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还在继续实行两税法的意义吗

篇一:论述宋代经济发展及制度变革 论述宋代经济发展及制度变革
1 生产工具进步,农田水利发展,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方式,亩产得到提高。 生产工具方面:唐代出现的曲辕犁到宋代有了更为广泛的使用,且有了部分改进。出了曲辕犁外,宋代还出现了踏犁、铁搭,用于插秧的“秧马”,减轻疲劳而且提高效率。 水利建设方面:北宋时期修复旧渠。宋神宗时期,在王安石变法中的农田水利法的刺激下,出现了“人人争言水利”,各路官员积极筹划一路的水利建设,全国掀起了一个规模空前的农田水利建设高潮。南宋建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南方农业,南宋政府也鼓励水利建设,取得了更大成就。精耕细作农业:北宋时期的人口数量增长较快,南宋时期虽与金朝长期对峙,其人口规模也在不断增加,从而人地矛盾也在严重化。解决途径主要是增加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效率。 从增加耕地面积角度考虑,两宋时期垦荒数量也在增加。王祯在其《农书》中就对垦荒进行了技术性指导。《农书》虽然是元朝书籍,但也从侧面上反映了两宋时期的农业生产情况。从垦荒的时间选择、土地情况、垦荒的注意事项以及垦荒后的种植收益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坐客商不如垦农荒”,体现了垦荒的利润可观且被人民高度重视。土地兼并也是垦荒发展的原因之一。土地兼并导致流民问题严重,宋朝政府为了解决流民问题而要求各州招抚流民进行垦荒。从提高耕地效率考虑,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得到信息。一是在两宋时代对于犁地、种子选择、施肥、中耕、除草等环节更加细致、科学。二是两宋时代的亩产量得到提高,平均可达2石左右。生活在两宋时期的陈暝谄渌摹杜┦椤分兴担褐痔镆爸种允保竦氐靡耍眉S得理”。这一时期,从越南引进的水稻良种占城稻的种植推广到了江淮地区。
2 手工业方面进步,纺织业、矿业、造船业、制瓷业等产业技术和规模的发展。 宋代的纺织业有了新的发展。丝织品产地以两浙和四川为两大中心,丝织品花色品种繁多。宋代的丝以细、轻薄为特点,远胜于唐朝。宋代的麻和丝仍然是主要纺织项目,但棉纺织已经发展起来。棉纺织在南宋时期扩展到江南广大地区,棉布开始被各个阶层人民所使用。宋代是我国衣被原料的转折时期,自此之后,棉布逐渐代替麻布。宋代的纺织业除了传统的家庭纺织、地主庄园纺织、官府纺织外,还出现了机户。纺织生产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其中较大的机户甚至超出了家庭纺织的范围而雇用机工进行生产。 矿业在两宋时期发展很快。一方面尤其是城市居民,冬季用煤炭作为取火能源而被广泛使用。另一方面,宋朝的冶金、陶瓷业进入高温制造阶段。为了提高冶炼效率,煤炭的品质和使用程度都在增强。瓷器的烧制使得煤炭和水排等鼓风器材相互结合,以达到1000度以上的烧制温度。因此宋代的煤矿需求量大,也就推动了矿业的发展。其中煤矿挖掘占据主要地位。 造船业在南宋的发展速度最快,这得益于南宋时期海上贸易的发达。造船业的繁荣表现为造船规模和造船技术的进步。造船主体既有官方造船场还有民间的造船场,后者数量很多。宋代海船载客量大,甚者可达几百人,长40余仗。宋代的造船技术也十分先进,海船普遍采用v字型船底,以抗风浪。桅杆底部设有转轴,可以随时放倒。某些先进船只还设有隔舱,以提高船只安全性,局部进水也可保证整体的航行。宋代我国的造船技术领先于世界。 制瓷业在两宋得到了空前进步。瓷器制造成熟于东汉时期,到了唐代,陶器的使用仍然十分普遍且占主导地位。宋代的制瓷水平、规模、种类和使用普遍性都是空前的。 著名的五大瓷窑分别为定、汝、官、哥、钧,定窑的白瓷继承了唐代刑窑的技术,也是位于河北省的著名窑口、汝窑产青瓷,部分供朝廷使用。官窑位于河南开封,其产品以青瓷为主,供朝廷使用。哥窑生产以青丝铁线为主要特征的白瓷产品。钧窑产品以其金属成分窑变为主要特征,被历代上层所推崇。除了五大著名窑口外,宋代还有无法统计的民间瓷器生产,如北方的磁州窑和耀州窑和南方的龙泉窑。景德镇在此时以生产白瓷为主,包含了众多著名窑口,如镇窑、湖田窑、湖坑等,其产品产量大,种类也十分丰富,并逐渐被明清统治者作为官方指定瓷器生产基地。 此时瓷器的用途主要是生活用品和工艺产品两种,而官窑产品则兼备两种用途。 3 商业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市场自由化程度提高,货币金融业快速发展 北宋时大城市的商业活动已经突破了坊和市的界限,营业时间也比较自由,日中成市的制度被逐渐打破,汴京出现了夜市和早市,反映了商业的繁荣。在农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作用影响下,商业活动活跃。从朝廷每年所收商税中就可知道。北宋在全国各地设立征收商税的机构,对行商、坐商收取商税。正税之外还有杂税,根据官府需要也会征收实物。宋太宗时每年征收商税100万贯,到宋仁宗时已经到达2200万贯,商税的增加反映了商业的发展。商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也体现了商业的繁荣,如柜坊、氐店等,同时还有为市民阶层娱乐而开设的瓦肆、勾栏等。 除了城市市场的发展外,草市也在农村迅速发展。许多草市有了固定的提供提供餐饮、住宿的店铺和固定的居民点。大的草市甚至上升为市镇。根据漆侠先生在《宋代经济史》中的统计,在北宋熙宁一代,由草市上升为的镇有106个,其中经济发达的东京、京西两路占40个。 区域市场也在北宋时期发展起来。主要的区域市场包括:以苏杭为中心的东南市场、以汴京为中心的北方市场、以太原、秦州为中心的西北市场、以成都府、梓州、兴元府为中心的西南市场、以广州为中心的两广市场。区域市场其本质就是区域内各镇之间的生产分工和协作,这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和交通条件改善过程中的必然结果,从另一个角度说,部分生产者在区域市场中为市场而生产,也体现了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 两宋时期的对外贸易发展也是商业发展的内容之一。“澶渊之盟”签订后,宋辽之间的榷场贸易也发展起来。宋朝的丝、绢、瓷器、纸、书籍和辽国的毛皮、山货、湖盐相交换。正常贸易外还有走私贸易,如宋朝政府禁止铜钱流向辽国,辽国的优良战马也禁止出口宋国,但这两者的走私贸易十分发达。政府在榷场中设立管理机构征收商税,其收入和每年给辽国的岁币相当,反映了宋辽之间商业贸易的发达。除此之外,宋和西夏、西北诸族的贸易也十分发达。 南宋的海上贸易在对外贸易中占主要地位。南宋统治者十分重视出海贸易的税收收入。不但允许而且鼓励外国商人到中国贸易,保护其利益。同时,加强对出海贸易的管理,由市舶司管理出海和关税,出海船只需要持公凭。我国出口外国的产品以丝绸和瓷器为大宗,受到海外市场的欢迎。宋代由于商业的发展,对货币的需求也增加较快。宋代的主要货币是铜钱,铜钱币值适中,成为交易的主要媒介。同时,白银、铁钱、纸币也有使用。北宋纸币主要是在川陕地区流通的交子,先由民间富户合保发行,后为了保证交子的兑换和币值,由官府负责发行。南宋出现东南会子、湖会等地区性会子。会子必交子从性质上更接近于货币。纸币的产生和发展是货币发展的高级形态,纸币具备很多金属货币不具备的优点。主要是携带方便、无贮藏功能,因此有助于对钱荒问题的解决,两宋货币的发展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4 财产私有制度逐步确立,表现为土地私有制的巩固、租佃关系发展和对市场主体财产的保护。 两宋时期土地私有制度得到确立。