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怎样撤销物业与业委会和物业合同无效签订的合同

是否可以推翻业委会与物业签定的合同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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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信用最重要哦!
不可以,要不然你要付违约金的
可以推翻合同
可以的,如果业委会一直不和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视作业委会默认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业委会和物业补签合同。
如果物业公司能继续提供物业服务都还可以算作合法的!但是如果是只收物业费但不提供服务了!或者是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那么这就是违法的咯!
亲:违法倒是不违法,因为你这里存在一个空白期,新的物业和老物业公司之间的一个交接空白期,在新的没接手的是很,他继续为你服务,收费是应当的
答案:A、C、D
分别回答如下:1、其实书面征求意见也是“召开”业主大会的一种方式,所以上面的操作一般来说是没有问题的2、第一个问题表示我们的很多业主并不是特别关注自己的小区,除非直接影响自己利益之外一般不会去关注,这就给一些物业公司有空可钻,由于业主自己疏忽的原因而出现的问题不能怪到物业公司身上,因此,业主团结起来是非常重要的。第二个问题,意见表采用电话的方式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除非有公正机关能够证明。3、首先,物业管理费价格的提升是需要测算的,而不是通过业主调查就能够随意涨价,如果能将测算内容对业主进行调查而进行涨价,这就比较合理了。因此,对于上面合同中的问题还是去找物业公司要定价依据,也就是如何测算出来的,业主要去审核价格测算结果,如果测算合理,那么业主应当接受,如果测算不合理,价格应当以测算结果执行,无论合同期是否结束。其次,根据你的描述,在合同到期之前可以由小区1/10的业主联名要求召开业主大会重新签订合同,那么此时合同就不会自然延续了。4、不能简单的说该条不合规,法律规定可以由业主大会处置,事实也是这么做的,因此不能简单说不合规,问题的关键是业委会取代了业主大会的权利,要想推翻,必须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上面的条款是业委会取代了业主大会行驶权利的结果5、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可以考虑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处理6、虽然是私家车位,但车辆停车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就像房子是你自己买的还仍然要缴纳管理费一样,不过是否要缴纳20元要看各地方的规定。就我接触的小区来说,20元/月应该来说算是合理的。7、如果想推翻,只要证明合同是无效合同即可,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的。8、不推翻解决的方法我在上面提到了一些,例如:对物业管理费用价格依据进行核查,要求物业公司补充说明物业服务标准等。9、可以要求改选,甚至罢免委员,不过第一要有有效证据,例如:“物业公司每年划拔二万元给业委会,作办公经费”,有书面证据吗?有能说明此问题的业主委员会使用账目吗?如果有可以拿着证据去政府部门(住宅局的物业管理科)直接罢免即可。第二,发动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大会表决调整委员。另外:物业公司如果没有按期整改完毕,拿着你的证据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补偿,不能补偿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整改,并对延迟整改而造成物业公司损失的进行相应赔偿。(邮件中不再回复)欢迎光临我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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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与业委会签)
&&物业与主业委员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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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业主不满小区物业服务 状告业主大会要撤销合同
  新房入住没几年,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已大不如前:绿地被毁、监控被拆、私搭乱建……业主们对此非常不满。为保障生活环境、质量,业主们以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与该家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日前,南开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业主们的诉求。
  潘某、刘某等六人都是本市南开区某小区的业主。六人诉称,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1月成立,此后四次选聘并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均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而是自行决定。业主大会最后选聘的物业公司是2014年4月成立的,该公司的一名股东同时担任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职。据业主反映,该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出现诸多问题:自行拆毁了小区内全部监控设备,致使小区内案件频发;出现火情后,小区消防系统不能投入使用;擅自拆去小区内园林设施、大面积毁坏绿地,拆除自行车棚,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此外,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内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审定,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场地占用费从每月60元涨到每月150元,且业主大会将该项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全部赠与物业公司。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环境,潘某等业主要求罢免这家物业公司,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业主大会与该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庭审中,被告业主大会表示,原告六名业主所述情况属实。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业主大会的决议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作出的,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议,才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庭审中明确表示,其未按照规定将业主大会召开进程及内容向全体业主进行告知。故被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且不能代表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侵害了部分业主合法权益,故六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与某物业公司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诉求,于法有据,应当将该份物业服务合同予以撤销。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为有效。
