砖,墙面、天棚刷乳胶漆。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均采用防滑地砖、墙砖,天棚采用塑钢扣板;  (四)卫生间安装吸顶灯、换气扇、蹲便器、成品立柱盆,厨房安装吸顶灯、抽油烟机、成品橱柜、淘菜单盆。承租人只需自己配上家具、电器等即可直接入住。YJBYS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相关文章: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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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租房2017年新政策
  重庆公租房2017年新政策内容是怎样的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公租房2017年新政策,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庆公租房2017年新政策内容如下: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 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 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 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 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 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材料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6.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附:2017年重庆公租房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发行债券。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准入管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配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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