唐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衰败两税法的实行,政府不再有能力抑制土地买卖活动,土地兼并也就迅速发展。正所谓“北宋赋税制度沿袭唐代的两税法,根据农户所占有的土地面积征收地税。即“有方账、有f账、有田帖、有跆浞析生,典卖割移,官o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政府对土地占有情况进行记录,按照记录征收赋税,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土地私有制度的一种承认。《日知录》云“宋时田制不立,l转易,丁口[漏,兼并匚保闯⒖及础薄 宋代的税收制度也与唐代有不同之处。宋代对于唐代的户税进行单独征收,于是发展为“商税”和“城郭之税”,这是财产税的细化形态。宋代的地税征收也日益细化,将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征收,充分考虑土地的肥瘠程度,而不是一刀切的征税。 宋代的服役负担对于普通农户也十分苛重。除两税之外,还有杂变之税、身丁税、科敛等杂税。北宋政府还沿用支移和折变的旧法,这两项负担更加沉重。差役是更为繁重的负担。宋代官户可以不负担差役,处于一二等的大户也通过各种关系百般推脱,因此差役负担多数加在三四等户身上。差役名目繁多,负责官府事务、地方治安、勤杂等事务。王安石变法时期推行“募役法”,由官户和民户缴纳助役钱和免役钱,由官府雇人服役,但此制度并未完全推行和长期推行。 两宋时期的租佃关系也日益成熟。宋代农民已经获得了“自由退佃”和“迁徙”的权利。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两税法实行后,土地被多次、频繁的转移,导致曾经的地主和部曲、佃户之间的人身强制关系逐渐松弛。二是,唐朝以前,大土地所有制必然伴随着政治特权而产生,就是说大土地更多是政治权力的结果(封赏或者强占),而随着土地买卖的盛行,政治性大土地逐渐过渡到经济性大土地私有,伴随着的超经济强制也就减轻了。三是我认为赋役征收对象的变化也导致了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唐代以前的税制多以“人”为对象进行征税,失去土地的“人”必须投靠到具有政治特权的地主阶级才能获得安全。而唐宋之际,征税以财产为宗,以家庭为单位,对人的强制有所减弱,即使不投靠到某一政治特权左右也无需缴纳正税。因此客户的迁移更为自由。两宋时期也重视对市场主体财产的保护。市场主体主要是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商业尤其是专门化商业存在的前提,因为商业需要根本性的安全,即财产安全。这也是国家征收各种税收的根本性支撑点。宋代政府向商人购买产品要进行“时估”,就是根据每旬日的价格进行交易,这本身就是对商人定价权的保护。保护定价权的本身就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因为失去了财产权也就无所谓定价权。当然这种定价权经常受到贪官污吏的损害,但至少从政府角度是认可商人对私有财产的处置权利的。宋代规定,无论国内外贸易,都要照章纳税。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国家对商人的盘剥,但从另一方面讲,税收的征收表明政府对商业行为的认可和保护。宋代政府对于“契税”的征收,表明政府对契约买卖关系的认可。契约是一种表明了财产所有权利转移的有效证明,国家征收契税表明政府对契约买卖关系的认可和保护。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商税的林立对于商业行为是一种损害。政府对于某些产品也实行专卖制度,称之为“禁榷”制度。国家对大宗必需品实行这一制度,如盐、糖、茶叶等商品。 篇二:宋代的繁荣经济与财政制度探究 宋朝经济繁荣与财政制度探究 一、宋朝经济概述 我们都知道,宋朝虽然常年饱受战乱,军事上内忧外患。但宋朝的经济却十分繁荣,当时的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的80%,四大发明有两项诞生于北宋,在文化上可比盛唐,“唐宋八大家”北宋独占六席。这引起了我对宋朝经济和财政制度的兴趣,暂且撇开她在军事上的无能,看看宋朝是如何发展经经济的。 先看看宋朝经济的总体情况,宋太祖建国时就确立了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买卖自由,并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租佃经营成为重要的土地经营形式。租佃契约期满后佃农可以自由决定终止或续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城市商品经济发展。有学者认为宋代已经出现资本主义萌芽 。 宋代的经济繁荣程度可谓前所未有,农业、印刷业、造纸业、丝织业、制瓷业均有重大发展。航海业、造船业成绩突出,海外贸易发达,和南洋、南亚、西亚、非洲、欧洲等地区总计58个国家通商。南宋初期对南方的大规模全面深度开发,促成南方地区成为全国经济文化中心,从此完全取代北方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地位。1 有人认为,宋代是工业革命之前,站在世界发展巅峰的超大规模经济体;有学者认为宋代乃是中国历代王朝中旷古空前的伟大年代。宋代商业繁盛,通行的货币有铜钱、铁钱、白银与与黄金。黄金是用以保值、跨洲贸易的最佳首选,铜钱、白银是作为中远距离交易通货,铁钱则是作为零钱于在地市集、做小额交易使用。在后来为了解决金属货币流通过程中的不方便,也为了应付不断增长的市场对货币的需求,还出现了交子这一世界上最早的纸币,还一度成为当时通行的世界货币。虽然由于后来政府在财政上管理不善,造成了剧烈的通货膨胀(交子危机),加速了宋朝的灭亡,但这足以说明宋朝的经济空前繁盛。 11引自百度用户napoleon123535上传《宋朝经济》二、古代财政思想 其实,在宋朝以前,中国已经总结出了了各种财政思想,宋朝在建国后的财政政策都有所体现。其中主要的财政思想有: 一、轻徭薄赋思想 早见于孔子过泰山,感叹“苛政猛于虎也”古代思想家们认为,国家有城郭宫室建筑、百官有司俸禄和诸侯往来币帛之需,赋税不能取消,但国家取财于民必须控制在一定的界限之内。征税之后,必须使百姓“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2,战国时期的法家著作《管子?权修》篇指出,土地生产财富有季节的限制,百姓从事劳动有疲倦的时侯,而君主的贪欲却没有止境。汉初统治者提出并实行“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史记?平准书》)的量出制入的税收原则,这也就是我们现在财政学中的“量出为入”原则。 二、无夺农时思想 古代国家加在劳动人民头上的徭役,比赋税更难于忍受。因此,要求徭役无夺农时,即徭役的征发不要侵夺农忙时节,就成为历代思想家一项重要的主张。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翟分析了徭役不顾农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他说,统治者滥兴劳役,为他们的奢侈生活服务,造成百姓衣着不足,口粮难饱。因此,统治者只有减轻人民的劳役,不影响百姓的耕织活动,才能使百姓“饥者得食,寒者得衣”3。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也指出,如果国家的徭役不烦多,百姓不疲劳,农民就会拥有较多的劳动时间;农民的劳动时间多了,各种农事就不会废弛,荒地就能得到开垦,农业就会增产。