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会议什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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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汇算清缴:影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6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然后再看该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虽然说汇算清缴在来年还有很长时间的准备期,但在12月做一次梳理非常有必要,可以重点关注那些已经进了费用,但还没有取得有效扣除凭证的支出。容易有争议的主要有:与个人发生的交易、农产品采购、与金融机构的费用结算凭据、集团内的内部交易、境外业务。核心就是尽可能获得允许抵扣的有效凭据。
  当然,并不是只要有有效凭据就全部都能扣除,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有很多特殊规定,也会影响到年终的汇算清缴。经常会遇到的有这样一些场景,在年底时尤其需要注意。
  工资扣除
  关于职工薪酬的税前抵扣规定绝对是很复杂的,须有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而且针对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都分别有规定,还有各种补充条款。
  ? 职工福利费有税前扣除比例,而固定与工资同时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可作为工资扣除,这就需要公司在设置薪酬体系时要考虑到福利制度。个人的交通费、通讯费各地税务局都会有标准,标准内部分是不需要缴纳个税也是允许税前扣除。
  ? 还有就是劳务费用,是纳入工资还是作为劳务费跟签订的合同有关,也是需要仔细考虑的,如果没有代扣个税很可能还会被处罚,就不光是不能税前抵扣的问题了。
  ? 残疾人工资允许加计扣除,这要准备单独列式哦,因此还有很多企业找残疾人证挂靠,总感觉有点用歪了。
  ? 商业保险也很讨厌,主要是税务局对这部分的规定一直是模棱两可的。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都是有按照销售营收限定比例,所以一定要提前有预算,现在广告费那么高,所得税税率也那么高。还有招待费不仅是不能超出还明文规定40%是不能抵扣的,所以能不进招待费的当然不要进招待费咯,这个想必大家都心如明镜。
  资产减值损失
  这是税务局认为企业调节所得税的窗口,也是重点关注的地方,应收账款的坏账、资产的减值、存货的报废等,不是企业想做就做了那么简单,必须有完整的明细说明,具体计提的方法还需要在税务局备案,最后的纳税申报表中也需要进行详细的区分。所以在12月针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做一次彻底的清查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会议费支出
  须有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才能进行税前抵扣,所以如果之前的会议资料不够详细,赶紧补全吧。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在核算时应该针对这类进行区分,别本是可以抵扣的最后也被界定为不可抵扣了。
  预提费用
  这也是被税务局关注的重点哦,不管是税务还是核算,中国都是遵循权责发生制,预提费用通常还没有发生但预计会发生的,多数情况并没能拿到相应凭证,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会要求做调增处理。所以年底前的预提费用要清理掉啊别拖到下一年,除非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就是应该当年承担的,常见的如工资。
  所有这些扣除凭证,事实上都是在平时经济业务发生时获取的,建议是把对扣除凭证有效性的筹划和把控提前,战略规划环节要考虑到业务模式下票据的规范性,核算环节做好票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检查。
  有位财务经理说过很经典的话:税务筹划不是你学了多少条规则,而是你了解企业每一个业务环节,每一项经济活动对税赋有什么影响。税务筹划不是偷税漏税,也不是虚开发票,而是组合拳,用小税种规避大税种。
  把问题在核算前搞定是最省事的,年末的工作量会少很多。具体到年末要做的就是,对对本年度的核算开展自查和纠错处理,尽量将问题在12月关账前调整到位,尽量规避可能的纳税调整项目,尽可能做到纳税申报和企业财务核算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当然有些项目是因为会计核算和税务法规的差异导致的,无法避免,比如存货跌价,计提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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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7-&&鄂ICP备号-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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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程分类杭州市下城区国税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专刊
——五部分内容,供实际操作中参考
第一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纳税人的要求: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纳税人应当自进行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时间,一般应在2011年3月底以前。
(三)对纳税人报送年报的要求:纳税人应当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纸质报表,从VPDN申报网全申报提交后,下载打印一式二份,一份由管理科签收返还纳税人;另一份报管理科留存。《申报表》及附表填写必须齐全、完整:经办人签名后、盖上单位公章。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热点问题
(一)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产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固定资产的,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使用资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利息支出问题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发票或完税凭证及借款协议(合同)。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如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大于该期间借款额,则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不超过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三)职工福利费问题
1.企业购入空调等设备、设施供职工食堂使用,因所有权未转移,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设备、设施提取的折旧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企业食堂经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招待客户的开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3.企业劳动保护费开支范围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于工作需要;二是为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实物形式,包括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4.实行车改的企业,在合理的标准内应作为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四)私车公用问题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职工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凭真实合法凭证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管理问题
1.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待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有关条件、通过相关验收后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享受优惠的时间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
2.原老办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暂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有关规定处理,即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才可享受税收优惠。
(六)水电费问题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或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七)人员伤亡赔偿支出及特殊工种确定问题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伤亡,其赔付的赔偿金,在国家相关赔偿标准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
2.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特殊工种职工&的具体工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
(八)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
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九)新办企业问题
1.新办企业经营期不足一年的,确定适用税率时,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不需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三项费用,在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当年按税法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十)建筑安装企业完工时间超过12个月及跨年度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动工前收到了预收款,完工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12个月内的,按国税函[号文第二条规定确认劳务收入。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问题
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相关完税凭证。对投资方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投入的,投资方应分解为资产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处理,被投资企业应提供该实物资产符合上述税务处理的依据,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十二)核定征收企业相关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在年度中间调整为查账征收的,应先结清税款,