  《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4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记者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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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可以撤销,业主委员会侵权怎么办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房产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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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可以撤销业主告业主大会要求撤销决议投票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诉请被驳业主马先生等两人认为,业主大会公告的《首批议案表决》第12条严重违反了《物权法》及上海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故请求撤销。闵行区法院在查明《首批议案表决》投票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基础上,日前作出驳回马先生等两人诉请的一决。业主大会作出决议日,闵行区富宏花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登记成立,日,业主大会张贴《首批议案表决》结果公告,其中第12条内容为:“对于有经营行为的虹梅路3125号地下室和3131号地下室会所,按非住宅用房收取每月每平方米5。60元物业管理费”。日,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其中第六章约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商业用房5。6元、月、平方米。查明,富宏花园办公楼等的原房地产权利人为林某,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林某投票权数为36票。2006年10月,马先生等两人通过向林某购买房屋的转让方式取得了3125号地下室、办公楼、屋顶茶室等房屋产权5055。65平方米。之后,业主大会认可马先生等两人拥有投票权数51票。决议违法请求撤销马先生等两人认为,从日起成为3125号房产的业主。但在此前,了解到原业主林某从未接到任何通知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业主权利。经查,发现日所作的《首批议案表决》决定严重违反了《物权法》及上海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故请求撤销上述决定。马先生等两人的理由有三:一是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两人应当拥有51个业主权数,但业主大会在统计业主权数时程序严重错误。按日作出的《首批议案表决》结果公告显示,总业主权数为141个,而通过对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议案的业主权数为132个,显然是业主大会未正确计算业主权数,导致马先生等两人无法履行其合法投票权,原业主林某也从未同意上述决定。二是业主大会对于作为拥有51个业主权数的马先生等两人,从未就上述决定的内容通知,侵害了马先生等两人的知情权。三是日,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委托代管服务合同时,在明知业主已经更换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通知马先生等两人相关合同内容,也未告知《首批议案表决》决定的内容。故认为业主大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利。业主委员会侵权怎么办时间上无侵权可能业主大会辩称,马先生等两人是在2006年10月才成为小区业主,而其要求撤销的《首批议案表决》的第12条决定却是在此之前的2006年3月,在时间上根本不存在“未准确计算业主权数”“侵害合法权益”“侵害原告知情权”的可能。假说曾侵犯业主的权益,也应当由原业主提起诉讼。业主投票权数系由有关部门负责计算与审核,不存在统计业主权数的程序错误,临时筹备小组还按规定张贴“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数公告”,无任何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的决定早在日便由业委会公告实施,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及制定收费标准,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已以合同方式存在和履行,不可能予以撤销。因小区所有活动和决定均在公告栏内及时告示,并备案,没有故意不向马先生等两人通知任何重要事项之必要与可能。不能举证未获支持法院认为,因马先生等两人取得相关房屋权利的时间在业主大会形成《首批议案表决》公告的时间之后,事实上马先生等两人在形成《首批议案表决》时尚不具有投票权,且业主大会根据召开业主大会时原权利人林某拥有的给予投票权数36票的事实,也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时的客观事实。现马先生等两人起诉要求撤销《首批议案表决》第12条决定,应举证证明在进行业主投票时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程序性要求之事实。然马先生等两人提供的并不能证明业主大会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当房屋权利人发生变更时,业主大会的决定同样适用于房屋受让人。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当房屋权利人发生变更时,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对权利人变更前所作出的决定仍负有单独向房屋受让人告知的义务,作为该房屋的受让人无权以其未参加有关会议而不履行业主大会决定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故马先生等两人认为未向其告知《首批议案表决》的相关内容,侵害了其知情权之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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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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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物业服务合同是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在享受相应的权利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法院在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时,也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主要依据之一。
  那么,业主委员会在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注意哪些内容?
  答: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分类。
  1、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和时间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缔结《物业服务合同》,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2、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包干制物业服务合同与酬金制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注意的法律事项。
  1、注意程序合法性。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该经过业主大会通过方可生效。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注意明确和细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活动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内容丰富、范围较广,每个小区的具体情况又各不相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容易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部分主要有:
  (1)收益归属:车库、车位、经营用房出租的收益归属,公共部位广告收益归属,其他公共部位收益的归属等,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2)服务范围和标准:哪些事项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服务可以另行收费,哪些不应当另行收费等。
  (3)细化条款:某些概括性条款,应当加以细化,合同约定得越明确越细致,越有利于合同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4)合同终止的条件:期满解除或提前解聘或不可抗力,明确合同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除经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外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5)合同终止后的交接:应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终止后向业委会移交公共部位和物业管理资料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说明,明确需要移交的部位和资料目录,财务的交接。
  3、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退出或未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撤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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