唐朝刘晏开始执掌唐中央理财大权,他在漕运改革中大胆放弃强迫徭役制,而采用雇役的办法,就大大提高了漕运效率。 三、开源节流思想 22 《孟子?梁惠王上》 33 《墨子?非命下》这种思想提倡发展生产以开辟财源,从而增加国家赋税收入,为历代进步思想家所继承。北魏均田制的出发点,就是首先解决土地问题,使劳动者都能拥有土地这一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从事生产,从而保证国家的赋税来源。唐朝的皮日休还明确提出了赋税要“励民成业”的原则,即国家税收应起到激励百姓发展生产事业的作用。这比较像现在的量入为出原则,宋朝的王安石变法中的农田水利法等一系列措施都贯穿了这种思想。而这种富民为先,发展生产,保护财源以增加税收同时合理计划,减少财政支出的思想在今天同样的具有重要价值。 四、 平均负担思想 这最早见于《禹贡》一书。《禹贡》所规定的分等征赋制度,就体现了平均负担的思想。通过分等征赋,使不同地区的田赋负担达到基本一致。在《周礼》中,则明确地出现了“均齐天下之征”4。《周礼》提出了平均负担的三条原则:一是根据土地的肥瘠优劣来平均负担。二是通过赋税和劳役的合理搭配来平均百姓的负担。三是按年景不同平均负担。丰年,税率高一些;荒年,税率低一些,从而使百姓的纳税负担在不同的年景下也大体一致。 三、宋朝财政制度 我认为宋朝最为特别的还是在赋税制度和货币制度,特别是后来交子出现并收归国家管理之后。赋税制度方面,首先,兵役基本消失。唐中叶以后,均田制破坏,府兵制解体,兵农分离的募兵制逐渐取代兵农合一的调兵制。募兵制已占居主导地位。其次,厢军分担夫役。北宋农民的主要徭役负担是包括春夫和急夫在内的夫役。第三,夫役雇法推行。人们通常所称王安石的免役法或雇役法,指的是差役即职役雇法。赋税的名目繁多。赋税倍增的结果是:“民间苦赋重。”政府又通过将税收大量投入到军队里,利用灾年招募流民、饥民当兵的政策辅以一系列常设的社会救济政策(特别是对老人和儿童),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所以两宋44 《周礼?地官?大司徒》时期没有爆发过如黄巢起义,元末民变那样的大规模民变。 宋代的农民赋役制度,名称和中唐之后的两税法一样,但内容不同,宋两税是单纯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土地税,标准是按各户所占有田地的数量和质量收取,这种征税制度也体现了平均负担的思想,考虑了农民的负担,在百姓能上交的基础上收取。而唐两税却是要综合每户的人丁和资产包括土地、桑、居宅、牲畜和钱财等定户等再以户等计算本户之两税。可知唐两税的范围远较宋两税为广,唐两税包括田亩税、户税、力役,而宋两税只是纯田亩税而不包括户税、力役。在宋,户税、力役是另算的,按各户人丁收的税称丁税,也就是户税,按户等财产分级别收的税称役钱,也就是力役的内容。也就是说,宋的两税加丁税再加役钱才约等于唐的两税。5 宋商税主要有住税和过税。住税即买卖交易税,资料上大多记载税率3%,过税即商品流通税,税率2%。宋公布了商税则例,把应纳税的商品名目颁布于税务、官署、交通要道,使商人了然。税务按照则例收税,商旅按照则例纳税,非则例所载(即假如税务私增收税条目),商旅可以拒纳并越级上诉。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宋朝的赋税制度更加平等,根据农民拥有的土地来纳税。宋朝经济本来就发达,交税占的也只是百姓收入中的一小部分。还有就是统治者开始考虑民众的意愿,不像宋以前有繁重的兵役制度,在战时甚至还要强征百姓,加重百姓负担。 至于宋朝货币制度,宋代商品经济较为发达,这使得宋朝的货币形态和信用有了新的发展,货币制度具有以下时代的特点: 1、 货币种类多,以钱币为主: 宋代币材的种类较多。铜、铁、金、银、纸都在不同程度上充当货币。绢帛等实物丧失货币性并退出流通。铜铁钱币、纸钞、金银锭并行的货币制度取代钱帛并行的货币制度,这55引自百度用户napoleon123535上传《宋朝经济》是宋代货币制度的特点之一。 2、货币流通区域性: 宋代的货币流通具有区域性。虽然宋代流通的货币以铜铁钱币为主,但由于各地的经济情况不同,所铸造的钱币和发行的纸币各不相同,互不流通。从整体上看,宋代流通的货币虽然以铜铁钱币为主。 3、白银货币化: 宋代银钱的数量也超过了以往朝代。白银的货币性及其货币地位大为提高,白银在宋代全面发挥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国际货币的职能。宋代 银币已成为国家法定货币的一种,民间与官方普遍使用,不受区域的限制,通行全国,也是当时纸币的兑现基金。 4、纸币的应用: 宋朝币制的第四个特点即其最大特点是纸币的产生和推行。宋代的货币不仅逐渐从贱金属货币向贵金属货币过渡,而且还出现了信用货币――纸币。公元10世纪的北宋初期,益州(四川)地区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 四、结语 所以,宋代经济的空前繁荣是有原因的。首先,统治者受以前财政思想的影响,平均负担、开源节流、无夺农时。而且政策相对开放,鼓励农业、工业、制造业、商业的发展,商业的繁荣也增进了其他产业的联系。其次,交子的出现增强了货币的流通性,促进了金融行业的繁荣,政府对于交子的发行在之前控制较为严格,没有出现通货膨胀。另外,宋朝还开辟了国际贸易,东南沿海的港口成为新的贸易中心,在众多沿海城市设立市舶司专门管理海外贸易,与周边大部分国家都有贸易关系,朝廷每年都能从进口的大量商品中收取不少关税,本国的富于产品倾销到国外更是带来巨额收入。总体而言,宋朝的财政制度较为自由和开放,篇三:宋代经济立法发展 宋代经济立法发展 作者:张雪婷 摘要:宋代经济立法具有重要的经济与法律思想基础。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承前启后,经济发展进入繁荣时期,农业商业化,大规模市场得以形成。另外,两宋时期经济思想空前繁荣,涌现了大量变革家、思想家。 关键词:经济、立法思想、历史渊源 1. 宋代经济立法空前发展的社会背景 (一)宋代统治者对经济立法都较为重视,宋太祖、太宗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后世统治者的积极影响。仁宗曾言:“法制立,然后万物有径,而治道可必。”神宗也认为:“发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 (二)宋代经济思想空前活跃,涌现了范仲淹、王安石、李觏等变革家、思想家。其中,范仲淹对商品流通的重视是最突出的,他否认从商为末业,反对对通商的各种禁止,主张从积极方面发挥通商对国家管理的影响。王安石曾提出“轻重敛散之术”,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但是,他同样认识到富国的根本在于从生产领域开辟财源,理财的关键在于摧抑兼并。国家要实现对经济、财政的全面控制,同时应放松对专卖商品的限制,让商人自由经营。认为“榷法不宜太多”。李觏主张通过商人的经营活动,改善封建国家的工商业管理。 以上法律思想与经济思想为宋代经济立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宋朝财政负担沉重,一方面由于国内行政制度缺陷,有大批官僚冗员。另一方面外患不断,不仅连年战事,还需向辽夏金不停缴纳岁币,且由此产生的大笔军需费用等,都要求宋朝统治者寻求解决财税困难的出路。行政经济立法能够顺应这一需求,使财政税收得到稳定与扩大,并以此为手段干预市场经济。 由此可知,解决内忧外患所造成的巨大财政压力是宋代发展经济立法的目的。 (四)宋代经济发展繁荣,商品经济长足发展,大规模市场得以形成,农业商业化和和各种手工业的组织规模、生产技术都有较大的发展。 可以说,宋代经济立法的发展为宋代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而经济的发展则促进了经济立法的发展。 2.