再按查账征收方式预缴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2.处于连续生产经营期间的企业,如果某一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十三)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问题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如转让财产所得不可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购买名贵树木和盆景,种植一段时间后出售,应按照规定区分林木和花卉,分别适用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三部分: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有关问题解答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根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
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三、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等资料。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四、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支出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劳务费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2.问:目前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样,有旅游、疗养、集中休假等,具体范围应如何把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3.问:目前我省社保机构尚未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缴入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补交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否在交纳当年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由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可否在企业税前扣除?
答:一、财税[2009]27号及浙财税政字[2009]15号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已作明确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缴入商业保险公司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1、符合财税[2009]27号及浙财税政字[2009]15号文件的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比例内允许税前扣除。
2、必须是经国家批准从事养老保险(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
3、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计入个人账户。
二、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三、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4.问: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伤残或死亡,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5.问:企业职工到外地出差,随差旅费报销的出差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答: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无明确差旅费补贴标准,可参照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
6.问:企业向银行支付按上浮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企业一部分取得利息支付单据,另一部分银行则开具财务顾问费用或现金管理费用等项目收取,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或现金管理费用,企业可否税前扣除?
答:银行收取的实际上属贷款利息收入的财务顾问费或现金管理费,企业可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7.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13号公告中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其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应取得何种合法凭证?
答:企业应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租赁利息(金融业)发票。
8.问:企业向个人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手续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向个人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问:企业通过银行与第三方签署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只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但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利息支出相关凭证也由银行出具。委托贷款利息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是否要考虑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利率?
答: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期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10.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如何把握?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把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向非金融机构、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借款合同(协议)、发票或完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金融企业(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加各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
村镇银行属金融企业范畴,其贷款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11.问: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答: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认,企业可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与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的,可参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鉴定。
12.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月后仍未全额取得工程款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个别企业,如果企业会计处理已按工程预算总金额计提折旧,并对未取得发票的部分作纳税调整,可在取得发票的当年作调减处理。
13.问: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
答: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原有固定资产装修,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按大修理规定处理;新购固定资产装修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14.问:企业固定资产-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固定资产折旧在实际使用单位计提,房屋产权属于集团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单位,实际使用单位可否提计折旧?
答:固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一致,使用单位不得计提折旧。
15.问:所得税法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发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什么时期可以计算摊销费用?
答: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进行摊销,但投资性房地产除外。
16.问:数控机床等数控化生产设备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3年。数控机床等数控设备属机械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低应为十年。
17.问:《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摊销规定不一致,所得税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应如何计算?
答:所得税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年限内分期摊销,但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8.问:企业绿化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除名贵花卉、林木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绿化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19.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二)中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对分摊利息费用应出具(取得)何种凭证?
答:房地产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及利息发票等相关凭证。
20.问: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允许按照合同金额的10%预提,这里的合同金额按照分合同计算,还是总合同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文件精神,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可按总包合同计算,对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1.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款中:&&&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对于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有什么要求,资产清偿证明由谁出具,市场公允价值由谁估算?