宋代经济立法发展概况 (一)宋代农业立法 宋初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政策,使私有土地在国土地总数中占绝对优势。据统计资料显示,宋代属于官田的屯田、营田、官庄、职田、学田、监牧地等只占全国土地总数的百分之四点三。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立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土地私有权,巩固新的土地关系,促进农业发展。从宋初起,“输钱印契”便成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此外,官府不干预民间的土地买卖,相反还采取各种刑事制裁手段,保护合法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鉴于五代战乱以后,大量土地荒芜,朝廷积极推行垦荒政策,以增加赋税收人和安置流民。法律确认垦荒者享有新垦田的永业权,并以垦荒多少作为考课地方官吏政绩的标准。直到南宋时期,仍然继续实行以垦荒田为水业田之法。 宋神宗时期,先后颁布了《方田均税法》、《青苗法》、《农田利害条约》等几部农业法典,促进了宋代水利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宋代工商业立法 1、专卖法 宋朝政府沿袭前代做法,对食盐实行专卖制度,称为“榷盐”。据记载,在北宋中期仅盐利一项就占全国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除“榷盐”之外,宋代还对酒、茶等基本生活物质实行专卖制度。 2、市舶条法(海外贸易法)市舶指海外贸易,其主管机关是市舶司。宋代市舶法律制度也得到相当的发展。宋代有关市舶方面的法律制度总称为市舶条法,或称条约、条贯等。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颁布《广州市舶条法》,是宋代市舶条法的集大成者。此后,大量的市舶法规以敕、指挥等形式出现,更进―步丰富了两宋市舶条法的内容。 (三)赋税和货币制度 宋代名义上沿袭唐末的“两税法”,一般夏征钱帛,秋征米粟。但在两税之外,附加杂税多如牛毛,如农田税、牛革筋角税、义仓税、进际税、蚕盐税、醋息税、头子钱等等。宋代役法的特点,是除了徭役(为官府提供无偿劳动)外,还有名目繁多的“职役”(又称“差役”)。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纸币――“交子”。真宗时,成都16家富商联合集资,刻印“交子”发行四川地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但这种私家发行的“交子”开始仅有信用券的作用,不具备流通货币的法律效力。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将“交子”的制造发行权收归朝廷,并规定严禁私人制造发行“交子”。国家法律也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范。除“交子”外,宋代还发行了两种纸币,“会子”与“关子”。据《文献通考〃钱币考》载,宋太祖开宝年间还出现了中国最早的汇票制度。可见,宋朝货币律法的发达是空前的,它标志着两宋社会经济、商业贸易发展在我国封建时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从宋代立法发展概况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有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赋税征收、货币流通管理的思想,这些思想对于当代经济发展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是中国法制史学习带来的反思!篇四:宋代是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 】:宋代是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城市的迅猛发展、商品经济的高度繁荣,使新兴的市民阶层地位日益上升。同时,市民文化的崛起,更是宋代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它标志着市民阶层的独立性的形成,是我国社会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本文并非是以介绍市民文化为目的。而是试图透过市民文化来提出一些个人的思考。
【关键词】:宋代 市民文化
1.城市发展与市民文化
林正秋先生指出:“市民文化的崛起是南宋杭州文化发展的最重要的内容特点。” 在笔者看来,他的这个论断中,把“南宋杭州”替换成为“宋代城市”,也是十分恰当的。
宋代人口统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城市中的非农业人口单独列为坊郭户,城乡人口的划分肇始于此。在我国封建社会户籍制度发展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事件,这表明城市带宋代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
与唐代相比,宋代对城市规模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附郭草市的发展及其地位的变化。附郭草市最早产生于南朝的建康,起目的是为了容纳南渡的大量人口。到了宋代,附郭草市的发展更为普遍,而宋朝廷也把附郭草市作为城市的一部分加以管理。这样,宋代城市人口就能突破城墙范围的局限,吸纳人口的弹性更大,城市也更具有开放性。无疑“扩大了城市的功能和规模,是城市向近域推进的表现。” 在宋代,大中城市周围附郭草市比比皆是,人口也很多,宋孝宗时鄂州一次大火中,南草市烧毁的人家竟然有万户!可见草市的规模之大。 宋代人口规模有数万户乃至10万户的陪都、大商业都会就超过了10个。其中开封的总人口,在高峰时期,已经超过了100万,而南宋时期的临安也与开封不相上下。这样的人口规模,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记录,在世界的当时,也是绝无仅有的。在两宋的几百年中,就出现了两个世界人口最多的城市,这足以说明了宋代城市经济的发展成就之大、程度之高。 在古代,城市产生主要是由于政治和军事的需要,因而,其只能也是政治军事职能比较强。但到了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作为地区经济中心的地位大大加强,而且,手工业特色城市(如景德镇)、对外贸易特色城市(如泉州)的大量涌现,更使得城市在地区间商品流通中的枢纽作用更加突出,经济职能开始占了比较重要的位置。1085年开封的商税为55万缗,而南宋中期,临安一年的商税更高达120万缗之多。
工商业经济的空前繁荣和城市人口的高度集中,成为市民文化发展的良好条件。 文化,根据《辞海》的解释:“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美国人类学家拉尔夫?林顿在《人格的文化背景》一书中认为:一个文化至少包括物质、动态、心理三个层面。 下面,本文就以此为线索,对笔者眼中的宋代市民文化略作评析。 2.市民消费为中心的物质文化 所谓物质文化,是指一文化内物质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状况;市民文化是随着商业的繁盛和市民阶层的扩大而兴起的。宋代城市格局由封闭式到开放式的转变,城市人口的大大增加,商业的极度繁荣造就了市民独特的生活方式。
如果说,附郭草市的大量兴起使宋代城市对外由封闭转向开放的话,那么,坊市制度的崩溃,则是宋代城市内部由封闭转向开放的标志。
在宋代之前,周世宗由于开封仓储不足,而下诏允许在汴河上设立邸店;宋太祖即位后,在965年下令允许开夜市。这两道命令,分别从时间和空间上,在传统的坊市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虽然宋代开始时仍然实行坊市制度,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终于走向崩溃。景佑年间,宋朝廷正式下令允许商人只要缴税,就可以到处开设店铺。
坊市制度由于无法容纳商品经济发展后的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又推动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市民文化的角度来看,坊市制度的崩溃,使城市的商业布局更有灵活性,能根据市民的需要调整空间和时间的分布。
从空间上来看,宋代商业街成批涌现,如在开封忭河两岸,皇城东华门外,一度从宣德门向南到朱雀门的御街两旁都准许行人进行买卖;南宋的临安,有3个商业区位于御街上。不仅临安城内如此,就是城外郊区也极其繁华,出现了15个商业繁荣、居民集中的镇市。 另外,出现了周期性的市场,有庙会集市和专项商品交易会,也都是宋代商业发展的新特点。 从时间上来看,宋代大都市的夜市能够持续到四更,距离早市开市仅仅一个时辰,还不受气候和季节的影响,寒冬大雨雪中,也有夜市盘卖。
这样的空间和时间布局,是与市民的生活相适应的。市民阶层的主体,是从事商业和手工业为主的。因此,市民的生活方式与思想观念农民有着明显的不同。从个人来说,市民不须像农民那样一年遵守严格的农时,在工作与休息的时间分配上,有比较大的自主性,因而空闲时间也比较多;从整体来说,市民从事的行业多种多样,忙与闲的时间也各自不同,不想农民那样有整齐明确的农忙与农闲的区分。这样,在时间上,无论是在一天中还是一年中,市民都要求城市的工商业能够为他们提供几乎是不间断的服务;在空间上,市民分散地居住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也要求工商业能够根据他们的分布而灵活地分布,而不是根据统治者的规定分布。市民能够有这样的权利正是城市发展、尤其是城市经济发展并日益重要、以至于市民的地位也上升的结果。
宋代的商业行业明显增多,由唐代的170行增加到南宋的400多行。新增加的行当,可以说是反映了市民的需求的产物。南宋临安城里从熟食小点到穿着衣服或家内杂务用具,都有专门制作的私营手工业作坊。仅仅《梦粱录》卷13《团行》条所记载的就有22种。 这就可以说明宋代的城市经济中作为商品的成分越来越增加,而上古的以满足生产者自身和贵族阶级为目的的城市手工业趋于瓦解,生产的对象,成为了这个城市中广大的市民,这无疑是一大转变。饮食业的发展,则更加可以可以看见一种新的城市生活习惯的产生。据《梦粱录》卷13、16的记载,临安单是供应的熟食品就不下一二百种。 当时临安著名的饮食店就有上百家。 市民们越来越喜欢到遍布街头巷尾的饮食店去购买笔者认为,城市生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体系化,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更加地愿意在整个城市体系中处于一种比较单一的环节――也就是分工越来越细密,一个人,在城市中,很难通过以自我为对象的生产来达到满足自身的目的,着就要求各种服务和生产行业从原本的个体生活过程中脱离出来,成为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一门新兴的行业,成为城市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环节。这种体系化的程度越高,市民对这种城市体系的适应和以来程度越高,城市发展的水平也就越高。 在各种新兴的行业中,浴室行业则十分引人注目,各地城市普遍开设公共浴室。南宋时经营浴室的商人们组成“香水行”,宋末元初的一浴室可以供100人同时沐浴。陕西扶风县法门寺浴室规模很大,“日浴千人”。
不仅如此,宋代城市中普遍建筑有公共厕所,官府重视城市垃圾和粪便的妥善处理。临安府每年新春,由官府差人挨家挨户疏通沟渠,有差船将道路上的淤泥运到乡下。每天有人打扫大街上的垃圾,居民则给一定的报酬。
大量以市民为服务对象的手工业、商业、服务业的出现以及许多传统的行业逐渐因以市民为服务对象而出现新的发展,都充分说明了宋代城市中市民(转 载于: 小 龙 文档网:宋代经济制度)物质文化的发达。
其中,酒肆和茶坊的发展,可以说是宋代市民物质文化发展的一个比较有特色的方面。 饮酒和饮茶的风气虽然并非是开始与宋代,但是到了宋代,酒和茶的销售规模飞速扩大:根据马端临《文献通考》中记载,神宗宁熙十年(1077年)以前,宋政府在全国260个城市辖区中,设有榷酒务(官办的造酒作坊)1800多个。 宋代的财政开支大约五分之一靠酒税支持。
同时,由于城市中多层封闭的坊市制度的破坏,商业市场迅速蔓延,酒肆茶坊就蓬勃地兴盛起来了。由于市场商品交换非常发达,为了适应市民阶层的需要,酒肆已经是“十室之邑必有”, 在城市里,即使是里弄坊巷,也往往设有设有许多酒肆和茶坊。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当时东京拥有大酒肆72个,其余中小酒肆“不能遍数”。 而《宋会要辑稿》中仁宗五年有“在京脚店酒户内拨定三千户”的记载,说明当时东京的中小酒肆不会少于三千。 南宋版图小于北宋,但酒税却几乎与北宋相当,甚至超过北宋。可见南宋酒肆比北宋多得多。 茶坊、酒肆不仅是士大夫聚朋交友的地方,同时往往还有说书、评话、讲史、小唱……所以茶坊酒肆也是市民娱乐、休憩和消遣的场所。酒肆茶坊里聚集了市民阶层中三教九流的人物,各种市民关心的话题消息在其中流传,这里成为观察市民的各个层次的万花筒,反映着市民的众生相。酒肆茶坊的兴起,本身就可以说明市民的消闲意识和文化趋同的意识的出现,他们迫切地或是自然地需要有一个场所或者说是一个精神的“家园”来容纳他们得情趣、视角,因而在市民物质文化中,具有特殊的意义。这一点,在以下的市民动态文化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3.市民世俗享乐为中心的动态文化 物质文化的发达,与动态文化的兴盛是密切相关、互为因果的。所谓动态文化,指的是一文化内人们的外在行为状况,着往往是一个文化的主导特色,因而在文化的三个层面中最具有代表性。
市民动态文化,其精神风貌、文化结构和各种表现形态无不围绕着市民这一消费主体,其中又以满足市民享乐为目的的市民文艺最具有代表意义。而宋代的市民文艺,是以宋代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为基础的,正如有学者说的:“宋代城市,整个就是一个大市场,在其产生商品与利润的同时,还产生了市民文艺。” 市民文艺的发展,也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直接的吸取关系,如宋代的吟叫艺术,就是来源于市场中商贩的叫卖声。
市民文艺有说话讲史类、杂技、杂剧、影戏与傀儡戏、音乐舞蹈……
民间的百戏、曲艺等文娱活动,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规模、内容、形式、场地以及规范化、专业化、商品化程度都有明显的提高。作为城市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话本和戏曲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流传下来的话本推动了明清白话小说的发展高潮。说话,北宋已见端倪,当时主要在街坊上行走说唱,有的在宫廷中演出。但南宋除此之外,主要在瓦子演出,已经有固定场所。话本、唱本的发展。《醉翁谈录》中记载的南宋话本、传奇小说,有107种之多。《武林旧事》卷10中也列了宋代官方杂剧话本280多种。 百戏,是多种伎艺的总称,内容广泛。宋代百戏主要有杂技、相扑、魔术、踢钟、吃针、烧火、踢瓶等等。其中的杂技,在宋代逐渐成为一项独立的艺术。民间的舞蹈组织“社火”相当兴盛,规模大、专业性强,一些专业演员技艺高超,反映了民间文化的发展。角 ,即相扑、争交,也是宋代的流行活动,不仅有男子相扑,女子相扑也十分流行。嚣三娘、黑四姐等都是著名的女子相扑选手。曲艺也在宋代形成了北方的杂剧与南方的南戏这中国两大吸取流派的基础。傀儡戏也是十分受欢迎的表演,在南宋的临安,元宵之夜,官巷口、苏家巷就有24家演出。
这些艺术形式多是民间艺人对传说故事的再创造,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许多作品的主人公就是平民百姓,即使不是反映市民的真实生活,也反映了市民的理想、情趣,远不同于服务于宫廷庙堂的传统形式,适应了多阶层市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启了“俗”文化发展的新时期。
在市民文艺发展中,另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便是瓦子的兴起。瓦子,又叫“瓦肆”、“瓦舍”,名字的来源说法很多,没有定论,笔者也无意在此辨析。十分明确的是,宋代的瓦子的发展,已经非常兴旺。根据《东京梦华录》提到的瓦子有9个。 而据《梦粱录》、《武林旧事》和《西湖老人繁盛录》等记载,可以知道杭州有瓦子17处,后来增加到23处。
瓦子的特点是:1、拥有相对固定的演员队伍;2、不受时间、气候限制;3、有灯光、气温调节、扩音等设施。 因此,可以看出是一种比较发达的场所固定的民间大型演艺场所的大量涌现,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的社会条件。1:城市格局开放,没有坊市制度的约束,居住区、商业区和娱乐区相结合;2:居民的生产活动不受季节的限制,3:人口密集,并且有众多闲散人员,以保证观众经常满员。 我们可以看到,宋代瓦子的兴盛,与坊市制度的崩溃、附郭草市、城市商品经济的发达、市民生活方式的改变等特征,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它也是宋代城市发展的结果的集中体现。