答:强制执行证明应由法院出具,资产清偿证明应由债权人出具。市场公允价值以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
22.问:企业将长期积压的存货低于账面价值对外销售,是否属于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资产损失?
答:存货低于账面价值销售,应视为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损失不需审批。
23.问:国税发[2009]88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款,企业提交的损失原因证明材料中是否一定要有法院或第三方的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款&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如果抵押物不通过法院处理,不需要提交法院或第三方证明。
24.问: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代偿损失,担保公司与银行有约定,代偿损失以银行为原告,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担保公司报财产损失依据?
答:担保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追偿,以银行为原告的法院判决书不能作为担保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依据。
25.问:企业买卖期货形成的损失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精神,企业买卖期货形成的损失不需要审批。
26.问:无形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报批?
答:无形资产损失情况比较复杂,总局已明确的,各地可依据总局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其他情况待进一步研究。
27.问:政府搬迁造成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清理损失是否需要办理报批手续?(企业有5年重置资产计划)
答: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企业拍卖机器设备等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
据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造成的资产损失,不需审批。搬迁企业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精神,对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等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28.问: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被没收的定金损失,是否按照预付账款坏账损失进行审批?
答: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被没收的定金损失属违约支出,不需要审批。
29.问:小规模企业达到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当年即改按查账征收方式?
答:小规模纳税人达到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当年一般不改变所得税征收方式,待次年年初改为查账征收,原则上一年一核。
30.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如固定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和所得如何征收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77号精神,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应并计收入总额。
31.问:出口企业代垫的运费、保险费,是否可以预提?
答:根据收入和成本相配比原则,运费和保险费等代垫费用应据实在税前扣除,进出口公司预提未付部分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32.问: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车内装饰、保养等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
答:汽车销售公司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的车内装饰、保养,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3.问: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
答: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暂估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在年末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或发放的,如企业当年已做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或实际发放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34.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35.问:企业筹办期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文件精神,企业设置&开办费&科目进行归集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企业无&开办费&科目设置的,可直接进行相关费用归集。但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待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时一并按规定计算扣除。
开办费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36.问:查补收入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答:查补收入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基数。
37.问:执行《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的问题,如何判定贷款人是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如何判定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从何时开始计算?是贷款前还是贷款后?
答:按身份证、户口本注明的住址划分农户及非农户,如税务机关有异议,可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38.问:企业在淘宝网开设网店,企业通过支付宝收取货款时,淘宝网直接从货款扣除手续费后再将货款支付给企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无相关合法凭证入账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网上销售,购货方通过信用卡支付货款,销售方企业支付给信用卡发卡银行的手续费无相关合法凭证,是否可凭与银行对账单入账?
答:经了解,支付宝公司对淘宝卖家从支付宝中收取货款扣除技术服务费,如淘宝卖家预留真实的身份资料,支付宝公司可以开具发票。企业应提供与支付宝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费协议。
企业网上销售,购货方通过信用卡支付货款,销售方企业支付给信用卡发行银行的手续费,可凭与银行对账单入账。
39.问:企业境外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的相关支出凭证,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真实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凭证允许税前扣除。
40.问:新办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如何确定?
答:国务院国发[2011]4号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在总局下文明确之前,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限暂按照国税发[号执行,即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41.问:福利企业等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属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税办函[号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暂按免税收入处理。
42.问: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能否冲减研发费用?
答:对于研发产品试生产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
43.问:企业研究开发产品送给外单位试用,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可按视同销售处理。
第四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部分内容
一、农林牧渔项目减税或免税规定
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农产品为免税项目。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
二、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七、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五个方面的优惠:第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第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八是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第五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类涉税事项: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免征或减征的所得: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5.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6.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7.动漫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8.所得税免税收入备案: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备案:随年报一起报送。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备案:随年报一起报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备案: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9.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1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11.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1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一年一备,3月底以前完成
13.文化体制改革企业:3月底以前完成
1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
审批类资料要求: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内(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主表),2份;
(二)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如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其他资产损失需提供证据详见浙国税发[2009]17号文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前一条:后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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