与演出场所的固定化相伴随的是职业队伍的固定与扩大,这促进了文化素质与技艺的日益提高。据《武林旧事》卷6《诸色伎艺人》记载,当时杭州已经有各种文化表演行当55项,市民艺人五百二十余人之多。……从事各种文化行业的同业组织也纷纷建立。
如绯绿社(杂剧)、齐云社(蹴鞠)、同文社(耍词)清音社(清乐)、绘革社(影戏)、绿华社(吟叫)等等,都是当时的著名娱乐组织。 演出场所和专业艺人的固定化,反映了市民文艺为代表(或主体)市民动态文化的繁荣。 “市民……的精神状态、心理特质都是一种现世的、世俗的心态。” 我们从节日的庆祝上多少可以看到一些市民“现世的、世俗的心态”的反映。
节日中,官府和民间举行庆祝活动,这些活动 “总的倾向是减少了迷信、禁忌、禳除的神秘气氛增加了娱乐的、体育活动的色彩。” 节日中,城镇商铺陈列上平销售,百姓观赏歌舞、百戏、杂技,制造节日食品,穿上新衣,等等。北宋,上元前后各有一日张灯,大内正门结彩为山楼影灯,起露台,教坊陈百戏。其夕,开旧城达旦,纵市民观。 太平兴国五年,太宗“燃灯五夜著为令”,三天不禁夜,观游之盛,过于前代。 节日的庆祝有原来的对上苍的敬畏的企求,逐步变成人自我的欢娱,是不是可以看到一种从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对“天”的倚靠,逐渐转向对人性的重视,带有了一些人本精神苏醒的色彩呢?
宋代的“民间美术已经溶透到庶民百姓的衣、食、住、行、娱、祀的诸多方面。” 这也可以看到宋代的市民生活的地位上升,艺术家们已经在把市民的日常生活作为艺术的对象和来源,这不能不说是对市民生活和艺术关系的认识的新特征。绘画中的风俗画,如《七夕夜市图》、《清明上河图》就是反映实际的佳作,在艺术史上也有其不朽的地位。在文学作品方面,反映市民生活的《东京梦华录》、《梦粱录》在今天都是文学与史料价值兼备的出色作品。 4.源于城市发展、基于商品经济的心理文化
物质文化与动态文化都是文化的外显形式,在起背后是深层的心理文化,它指的是一文化内所共享的知识、态度和价值,它实际上也就存在于物质文化与动态文化之中。
宋代城市为主的商品经济发展迅速,使社会流动性得到很大加强,于是官民往往转化迅速、频繁,“朝士今日不知明日事”简直成为士大夫的口头禅。 “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的趋势在经济上反映的是社会阶层经济地位的波动态;在文化上则是“贫富天定”的传统观念受到实质性的冲击。
宋代的商品经济思想有较大的变化,传统的“重农抑商”论受到批判商人的地位提高。宋代的工商管理制度总的来说趋向宽松,促进了商品经济思想和观念的发展。
宋代中后期,农业和工商业得到了高度的发展,而它们的发展,对各自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农业的重要,就在于它首先生产了人类生产、生存的基本资料,没有农业就没有一切。因此,在经过战乱之后,生产凋敝的时期,农业衰退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就会尤其突出。减少农业劳动力而阻碍农业发展的商业,自然就会遭到压制,这是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但是,当农业发展后,生产率提高,基本的生活得以保障,甚至农产品有所剩余的时期,农业的地位就自然会下降。而使商业的作用,就在于使产品通过商品流动的方法实现资源的配置,以实现财富生产效率的提高,这在生产率提高到一定的高度时,就尤其重要了。尤其是商品经济的活跃,使中国封建社会里长期以来所实行的那种“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遭到了强有力的冲击,商人的社会作用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开始出现了“工商亦为本业”的思潮,有人认识到:“古有四民,曰士,曰农,曰工,曰商……商勤于贸易,则可以积财货。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自生民以来,未有能易之者也”。 《东都事略》中写到:“行商坐贾,通货殖财,四民之益也。”宋神宗宁熙年间,宰相韩琦也指出:“商者,能为过致财者也。”比较激进如叶篇五:第八章
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临下以简,务必哀矜; 4.重惩贪墨; 5.义利并行,通商惠工。 二、主要立法活动 1.五代时期立法概况 (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亦称“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后周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宋刑统》的颁布 体例仿自唐宣宗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 建隆三年(962),乡贡明法张自牧、工部尚书窦仪奏请更定刑统,得到太祖批准,由窦仪主持刑统更定之事。次年七月完成,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是宋代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3.编敕 编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途径。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宋史?刑法志》) 大体说来,神宗以前是律敕并行时期。神宗时,敕的地位上升,此后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期。 4.编例 5.编纂条法事类 所谓“条法事类”,是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律汇编。《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又称《吏部七司条法总类》 。修成于宋孝宗淳熙三年(1177),分68类,30门 。 《淳熙条法事类》,修成于淳熙七年(1181年),分总门33,别门420,共420卷 。 《庆元条法事类》。 三、法律形式 敕(律)、令、格、式 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谓之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第二节 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1.中央行政机关 宋代中央行政机关大体延用唐制,但基本上以神宗元丰改制为界,前期厉行中央集权,“三省六部”有其名无其实,权力归于“二府三司”;后期则恢复唐制。 (1)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号称“政府”和“枢府”。 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关,与唐不同的是,它不再是宰相的联合机构,而是脱离三省的独立的行政机构,其长官为“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务,一般置二三人。另设“参知政事”为之副。 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其品级与宰相等。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具有掌管全国军事、调兵之权。但枢密使、枢密副使及院中其他官员俱不统兵,这样一来,一方面军政移于枢密院,削弱了宰相的权柄,有意使抠密院与宰相互相牵制,以防专权;另一方面又使调兵权与统兵权互相制肘。 (2)三司。宋把晚唐以来的三大中央机构度支司、盐铁司、户部司合而为一,称为“三司”。其长官称三司使,副长官为三司副使。三司使统领三司,总管国家财政,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故有“计相”之称。神宗改制后,三司并归户部。 2.地方行政机关 宋初,地方政权分为州、县两级。其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特在州以上置路,于是地方体制是路、州(府、军、监)、县三级。 (1)路。宋朝的路大约相当于唐朝的道,带有监察区的性质。置经略安抚使(南宋称帅司),掌管一路军政;转运使(南宋称漕司)掌财赋 ;提点刑狱司(南宋称宪司)掌司法;提举常平司掌仓储、赈灾或盐铁专卖 。四机关互不统摄,对皇帝直接负责。(2)州(府、军、监)。州大约与秦汉时的郡同。府的地位略高于州,国家的首都、陪都,一般都设为府;凡皇帝即位前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一般升格为府。军,在唐时原为军事机构,相当于军区;五代后逐渐演变为行政区。监,多设在矿区,一般不管民政。 府、州、军、监的长官为知府、知州、知军、知监。由皇帝直接任命的文官充任,以防止武将兼领地方官所造成的拥兵自重。宋王朝对地方官实行“三岁一易”和本地人不得充任本地官员的制度,使地方官不得据地坐大。 为牵制知府、知州的权力,并对其进行监察,又于各州、府设立通判。通判除对知府、知州实行监察外还负责一府或一州的财政。府州内一切政令若无通判联署则无效,通判可以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 (3)县。县以知县为长官,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这改变了五代以来由节度使委派亲信驻县(称镇将)所造成的武人把持敌方政务的局面,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 (1)科举。又称“贡举常科”,因有固定的考试时间(宋太宗时定为每三年举行一次),又在科举考试中地位最重,故得其名。 常科包括进士科、诸科、武举、童子试等。其中进士科最受社会重视。 进士科。自唐以来,诗赋即为考试的重要内容。宋真宗时增加策论内容。宋仁宗后,颁布《详定贡举条制》,将进士省试分为三场:第一场考试策三道,一道问经旨,二道问时务;第二场考论一首;第三场考诗、赋各―首。 “策”如考不及格,后两场不再试;“论”若不及格,诗赋也不再考。以策论定去留是宋代科举考试内容的重大变化,它为宋政府培养了大批通经致用的人才。 科举制度创设自隋唐,但直到宋代其制度才较为完善 。宋代的新发展是: 确立殿试制度。 推行“别头试”,为下层人士参政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实行锁院制度。 创立“糊名”、“誉录”之法。 (2)制举。又称特科、大科、贤良科。宋由于进士考试规模的增大,制举曾几度罢废,科目较唐大为减少。大体上包括“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经学优深可为师法”科、“详闲吏理达于教化”科。制举的设置是为了选拔特殊人才,故考试不固定,往往由皇帝亲自考试,其取人的标准主要取决于文辞的优劣和对经史的熟悉程度。 三、监察制度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御史台是集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于一身的中央最高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之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在各路还派驻有固定的“监司”,负责监督地方军、政、财、刑四大机构。在御史台之外,还有独立的谏院,设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为专职谏官。 台、谏虽然机构分立,但职责却是合一的,即所有台官、谏官均有监察和谏议双重职责。 第三节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宋开国之初,为行宽仁之治,于建隆四年(963年)制定了“折杖之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折杖法”的适用,体现了宋朝立法缓解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精神。此后,隋唐确定的封建制五刑已名存实改。 2.刺配 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包括决杖、刺面、流配三个内容,最初为对杂犯死罪的宽贷之刑。后来随着对贼盗罪处罚的加重,凡犯贼盗罪而被流放的犯人,也用杖脊、刺面 。 3.凌迟 4.编管 编管,即把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 5.安置 是将犯罪者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官吏犯罪。 二、主要罪名 三、“重地法”的设立和“贼盗重法”的颁布 仁宗嘉v六年命京畿诸县将有关惩治盗贼的敕令汇编起来,立为“窝藏重法”。自此,有关贼盗的敕令就从编敕中独立出来,成为严惩盗贼的法律依据。随后,又将京畿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罪者,加重处罚。至哲宗时,“重法地”总面积约占全国24路的71%。 《贼盗重法》的主要内容是:凡贼盗,罪应处死者,籍没罪犯的家产并赏给告人,罪犯妻子、子女送千里外州军编管,若遇赦降,并配远恶地。罪至徒者,刺配南远恶州军牢城,以家产之半赏告人,本房骨肉送五百里外州军编管。编管者,遇赦毋还。窝藏死罪以上贼盗者斩,其余发配远恶之地编管,并籍没家产一半赏告人。 四、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贼盗”加重原则 2.官吏从宽原则 3.自首放宽原则 4.限制“官当”原则 5.法外行刑原则 第四节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人身依附关系松弛,权利主体的地位进一步扩大。 行为能力以年龄为标准,20-60岁为成丁,但年满18岁即可参与民事诉讼。 二、物权 1.所有权 (1)确认田宅私有权 不立田制,不抑兼并 完善契税制度 打击盗卖田宅 (2)保护动产所有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永佃权 (2)典权 (3)倚当 (4)抵当 三、主要的契约关系 1.租佃 2.典卖 3.借贷篇六: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浅析
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浅析
摘要:宋代,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私有权观念的加深,作为规制私有权转移的继承制度也逐渐发达。宋代的继承制度在沿袭唐代的基础上,产生了许多独有的特点,如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相分离、提高女子在继承中的法律地位,尊重遗嘱的法律效力等等。这些制度仍为我们提供着宝贵的启迪与借鉴。 关键词:财产继承;宗祧继承;养子;户绝;立继子;命继子;遗嘱继承
一、引言 继承制度是维护私有权世代相传为目的的法律制度,它是“以非常确定的物质关系为基础的”①。继承制度与财产权向来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我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大多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而及于财产继承的。然而到了宋代,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私有权观念的加深,作为规制私有权转移的继承制度也逐渐发达。宋代的继承制度在沿袭唐代的基础上,产生了诸多新的特点。一方面宗祧继承仍然在继承原则、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的取得等方面发生影响;另一方面,财产继承逐渐成为了继承的主要内容。本文试对宋代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宋代继承制度的外在表现 宋代继承制度因袭前朝,许多规定在中唐以后就已出现,然而与宋代高度发达的封建经济相适应,宋代继承制度自有一番时代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诸子均分,女得其半”的分配原则 自汉代以来,在财产继承中一直秉承着“诸子均分”的原则。《宋刑统》引《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即对于父祖财产的继承,不分嫡庶,不论长幼,平均分配。对于女子而言,非户绝之家的女子除可获得适量“嫁资”外,一般别无财产继承权。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管家政,而子孤幼,或原已招赘婿继承家业,父死后,母又别立继养子的情况下,实施“女合得男之半”的继承法。如无亲生子而有养子,在不影响“子承父分”的前提下,也可参照遗嘱继承法,使在室女获得部分遗产作为嫁妆。由此可见,虽然“女得其半”这一原则在适用中有诸多限制,但是宋代女子在遗产继承中地位还是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它打破了以前把宗祧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继承权前提的限制。使得女子至少拥有了参加继承的可能,比之将女子排除出继承,无疑是十分巨大的进步②。 2、“子承父分,妻承夫分”的代位继承制度 《宋刑统》承袭的唐令中规定:“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分”。这条规定确认了在父亲先于祖父死亡时,准许儿子代替父亲继承祖业,以及在丈夫先于夫父死亡的情况下,准许寡妇代替丈夫接受遗产。然而,“妻承夫分”不同于“子承父分”。在封建社会的血亲宗族关系之下,“子承父分”是理所当然且合乎情理的。因而宋代法律对“子承父分”的代位继承是没有任何限制和附加条件的。《宋刑统》准《户令》中规定:“有男者不别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脾、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是寡妻妾有男者,无代位继承权;二是兄弟皆亡而又无子者,才可“妻承夫分”;三是代位继承的财产不得任意费用;四是改适他人, 所得夫家财产应归还夫家原来的继承人平均分配。所以“妻承夫分”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要求寡妇将亡夫应继承的财产接收并且进行保管,而并非实际取得了该项财产,在法律地位上,并非“所有人”,而是更接近“管理人”。事实上,寡妻成了亡夫应继承财产的中继桥梁,而不像“子承父分”一样取得实际的继承权。 3、养子的法定继承权利 宋代法律规定:“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养子在继承时享有与亲生子同等的权利。即使抱养非本宗子,只要“三岁产已下即从其姓,依亲子孙法,亦法令之所许”。故而养子有收养子和抱养子之分,其中抱养子是无子之家为防户绝而养同宗人之子,也称“过继”。同时,宋代法律也准许收养被遗弃的异姓小儿做为养子,叫收养子。《宋刑统》养子条中规定:“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 虽异姓,听收养, 即从其姓”。即三岁以下的异姓小儿,被收养后从养父之姓,也在继承中视为与亲生子等同的地位。 4、户绝继承的特别规定 北宋李新云:“某窃惟户绝之法,朝廷行之最为周密”。《唐律疏议》卷十二云:“无后者,为户绝”,“无后”是指无男性继承人,既无嫡子,又无庶子,下至嫡孙、庶孙乃至养子、养孙均无,即为户绝③。 宋代法律为了保护家庭私有财产,对户绝之家规定了立继与命继两种制度。立继,是指在丈夫亡故而妻子尚在,家中又无子嗣,此寡妻过继一个嗣子以继承的方式。《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立继类》中谓:“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所谓“命继”,是指无子嗣之家夫妻俱亡,而由丈夫之近亲属为之指定一个嗣子以继承的方式。《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立继类》中谓:“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 虽然同为绝户之继承人,但立继子与命继子在法律地位上有着较大差异。立继子的指定主体是户绝之家的寡妻,是户绝之家的家庭成员,其所指定的立继子享有与亲生子相同的法律地位;而命继子的指定主体是户绝之家的近亲尊长,由于其并非户绝之家的成员,其指定的命继子在法律地位上也与立继子有所不同,并不能得到继承财产的全部。命继之子最多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如有在室女,则以四分之一给继子, 四分之三给在室女;如又有归宗诸女, 继子得五分之一;只有归宗女,归宗女得二分之一,继子得四分之一,其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 即以三分为率,出嫁女、命继子各一分,一分没官。无论哪一种情况,继子所得财产都不得超过三千贯,超过部分归官。 5、宋代的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作为法律概念,始见于《宋刑统》准《丧葬令》中。此令规定“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在其他宋代法律文件中,亦有“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并依遗嘱施行”的规定④。由此可见,遗嘱在宋代不仅适用广泛,而且还具有排除法定继承的效力。宋代的遗嘱分为遗书和口述遗嘱两种形式,其中遗书是宋代遗嘱的主要形式,相对的口述遗嘱的效力要弱一些。宋代遗嘱继承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不受同宗还是异姓,有服亲还是无服亲的限制。
三、宋代继承制度的内在特点 1、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在宋代的财产继承中,特别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能够获得继承权必须以履行对父祖的生养死葬义务,不仅是亲生子女,养子女,还是继子或者入赘婿,但凡是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与丧葬义务,都要被剥夺继承遗产的权利。十分相似的是,我国现行《继承法》中,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也是考量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使得法律在运行过程中能够和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念相一致,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女子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提高 女子在宋代财产继承中的地位十分突出。女子在户绝财产继承中的继承份额大大高于继子的继承份额,同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诸子均分”的继承中也可以得到男子继承份额的一半。达到了我国古代女子继承权利的高峰,这也是与宋代发达的生产力和经济水平分不开的。 3、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相分离 宋代继承制度的特色也体现在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的分离上。在宋代以前,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往往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而随着经济水平日渐发达,私有财产观的加强,导致财产继承逐渐的成为了独立的内容。在宋代,在室女、归宗女、继子等没有宗祧继承权的主体也可以取得财产的继承,这便是宋代财产继承独立的一个重要表现。 4、即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 宋代在继承形式上既有法定继承的传统形式,亦出现了遗嘱继承的新形式,而且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是之前的朝代所没有的一个新的变化。恩格斯曾说:“遗嘱的采用,所有者甚至死后还可以用遗嘱处理其财产”⑤。遗嘱作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私有财产权享有处分权在其死后的延伸,在宋代广泛适用,是宋代封建经济高度发达和私有财产观念高度发展的法律上的体现。
四、结语 继承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私有财产世代相传的法律制度,其最终决定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宋代又是我国封建经济最发达的时期,私有财产权的观念也较前朝有所深化,由此所催生的宋代继承制度既传承了古代中国数千年来的维护宗族关系的功能,也产生了相对独立的财产继承规则。所以,研究宋代继承制度的线索也有一条变成两条。同时宋代继承制度的许多特点,比如权利和义务一致,尊重遗嘱的效力,提高女子在继承中的地位等等,在之后朝代,乃至当代都得到了借鉴和发展。在我们不断完善我国当代继承制度建设的同时,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宋代人民的智慧与经验依然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迪与借鉴。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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